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就总体而言,我国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体等提供公共事业服务和智力支撑单位工作。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众多,目前大约有3100多万人,地域分布十分广泛,遍布城乡,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生最为典型。毫无疑问:他们是整个须臾离不开、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企业职工而言,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人不生产产品,却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培养劳动者或未成年人的方式,为整个的不断顺利发展提供着不竭的动力。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只能由国家财政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大多数人是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是玩技术、玩能力的宝贵人才,但基本上都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而言,目前的综合管理法规是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发布并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并不高,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根本原因是:1、从理论上很难把专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与专门履行公职的党政机关截然区分开来。因此,就出现了不尴不尬的所谓的参公事业单位;2、有一些事业单位,从事生产性服务业,同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例如医院也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怎样妥善地把事业单位与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截然区别开来,也是一个大难题。因此就出现了所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实有点三不象的感觉。由于这些重大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厘清,就只能维持现状,以便不断,最终导致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法规层次并不高,比较零散,严重地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致性。说到底:如何科学、合理地理顺整个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管理体系,让整个和谐、高效、顺畅地运转起来,其实是一件非常不容易办到的事情。
按照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事业编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向公开招聘,大多数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从这个角度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当然也是财政供养人员。
因此,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管理方式上,《条例》规定主要以聘用合同为主,工作人员的进口和出口,以录用时双方签定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提前书面通知单位时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工作人员有法定的过错情形时,单位也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被单位强制解除聘用合同四种情况(详见截图)。
如果简单地梳理一下,《条例》规定的这四种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确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
1、公开招聘被录用。按照《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被录用之后,双方签定了聘用合同,并依法取得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实就是主动就业,双方依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只要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并正常续签聘用合同,即可长期工作下去。毕竟,不同形式的聘用合同变更,必须经过本级政府人社部门事实上的批准,事业单位本身并没有直接的解聘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2、主动辞职。工作人员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动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是《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力,当然也是合法行为。釆取这种方式,当然还必须经过人社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好工作事项的交接以及相关的离职手续,并衔接好本人的保险事务,为以后继续参加保险奠定基础。毕竟,公职人员供职的单位,只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场所,对人员去留并无最终决定权。这就是主动辞职,本人肯定没有任何过错。通俗地说就是: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我只是决定不干了,要走人了。
3、被动辞退(即: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按照《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单位辞退,有以下两种法定情形:1)旷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现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这两种情况时,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是依然必须得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即人社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单位无权自行决定。这就是标准的辞退。毫无疑问:其实质是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不认真工作。2、年度考核不合格。具体又有两种情形,分别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就有权在按规定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并报经人社部门批准之后,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也是标准的辞退。毫无疑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是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胜任工作任务为前提条件的,本人肯定是有过错的,但过错相对轻微,尚达不到开除公职的严重程度。就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之下,事业单位才可以采取行动,主动辞退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都不能辞退工作人员。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4、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按照现行依然有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有违法违法行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在彻底查清违法问题之后应该给予处分。在五种处分中,开除是最为严厉的。其法律后果是单位必须解除聘用合同,终止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彻底停发工资,本人从此失业。同时,在保险方面,以前在职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被完全清零,只有实际缴费年限继续有效;即使以后重新就业,工龄也要从零开始重新计算,接续有效的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费参保。这样一来,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肯定命大幅度下降,经济后果是极为严重。如果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比较长,视同缴费年限都只有6-7年,本人实际年龄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时,事实上就根本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也无法领取低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本人主动辞职、被单位单方面辞退这两类情况,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都是合法、合规的,依然全部有效,重新就业之后正常接续缴费参保就可以了。所以,看似以上三种情况下都失业了,但开除处分与前两种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总之一句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在违反工作纪律,出现连续旷工、累计旷工;因不胜任工作任务,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时,才能在经过本级人社部门的批准之后,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彻底终止人事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辞退。除了这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任何事业单位均无权辞退其工作人员。
一般不违反大的原则问题,触犯法律,都不会被辞退的,不要有过多的顾虑。做好本职工作,履职尽责,尽情的施展自己的舞台吧!
