在北京丰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找那个部门?

摘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工程劳务能“外包”  工伤责任不能“丢沙包”

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但对于工程劳务外包的劳务工,如果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这个责任应该是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还是包工头负责呢?

李某经人介绍来到一处工地上做搬运工。在一次搬钢管时,李某不慎将钢管砸到了自己的脚面上,经医生诊断为外伤性血肿,前后花费6000多元医药费,并休息了一个月。

包工头:是他不小心自己砸到的,我垫了3000,最多再出2000,不行就去找发包单位。

如果李某想要更多赔偿,可以找发包单位,因为他们买了团体意外险,可以走团体意外险来弥补损失。

那么,究竟李某该找谁才能取得赔偿呢?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按照《》()第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施工单位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由发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程可以外包,工伤责任是"外包”不了的。

需要说明的是发包单位与包工头签订的“工伤损失5万元以内由包工头自己买单”的协议与法律相抵触,是无效合同。

发包单位不能以此为依据,推卸相关责任。

来源:苏工视点 作者:王槐艾

建筑施工领域的企业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再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的情况比比皆是。

那么,农民工与谁形成劳动关系?由谁承担用工责任?发生工伤了由谁来赔偿?本文作出简要回答。

一、农民工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吗?

1、很长一段时间,部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种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承担责任不等同于形成劳动关系。

2、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1)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判断,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从以上几个特征判断,农民工独立于承包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发包人也不向其直接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2)劳动法虽然归类为社会法,但本质上还是属于民法,劳动合同还是归类于合同,仍然要遵循合同法的一般理论规则。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看双方是否具有达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缔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就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此外,劳动合同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合意,其合同的相对方为包工头。不能一味的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突破合同法的最基本理论规则。

(3)在后来的相关解释中也支持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所以,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与发包人、承包人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责任由谁来承担?

1、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由包工头承担。

农民工由包工头招用,包工头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的责任由包工头承担。

2、无法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劳动权益。

以上权益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发包人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无法向任何人主张以上劳动权益。

三、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发生事故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按《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但工程领域是工伤事故的高发领域,实际施工人赔付能力有限,为了有效保护此类人员的工伤权益,相关规章、司法解释作了特殊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也就是说,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虽然与有用工主体资的承包人、发包人不形成劳动关系,但前一手有用工主体资的承包人、发包人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一名54岁的女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经历数次官司,终于获得法律支持。

超龄农民工群体的工伤赔偿问题一直是困扰劳动者的一大难题,各地对此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名女工的成功维权经历或许可以为其他劳动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驳回

今年54岁的女工赵梅(化名)老家在山西省高平市农村,2016年3月6日,她入职北京金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辇酒店公司),担任面点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金辇酒店公司未给赵梅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2月23日,53岁的赵梅在工作中受伤,于当天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11天。同年5月17日,赵梅的事故伤害被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6月25日,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赵梅达到工伤九级。

根据《》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9年7月19日,赵梅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她自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与金辇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金辇酒店公司支付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56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76元。

同年9月2日,丰台仲裁委员会确认赵梅自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与金辇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她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经过两场官司,索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获支持

赵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

在庭审中,金辇酒店公司辩称,劳动关系方面,2016年9月6日赵梅已经满50周岁,所以2016年9月6日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前提是双方是劳动关系,因此无须支付。且赵梅是因操作面条机时注意力不集中才发生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因赵梅已于2016年9月6日年满50周岁,不再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对于其要求确认自2016年9月6日之后与金辇酒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院还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梅在受到工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继续在金辇酒店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其要求金辇酒店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此后,金辇酒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2日,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又经过一裁两审,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根据《》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9年10月16日,赵梅向金辇酒店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此后,她又向丰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金辇酒店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2019年10月22日,丰台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此后,赵梅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8月,丰台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辇酒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1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130元。

金辇酒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表示,赵梅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应当终止,工伤责任应以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金辇酒店公司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今年10月21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再次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赵梅于2019年10月16日向金辇酒店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一审法院判决金辇酒店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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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前司法行政服务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北京市司法局针对春节前农民工讨薪维权事项多发的情况,做到提前准备,主动摸排,积极维护在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统计,2017年12月—2018年1月期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在京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7850人次,办理讨薪案件3872件,结案2191件,涉及4360人,实际追讨金额达3722.6万元。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部署落实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苗林同志对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高度重视,并先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会议和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服务会议上就此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了部署,并作出批示“一月份是抓好此项工作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并做好宣传”。市司法局迅速制定农民工专项维权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服务活动的通知》(京司办发〔2017〕49号)明确工作要求,与市人力社保局等十二家市属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256号),对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司法局强化组织领导,向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保障支持,律师、公证、法宣、基层等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全力推动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做好、做实。

  二、发挥职能优势,整合行业资源

  一是积极开展专项排查化解工作。各级调委会积极开展农民工欠薪纠纷的排查,利用村居法律顾问资源,开展调处工作,针对个别无法调处案件,及时通过仲裁、诉讼渠道加速化解。在此次农民工治欠保支专项活动中排查涉及矛盾纠纷476次,化解纠纷170余件,涉及人数超过1000人次,涉及金额279.2万余元。二是将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引入并推行强制执行公证。各公证机构对劳资双方达成的偿还欠款及兑现农民工工资的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开辟便捷有效的非讼法律途径。三是搭建开通免费法律咨询平台。北京市律师协会以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为平台向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开通运行公益法律咨询热线800-810-0789(被叫方付费电话),由执业3年以上的专业律师负责为农民工解答法律疑惑,并安排3至4名志愿律师值班,现场为农民工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向他们提供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方式和途径。四是举办“服务农民工对美好生活向往 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主题活动”。通过活动继续推进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在活动中为受援人发放了讨回的案件赔偿款,并现场为50余名被欠薪农民工办理了法律援助受理手续。

