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个城市潘修井

2010年经典物理模型--高考电磁学导棒问题归类分析 本文档属于精品文档、..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2010年经典物理模型--高考电磁学导棒问题归类分析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叔侄强奸冤案”必须深挖  现在媒体报道的十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该案被告张辉、张高平侄叔俩再审被宣告无罪。这“冤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人也写了《“叔侄强奸冤案”的疑点与中外差异》一文引发热烈的讨论,各种新疑点也不断的浮出水面,对于这个案件笔者认为必须深挖。对于这个案件现在舆论是一边倒的,对于其中的疑点却没有足够的质疑,结果就是达到了舆论审判的目的,以舆论上让公众先入为主,达到舆论审判的目的,这个目的的背后很可能掩盖着重大罪恶,必须进行深挖。  我们注意到就是案件提到的与受害人指甲当中DNA基本相吻合的事实,这个情况也可以有嫌疑的。如“山西李逢春案”当时检验了6个STR基因座,结论是“受害人褥面上精子DNA与李逢春血痕DNA谱带位置一致”,专案组由此认定李逢春的犯罪事实,而后来经增加STR基因座检验,又排除了李逢春的嫌疑。而这一次是查了8个定位点,7个符合,已经出现一个不符的情况,以此有问题的证据否定原判决,本身就是有问题。因此国内专家论述说:上世纪末震动世界的美国辛普森案以及后来在国内发生的“山西李逢春”案、湖北鄂州杨叶镇的“二次强奸案”等,都是因为在DNA鉴定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而成为了悬案、冤案甚至假案。在亲子鉴定等领域,因DNA鉴定问题造成的错误甚至更多。这些错案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盲目崇拜科学,也不能盲目崇拜DNA证据。就司法证明而言,“证据之王”的时代应该结束了!盲目崇拜科学的非理性时代该谢幕了!(文献:《DNA难堪“证据之王”之责》吕泽华 (2010) DNA难堪“证据之王”之责. 中国社会科学报, 第131 期:第6 版. 10 月19 日)此案当中我们是检查了8个点,现在流行的是13个点后来发展到16个点,只查8个点就已经出现了一个不符,怎么就认定了呢?7个点重合概率很小,一个不一样有可能是材料受到的污染,但是这个小概率如果是与整个电脑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则概率极大增加,这在统计学上叫做小概率事件多次重复成为必然!在指纹当中都有类似的情况,当年我参与华夏银行指纹项目“一指妥”,当账户开设的多了以后,误读和重复等问题就都来了,因此对于DNA也是类似的事情。因此笔者认为仅仅就这个有瑕疵的DNA证据改判叔侄俩无罪是不妥的,这个不妥也是媒体背后搞舆论审判的驱动力来源。  在DNA本身可能有问题的情况下,其他证据的排除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尤其是“山西李逢春”案、湖北鄂州杨叶镇的“二次强奸案”等已经出现错案的情况下,这样的排除就显得更为重要,而且勾某某仅仅有DNA重合就认定他是真凶也明显证据不足,在认定真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怎么可以就结案了呢?应当继续追查才对。  对于发现了勾某某的DNA新证据,排除叔侄俩的疑点也是不足的,除了本人分析质疑的疑点之外,很多网友也表示了怀疑,据网友@不见大师 分析如下:  【经查证,王冬在5月18日23点35分左右在昌化吃过豆腐干,由此推断王冬的死亡时间应在5月19日0点35分至1时35分之间。不过,二张反映,直至19日凌晨2点30分王冬下车前一直与二人在一起。】这个现被解释成消化时间因人而异误差很大不足为凭。身体健康年轻女子误差能达到两三个小时内误差2个小时以上吗?如果二张不是凶手,按常理推测王冬死亡时间应该在4点以后,因为2点半下车,凌晨车少等车半小时很正常,上车后司机从临时起意到物色作案地点半小时是起码的,作案开始到致死半小时也是需要的。1小时左右的消化程度,跟4小时以上的消化程度,这不是误差,这是对法医学的颠覆。  【犯罪动机】03年5月勾海峰刚从吉林来杭州开出租不到半年,女儿8岁,还有二老要养,刚刚开始积极工作努力奋斗,这个时期按常理他对前途还是有憧憬的,对社会并未绝望。彼时的勾某凌晨4点左右在市区奸杀王冬的可能性极低。05年吴晶晶案中,勾某并未劫色,甚至未劫财,只是性格暴躁冲动杀人。  【对话勾海峰】http://t.cn/zTh6Gy8 勾:我现在很后悔,这本来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我的责任是脾气太暴躁。