都是事业单位、公务员是铁饭碗,进去了就等于一辈子无忧,其实不是,铁饭碗也会有被打破的时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所以,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铁饭碗,大锅饭时代早已过去,努力做好工作才是硬道理。
无论时事业单位还是普通民企,职员连续旷工到达一定时间,单位都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是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就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民企:因旷工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是7天,视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或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事业单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于民企来说,事业单位有两年的考核期已经是很仁慈了。
民企:职工有《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
事业单位: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民企:参照《劳动法》第25条,有该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没有办法遮掩,那就不得不辞退。
现在事业单位的职工要是被辞退就惨了,如果是这两年要退休,连养老金都没有。
因为在事业单位里的员工是有编制的,他们的工作关系管理方式与企业不同,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调整,而是专门的人事管理制度来调整,而且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是在2014年实行,也就是14年后才缴保险。
前面的工作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员工一旦被单位辞退,也就是开除后,其视同缴费年限就作废,所以现在被辞退,马上就退休,缴费年限不够就没有退休养老金。
前两年就有一个单位管后勤的副处长被查到了醉驾,当时是异地执法,才单子上签了字,最后找关系也没有用,开除公职,现在60岁也没有养老金。
现在在一些事业单位,跟以前的国企一样,存在各种情况的人员,有的上班来打个照面就走,有的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还有的就不上班,也有的还在做着最底层的事,这都是铁饭碗的固疾造成的,能进不能出。
现在事业单位不允许搞三产,一些在外面二三十的人要收回来,有的只有一两年就要退休的,还得给安排一个位子等待退休。
在事业单位,现在想以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考核来辞退人是不可能的,只能以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来辞退,以前违反计生政策那就是开除,现在主要就是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为这是无法包庇的。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职工不会轻易被辞退的,被辞退的情况很少很少,而且原因也很简单,一个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这种情况目前我是没有遇到过,只要正常工作,那么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另一个就是被查出你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种情况被辞退来的概率更高,之前我们一个同事被查出了利用工作之便与被监管对象有利益往来,而且存在收受钱财的行为,被直接给予了辞退处分,同时收缴违法所得,这是工作多年来身边唯一一个被给予了辞退处分的,即使给予辞退处分,这个过程也是很繁琐,需要上会通过,并通过人社等相关部门的一系列程序才算完成,这个过程也需要不短的时间。在这里,奉劝一些同人特别处于直接参与市场监管之类的一线岗位,相处大领导虽然不会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机会,但是却容易被小恩小惠所利用,更容易违反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一旦被查出,得不偿失,要管得住自己的手和嘴,为维护的公平公正尽好自己的指责!
教师在县管校聘中,落聘的情况下将被辞退。
中共崇仁县委办公室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治在编
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崇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整治工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治在编
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抚州市清理整治“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字〔2018〕232号)以及《关于开展清理“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报告工作的通知》(抚清理字〔2020〕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从严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方案:
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崇仁县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第一副组长:周国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刘卫华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甘云辉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陈福良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清理整治办),县清理整治办设在县人社局,陈福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清理整治日常工作。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瞒报、漏报、错报在编不在岗人员;
(三)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对清理整治结果负总责的原则;
(四)坚持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自查,完善台帐,堵塞漏洞;
(五)坚持从严查处的原则,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整改落实到位;
(六)坚持清理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清理,查漏补缺,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清理范围、对象和方法
1.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个人原因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
2.不列入清理对象的类型:
①按照政策法规正常休假的不在岗人员。
②一年内请事假未满20天,尚在假期内的人员。
③患病或者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
④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后离岗创新创业,尚在离岗创业期限内的人员。
⑤经批准同意跨系统或跨县区借调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尚在借调期限内的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自查自纠为主,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内部自查、举报反映、核对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务员清理整治形式包含:返岗、辞职、辞退、提前退休;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人员清理整治形式包含:返岗、退职、辞聘、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以下统称解聘)。
从下文之日开始,各单位按照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的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政策通知到所有的在编不在岗人员,下达《限期返岗通知书》(附件3),并做好记录。
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清理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4月30日之前,完成自查自纠,将自查自纠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签订承诺责任书(附件4),将承诺责任书报送县人社局;将《崇仁县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分别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6月 5日之前,各单位通知在编不在岗人员到单位正式办理返岗或辞职(聘)手续,将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分别报县人社局、县组织部;6月 5日之后,对未返岗、未辞职(聘)、未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的人员,由各单位于7月10日之前办理辞退或解聘相关手续,将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县人社局。