  三、法律援助机构多措并举,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

  一是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农民工维权专项服务活动。丰台区与区人力社保局积极联系沟通,安排辖区法律援助律师到区劳动监察大队值班,为农民工提供咨询、调解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初审。通州区与区人民法院、人力社保局、信访办共同开展了以“法送和谐、情暖寒冬”为主题的依法用工依法维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与用人单位面对面开展座谈,向工人代表进行普法宣传。门头沟区与区住建委、信访办、劳动监察大队、法院、形成多部门联动,建立一站式维权机制,法律援助积极介入用工矛盾纠纷,提高农民工维权效率。顺义区会同区住建委和区总工会深入区中医院顺建工程公司项目部开展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律师和20余名党员志愿者现场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无序维权、群体性事件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典型案例,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农民工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密云区加强与属地法院的沟通协调,尽量缩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结案周期;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联动协作机制,做到资源和信息共享,使法律援助律师及时参与仲裁,提升了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成功率和办案质量。

  二是结合地区特点和农民工法律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服务。东城区各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活动,永外街道和崇外街道进入地铁8号线工地和磁器口写字楼工地,为两个工地上200余名农民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手册》等法律宣传资料,现场进行讲解。海淀区针对区内小微企业多、服务行业多、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将专项维权工作落实到街镇、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系点,组建50名律师专门团队,加强劳裁工作站、法院工作站的值班接待,构建15分钟法律援助圈,让农民工就近获得法律援助。朝阳区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依托司法所工作站、劳动仲裁工作站及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系点,通过发放《法律援助条例》、举办普法大讲堂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昌平区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以集中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辖区建筑工地、建材城等农民工集中区域,对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风险提示函,对劳动争议、工资发放等矛盾隐患进行排查。大兴区结合新机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所涉及的9个在建施工工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社保、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针对用工单位合法用工,及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引导、宣传。房山区坚持“调解优先”,为使农民工尽快在春节前取得薪酬,积极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劳动保障、街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随时掌握情况,督促涉案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薪酬,通过多种调解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平谷区法律援助机构走进工厂、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宣传,深入各村、企业展开排查调处,将可能引发的劳动纠纷、劳务纠纷以及可能激化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化解,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延庆区四海镇在工地现场为农民工送上法治春联,并邀请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为农民工免费解答法律问题。

  三是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西城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针对群体性欠薪案件中农非混杂情况,一律按照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标准执行,简化批办流程,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石景山区指定专人负责“绿色通道”受理农民工援助案件,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并发动各工作站为所在区域欠薪的农民工讲解救济渠道,积极参与劳资双方沟通调解,及时化解纠纷。怀柔区在本地区疏解整治、环保督查和科学城建设大形势下,部分企业因搬迁、环保等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受理多起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通过非诉手段有效处理,避免了矛盾升级。

  四是加强值班律师培训,提高“12348”法律服务专线服务质量。北京市“12348专线”在专项服务活动期间坚持每日例会,为值班律师开展涉及农民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引导律师在解答咨询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升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对农民工负面情绪的疏导,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壮大专项服务队伍

  积极引导具有专业优势的民办非企业法律援助组织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充分发挥法援类民非组织优势,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专业援助。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人民网、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国律师网、法制日报、新京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十余家媒体评选2017年度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并在报纸、刊物进行集中宣传报道。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农民工离城返乡过程中,在北京西站、六里桥长途汽车站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流动区域,开展劳动法律宣传,并联合首都高校开展第五届“普法温暖回家路”的普法宣传活动,发动首都高校学生志愿者利用寒假返乡之机,在火车上、长途汽车上进行普法宣传。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一是借助普法宣传渠道,积极开展农民工治欠保支法治宣传。市司法局印制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挂图,就全面治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等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并发放、张贴至社区(村)、地铁交通枢纽、火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二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资源优势,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市司法局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制作一期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专题节目,并在FM106.1播出。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生活这一刻等媒体通过农民工维权案例,制作播出《上班5天受伤 究竟谁来担责任》等节目。三是有效发挥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例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传播快、覆盖广的特点,对全市农民工专项维权活动、“治欠保支”工作进行宣传和推广,通过北京法律援助网、“京司观澜”“北京法援”微信公众号,发布“我的法援故事——农民工无故被开除,法律援助帮其拿到补偿金15000元,这下可以踏实回家过年了”、“无故被辞退,法援律师最终帮他拿到了赔偿款”等网络推送文章,相关案例并在搜狐、网易、法晚网等多家网站进行转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较好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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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员工工资,那么久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为一个月。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般情况下员工都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索赔。并且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一)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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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给予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今,每个企业都要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避免意外的发生。那么,单位如何给员工买工伤保险?

  • 劳务派遣的作用:1、对用工单位来说,降低了招聘成本、培训成本、薪酬支出等;2、对劳动者来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裁员的风险、规避或防范了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3、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 1、怀孕前期可以请安胎假,相当于病假,会根据请病假的规定相对应扣除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2、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劳动者相当于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属于弱势的一方,但是属于弱势的一方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下面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单位侵犯员工权益向什么单位投诉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华律网。

  • 教师被行政拘留的不应当开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近年来,律师函作为非诉服务中的一把利器,越来越多的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重视。在普通人眼中,大多都觉得收到律师函就代表起诉 ,没有协商的余地。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律师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找医务科处理的,多长时间能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的,签订赔偿协议书。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司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找律师处理,也不能取保候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消除、防范交通事故发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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