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偷渡的人到国外有什么好处?他们非法出境,没有国外的白本护照出境,即使逃避关口到国外去,以后由于没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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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出逃现象及海外追贪之难的分析
09:38&&来源:陈维国 |
自200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至2011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其中5年缴获赃款赃物金额541.9亿元。有人估计目前滞留境外的贪腐官员仍有一两万人,携带的资金不下万亿元。审计署发布的消息称,截至2006年5月,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2001年,最高检公布,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公安部2004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逾700亿元。贪官利用职权将大量的国有资产、民脂民膏席卷出境,融入了发达国家致使我国难以追索。这一严重腐败现象考验着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反腐的决心和耐心。
一、贪官能够顺利出境并转移财产的原因1、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贪官容易出境,并导致我国引渡贪官受阻。
目前我国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不多,且其中大部分都属于不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很少。特别是美国和加拿大相对宽松的移民制度及引渡条约的缺失使得中国贪官更易于出境到这两个国家落脚,许多中国外逃贪官认为&美国是乐园,加拿大是天堂&。而容纳外逃贪官较多的西方发达国家,因为遵循&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没有和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很难将贪官成功引渡回国。而根据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否则,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通过谈判引渡,谈判不成,则很难引渡成功。一些外逃贪官往往以死刑和政治迫害为由,寻求庇护,拒绝回国。从而使一些西方国家成为中国腐败官员的&避风港&,加大了引渡我国外逃贪官的难度。目前中国约有4000多在逃贪官落脚在加拿大,但通过引渡、谈判被遣返、缉捕回国受审的贪官不足400人。从国外把贪官押送回国受审的主要方式有引渡回国、谈判合作遣返、通过国际刑警合作缉捕回国。由于中国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未签署引渡条约,很大一部分贪官正是利用这一点逃往这些国家。如中国和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中,中国承诺不会处死被引渡回国的罪犯,这项内容一直是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缔约谈判的瓶颈问题。另外要确定外逃贪官的具体行踪很难,在不掌握外逃贪官具体行踪的情况下。无法要求逃匿地的政府协助中国政府逮捕或者遣返他们。
2、加拿大移民制度宽松,入境中国贪官很容易&落脚&。
加拿大目前实行的是上世纪70年代制定的移民法,它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属于最为宽松的法律。如果贪官夫妇中有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拿到该国绿卡易如反掌。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就将家人先行移民到加拿大。如,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及许国俊,诈骗中国银行约37.8亿港元后,先取道加拿大后又移民美国。他们通过香港把金钱汇到美加,然后通过假结婚安排让妻子与美籍人士结婚,后来又以虚假身份移民至美国与妻子复合。其中贪官向加拿大转移资产相对容易。中国贪官往往会通过加拿大的赌场参赌、投资开办海外公司或支付子女学费等合法渠道把脏钱转出国外洗净。加拿大虽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贿赂、洗钱和贪污定为犯罪行为,但加警方对于&贪污公款的流入&实际采取的是&不告不纠&的做法。
3、一些国家乐于中国贪官出逃到他们那里,并积极为中国贪官提供各种便利。
西方一些国家乐于纵容助长中国贪官的外逃贪官,并为外逃贪官案发前后转移财产提供条件,使他们在出逃后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一些国家政府认为:中国贪官拥有大量的财富,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逃入国的消费。还有一些国家出于政治目的,希望把贪官们培养成反华势力。一旦中国要求引渡,这些国家就会向中国提出各式条件,将贪官作为交换的筹码。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繁华地区,经常可看到住豪宅、开靓车的中国男女社交圈子,他们从不参加当地华人社区的活动,不在公众场合露面,行踪诡秘。在一些西方国家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贪官一条街&、&贪官二奶村&和&贪官子女村&。这些西方国家的华人社区日益繁荣的生活条件,也让外逃贪官更加容易生存。贪官们逃往目的地大都是没有和中国签订引渡条例的国家,贪官到达后目的国之后,可以通过金钱和一些政治上的避难要求等手段,获得合法身份。目前在美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喜欢聚集的国家,已经有华人专门开公司为贪官提供&一条龙&服务。他们利用当地法律中的漏洞,和所在国的进行合作,为贪官们办理从购买房产,到洗钱,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务,虽然收费相当高昂,但基本都能成功。
4、贪官权力太大,国内有关部门监管失控,贪官出逃的机会太多。
外逃贪官在国内大都是国有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一把手&,甚至同时兼任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多个职位,并成为这些部门的&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力。其中大部分都是金融以及其他财源比较雄厚的垄断性国资企业。而政府外逃官员多为厅局级干部,主要发生在交通、水利、粮食等领域,如海南省粮食局原局长陆万朝。这些高官拥有绝对权力,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国家财产。虽然在外逃贪官中,也有部分小人物,但这些人多为银行职员或掌管钱财的人员,他们之所以能携巨款外逃,主要与其职业有关。对于这些掌握大量国有资产的官员有关部门实际上不予监管,才使得他们长期利用手中权力能够实现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
