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问答(一)
在开展信息采集培训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了一些问题,经梳理,择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回答如下:
1、关于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证件材料问题。
退役军人原则上应使用转业证、退伍证、离休退休证等证明其退役军人的身份,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对于相关证件丢失或无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应经熟悉情况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并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对于提供原始证件的人员,在填报时选“退役证件”项,提供证明材料的选择“退役证明材料”项。确实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2、信息采集对象所拥有的证明材料不全,如三属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该如何开展?
对于证明材料不全面的,可使用原证件、复印件或提供经县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使用证明材料的人员,在录入时勾选证明材料选项,并拍照录入。
3、军转干部的信息采集数据由人社审核还是民政审核?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应成立由政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全面参与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各地区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信息采集数据审核工作,从工作便利角度出发,建议尚未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地区,军转干部信息采集数据继续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核。
4、退伍证上有部队番号或者原部队只有番号,信息能否上传,没有代号如何处理?
为了尽可能采集更多信息,为工作提供便利,原则上要应填尽填,部队代号尽量填写。对于退伍证上有部队番号或原部队只有番号的,可选择不填写或将退伍证上的番号信息处理后再上传,填写中不能出现“军”“师”“团”“营”等番号信息。
5、现役军人家属身份转变后,如何处理退出?
现役军人家属身份转变,主要包括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现役军人家属转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中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涉及对象新增和退出两种操作,一是将现役军人信息变更为退役军人等相应类别,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二是同时将其家属从系统中自动作退出处理,不再列入统计数据。在后续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系统开发中增加此功能。
6、军队离退休干部就近采集原则与“户籍地”原则冲突,如何解决?
信息采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因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军休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相对集中,故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军休机构所在地统一申报登记采集,具体采集单位由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确定采集单位。在外地居住的军休干部,经征得管理单位确认,本人同意的,可在居住地采集信息。
7、企业军转干部因判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享受解困政策,是否录入?
信息采集对象中的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不以是否享受解困政策为标准,所以仍要录入。
8、建议对应“是否受过奖励”,增添是否受过刑罚?
此项内容将在后续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开发中增加,具体信息由部门共享获得,此次不采集。
9、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类型不够全面、准确,建议征求人社和医保局意见,以补充完善。
此次信息采集关于社保类型问题,主要是简单了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有无社保,是职工基本保险还是城乡居民保险即可,参加社保的具体状况由后续部门交叉比对时共享获得,此次不采集。
10、“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为什么规定608号令之前?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仍然有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这些人是否采集?
经了解,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不再以608号令前后为依据,只要办理了自谋职业,均纳入采集范围,安置方式选择“自谋职业”。
11、“退休退职职工”中有一些是从士兵转隶的,但这两类人不能复选,虽然人数相对不是太多,但也是一种类型,这些人怎么选择?
采集对象以最后一种在采集范围的身份类别为准,由于军队退职职工在此次采集范围,因此以转隶后的身份为准。退职职工中有一项内容为“成为军队职工的方式”,其中有选项为“兵改工”、“军转安置”,可以据此确认自部队转隶人员,不需再开复选类别。
12、“国家供养退役士兵”中,是否包括补评残或提残的1-4级残疾士兵?
不包括。此次指的是退役时的安置性质,补评残的,在“残疾军人”类列表中填写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13、“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中的一些人,同时也是伤残人员,其中有的是卫生部门评的伤残无军籍职工,地方接收后,相应换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但这次系统未涉及,如何处理?
在《实施细则》附件5“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信息采集分表”中,2-4-9和2-4-10规定了是否伤残和伤残等级两个信息项,用于采集残疾军人外其他类型的伤残人员。
14、有退役军人参加民兵,后执行任务身份为伤残民兵民工,建议能重复选择。
信息采集系统已经调整,这两部分人员身份可以复选。系统中,(8)伤残民兵民工不可与(7)残疾军人复选,可与(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5)复员军人复选。
15、户籍在异地,优抚关系在原户籍地数据谁采集?外地打工退役军人,可否实现异地采集?
为确保信息采集的真实、准确、有效,信息采集坚持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原则,不以优抚关系所在地为依据。对于异地采集的问题,将进一步研究后再作统一安排。各地可采取有效措施采集在外地务工人员信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役人员可至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可至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或民政部门)采集信息。
16、行政区划有变更,优抚系统内尚未变更,数据采集如何操作?
