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给员工签劳务合同, 员工突然说不干了,那压的工资和上了班的工资,还给发吗?

随着人们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日益增长,很多人在60周岁之后还想要寻求一份工作以贴补家用,那么在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年龄限制超龄人员参与劳动?双方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确立劳务关系,如果超龄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参与劳动出事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赔偿吗?

近日,发生在河南焦作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涉及到上述这些问题,因为适用法律错综复杂,很容易引发人们的猜想,那就是事实劳动和协议劳动之间究竟有没有关联,劳动者以欺瞒的手段进入劳动岗位,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一起来看看这起纠纷案最终是怎样解决的。

今年已经60多岁的李某是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某镇村民,虽然劳作了一辈子,但李某依然精力充沛,威风不减当年,为了让家里生活更加宽裕一点,李某决定应聘一份保安工作贴补家用,不过因为保安公司对入职人员年龄有限制,因此李某一直未能如愿。

此后,李某就把当一名保安当作余生志愿,左思右想之下,李某决定利用儿子李某亮的身份前往应聘,然后采用“狸猫换太子”的方式去上班,这样既可以规避保安公司的入职年龄限制,又可以不动声色地拿到工资,反正自己除了年龄大点,也能胜任这份工作,因此也算不上欺骗。

寻思停当之后,李某说干就干,在和李某亮合计之后,父子二人便开始了冒名顶替的计划。2019年10月底,李某亮带着自己的身份证等资料来到保安公司,递交了入职申请,并获取了体检和政审资格。还别说,由于李某亮年轻力壮,各项指标都合格,并顺利地和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当时合同约定聘用时间为一年,主要工作内容是派遣至某学校进行保安服务,每月工资为1600元。此后李某就以李某亮的名义入职了某学校保安队,每天交接登记表上填写的也是李某亮的名字,上下班打卡也是用的李某亮名义,工资也是发到了李某亮的银行卡里。

就这样李某如愿以偿地当上了一名保安,心里那个喜呀真是无法用言语表达。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李某冒用儿子名义上班3个月之后的一天早上,当同事来学校值班室接班的时候,发现李某昏睡在值班室内,怎么叫都没有声响,这让同事大吃一惊。

随后在学校见证下,同事破门而入,将李某送往医院急救,但因为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已经回天乏术,李某就此撒手人寰并给家属留下了遗憾和痛苦,保安公司也因此陷入了死亡赔偿纠纷当中。不过在处理李某死亡纠纷过程中,因为确立劳动关系未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并未招用李某,李某以其子李某亮的名义到保安公司上班也没有征得公司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此,保安公司不应当对李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家属坚持认为,虽然李某是以李某亮的名义上班,但与保安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亡。

那么,李某和保安公司之间到底有无劳动关系,保安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年满16周岁,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0(管理岗位不超过55)为劳动适龄年龄。本案中李某的年龄明显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因此保安公司是可以拒绝招用超龄人员的,但可以形成雇佣关系。

但李某在被保安公司明确拒绝之后,冒用儿子李某亮的名义在保安岗位上工作,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合同信用原则,因此李某即便是在保安岗位工作,也不能认定为与保安公司产生了劳务关系,因为这种不诚信行为造成了他于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无效。

其实冒用他人身份或以他人名义入职形成的关系十分复杂,对于是否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未超过劳动年龄限制,入职时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冒用了他人身份,但用人单位为其安排了工作,劳动者服从了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了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这些实质要件也是可以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本案中,李某在明知自己年龄已经超过保安公司的用人限制,但依然以其子李某亮的名义进入保安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参加劳动,且并未征得保安公司同意,双方并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且保安公司支付工资账户、发放的工作者和员工考勤表、交接班人员签字均为李某亮,并未显示李某的名字,因此不能认定李某和保安公司产生了实际劳动关系。

李某家属对保安公司的答复和处理结果不服,遂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定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过遗憾的是因为证据不足,其申请被驳回。但李某家属依然不愿接受现实,又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安公司进行赔偿。

据解放区法院2021年1月15日公布审判结果显示,该院在审理后认为,如果认定李某与保安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选择的经营自主权,会对社会形成一种不良的示范效应,最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其实这起案子讲明是个诚信的问题,李某在明知自身不符合保安公司用工条件的情况下,一意孤行,最终死在了保安岗位上,但因为与保安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其实现在社会上无论做什么,都要讲求实事求是,也就是人要老实要诚信,这样才能在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但如果自身不诚信在先,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话,即便不幸造成损失,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这也是保存和彰显社会诚信原则的关键之处,如果不置可否,侥幸为之,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教训深刻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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