贪官外逃必须以资金外流为条件。我国在监控资金外流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防控体系,使得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可以轻易流出境外,为贪官外逃提供了物质条件。许多外逃贪官事先假借对外投资、合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再通过其他渠道,将其变为私人财产。有的贪官在和境外企业交易时,相互串通,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出口时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还有的外逃贪官利用子女出国留学之际,将赃款以学费和生活费名义转移至海外。国家金融机构对外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力,并有可以利用的漏洞才被被贪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
我国对官员出国监管不力,贪官可以利用国家出境管理的漏洞轻易出逃。贪官外逃的前提要有护照,但贪官办几个护照很容易。我国政府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护照、签证等管理不到位,致使不少公职人员持有因公、因私护照或旅游、探亲等签证。少数腐败官员在罪行暴露后,除了可以持有合法证件公然外逃之外,还可以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或用真身份证办理假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或以偷渡等方式外逃。如,胡星在出逃之前分别持有云南省公安部门和广东省某地的户口及护照,还持有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和南太平洋岛国瑙鲁护照等,虽然名不符实,但都是正式合法证件。曾经担任过吉林省副省长的高严,拥有&高严&、&高庆林&和&张传伟&等不同名字的身份证和4本中国护照及一本港澳通行证。很多官员因私、因公出国,外人根本不知道他们是以什么身份、什么名字出去的。那些身份证件有些是官方允许的,有些则是个人偷偷办理的。在中国许多地区,花上三五万元人民币向公安机关行贿,就可以另办一个正式的身份证,而不需要迁移原户口。如胡长清在案发后被发现有两个化名高峰和胡诚的假身份证和化名陈凤齐和高峰的两本护照,其假身份证是南昌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给办的,同时胡长清也给子女办了假身份证和因私出国护照。贪官利用手中的权势、金钱或其他手段,可以顺利办出虚假身份证和虚假信息的护照。他们一旦逃到国外,在海关根本查不到记录,在国外可以易名而居并逍遥法外。为出逃的犯罪分子办理护照,已经成为一些公安机关腐败分子牟利手段,在吉林省辽源市、湖南等地都发生过公安机关人员倒卖护照的案件。外逃贪官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按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多数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我国贪官持本人护照利用出国考察名义出走或逾期不回的很多,持普通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逃或经港澳出逃的比例也比较高,公职人员出境和护照管理上的漏洞为贪官外逃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另外,中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的机会非常多,有些贪官可以利用名正言顺的机会外逃,如杨湘洪就是以&考察&的名义出国不归的。
5、国内利益集团中有人帮助贪官外逃。
一个贪官的产生,必然会有一个利益关系网隐藏在其身后。如果查处一个贪官,就可能在贪官的背后牵涉出不少人。贪官出逃不仅仅是保护自己,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更高级别的领导。许多贪官外逃之后,导致一些重大案件查不下去,使外逃贪官背后的贪官和利益网无法挖出。一些贪官准备外逃时,有人明知道也不加以制止,更不会向相关部门通报消息,对其外逃的准备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还暗中相助。温州贪官杨湘洪在巴黎失踪,实际上有相关利益集团在帮助。中国如此多的贪官逃匿海外,如果没有利益集团帮忙,要想轻易出国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贪官从准备外逃到实施外逃,不仅有精心的事先策划,而且还必须从经济上、身份上、时机上进行完整而系统的准备才可以实施。这一过程绝对不是个人可以完成的。
6、国家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有缺陷,没有落到实处我国1995年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虽然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这个规定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制度,国家并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负责财产申报制度和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监督的执行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也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很多地方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管往往只是形式上的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大都是由官员自己填完表格,至于填写的信息真伪无人核实,也缺少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在这情况下,官员贪污或侵占国有资产就很容易且不会被查处。很多官员还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借用直系亲属名义大肆受贿或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而迅速富裕的情况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但也无人进行有效监管。目前国内掌握相应权利并掌握国管国有资产的官员中绝大多数都是富裕者,甚至其中很多都是巨富者,但这些人照样当官发财却没有人对他们的不明资产进行调查和监管。这也是贪官们在凝聚巨额财产之后必须外逃而求自保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失去了相应的权威性,造成了监管和法律制裁的无力,给贪官向境外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7、我国刑事立法上缺少缺席审判制度,对贪官外逃起到了一定纵容作用我国刑事立法上没有缺席审判制度,贪官外逃如果不能被引渡回国,则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外逃贪官一旦取得了外国国籍,即使再回到中国,也不会被中国法律追究。这一刑事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抓捕外逃贪官、追缴外流赃款的跨境反腐工作非常困难。中国政府如果要求他国协助引渡人犯、没收财产。