信息采集平台与优抚系统数据隔离,两个系统的行政区划没有关联,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采集系统内的行政区划,可在系统管理的区划管理项目中调整区划信息。
17、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在户籍改革后,不在新版本户口本上显示,只显示居民户口,不显示户籍性质,如何处理?
此类人员户籍类别可选择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各地可与当地公安部门确认户口性质对应关系。
18、数据采集录入信息所需证件是否需要原件
需要验证原件,并拍摄照片。
19、退役军人一直未落户,信息如何采集?
由退役时接收地或安置地采集。
20、未办理转业证的转业干部信息采集,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可使用个人档案中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21、时间节点(10月1日)前已采集,并在10月1日前去世的,是否删除。
不用删除,可以在第一阶段采集结束后统一修改“人员状态”即可。
22、采取乡镇(街道)一级的信息采集方式,但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该如何进行信息采集?可能会导致干部信息采集积极性不高。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作用,采取上门采集、集中采集、委托所在单位采集等方式完成采集任务,或请其前往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人社部门)主动申报。
23、2011年前退伍回农村的士兵放到哪一类?第六项复员军人中没有包括。
2011年前退伍回农村的士兵属于退役士兵,不属于复员军人。退役士兵的退役安置方式中有一项“回乡生产”,可选择此类。
24、敏感部门的退役军人身份特殊,是否应予采集?
采集对象应实现全覆盖,不漏一人。此次采集只采集基础信息,不涉及敏感信息,身份敏感特殊的退役军人应纳入采集范围,采集单位应充分尊重其本人和单位意见。
25、如何设定信息采集工作效率量化标准?如何考核,建议尽快出台绩效考核办法,方便考核指导各地工作,更好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
信息采集工作是中央交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将尽快制定出台绩效考核办法,从采集工作开展的的对象覆盖率、数据准确率、工作完成效率和问题数据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26、军龄计算应该不是以周年计算,而是以年计算。对于长期滞留部队又退休退伍人员,军龄自动生成肯定有误,请予以考虑。
军龄计算以月为单位,往上取整,区别于工龄计算。对于长期滞留部队又退休退伍人员,按退休退伍时间计算军龄,滞留时间不计入军龄。
27、复员军人中的复员干部是否指1993年以来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或转业军转干部被单位开除的,信息怎么填写?
复员干部不仅仅指1993年以来的,是从建国以来作复员安置的军队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都在采集范围。复员军人被单位开除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正常填写,安置计划年度和接收年月等填写复员时安置情况。
28、2018年9月1日退役的军人是否在采集范围内,建议不采集。
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是2018年10月1日,9月1日后退役的军人在采集范围;10月1日以后退役的可不采集,可在后续工作中采集更新。
29、退役军人采集是从哪年开始采集?
所有健在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均在采集范围,上溯至包括红军老战士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30、长期不服从安置人员,在安置方式中无选项,如何处理?
对于长期不服从安置人员,可以勾选“安置地”,不服从安置的情况可在“安置单位”处手工写明,“安置单位性质”选择“其他”。对此类情形中的退役士兵,可列入退役士兵退役安置方式中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选项。
31、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范围应明确一下。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采集范围。“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关于哪些人员死亡后属于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
32、如果不用专用设备,身份证和签名以何种方式,什么标准上报?
此次信息采集原则上要使用专用设备阅读身份证录入信息,以确保信息准确。对于没有二代身份证或确不具备专用设备阅读身份证的,可手工录入身份证号,并将身份证拍摄照片上传,后期再对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补充识读。如果现场手工填写表格,则手工签名,签名为非必填项。
33、军休干部家属是否在统计范围?
军休干部只采集本人信息,不采集其家属信息。
34、采集对象的退休退伍证件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采集对象基本信息一律以身份证件信息为准。如证件不一致,应予以核查确定。
35、退役士兵户籍性质如何填写,是以入伍时还是当前户籍性质为准?
在信息采集总表中的1-2-4个人户籍类别中,填写当前户籍性质;在退役士兵类别项目中,有“入伍时户籍性质”选项,该项以入伍时户籍性质为准。
36、如何避免采集对象虚报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
应向采集对象进行诚信宣传,将本次采集信息的真实诚信情况,纳入今后优抚待遇、先进评比、典型宣传等重要参考指标。
37、省级服务器配置要求是否有改变?具体参数是多少?移动设备的配置参数有哪些?不同的信息采集对象数量,对省级服务器和网络有什么要求?省级硬件设备是否需要增加,有无具体配置要求?