我认为我30多年来,活了30多年,我也没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情,就是所有的事情赶到一起了,失去了理智,才做出了这种愚蠢的举动。  这里本来就有的一个疑点还在于叔侄俩如何对于勾的出现当时就可以说他是凶手呢?叔侄俩有五辆车,在10年前可是不小的资产,大货车跑长途当老板需要的是黑白通吃的人物,而拉一个女孩进城到半夜,会将她扔在路边打车吗?送人几百里最后还不送到?半夜货车也是能够进城的啊?所有这些都是很可疑的,再加上前面网友质疑的时间问题的说法,时间是很关键的,现在一句简单的当初鉴定不准就过去了,而对于DNA比对还存在的一处不同怎么就不说了呢?因此我们对于嫌疑人的证据规则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起码在一个案件当中应当统一。  而对于二者的口供的关键点,不在于其逼供等问题,而在于其在关键位置上的一致性,二者如何能够准确的指认犯罪现场,并且指认的各种细节都与实际勘验符合呢?我们只看到了叔侄俩单方面的说法,而警察当年的说法是要借此对于他俩是否为罪犯的一个最终认定,而且请人大代表作这个见证,这样的关键时刻进行排演和不认真很难以想象,但如果叔侄俩这个说法属实,实际上意味着就是人大代表的渎职和警察的恶意陷害,这里人大代表至少是渎职而警官就是诬陷了!这个诬陷罪是可以判刑十年的,现在也没有过刑法追诉时效,如果要放了嫌疑人,则诬陷罪就应当立案。现在我们看不到对于办案警官的说法和见证人大代表的说法,依据被告所谓的构陷说法定案,他们至少需要公开说明情况的,而且也应当被立案处理的。被告的口供还有的说法是被牢头逼供,这个牢头在哪里?这也是重新审案需要确定的地方。而且对于强奸杀人的重罪,不是简单的逼供就能够所谓的屈打成招的,逼供的细节在哪里?  对于这个案件,叔侄俩的供述当中最大的疑点在于对于强奸的细节,而前面我怀疑为什么没有精斑,警方说阴道中精斑被水冲走而手指中的勾某某DNA还存在,这不匪夷所思吗?没有精斑就认定强奸存在不是有问题吗?现在这个案件还可能有其他合理解释,比如精斑不在强奸本来就不存在,他们可能是拐卖妇女胁迫卖淫等在威逼女孩的时候把女孩搞死了,勾某某有说法是与东北黑帮有联系,叔侄俩有前科应当也很可能与黑帮有联系,二者结合起来,我们看到的就是勾某某伏法以后,媒体公开信息可以见到的就是叔侄俩一上来就说勾某某是凶手,案件仅仅有一定的类似就能够如此断定吗?这里还有什么隐情?如果他们当初就是在一起的共谋,这些就都合理了。还有一个问题的关键我们看到此案所谓的侦破是依靠牢头审理的,牢头审理还有什么故事?这个故事就在于串供,在牢头的操纵之下,实际上是一个大串供的过程,这与警察预审的环境是完全不同的,牢头这些人也是与黑社会紧密相关的,叔侄俩有多辆货车,不是黑社会也要搞定黑社会才行的,所有这些本人认为都应当联系起来看,他们可能有更大的问题,比如说胁迫妇女卖淫和拐卖妇女等,遭到反抗以后把女孩搞死了,叔侄俩、勾某某和牢头等都是团伙中人,下面就是如果是强奸定罪就是他们两个人,如果是上述的嫌疑,则要深挖出来一大批人的,他们俩以强奸顶罪,社会其他人在外面给他们减刑和运作,他们出来的风光劲儿,多辆豪车接人的做法是典型的黑社会做派。而这样的分析后我们发现,没有精斑就合理了,因为当初就没有强奸;时间不对也合理了,因为他们在威逼;没有裤子更合理了,因为他们在威逼的时候把女孩裤子扒了;叔侄俩一下子就说勾某某是凶手也合理,因为他们本来就是一伙的;他俩强奸口供细节对不上合理了,因为强奸本来不存在;能够指认犯罪细节合理了,因为他们也参与了;DNA比对只有7处吻合也合理了,因为还有其他人的基金污染了;这样的判断对于所有的问题都合理,难道不该深挖吗?警察当年的错误就是错误的认为存在强奸,如果侦破方向是不存在强奸而是更大的团伙作案情况就完全不同,能够没有精斑就认定强奸也是令人匪夷所思,如果正常的按照黑社会思路,警察里面有他们的内线保护伞也很正常,警察故意以莫须有的强奸来侦破案件的可能性也很大,这不是更应当深挖一下吗?你可能会说这是有罪推定和阴谋论,但是无罪推定是在法庭之上,警察侦破在全球都是有罪推定的、都要进行符合逻辑的合理分析的!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案件,叔侄俩的犯罪嫌疑一直没有排除,而且案件实际上还有其他性质和可能,所以笔者认为就是应当继续深挖,要把办案警察、见证的人大代表、取证的牢头等人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对于他们是不会有错案的,他们的刑讯逼供和渎职至少存在一项,如果没有逼供则叔侄俩的说法就要出现巨大的问题了,他们至少是诬陷罪和渎职罪的重大嫌疑,没有抓错一说,只要能够异地审理,很多问题会被发现的,而且即使是被证实是冤案,也要把证据搞得更充分一些,也要让制造冤案的人承担法律责任,既然这个案子被炒作的成为了标杆,也就要这样的标杆经得起质疑。
楼主发言:5次 发图:1张
  不仅是个案的深挖,  关键是法治精神、司法体制方面的进一步完善落实
  终于通过了审查。