1.个人申请。在编不在岗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返岗审批表》(附件5),一并呈报单位。
2.单位研究。单位收到在编不在岗人员返岗申请后,及时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拟返岗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3.等待上岗。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返岗和公示无异议后,单位通知申请人等待安排工作岗位,并将《返岗审批表》送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备案。
4.恢复工资。返岗人员正式恢复工作一个月后,按规定到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重新核实工资。
1.个人申请。在编不在岗人员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辞职(聘)申请审批表》(附件6),一并呈报单位。
2.单位研究。单位收到在编不在岗人员辞职(聘)申请后,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由所在单位研究是否接受辞职(聘)建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公务员和县管事业编制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辞职(聘)。经批准辞职(聘)的,下发《辞职(聘)通知书》(附件7),办理辞职(聘)相关手续;未批准辞职(聘)的,由县委组织部或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并作出其它处理意见。
4.完善手续。辞职(聘)后,单位持《辞职(聘)申请审批表》和《辞职(聘)通知书》到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备案,备案后由单位办理下编下工资等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5.档案移交。办理辞职(聘)手续后,单位主管部门整理辞职(聘)人员人事档案并在3个月内按人事档案转递程序将档案移交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截至6月 5日止,凡是未返岗、辞职、提前退休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公务员)没有其它正当理由的一律予以辞退。
1.单位研究。对拟辞退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研究作出辞退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辞退审批表》(附件10)报县委组织部。
2.辞退审批。县委组织部对拟辞退人员的《辞退审批表》进行审核并报县委研究作出辞退的决定。
3.辞退告知。主管部门接到决定后3日内,拟定《辞退送达书》(附件12),与《辞退通知书》(附件11)一并送达辞退人员。
4.受理申诉: 对辞退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5.手续办理。辞退后,主管部门持《辞退审批表》和《辞退送达书》到县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后办理下编下工资等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6.档案移交。辞退后,单位整理辞退人员人事档案并在3个月内按人事档案转递程序将档案移交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截至6月5日止,凡是未返岗、辞聘、退职的在编不在岗人员(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人员)没有其它正当理由的一律予以解聘。
1.单位研究。对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由所在单位研究作出解聘决定,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解聘告知。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解聘决定后3日内,拟定《解聘送达书》(附件14),与《解聘通知书》(附件14)一并送达解聘人员。
3.办理手续。送达《解聘通知书》30日后,单位或主管部门持《解聘审批表》到县人社局备案。备案后办理下编下工资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涉及县管干部的按相关权限程序办理。
4.档案移交。解聘后,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整理解聘人员人事档案并在3个月内按人事档案转递程序将档案移交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1.个人申请。拟提前退休本人向单位提出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填写附件8《提前退休申请表》(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证明),一并呈报单位。
2.单位研究。对拟提前退休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作出提前退休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组织部。
3.退休审批。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上级任免机关研究审批。对未批准提前退休的,县委组织部需向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并作出其它处理意见。
4.办理手续。提前退休审批后,单位持提前退休决定办理下编下工资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完善退休后其它手续。
1.个人申请。拟退职本人向单位提出退职书面申请,提供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干部提供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证明;工人提供由医院提供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证明),填写《退职申请表》(附件9),一并呈报单位。
2.单位研究。对拟退职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是否接受退职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管事业编制人员的报县委组织部,其他人员报县人社局,并按职责和管理权限审批。
3.退职。经批准同意退职的,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发给退职决定;不同意退职的,向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并作出其它处理意见。
4.完善手续。退职后,单位持退职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完善退职后手续。
在编不在岗人员返岗后,参保单位应按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为返岗人员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参缴手续。补缴所需要费用(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参保个人自行负担。
返岗前已在县外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应予清理,即转回我县后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返岗人员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
自本通知实施后,按规定办理了正式辞职(聘)、辞退(聘)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014年9月30日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我省有关规定补记2014年9月30日前职业年金,不再按《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计算补记职业年金的年限按照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实际在岗工作年限计算。2014年10月1日后至办理辞职或辞退(聘)期间在我县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其职业年金中单位部分未做实的应予做实(注:做实指职业年金单位部分的8%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补记职业年金标准详见附件15。
在本省范围内转移接续并申领养老待遇的,计算养老待遇时所涉及的视同缴费年限及指数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转出省外的按待遇领取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辞职(聘)人员的优惠政策
养老保险。辞职(聘)人员应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凡需补缴的费用统一由县社保局核算。一次性补缴的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辞职(聘)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2020年6月5日以后不再享受此政策。