1)省级服务器及相关配置根据本省数据预估量、采集点(乡镇/街道)数量及现有服务器、网路等情况,对省级服务器配置、网络带宽等均有不同要求,服务器存储基本都需要扩容,各省可联系技术组获取相关建议说明;2)移动设备配置一般根据存储容量、CPU、运行内存等不同情况有标准、高端等不同配置,标准配置一般存储容量容量为16G以上,可存放约1万条以内人员信息,可完全满足乡镇/街道,甚至区县用户信息采集需要;3)省级硬件设备主要看当前服务器是否能满足本次采集需要,个别省份老旧服务器需要更新;部分省份仅需通过简单增加硬盘扩容后即可满足;部分大省需增加专项存储设备或配置存储扩容。
38、网络配置要求有哪些才能保证信息安全?系统的安全性靠什么保障?能否顺利通过保密检查?
网络信息安全是综合体系化问题,需要各层面各环节均实行严密设计管理才能确保信息安全,主要包括几个层面安全保障,
第一也是最关键的是各省信息中心本身的综合体系防护,包括充分的防火墙技术应用、各种安全产品的配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的是最重要的基础安全保障;
其二是系统本身安全防护体系,包括功能性防护和数据级防护,功能性防护包括对系统各关键环节操作采用人脸、指纹、密码等各种安全技术进行校验复核;数据级安全措施包括对数据库敏感信息进行加密混淆等;本系统在功能性及数据层面均作了相关措施。关于保密检查问题,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为非涉密系统,所管理信息为敏感不宜公开级别。
39、有没有强有力的隔离措施确保原优抚系统顺利运行?建立设立信息采集专用系统,与优抚原有系统完全隔离?
将信息采集系统单独部署,可与优抚原有系统完全隔离,即使用单独的服务器和单独的数据库系统。
40、终端移动设备如何更新?电子签名在哪里查?
终端设备大部分可进行自动更新,即在服务器发布新版本程序后,终端如登录连接服务器,将收到更新提醒,按提示下载并安装更新即可;部分终端为手工更新方式,即进入终端程序:系统管理-系统更新,点击“系统更新”完成更新。电子签名在终端程序中的信息填写最后部分,保存按钮右上方位置;在电脑端系统中也是在信息填报页最后部分位置。
41、标准化字段的个性化需求如何修改,向上兼容是否有冲突,修改时间需多久?
本次信息采集系统有关数据设计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研发,个性化需求可联系部技术支持组进行修改拓展,个性化拓展应在部级系统基础上进行,修改时间视个性化需求工作量。
42、基础信息是否先期提供,减少录入量,提高准确性与效率?
基础信息是先期提供的。本次信息采集对《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时,会将军休、军转(含计划安置、自主择业、企业军转)、无军籍以及优抚系统本身数据进行汇总导入,工作人员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采集,减少工作量。
43、初始数据下载后,能否生成信息采集分表直接打印供采集时核对?
可以。在每个对象操作列上均提供详情打印功能。
44、省市县三级除对数据上报外,能否支持比对核查?问题数据有否退回重办功能?
支持比对核查。问题数据有退回功能,上级可对已报送数据进行退回。
45、身份证号码手工录入需增加核验功能。
已有身份证号码核验功能。
46、在省级系统中信息采集时人员录错如何删除?
可手工删除,在每个对象操作列有删除键。
47、上一级用户可否替下级用户采集对象?采集后的信息是本级还是下级?
可以。具体归属根据采集时为对象选择的所属行政区划而定。
48、离线数据包如何下载?如何使用?
离线数据包从系统管理-初始数据下载中下载。
49、终端设备采集信息(离线)后,如遇死机、丢失信息等情况,能否及时找回?
基本都可以找回。在系统管理-数据恢复中可进行数据恢复,终端后台有2份备份数据。
50、采集用过的电脑,之后是否可以用作他用?
51、是否可以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合并、拆分、新增),可否按行政区划标准编辑代码?
可以。在行政区划管理中提供相关功能。
52、帐户是否分发给人社部门,军转数据是否包括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账户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设,并发放给人社部门。军转数据中只包括转业干部,不包含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53、系统能否开发手机APP软件来配合信息采集,面向所有社会公众,采集方式更科学、合理,且能减少资源和人员浪费。
对社会公众开发的APP暂时不考虑。
54、各地前期已采集的数据字段如何与部里的数据信息对接,并导入到新系统中?