  昨有京华时报采访受害人王冬家人,王家未得一分钱赔偿,杭州公安局曾去张家强制执行无功而返。王冬死后家人往返杭州开销都是借的债。受人之托就是契约,没将未成年人安全送到,即使不是真凶也有责,也应赔偿。张家有钱,多年来请最顶级律师不惜血本,却不赔王家一分钱,公安局强制执行也被张家无视。由此更能够确定张家带有的黑社会因素,这个案件本身问题极大。送未成年女孩还半夜让她打车本身就是疑点。
  抛开一些情感方面的因素和媒体的噱头,如楼主所说,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补充侦查是必要的。  但是以目前为止,支持王氏叔侄行凶的确凿证据并不存在,王氏叔侄与被害人同乘一车是事实,即使被害人身上存在王氏叔侄的DNA也不足为凭。胃内食物可以证明被害人死亡时仍与王氏叔侄共处,但是不足以证明王氏叔侄是凶手。  尽管王氏叔侄仍有嫌疑,但是当初在无精斑,无目击证人,无凶器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单纯的依靠口供将王氏叔侄判刑存粹是草菅人命,至少应先认定当初的审判是错判。
  冷静分析 丝丝入扣 很有道理 关注
  一问潘向军:滥用职权、构陷他人,是谁给您的权利?  三份司法鉴定,本案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无效鉴定。 这三份司法鉴定分别是:1、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第一份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但受检者名字被故意错写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同时在重伤结论后刻意括弧备注:“ 加强功能锻炼,可望减轻”;2、天台县人民法院日出具的【2001】天法活3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证书(以下简称第二份鉴定),鉴定结论轻伤;3、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日出具的浙人伤鉴(2001)第2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第三份鉴定),鉴定结论重伤。  以上三份鉴定,抛开鉴定文书的实质内容不谈,单就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形式而言,就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应认定鉴定书无效,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理由如下: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用章”。第42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或者超越职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依此规定,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既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字或签章,又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章。回顾上述三份司法鉴定:第一份鉴定,鉴定人处仅有打印字体显示鉴定人为法医陈栖亭,但陈栖亭本人未在鉴定人处签名(或签章),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二份虽鉴定人处显示有凗清树私人签章,但同同第一份一样,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三份鉴定虽落款处显示有鉴定机构签章,但文书所载显示的四位鉴定人无一人在该文书上签名或签章,并且也同样没有签发人签字。这清楚说明三份鉴定是无效鉴定,不具备证据效力。  三份鉴定形式上的重大瑕疵,说明涉及此案的人士中,还是有些有良心的人,他们以故意的疏忽,无声抗议强权和淫威。但遗憾的是,三份无效鉴定仍被采信,我不得不在铁窗中度过四年。我2003年年底四年刑满出狱后,找到了相关鉴定人,鉴定人异口同声:鉴定文书我没有签字,其他印章的真假也不知道,你去省政法委找潘向军吧,根子在那里。  二问潘向军,挟一己之私,授意警方违法办案,是谁给您的权力?  潘建桔和范筱英的笔录内容不但和别人的相矛盾,就是和自己的也前后不一致,关于细节在此不再赘言,警方违法办案情节在此仅举一例: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害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这条规定说明“人身损害程度鉴定”和“痕迹比对及损伤工具鉴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也就是说伤害案件要刑事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人身损害程度要达到轻伤或重伤,轻微伤是不构成刑事犯罪了,只能治安处罚;二、必须证明损害后果是我郑治平过意或过失造成的,且必须排除疾病因素和其他意外叠加情况。