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案有无被害人

(1)对明知是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出于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等动机,无中生有捏造所谓犯罪事实,并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收受他人贿赂,亲自或指使他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以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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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枉法二次情节严重。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是徇私枉法罪。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1)对明知是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出于打击报复、公报私仇等动机,无中生有捏造所谓犯罪事实,并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

  •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第一种: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第二种: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第一种: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第二种: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

  •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行为,对知道自己是无罪的人提起诉讼,故意掩盖自己是有罪的人,不得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提起诉讼或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

  •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到追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仍然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就属

  • 诽谤罪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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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_徇私枉法罪概念定义

 第三百九十九条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和枉法执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四款。本条对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作了修改。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时,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款规定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检察、审判等工作中,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戚朋友之情,利用职权实施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询情枉法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是这些行为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来实施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没有利用职权的情况下,包庇罪犯、诬告陷害好人或者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包庇罪、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而不能构成本罪。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况,虽然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可以追究,但由于违法执行的行为与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在行为性质和犯罪表现形式上更接近,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不采取或不及时采取,对不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能够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执行判决、裁定活动”,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

徇私枉法罪_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_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_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徇私枉法罪_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徇私枉法罪到的既遂与未遂

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论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该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该罪未遂。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2、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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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外,另外—个特点是( )

2.我国刑法的目的是( )

A.预防犯罪,惩罚犯罪

B.杜绝犯罪,保护人民

C.预防犯罪,保护人民

D.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 )

5.具有犯罪目的的犯罪是( )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

7.下列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是( )

A.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侵害

C.不法侵害人正在磨刀准备杀人

D.不法侵害人正举枪要杀人

8.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权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机关是( )

9.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适用的刑罚是( )

10.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其追诉期限为( )

11.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是( )

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12.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 )

D.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构成( )

C.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14.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应定( )

D.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5.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应定( )

16.某甲伪造古代钱币若干,并用伪造的古钱币从他人手中换得价值8000余元的摩托车一辆。某甲的行为构成( )

B.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

D.伪造货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

17.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 )

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8.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主体

A.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9.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20.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

B.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22.根据刑法理论,下列不属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的有( )

B.人在精神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C.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D.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E.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3.下列属于处断的一罪的有( )

24.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

B.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E.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2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区别有( )

C.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E.主观罪过内容有所不同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四、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30.犯罪都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此对任何犯罪都必须予以刑罚处罚。( )

31.刑罚的一般预防就是警戒社会上的一般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

32.二十岁的张某既没有伪造货币,也不使用伪造的货币,仅仅出于好奇而收藏了大量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张某的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 )

33.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4.简述刑法上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35.我国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36.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六、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7.试论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38.张某,男,20岁;李某,男,17岁。二人于某日下午进入某商店,要求购买“中华”牌香烟20条。当售货员将20条“中华”牌香烟放在柜台上后,李某以张某和售货员算帐作为掩护,在将香烟装入手提包时,趁机将8条香烟装入柜台下的另一个手提包内。然后张某和李某将装有12条香烟的手提包放在柜台上,并假惺惺地对售货员说:“小姐,这些烟先放在这里,我们到门口外银行去取钱,马上就回来交钱,请你暂时保存一下。”于是,二人便拿起柜台下的手提包,迅速走出商店。大约10分钟后,售货员不见二人回来交钱,打开手提包一看,里面只有12条香烟,方知受骗。

问:本案中张、李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哪些情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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