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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增项申请书怎么写呢?_百度知道
营业执照增项申请书怎么写呢?
但是需要给单位总集团写份申请。不知道怎么写好,不是给工商局写的。注意一下,是给单位总部集团因为业务需要需要办理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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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写,把增项带来的效益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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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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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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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点击数:19 更新时间: 14:59:0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和管理工作,我厅草拟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于日前将修改意见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王世虎、郭明军,10763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
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和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资质申报与许可&&&&& (一)首次申请(含增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程序、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要求及附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提出申请。&&&&&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核验有关证件(证照)的原件,并在申报资料上加盖“与原件无误章”,在《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内签署是否符合要求的意见,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未经允许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延期的,由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需要审核有关业绩、仪器、设备、人员证照的,由省厅将需要审核的内容转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及意见(附件3、4、5)。&&&&& (四)检测机构应按照申请类别,每申请一类检测资质,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一式四份(检测机构、当地主管部门、住建厅服务大厅、厅建管处各一份),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材料顺序清单》(附件2)要求的顺序装订。&&&&& (五)检测机构的申报材料应当字迹清晰、印鉴齐全、数据规范、装订有序。&&&&&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核验行文、印章、资料是否齐全,对需要补充内容的,应一次性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将全部资料转厅业务处室(建筑管理处),省厅业务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并组织抽查;检测机构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并提供陈述资料,省厅业务处室应当对申诉材料和有关问题进行复审;省厅业务处室对检测机构申报材料有异议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应配合审批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查并公示合格者,在省厅门户网和“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审批结果。
&&&&& 二、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完善动态监管办法,对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接受资质审批机关以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审批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公布。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处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过渡期&&&&&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需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就位,就位过渡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日。&&&&& (二)新《资质标准》实施前已取得或延期的检测机构应于日前,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换发新证,自日起未参加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已取得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在过渡期内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的,原有各专项资质需先按新标准就位;申请资质延续的,可以选择按老《资质标准》延期,也可按新《资质标准》直接就位换发新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申请资质类型&&&&&&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期。已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属于升级;已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增加其他类别检测资质的,属于增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属于延期。&&&&& (二)检测机构资产、注册资本&&&&&& 检测机构净资产以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以及申请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按《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上述多项资质的,注册资本累加计算考核;申请其它专业多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净资产累加计算考核,按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累加值考核,累加值超过1000万的,按1000万考核。&&&&& (三)检测场所&&&&&& 检测场所包括检测机构自有或租赁的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永久性建筑。申请多项资质的,按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测场所累加值考核。&&&&& (四)检测机构检测人员&&&&&& 1、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检测人员等3类人员。应由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标准》中所称中级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是指省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非河南省人事主管部门评定的高级职称,应提供评审表,由资质考核部门予以认可。&&&&&& 3、检测人员是指与检测机构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由检测机构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聘用的退休人员应该是工程类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年龄在65岁以下且只能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获得多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相近专项业务的检测工作。&&&&&& 5、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的工作经历、专业职称等按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检测机构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报告审核人可以由多人担任。&&&&&&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7、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岗位证书不能与注册证书、技术职称重复计算考核。&&&&&& 8、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 (五)设备&&&&&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应为检测机构自有设备,申请增项、延期、升级的,以检定(校准)证书为准进行考核,对不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提供发票或照片,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应提供所有设备购置发票。&&&&& (六)申请一级资质的条件说明&&&&&& 对于原有资质分级的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机构申请一级资质的,须取得一级或二级资质三年以上,并满足业绩要求;对于本次新增加资质分级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在过渡期内申请一级资质的,只须取得资质三年以上,并满足业绩要求。&&&&& (七)二级资质的检测项目及参数&&&&&& 取得二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只能检测《标准》中所列此类二级资质的项目及参数。
&&&&&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受理上报、规范档案管理,并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并在人员培训、计量认证、申报材料等方面给予指导。&&&&& (三)原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与《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新《办法》和通知为准。&&&&& (四)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上报1名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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