经常因为没有刑事判决而无法实现,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引渡国必须将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引渡的前置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引渡犯罪嫌疑人追回国家财产的请求就会被藏匿国所拒绝。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被告人缺位,不能缺席审理和刑事判决而导致外国政府无法与我国合作的尴尬,令我国的引渡协助要求屡屡碰壁。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对《》和《刑法》重新修订,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对潜逃人员进行刑事审判,以提高诉讼效率和刑事审判实体的正义性。通过刑事立法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审判,可以保留刑事判决后的随时执行权,让他们永远在法律惩罚的威慑下心惊胆战,才能提高法律的威严,也会让其他潜在的贪官感受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从而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贪腐犯罪及贪官外逃现象。
二、贪官外逃的方式1、很多贪官在出逃前,都事先经过详细的出逃准备。他们一般事先把妻子和子女父母安排到国外定居,在事实上造成了可以随时因私出国的理由和方便。当他们感觉自己的腐败问题可能暴露而被查处的时候,就会立即借机潜逃国外。目前已经揭露出的大量贪官外逃案件,很多人都是事先将家人转移到国外定居,多者长达数年,少者也有数月,当他们实施外逃时很容易到国外定居而不被遣返。
2、一些贪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本单位及个人的海外关系,在国外开设自己所管理的企业的分公司。利用合法的经商名义,把国内企业资金以正当理由或者以隐秘方式转移到国外分公司。然后再以海外分公司经商的名义或者其他理由将转移到国外的资金再转入自己在海外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合伙的人的账户,利用自己经常往来于国内公司与国外分公司之间的便利条件,将转移出去的资金洗白。一旦自己的腐败问题被发现,就待在国外不回来并利用所建立的国外条件,藏匿于国外,以逃避法律制裁。
3、许多贪官在掌管国内企业时,利用经常与国外企业或公司的业务往来,蓄意与这些企业或公司或有关人员建立非正常的交往关系,并利用这些非正常的关系进行经济往来,甚至以出卖国有企业利益的方式,换取某种利益关系将亲属转移出境,为外逃准备条件。有许多贪官就是利用这种关系将自己的儿女转移到外国,并在那里开办生意,当取得了国外永久居住身份之后,在条件成熟时便趁机外逃不归。
4、利用虚假身份偷逃出境。有些贪官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早晚会暴露,他们在权力达到最顶峰期间就开始准备外逃,并提前办理了多个假身份证,然后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当他们侵吞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并具备了在国外的生活条件和外逃条件之后,就可以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或者偷渡到第三国。由于这种外逃所用证件的身份不明,一旦贪官逃到国外,不仅没有海关记录,而且还可以堂而皇之易名而居,过上安全生活。
5、部分贪官在作好外逃准备之后,为掩人耳目意掩饰自己的去向,给别人一种自己没有任何异常举动的假象。甚至在外逃之前还会正常工作,并正常与他人和单位及领导联系。然后利用真假护照逃到国外。为了逃避追捕,他们往往不是直接逃到目的国,而是辗转几个国家,最后才到达出逃目的国。对于这种外逃贪官,确实很难发现和及时抓捕。外逃贪官为了成功外逃,真是煞费苦心。有人对外逃贪官描绘为外逃七步曲:&每一个贪官的出逃都会经过一年左右的准备。大概的出逃步骤包括: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这个描绘确实恰如其分,凡是成功外逃者基本都是七步成功。
三、贪官外逃的社会危害性1、贪官携款外逃造成国家资产大量流失,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基础。
贪官外逃的前提是贪腐,而贪腐所直接实施的犯罪客体就是巨额国有资产。目前已经揭露的各类贪官外逃案件,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额度巨大,触目惊心。有人估计,被转移到国外的国有资产有1万亿元,但有人说还会更多。如此巨额的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却被贪官们利用职权转移到国外被其消耗,并为其他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不能不说是我们的悲哀。,数以百亿甚至千亿、万亿的国有资本外流,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严重削弱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损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我国贪官外逃的人数越来越多,携带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外逃的官员屡见不鲜。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逃往斐济,涉案金额0.55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逃往美国,涉案金额4.83亿美元;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逃往美国,涉案金额2亿元;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逃往加拿大,涉案金额8.39亿元;广东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清洲,逃往泰国,涉案金额13亿港币,等等。过去10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高达1万多人,携带出逃款项有人称65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人则称至少1万亿元。贪官们成功携走巨额资金,逍遥法外并肆意挥霍的情况,对国内潜在的贪官形成了强烈的&示范效应&。不少贪官一人就卷走几亿元,规模相当大。由于外逃贪官大多是国有企业或某个部门的&一把手&,对于企业运营及财务有绝对的操控权,能够接触到巨额资产,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破坏作用绝对不可低估。
2、贪官外逃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严重败坏了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危害巨大。
贪官在位时,一般都是高官,其平时往往以党的化身出现,并掌握重要的党政权力。他们在位时,作为党和政府或国家任命的国企负责人,肩负着国有资产管理的重任,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因为代表党和国家才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当这些贪官东窗事发而成为叛国者和外逃者之后,就会在人民群众的心理上造成重大冲击,并使党和国家的形象遭受严重损害。