具体到本案,其一,据以立案的人身损害鉴定为前段所述的“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该鉴定受检人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法医陈栖亭没有签字,鉴定机构没有盖章,为无效鉴定,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其二,警方刻意回避了痕迹比对和损伤工具推断鉴定,如果真是踢伤,踢得位置是右腿髌骨内侧,三根韧带断裂,需要集五个拳王泰森于一身,雷霆一击,力度不小呀,淤青总该有吧?可淤青在哪里?请大家再看看初诊病例: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病例没有记载淤青嘛,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都能看出这显然是扭伤和擦伤。无法欲盖弥彰,痕迹比对就干脆不做了,遮羞布无法要就干脆不要啦,在潘向军的眼里,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不过是厕所的草纸,哪有他权大呀。  三问潘向军:强奸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的评议结论,强令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出狱后的九年上访过程中,原中院合议庭主审法官胡恩胜当着监视陪同接访的天台法院工作人员对我说:你不要再来找我了,我真的无能为力,假如某日你能沉冤得雪,你会看到你这个案件的的案卷里,有我们合议庭成员的白纸黑字的评议结论:发回重审或宣判无罪,只是暂时你还看不到。  四问潘向军:剥夺一个在押人员的医疗救治权,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在天台看守所羁押期间,罹患肺结核(有看守所检验单原件为证),但移送监狱时,存档备查的检验单被受潘向军指使的洪昌福(时天台法院刑庭庭长,现任副院长)抽走,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医生周杰群受托之后,不但不承认我的病情,而且故意将我四五十次就诊的医疗资料和X光片毁损、灭失、与他人混淆,以试图掩盖真相{以上事实有浙司信复【2007】8号关于我信访的复核意见和浙坪监信处字【2007】第2号监狱工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证}。可怜我,多次呼吸困难,手脚抽筋,倒地不起,却不能得到对症治疗,为了谨防我得到救济,病重时,十里坪监狱不让其妻子女儿探监会见,我父亲病危时,即使天台县人民医院和城关派出所出具了告知书,也不让我回家探视,见最后一面。我罹患的肺结核若不能对症治疗,将导致生命危险,如此无耻险恶用心,如此龌蹉卑劣手段,那是要刻意致人于死地呀,这与故意杀人还有什么差别吗?可惜这帮无耻之徒,十多年了,还在继续莺歌燕舞,升官发财,真是令听者唏嘘,闻者心寒。  五问潘向军,禁止我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和禁止我的两审辩护律师许尚孝、王利虎、何达松向我提供案卷材料,是谁给你的权利?  日,做了关于要更加自觉的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讲话,提出法治中国的愿景,夏宝龙书记在就任浙江省委书记时也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美好心愿,我以为九年风雨上访路,终于能看到希望的曙光,满怀高兴愉悦的心情去法院调阅复印自己的案卷,准备再一次申诉,天台法院告知,有专门文件规定,我的案件特殊,案卷不能调阅。不得已去找三位辩护律师,三位辩护律师也一致拒绝,没办法,不能复印,你的案件上面有特殊关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复印案卷的权利,而我却偏偏被例外对待,不能享有这个权利,这是一记闷勾拳,也是一个响亮的耳光,重重的打在我这个花甲老人的脸上。潘向军,你如此肆无忌惮地区别对待,如此猖狂行径,打的难道仅仅是我的脸吗?打的更是夏宝龙“法治浙江”的脸面,打的更是“法治中国”的脸面吧!   潘向军、洪昌福,窦娥被斩,血溅白绫,六月飞雪,我因一邻里纠纷,不幸沦为你们权利网中随时可以捏死的一只蚂蚁,是你们权利铁幕中的囚徒。虽幸得苟活,但已垂垂老矣,家中一楼被“死查封”十三年,幼子血癌初愈,尚无安顿,不敢也无力仗剑寻仇,以命相搏,但倘若不能雪冤于生前,死后也必哭告阎罗于地府,化身厉鬼,索魂三代,方得怨消!!!  上访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工人西路75号  日