(四)今后,国家或省对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辞职(聘)、辞退、解聘人员相关政策。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拨付。事业单位和工勤人员经济补偿,由聘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本人经济补偿。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安排专人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清理整治工作的联系对接,按时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督查检查,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肃纪律。在清理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按时清理整治到位,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数据,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行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清理结果公开。县纪委监委进行全程监督,对清理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严格管理。返岗人员回单位上班后,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落实请销假制度,严防出现新的在编不在岗现象。如有违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方案由县清理整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有关政策说明
2.《崇仁县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情
3.《限期返岗通知书(存根)》;
4.《(××单位)开展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
6.《辞职(聘)申请审批表》
7.《辞职(聘)通知书》;
8.《提前退休申请表》;
10.《辞退审批表》;
11.《辞退通知书》;
12.《辞退送达书》;
13.《解聘审批表》;
14.《解聘通知(送达)书》;
15.补记职业年金标准公式。
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有关政策说明
(一)政策依据:《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二)与在编不在岗有关的辞退情形: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对辞退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表报任免机关;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1.目前辞退仅指公务员的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规定已经在2016年9月作废失效;
2.辞退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事前告知,仅规定事后告知;
3.各单位如何确定拟辞退人员:按照辞退情形第五项,在限期返岗通知书送达后15天内没有返岗或提出辞职的可确定为拟辞退人员。
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拨付。(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解聘(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二)与在编不在岗有关的不得解聘的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与在编不在岗有关的解聘情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国办发〔2002〕35号“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位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此项与条例冲突,按条例执行);(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四)对解聘程序的规定:
条例和意见对解聘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解聘工作的严肃性,我们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确定由主管部门做为批准部门。
因管理办法对因病请假人员的解聘有30天的明文规定,为操作方便,所以在流程中统一设置了30天提前告知的要求。
1.因我县目前没有聘用制公务员,所以解聘仅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
2.各单位如何确定拟解聘人员:按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限期返岗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没有返岗或提出辞聘的可确定为拟解聘人员。
国办发〔2002〕35号“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三、解聘(机关单位单方面解除机关工勤人员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与在编不在岗有关的不得解聘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与在编不在岗有关的解聘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对解聘程序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由机关工勤人员所在机关做为批准部门。
因劳动合同法对因病请假人员的解聘有30天的明文规定,为操作方便,所以在流程中统一设置了30天提前告知的要求。
1.各单位如何确定拟解聘人员:参照事业单位解聘工作人员办法,在限期返岗通知书送达后15天内没有返岗或提出辞聘的可确定为拟解聘人员。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提前退休程序的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须本人提出申请,其他程序按暂行办法的退休程序办理。
目前仅公务员具有提前退休的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提前退休的规定,所以提前退休对象仅为公务员。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
干部退职条件:“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工人退职条件:“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三)对退职程序的规定。
干部退职程序:“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工人退职程序:“第五条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1.退职对象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因退职需提供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证明,需要本人或其家属的配合,所以在流程中要求提供申请表;
3.为了确保退职工作的严肃性,我们确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作为退职决定的批准机关。
干部退职第七条、工人退职第五条“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按二十元发给。”
对在编不在岗人员重新进行2006工改,按2006年6月30日之前实际在岗的工作年限进行套改,工改后(含200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实际在岗时的年度考核结果对工资进行核定。在编不在岗期间进行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无效(已进档的收回作废)。
返岗、辞退(聘)的人员在编不在岗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工龄做中断处理。
按照辞职(聘)优惠政策,辞职(聘)人员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原来已经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重新计算缴费单位负担的50%,由财政予以返还辞职(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前,办理辞职手续用于计算其补记职业年金的工作年限,按其参加工作时间起至2014年9月止。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抚府发〔2010〕32号)以及抚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明确抚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字〔2015〕185号)文件精神,对于在编不在岗工作人员,因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后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医保关系:
(一)返岗的工作人员:
1.在编不在岗期间在原工作单位参加了职工医保的,返岗后如医保关系未出现中断,可继续以原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在编不在岗期间在原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则需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9年为4421元/月)为基数,目前按6.5%的比例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3.在编不在岗期间在外地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则需提供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凭证》,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如中途有中断的,需按第(2)条规定补齐。
(二)辞职和辞退(聘)的工作人员:
1.在外地参加了职工医保今后继续在外地参保的,我局将向其开具《参保凭证》,作为该人员在本县参保年限的证明材料,持此凭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年限接续。