这些高官在位时往往也是国外反华势力的关注对象,把他们拉下马也是一些反华势力所追求的目标。当这些高官因自身原因潜逃国外的时候,往往也就成为国外反华势力或敌对势力攻击社会主义中国的口实,并成为他们培养反华势力的基础力量,必然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有损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另外,贪官外逃给国际社会造成中国非常腐败的假象。尽管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国际组织关于世界各国近10年清廉指数排名中,中国却相对落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量的贪官外逃造成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误解。
贪官外逃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一旦贪官外逃行为得逞,其腐败行为将难以查证,腐败分子极易逃脱惩罚,将会在社会上树立极坏的典型,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随着媒体不断对贪官外逃事件的大肆报道,这个现象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因为贪官外逃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就可以起到民心向背的作用。
3、贪官外逃现象加剧了各类犯罪活动。
贪官能够顺利外逃并成功地在国外得到保护,客观上助长了各类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特别是贪官外逃成功之后,对于国内潜在的贪官起到相反的&示范&效果,可能会助长一些贪污腐败行为。贪官成功外逃之后,还会对各类洗钱犯罪,资本外逃、特别是跨国洗钱的犯罪活动起到推动作用,并使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得以增加,进一步刺激犯罪的欲望。在这种犯罪活动的刺激下,走私、毒品交易、黑社会等各类犯罪分子的气焰将会更加嚣张,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稳定。
4、贪官外逃极大地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
中国众多贪官藏匿在世界不同国家,要想查清他们的具体行踪,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这绝对不是普通财力能够承受的。对于已知行踪的外逃贪官,如果要将他们引渡回国,成本更是高得惊人。仅是与外国政府和外国的司法部门的交涉一事,如果没有多次的谈判和往返也是难以成功的。如余振东案,中国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近10个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曾六次赴美谈判,做了大量的工作,历时达两年之久才引渡成功。又如赖昌星案,耗时九年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最后还是在承诺不判处死刑的条件下才引渡成功。如此办案成本,使国有资产继续遭受损失。
四、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的对策1、强化对党政干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和干部防腐的建设工作要解决贪官问题,最根本的是应该坚持不懈地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掌管国有企业的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思想教育和防腐教育工作。组织部门在选拔这些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如何把住质量关,也就是通过真正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提拔。千万不可出现事发后再说其从最初当干部时就有问题。比如,薄熙来案件,他从区长一直升职到中央政治局委员,最后出了问题时,公开报道声称其在当区级干部时就思想品质不好,这个报道结果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党的组织部门在每一级别干部提拔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查出问题?还是不想查出问题?这只能给社会留下许多疑问。提拔干部重在源头,必须把住质量。提拔任职之后,要经常不断地对其进行廉政思想教育,使干部从心底能够筑起自觉防腐的防火墙。如果领导干部能够形成廉洁执政的思想基础,就能够主动的防腐蚀而不贪。如果贪官少了,外逃者也就少了,如果贪官没有了,外逃者也就没有了。但目前我国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设名为重视,其实忽视。对一般干部的的倡廉教育虽然经常进行,但基本上是读报纸、传达文件和领导讲话为主,检查手段也只是看看学习笔录而已。而对领导干部则没有人去进行廉政思想教育,甚至连一般的形式也不检查。因为组织部门只要完成了提拔和任命后,就会认为这些领导干部进入了保险箱,可以安然无忧了。
2、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掌管国有企业资产大权的干部进行廉政监督。
如何加强对党政干部、特别是对那些掌管国有资产大权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的问题是当前廉政建设的重点之一。思想教育有无效果,关键是个人是否能够接受教育的内容。任何廉政教育都不是万能的,廉政建设必须从监管制度方面入手,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掌管国有资产大权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非常重要。这种监督应该予以常态管理,由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所有的贪官在案发前都有迹象,恰恰是我国缺少对他们的监管体制,才使这些贪官轻松地逃跑。
3、加强对出境资本的监督和管理遏制资本外逃,关键是要控制国有资金非正常的外流。银行系统应该确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和金融交易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金融机构在对外资金流动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仍然存在各自为政、监管不力等情况。特别如何监管具有一定行政级别领导干部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对外支付行为和收取外汇的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控制非正常资金出入境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控制贪官非法转移资金,必须建立完善的对外支付记录,强化资产或资本跨境转移的监测与控制,切实防范资产向境外转移。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必须予以加强,以有效控制资本外流。同时国家应该针对贪官转移资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对国内出境的外汇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在国外的外汇必须加强监督和审计,对公职人员的境外财产进行监控或审查,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非正常的资金出境。