可联系部里技术支持组做开发对接,根据省里提供数据格式情况进行导入开发。
55、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退役证件、户籍证件、照片如何筛查?
后期将通过后台技术手段按一定标准进行自动筛查。
56、建议系统具有迁移功能并保留痕迹。
系统内会提供迁移等功能,并保留痕迹。
57、建议提供系统单机版。
单机版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可以提供。
58、全国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平台中的信息能否更全面的导入到采集系统,例如照片、基础信息等。
已将大部分基础信息导入系统。但没有照片信息。
59、建议给省级超级管理用户权限,可以命名省级用户,可以初始化用户密码(现系统为上一级用户可为下一级用户设定)
会为省级提供超级管理员用户权限。
60、为防止泄密,此项工作需要每个采集点重新配备专用电脑吗?器材、宣传、会议等所需经费是如何保障?大概标准是多少(人均标准)?省、市、县财政按什么比例投入?
为防止泄密,应为每个采集点配置专项电脑等专用设备,或使用原优抚管理系统专用设备。经费由各地自行负责。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问答(二)
在开展信息采集工作过程中,部分地方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经梳理,择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形成该工作问答,作为补充。后续如有其他问题和建议,我们将继续整理汇编并公布。
1.在实际采集工作中,丢失退役证的退役军人占有相当比例,主要集中在退役时间较长的退役军人和农村籍退役军人,尤其是1980年以前退役军人的档案很多都已无从查找。培训时解释说要村级党支部出具证明,公安、民政、武装部等部门确认。但如果还是无法确认怎么处理?
再次强调一下证件对确认身份的作用。如果什么东西都没有采集上来也没有什么作用,将来即使出政策他什么证件都没有也无法享受,同样会留下隐患和矛盾,希望各地妥善处理。
2.悬挂光荣牌中的现役军人家庭,指的是现役军人本人还是入伍前户籍的家庭,到底是哪一家悬挂,会不会和信息采集形成重复登记?
基本原则是一个现役军人家庭只挂一个光荣牌。一般来说,义务兵挂父母家,军官、士官已婚的挂自己家。
信息采集是悬挂光荣牌的前提,可以和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部署,不会重复。同时,考虑到部分家庭可能不愿意挂光荣牌,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中新增加了一项内容“是否申请挂光荣牌”,供大家在信息采集中掌握下一步工作需求。
3.退役士兵的退役安置方式新增加了回乡生产、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复员、按政策取消待遇、复工复学四个勾选项,请问如何界定?
回乡生产一般是指农村义务兵退役回乡务农。
符合专业条件选择务农是指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复员安置方式。(注意不同于复员军人,复员军人主要是干部身份)。
按政策取消待遇是指因退役士兵违反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安置待遇的情形。譬如,长期不服从安置安排被取消待遇的或被部队除名的可列入此项。
复工复学是指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工作或就学,原单位保留其岗位职级或学籍,退役后直接返回原单位恢复工作或上学的情形。
4.在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界定内容中有“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这部分人员,目前他们仍由部队管理。这部分人的采集方式是由部队采集,还是属地采集,如果由属地上门采集,部队干休所是否会给予支持?该如何处理?
原则上就近采集,由干休所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采集。可以采取上门集中采集服务,上门采集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该干休所管理单位进行沟通协商。
5.少部分开除军籍的人员要不要登记?
从部队《纪律条令》来讲,开除军籍是对士兵的最高处罚,就相当于开除出军队,不承认当兵的经历。比开除军籍轻一点的是除名,也是开除出部队,但对除名前的军队经历是承认的。因此,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除名的退役士兵列入“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项。
6.解放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未领取补助人员是否采集?
此次采集只采集享受定期补助的解放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7.身份证和户口本户籍地不同的如何处理?
信息采集系统的户籍地是在读取身份证信息时自动生成的身份证所记载的户籍信息。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对象户籍地发生了变更造成的。信息采集时可以看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办理时间,时间在后的为最新户籍信息,可以此为准修改户籍地。但这样会增加采集工作人员工作量和难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可暂以身份证信息为准,信息采集第二阶段时可通过部门数据共享予以修改完善。但是登记地应以其现户籍地登记为基本原则。
8.报送数据的时间安排有什么具体要求?
