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有多少人叫白林军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陇县药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林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海,男生于1962年3月22日

陇县药材总公司与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紛一案本院(2018)陕0327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宋某某与陇县药材总公司201171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后解除,由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的土地(面积324.958㎡)返还陇县药材总公司二、由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陇县药材总公司201551日至2018430日的租赁费105285元及违约金21067.8元合计126352.8元。案件受理费2827元由宋某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某未按期给付, 陇县药材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荇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已于2019710日主动腾出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陇县西关街陇县药材总公司原办公院子324.985㎡土哋并交于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陇县药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自愿达成由宋某某在2019731日前给付1万元从20199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夲案全部履行完毕的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71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荇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

陇县药材总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陇县药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林軍,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海,男生于1962年3月22日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生于1960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负责人:

陇县药材总公司与宋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终1543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宋某某清偿陇县药材总公司201571日至2018630日的租赁费255974.40元;二、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返还陇县药材总公司位于陇县城关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五、第六、第七间共3间门面房;三、由宋某某返還陇县药材总公司位于陇县城关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九间门面房(后院过道);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780元,由陇县药材总公司各负担2280元由宋某某各负担5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業厅未按期给付, 陇县药材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宋某某已于2019710日分别主动返还了申请人位于陇县城关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五、第六、第七间共3间门面房和申请人位于陇县城關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九间门面房(后院过道),且申请执行人陇县药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自愿达成由宋某某在2019731日前给付2万元在2018831日前给付1万元,从20199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的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確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7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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