4、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监管制度的建设国家应该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管理体系,对官员的财产申报及监管制度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和完善。对党政干部各级别申报财产不应作出限制,只要担任了一定职权的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干部,都必须向法定部门申报财产情况,特别是在任职期间的财产变化情况。这个申报不仅包括本人、本家庭的财产申报,还包括对直系亲属的财产申报。需要申报的财产包括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正常收入、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等。对在国外的财产情况则必须如实申报。对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公职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境和护照的管理及亲属在国外定居或滞留的监管我国目前出境和护照管理存在漏洞,应加强对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管理,对领导干部的护照、签证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制度并由专门的审查机关进行必要的审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通知,应该严格执行。目前应该重点加强对各类党政干部的员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管理和监管,并建立全国各地边境关口联网的可疑名单制度。如果发现某官员有外逃倾向,应及时通报给各海关关口,防止其潜逃出境。公安机关必须严格身份证和护照办理的程序,并加强实名核实工作,严防任何人办理虚假身份证和假名护照,通过海关监防措施将潜逃出境人员堵在境内,以防贪官外逃。同时还应加强边防和海防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偷渡行为。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业务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建立申报备案制度。党员干部有义务将配偶子女移居海外并申请&绿卡&的情况向组织报告,故意隐瞒不报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和掌管重要国有资产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加入外国国籍或在国外享有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应该采取防范措施,不给贪官以外逃机会。
6、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由于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返还、追回的前提条件是请求国已经作出过生效判决,才能引渡或者返还没收的财产。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可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相关经济犯罪,结合中国国情,设立能够受国际社会接受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被告人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履行公告送达和告知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如果被告人不做任何表示或者明确表示不出席法庭审判,可以视为其对审判出席权的放弃。审判时应该将起诉的依据和审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邮寄或媒体公示的方式让被告人知情,然后在法定时间里进行刑事缺席审判,并通过媒体公示方式将判决结果公布。为防止缺席审判权的滥用,应该对证据标准、案发年限及指定辩护等,都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可以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又有利于打击和防范外逃贪官。
7、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严厉打击外逃贪官我国于2003年分别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目前海外追贪应当充分利用两个公约中规定的条款,积极与外逃贪官藏匿国谈判。对西方发达国家应积极订立双边或多边国家间引渡条约,使外逃贪官无处可逃。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有异议,并利用这一内容阻止我国引渡。国家刑事立法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尽快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协调统一。
在引渡谈判中对于贪官藏匿国坚决要求不判处死刑的情况,可以根据案情特点和实际,由司法机关作出承诺,如赖长青一案如果及早作出变通,可以减少很多办案成本。目前应重点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成员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因为这些国家物质生活丰富,社会现代化程度高,已经成为外逃贪官的天堂和聚集地。由于被引渡者能否判处死刑一事,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主要的法律障碍,国家引渡机制应该制定相应的变通措施,以促进引渡工作。利用中国已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条件,加强对外逃贪官的国际刑事协作侦察,可以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帮助下,与相关国家直接进行谈判、协商,以提高海外追贪的工作效率,节约侦查追捕的成本。
总之,海外追贪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法制课题,也是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一大问题。国家应该对此引起重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研究并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贪官外逃现象,对已经外逃的贪官,通过积极的努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将他们及早绳之以法,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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