为保证数据安全并及时跟踪进度,便携式采集设备最好每天将数据备份或汇总,集中采集点一周一报,县级采集部门原则上每两周审核上报一次,市级两周一报,省级四周一报,省级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数据采集信息系统上报更新采集数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数据采集信息系统不定期随时上传更新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实时上传。
县级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送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民政)部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信息采集情况和数据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形成省级信息数据采集报告并和汇总数据(含数据电子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2月25日期前报送至退役军人事务部。
9.宣传公告标题和落款都用退役军人事务部名义吗?是以部门还是政府名义就不再统一,由各地自己确定是吗?
地方发公告时落款改成公告发布单位,省级公告落款为省级单位,市、县级公告落款为市、县级单位。公告可上网宣传。
10.省直机关或地市级以上机关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如何办理?如何提高效率和采集率?
方式多种多样,可以请其到集中采集点登记也可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记,还可以与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委派采集人员上门集中登记。也可以采取发放空白表格的形式,请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放并组织填写,填写完毕后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1.报送工作信息有什么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时间紧,工作意义重大。退役军人事务部将进行督导考核,各地在按要求上传上报数据的同时,应及时将信息采集工作动态或工作进展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将视情将各地情况汇总报部领导,同时择要发布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宣传。
12.信息采集海报如何使用?
1.退役军人事务部集中印制的海报供省级部门张贴使用。张贴时注明采集地点、联系方式等。
2.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海报电子文件,由各地自行选择印刷(数码印刷或喷绘写真均可)张贴。张贴时注明采集地点、联系方式等。
3.海报电子版可上网制成电子海报以各种形式宣传。
13、已取得国外居留证的中国退役军人,长期在国外,且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只有退伍证或转业、复员证。这部分人员信息是否采集?如何采集?
华侨是指旅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已取得国外居留证的退役军人,如保留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可纳入采集范围,证件号采用护照号码。
14、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有退伍证或转业、复员证,是否纳入采集范围?其国内还有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也经常回国,如其亲属要求悬挂光荣牌,该如何处理?
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属于外籍华人,不列入此次信息采集范围。为退役军人发放光荣牌是为其本人家庭发放,不包括其亲属。
15、边检、消防等部门正在陆续进行改革,现在是否纳入采集范围?如采集是按现役还是退役认定?
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统一转隶的边检、消防等部门和军队现役转文职人员暂不纳入此次采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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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发布毕业生们即将离开校园走向社会但是自己的档案该怎么办呢?也随身带走吗?还是需要寄存在哪里?别急关于档案的问题我们都整理好啦!问毕业生档案有什么作用?毕业生档案在校时称为学生档案,毕业后被称为人
毕业生们即将离开校园走向社会
但是自己的档案该怎么办呢?
还是需要寄存在哪里?
毕业生档案有什么作用?
毕业生档案在校时称为学生档案,毕业后被称为人事档案。可以说,它是个人政治面貌、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记录,也是人事管理和服务的依据。
别小看这份档案,之后在工作中办理职称评审、报考公务员、入党政审、养老待遇核准等事项时,都用得上档案记录的这些信息。
我是应届毕业生,还没找到工作
档案应该放在哪里?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高校通过“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毕业生生源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档案邮寄地址应填哪个?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生源地和毕业时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一般将档案邮寄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一般邮寄至工作单位。
档案可以存放在非户籍就业地吗?
在非公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就业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对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来说,档案由毕业生所在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保管。
什么样的机构可存放毕业生档案?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可保管在非公单位就业和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
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本单位保管。
毕业生可以自行保管档案吗?
不可以。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严禁个人保管自己的人事档案。
毕业生档案存放收取费用吗?
不收取。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哪里查询?