2.可以选择在本地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未中断参保的,可自下一年度起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9.5%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有中断的,需按规定补齐后,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继续参保。该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缴费年限的需按规定补缴。退休后一次性缴纳600元退休风险金,且每年按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1.5%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可以选择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参保政策,该类人员如2018年起中断医保,则需补齐2018、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方可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如2018、2019均已参保,可在规定时间直接按居民身份办理以后每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及住建部文件有关规定,缴存职工停薪留职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有以下三方面:
(一)返岗人员重新回单位正常上班,公积金机构按照其单位申报,对其个人帐户启封后即可接续缴交。
(二)辞职、辞退(聘)的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申报,公积金机构对其公积金个人帐户进行封存,期间职工在本市范围重新就业的,在新单位开立公积金帐户后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接续;期间在本市以外单位重新就业的,在新单位开立公积金帐户后,个人帐户公积金可通过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异地网络平台办理转移(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对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号、职工所在单位名称)。
(三)辞职、辞退(聘)的工作人员满六个月未重新上岗的可办理个人帐户余额提取手续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辞职报告原件、个人银行帐号)。
崇仁县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
未返岗、未辞职(聘)人员处理意见 |
注:1、身份类型①公务员、②参公管理人员、③事业管理人员、④专业技术人员、⑤行政工勤人员(工人) 、⑥事业工勤人员(工人) ; 2、不列入清理对象的需在备注栏注明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理由;3、每个报送期均用此表报送一式四份,组织部、人社局、主管部门、单位各存一份;4、同种身份类型排在一块(按身份类型的序号依次排列)。 |
崇仁县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汇总表(模版)
未返岗、未辞职(聘)人员处理意见 |
注:1、身份类型①公务员、②参公管理人员、③事业管理人员、④专业技术人员、⑤行政工勤人员(工人) 、⑥事业工勤人员(工人) ; 2、不列入清理对象的需在备注栏注明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理由;3、每个报送期均用此表报送一式四份,组织部、人社局、主管部门、单位各存一份;4、同种身份类型排在一块(按身份类型的序号依次排列)。 |
限期返岗通知书(存根)
据查,你于 年 月 日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手续已到期,根据《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你收到此通知书后,限你于 年 月 日前返岗上班或履行相关手续。否则,将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
据查,你于 年 月 日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手续已到期,根据《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你收到此通知书后,限你于 年 月 日前返岗上班或履行相关手续。否则,将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收到《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后,要立即联系限期返岗人员(即接收人),并留存好电话、QQ、微信等相关记录,收文后10日内将限期返岗通知书送交或邮寄至本人并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送交或邮寄至直系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并签收;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本人的。限期返岗人员及其亲属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的,应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主管单位)开展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
人员专项行动承诺责任书
根据《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经查本单位共有在编不在岗人员 人。
现郑重承诺:我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我亲自安排部署工作开展,抓实工作任务,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及时下达《限期返岗通知书》,按照文件规定办理返岗或辞职(聘)手续,对不按时返岗或辞职(聘)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辞退(解聘)。同时作好干部思想工作,确保干部职工队伍和谐稳定。在清理过程中,坚持做到不回避、不包庇、不瞒报、不推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如有瞒报、漏报、错报的情况发生,自愿接受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本人申请返岗工作,承诺服从组织及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再离岗。如再离岗,本人愿意接受相关处理。(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理。) |
同同意返岗,将其安排在岗位工 作作,并同意从年月起恢复工资。 校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
注:本表一式五份,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各执一份。
你于年月日提出辞职(聘)申请,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经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你辞职(聘)。
注:1.本通知一式七份(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单位、本人、本人档案各一份)
提 前 退 休 申 请 表
从年月起任,共计任职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本人符合相关条件,现申请提前退休,请予以批准。 |
所填个人情况属实,同意个人申请。 |
注:本表一式三份,组织部、单位、个人档案各执一份。
从年月起任,共计任职年。 |
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本人符合退职条件,现申请退职,请予以批准。 |
所填个人情况属实,同意个人申请。 |
注:本表一式四份,组织或人社、主管部门、单位、个人档案各执一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经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对你予以辞退(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
注:1.本通知一式七份(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单位、本人、本人档案各一份)。
关于辞退同志(解除与同志聘用合同)的《辞退(解聘)通知书》已于年月日送达。
送达人: 受送达人:
见证人: 受送达人收到日期:
注: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本人、本人档案各一份)。
注:本表一式四份,组织或人社、主管部门、单位、个人档案各执一份。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经单位研究,决定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如对解聘决定不服,可以自即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核和申诉。
2、如无异议,可以自即日起三十日后持本通知到原单位领取经济补偿。
…………………………………………………………………
(单位)关于解除与同志聘用合同的《解聘通知书》已于年月日送达。
注:本表一式五份,组织或人社、主管部门、单位、本人、本人档案各执一份。
G:2014年9月本人月工资收入中按照赣人社发[2016]10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项目执行,个人缴费基数超过201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上以部分,不计入补记基数;低于60%的,按60%确定。今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S: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按累计月数除以12计算。
Mn:2014年10月至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历年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中共崇仁县委办公室秘书股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机构、
