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国劳务信息网退税可以查询吗

> 德国一年期工作签证,买东西可以退税吗
德国的一年工作签证,买东西可以退税吗,问下来,有的说可以退,有的说不可以退,有什么官网可以查吗,谢谢
第一个回答:只有三个月以内的旅游签才可以退税,其他都不行
其他回答:不可以,按规定是三个月以内的签证,你这早超了
其他回答:据说德国的长期签是不可以退的。。。
其他回答:距离签证有效期到期3个月之内购买的商品可以退税
其他回答:& 这里有详细的资料可以参考。你也可以上环球蓝联的网站去看。
其他回答:我在法兰克福机场问过,说不可以。必须是短期签证。
其他回答:不可以在3个月短期旅游签证才能退。
其他回答:
可以退,但要求你签保证书,你如果写了一辈子都不来欧盟,就可以退的 ”
昏倒,不会那么夸张吧,一辈子不来。。。。
其他回答:可以退,但要求你签保证书,你如果写了一辈子都不来欧盟,就可以退的
其他回答:可以退的 去注册的Rathaus办好Abmeldung然后带上这个去机场退,当然买东西的时间必须在签证有效时间内!
其他回答:居留证是可以去注销的!一般也不会查,只要你不是多次往返的,3个月内买的都可以退!
其他回答:一般来说是绝对不给退的,而且近几年越来越严格。 有个别情况是可以退的,比如楼上说的签证到期。一般来说,这种情况能不能退也要看当时具体的办事人员,有些人比较严格,会打电话去市政厅或者相关机构问你是否注销了所有资料(当然,单程机票是必须的)。买贵重商品,比如相机、钻石,是要在入关以后盖章的,所以想帮别人退税不一定能成功。 等等等等,情况很多,要看具体情况和个人rp。
其他回答:我也想知道,到底可以退税吗?
我是工作签证,不到一年。春节回去的时候想带点东西回去(还不到三个月)。不知道是不是可以退税啊?
其他回答:不懂德语
不过你可以去德国的海关网站查一查 个人感觉是不可以的
其他回答:不是吧?这个要求也太什么了吧?
其他回答:可以。我同事就是工作签证,他问了机场的退税柜台。不过他因为想早于拘留证到期的日子就回去,所以他退不了。退税柜台的人说因为它是多次入境,理论上还有可能再回德国的。不过退税柜台说如果是到期当天或者遭1,2天应该都可以退的。
其他回答:有什么官网可以查吗
其他回答:我看英国海关退税的地方贴着的规定是只要你离开12个月以上就能退的,当然也要在退税有效期内买的东西。我想欧盟的规定是一样的吧。不过如何证明你离开12个月以上就不清楚啦。
其他回答:一年算居民了, 不可以
靠谱其他问题:
版权所有: , 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
你可能还喜欢
400-000-6666(国内)
+86-10-(海外)市场主体登记
党组书记、局长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司 局 频 道
友 情 链 接
地方工商局导航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京ICP备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邮政编码:100820
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建议使用分辨率浏览本网    酝酿3年之久的上海启运港退税方案终于出炉。     6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今年8月1日起, 将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上海浦东国际金融航运双中心研究中心主任庄峻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文件的出台十分慎重,自2009年4月中心明确提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以来,制定文件,进行了路演,考虑了各方面的题目,目前时机已经成熟。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秘书长真虹则以为,上海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台,标志着国务院“19号文”中提出的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相关任务,已经全部得到实施和推动。     “19号文”,全称为《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是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中间环节监管困难     早在2009年4月,国务院便发布“19号文”提出,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条件下,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鼓励在洋山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     上海启运港退税试点开始后,从启运港发往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经确认离开启运港口即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这样就给企业退税节省了时间。例如,一批货物从武汉阳逻港出发运往美国,上海港是报关港,武汉阳逻港就是启运港,目前要出口退税只能在上海,这往往要耽误十天半个月的时间。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往往影响其资金周转,***选择往韩国釜山港、日本东京港中转。上海启运港退税政策一旦实施,就可以解决这些题目,有助进步上海港的中转量。     真虹昨日说,2009年上海市就在想办法,争取当年进行试点,但是实际操纵有很大的困难,其主要题目是,货物从启运港运到上海,中间如何对货物进行监管。     “假如运输过程中货物更换了,或者压根就没出口,但是退税已经得到了,国家就会出现税收损失。所以一直没有制定出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分都能接受的一个方案。因此这次出台的政策具有试验的性质,做得好了,将来会扩展到其他地区,做得不好,就会中止。”真虹说,此次政策对范围进行了缜密设计。     《通知》称,启运港退税具体治理办法将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     启运地仅限青岛武汉     根据《通知》,此番政策适用的范围为:从青岛、武汉(以下合称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工具名称也有限定,分别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     “选择青岛前湾港和武汉阳逻港,主要原因是这两个港口基础比较好,从2009年开始就预备了。此外,这两个港口运量比较大,实施后也有利于政策迅速取得效果。”庄峻说。     真虹透露,此前有关部分只想选择青岛试验,后来补充进了武汉,这样一个沿海港口,一个长江沿线港口,更具普遍性。     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由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601866.SH)全资控股,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0598.HK)设在湖北的全资子公司。     重庆未纳进试点     此外,庄峻表示,之所以重庆没有第一批纳进试行范围,主因是长江沿线武汉以上江段,船的装载规模受到限制。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道军
执行时间:<font color="#ff.12秒
Copyright & 1999 - 2003
All Rights Reserved出口退税_青岛公司注册_青岛公司注册代理_青岛外贸公司注册_青岛代理记账_青岛代理注册公司_青岛奥斯特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远程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远程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需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三)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附件1)及电子数据。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五)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六)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公告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九)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日至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日至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附件5),交企业确认。  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附件6-1,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7)交企业。企业应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4.企业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在申请注销或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十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1.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十二)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三)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十四)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定自日起开始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五)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十六)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十七)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出口发票;  3.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日起执行。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可在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来料加工出口货物除外)的,应在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有关单证证明办理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五、其他补充规定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3)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在日以前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在日以后收回加工货物并在日前出口的,按日以前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合同进行备案。  (三)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截至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或者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但未核销的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免税时,不填写《管理办法》附件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报表栏目。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  1.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前,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7)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2.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核销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核销表》(见附件18)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人民币结算的为盖有海关验讫章其他联次)。  3.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属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按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4.边境地区出口企业在日至本公告执行之日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在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本项第2目所列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核销手续。  5.边境地区出口企业未按照本项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登记、备案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按照代理报关备案管理的资格,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目所列货物的,如果出口货物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材料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材料的,按主要原材料适用政策执行。主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材料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  (十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十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填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9),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十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0)及电子数据。  (十五)《管理办法》及本公告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六、本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规定自日起执行,《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22)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2.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3.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5. 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6-1.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  6-2.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  7.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8.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  9.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10.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  1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1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13.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15.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16.供货企业自查表  17.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  18.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核销表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  20. 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
  附件下载:  &
专业从事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出口退税、验资审计、代办进出口权、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业务。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52号华嘉大厦1908室
咨询热线:3
告诉我们您的需求,我们
将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正规出国劳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