人社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可登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查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信息。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人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百问百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涵盖那些人员? 答: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仍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 4.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答:参保人员出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不超过5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规定年限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退休。 5.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答: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6.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答: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退休。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审查? 答:本人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陆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保参保的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8.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如何认定? 答: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0.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1.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哪些? 答: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2.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由谁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遗属抚恤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3.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及养老统筹基金如何确定转移额? 答:参保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累计额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转移。 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统筹基金。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4.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退?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3号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 15.符合申请遗属抚恤金条件的,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领取待遇? 答:应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向人社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或向所属街道递交申请材料,由街道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需要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16.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抚恤金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参保人员档案、供养亲属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丧鉴定证明及死亡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查表等; (2)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申请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应在离退休人员或在职职工死亡后,向街道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具体期限以当地人社部门规定为准。 社会保险百问百答——失业保险18.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19.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0.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救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2000元)、抚恤金(8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技能提升补贴:累计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年的企业在职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同时享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暂未列入补贴范围。 (6)领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老年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和住院分娩女性的生育补助费(一次性支付5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 (7)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享受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 (8)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创办企业连续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9)稳岗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享受稳岗补贴。 (10)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5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 2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2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2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2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5.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26.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28.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9.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30.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3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3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3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3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5.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社会保险百问百答——医疗、生育保险3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3)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3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3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有那些? 答:(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4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那些? 答:(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4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中学和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 4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要由个人(家庭)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构成。2018年,各级财政每人年补助490元,个人筹资水平全省暂为180元。 43.城镇居民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大学、中职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4.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兜底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医保执行不低于35%兜底报销政策,即参保居民实际报销金额与实际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5%的,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实际医疗总费用的35%给予报销。 4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答:(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的职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3)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普通门诊费用。 4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答: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4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答: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48.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如何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答: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向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转移接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在转入地补缴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从补缴起始月起按规定享受转入地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城镇(乡)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向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转移接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在转入地补缴中断期间职工医疗保险费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从补缴起始月起按规定享受转入地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49.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哪些? 答:覆盖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 50.我省生育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按0.4%;企业的费率在0.5%-1%之间,企业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51.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2.生育保险基金用于那些支出?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5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那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54.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规定的? 答: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5.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 56.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时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职工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有关证明;(3)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4)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社会保险百问百答——工伤保险57.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什么义务? 答:(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安徽省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5)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58.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9.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0.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61.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特殊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63.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64.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65.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6.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7.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哪些等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8.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69.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0.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一至四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2.五至十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73.丧葬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4. 供养亲属抚恤金怎么计算?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7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社会保险百问百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76.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合称。 77.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参保。 7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事务所或村(居)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登记表。如果属于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800、900、1000、1500元、2000元、3000元十二个档次。城乡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地方政府对特殊群体代缴保费可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 8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81.政府如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82.集体如何对参保人进行补助? 答: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83.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予以政策倾斜照顾? 答: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可适度提高补贴标准。 8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和五保对象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代缴保险费期限可延续到2020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资助。此外,“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85.如果某年缴费中断,是否允许补缴?补缴是否享有补贴? 答:允许补缴,但不享有政府补贴。 86.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87.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8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87元/月。国家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定于2018年提高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89.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重复享受? 答:每一个参保人只能领取一份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 90.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发放完以后,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至本人终老,实现终身保障。 91.城乡居保参保人死亡时如何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与此同时,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支付丧葬补助金。 92.怎样查询参保信息? 答:(一)城乡居民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登录安徽省人社阳光政务平台——个人网上办事大厅(http://61.190.31.166:9091/ahrsgrwt/index.do#),查询本人相关信息。 (二)城乡居民也可登录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查询系统(http://61.190.31.163:8080/),查询个人相关信息。 93.如果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城乡居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地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社会保险百问百答——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94.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哪些好处? 答:参保人出院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费用由医保与医院直接结算,再也不用“跑腿”和”“垫资”。 95.异地就医覆盖哪些人群?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96.异地就医程序走么走? 答:三步走,一步都不能少。第一步:先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第二步: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三步:带上全国统一标准的二代社会保障卡就医。 97.异地就医为什么要备案? 答: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需要采集必要的信息,包括:异地就医的原因、就医地点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以便能准备上传这些信息至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这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时才能提取信息,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98.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截至日前,国家公布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有8000多家,其中安徽省有244家,超过90%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经联网,而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参保人可以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实时查询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有关信息,网址:/index.jhtml。 99.异地就医的待遇怎么样? 答:省内异地就医执行的参保地政策,即按照参保地的目录、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计算,除加付一定比例外,享受与当地就医一样的待遇。跨省异地就医执行的是“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因为全国医保目录不同,所以跨省异地就医会存在一定的待遇差是正常的。 100.异地就医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答:我们建立了专门报错处理机制和问题协调群,能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理。参保人也可拨打参保地12333咨询服务电话联系确认是否备案或者备案信息有无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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