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及驻漯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编委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不准擅自增(分)设机构、加挂牌子。现已擅自增(分)设机构、加挂牌子的,一律予以纠正。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党政机关不准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党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有兼职的,要如实报告,确定辞去其中一头的职务。
(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知道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按照事企分开的要求,事业单位现举办的经济实体,要限期专制与主管事业单位分开。
(五)已明确进行整合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整合到位的,要限期整合到位;职能消失的空壳事业单位,逐步予以撤销;职能弱化、长期空编的,要予以合并或减编;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转企改制。
二、规范人员编制和经费调整、核减手续
(一)对单位人员任职变动、调出、辞职、辞退、退休、亡故以及受党政纪处分、司法处理等未办理核减或调整手续的,必须立即办理编制、人员工资核减和调整手续,盘活编制资源减少财政损失。个人已多领的工资和津补贴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单位已冒领的要主动退缴,造成财政资金流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故意拖延或不办理手续,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编制和财政部门同时调整、核减的联动机制。凡人员调整、调出、辞职、辞退、退休、亡故以及受党政纪处分、司法处理等变动时,必须由编制部门先办理编制调整或核减手续,财政部门凭编制部门的通知调整或核减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等。发生人员变动的单位须在30日内将人员变动的手续或证明材料报编制部门,单位逾期不报,造成个人多领或单位冒领的,按多领工资和津补贴的两倍数额由财政部门扣减单位办公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禁系统内擅自调整人员。在编人员应在编制所在单位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已擅自调整的,应予以纠正。调整人员应根据调整单位编制余缺情况,经编制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规范科级干部职数和职位管理
严禁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超职数或无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现超职数无职数配备的,要逐步予以消化;擅自配备科级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要立即纠正。科级干部配备必须按照《漯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办法》(漯编〔2012〕11号)的规定程序,根据《漯河市科级干部管理办法》(漯组通〔2003〕45号)、《漯河市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漯组通〔2011〕74号)的有关要求,在编制限额和科级职数范围内配备。
四、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一)严格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等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旷工、病(事)假、外出学习培训等行为予以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
3.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严格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病(事)假、外出学习培训等行为予以规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对受党政纪处分、司法处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照《公务员法》、《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关于考核、考勤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四)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已擅自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的,应予以纠正。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提前退休(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职)手续。
(六)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为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停薪留职。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的,立即纠正,否则,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七)机关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年度考核条件人员办理年度考核的,一经查实,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23天事假起,停发事假期间的工资和有关津补贴;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病假(医疗期内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病假或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工资和有关津补贴。
五、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行为
(一)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调人员,从严控制向县区和乡镇借调人员。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抽调人员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工作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返回原工作单位。严禁党政群机关擅自借调人员,阶段性工作确需借调人员,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借调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履行借调手续,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超过6个月的重新进行审批;现已擅自借调的人员,要立即返回原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时间不准相互借调人员。
(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聘用临时人员,现已聘用的临时人员,限期予以清退。严禁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为其办理人事代理,现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办理的人事代理手续,要限期转为个人代理;代理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为临时人员申请的人事代理,不得为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代理的临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人员退休等。严禁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为临时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现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为临时人员办理的各种社会保险,要限期全部转为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为临时人员参加的各种社会保险。
(一)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跟进,有增有减,逐步实现人编对应、信息准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目标,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创新管理手段,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制约机制,实行领导干部任中、离任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制度,充分用好“12310”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机构编制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查处力度,遏制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查实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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