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陇县药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林軍,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海,男生于1962年3月22日。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生于1960年1月10日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负责人:
陇县药材总公司与宋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宋某某清偿陇县药材总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赁费255974.40元;二、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返还陇县药材总公司位于陇县城关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五、第六、第七间共3间门面房;三、由宋某某返還陇县药材总公司位于陇县城关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九间门面房(后院过道);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780元,由陇县药材总公司各负担2280元由宋某某各负担5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業厅未按期给付, 陇县药材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西街营业厅、宋某某已于2019年7月10日分别主动返还了申请人位于陇县城关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五、第六、第七间共3间门面房和申请人位于陇县城關镇西关街陇县东起第九间门面房(后院过道),且申请执行人陇县药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自愿达成由宋某某在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2万元在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1万元,从2019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的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確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7执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