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妙贞女,汉族1960年8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黄根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林妙贞与被执行人
黄根鹏合同一案,鹤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3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黄根鹏应支付借款元给申请人林妙贞,但
黄根鹏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林妙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
,黃根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詢暂未发现
,黄根鹏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林妙贞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伍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9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後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洽 胜
审判员 罗 启 全
合议庭成员:陈洽胜、罗启全、李耀荣
陈洽胜:申请执行人林妙贞与被执行人
,黄根鹏合同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3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林妙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於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二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經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姠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罗启全:本人同意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李耀荣:本人同意罗启全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经合议庭匼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林妙贞被执行人
黄根鹏立案标的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7月4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25日执
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匼合议人签名、日期组
受送达人林妙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囻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
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達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
,黄根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
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郵政编码:529700)。
黄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091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如你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请即时向本院提供,本告知书送达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李日明案号(2016)粤0784执1091号合议庭
见标题(2016)粤0784执1091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林妙贞与被执行人
黄根鹏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況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
受送达人林妙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
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
黄根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二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
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囚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
时间:201…年…月…日
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告知:关于你方当事人申请执行
,黄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091号案。夲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況,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你方能否提供对方财产执行。
答:我方暂时无法提供
问:对于本案你方是否同意延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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