  谁 给 您 的 权 利  五问浙江省政法委官员潘向军  案件起因:1997年2月,浙江省天台县原皮革厂公开拍卖地基使用权,每间地基宽为三米五,天台县南屏乡村民郑治平(我)中标一间地基,天台县城关镇石寨路女教师潘建桔中标两间地基,郑潘两家中间还有两间地基由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中标 ,因为测绘错误,我,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两家的地基实际面积少于合同面积。因此,我和原农业局局长女婿两家相约一起找县政府退回地基或索要补偿。潘建桔的两间地基北面为丁字路口,一条大马路垂直正对两地基,无论怎么开门,马路都直冲北门,从风水角度来说不吉利,因此潘建桔也想趁机把地基退给县政府,一度也和我们两家一起去找过政府。 在与政府协商的过程中,原农业局局长女婿发现潘建桔这个邻居不好相处,在2000年初拿到现金补偿后,便将两间地基卖给了我,并协助我办了过户手续。由此导致我与潘建桔两家地基毗邻连接,我在东面,潘建桔在西面。潘建桔退地基不成,便打起了我的主意。2000年初,我开始施工建房,没几天,潘建桔和丈夫朱岩根突然闯入工地,抢走施工工具,强逼停工,要求我让她一部分地基给她,我向前与朱岩根理论,潘建桔从我身后举起三角铁耙朝我头上砸下来,幸亏旁边的工人眼明手快,用铁锹将铁耙隔开,潘随即又猛扑上来,在我的左手上狠咬一口,我报了110 ,也不得已停工一个多月。复工没几天,潘建桔又突然纠集二十多个混黑道的流氓地痞冲入我家的工地,狂挖乱打,强迫停工,无理要求我无偿让出一部分地基给她,我无奈找人调解,被迫让了十二厘米给潘建桔,潘建桔才同意我继续施工。潘建桔房子宽度本应是七米,因强抢了我十二厘米,现在实际宽度为七米一二。  由于我的房子建成在先,且左右两边没有参照物,泥水工去问潘建桔,潘也没有向我提供建房参数,待潘建桔家建成后,发现我家的房子比潘建桔家的房子高了大约十公分,两家因为房子又第三次发生纠纷:日上午,潘建桔携丈夫朱岩根,另邀请社会闲散人员丁再义(现已脑中风死亡,卒时约五十出头)守在我房子前约十米的弄堂中间,待我出现后边质问边抓住就打,我抽身就往家跑,潘建桔等三人穷追猛打,朱、丁二人直接追进了我的家里,在我屋里争吵了大约一分钟的样子,便听到外面潘建桔喊受伤了。追打过程中落在后面的潘建桔踩上我家北门门口的小沙堆,因体型微胖且穿的是高跟鞋,滑倒受伤。  潘建桔.随即被送去医院,天台县人民医院接诊,初诊病例记载为:一般状可,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我因头背胸三处均被打伤,衬衣也被撕烂,也即时向110报警,民警张道仁接警却不予理睬,不予处理。  日,时隔九天之后,事情峰回陡转,浙江省政法委任职的官员潘向军利用职权,伙同指使原天台县法院刑庭庭长、现任法院副院长洪昌福(潘建桔是其干女儿的奶妈)和原天台县公安局副局长齐军民(此人系洪昌福的大舅子,日至4月10日之间,天台当地黑恶势力团伙头子何健纠集二十多人先后四次砍杀天台县平桥镇溪头蒋村叶贤虎一家,致叶贤虎和其子叶豪杰重伤,作案时三台运输工具中的一台,浙JG3911号轿车,即是此君的坐骑,)非法干预邻里纠纷,授意天台县城关派出所违法立案。随即天台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张道仁和王哲峰领命按既定目标罗织证人证言,威逼利诱两家邻居范筱英和十三岁小孩严弘作伪证、并非法炮制假鉴定以此彻底颠覆案件事实,致使我先后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以其在被潘建桔和朱岩根从背后用力拉牢时,后踢一脚,致潘建桔右膝三根韧带断裂,构成重伤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01)天刑初字第188号和(2001)台刑一终字第232号]。  经咨询骨科专家,依据医学和人体结构力学的原理分析,致使一人一根韧带断裂,需要有几百公斤力,郑治平人往前面跑,脚往后踢,即使受过专业训练,也不可能超过一百公斤力,导致三根韧带同时断裂,外力打击需要上千公斤力。(一公斤力是指一公斤重量在一平方厘米上形成的压强,上千公斤力就意味着是一吨以上的重量压在一平方厘米上。拳王泰森一拳的最佳纪录是500磅,换算为公斤力也就是227公斤力。
  一问潘向军:滥用职权、构陷他人,是谁给您的权利?  三份司法鉴定,本案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无效鉴定。 这三份司法鉴定分别是:1、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第一份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但受检者名字被故意错写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同时在重伤结论后刻意括弧备注:“ 加强功能锻炼,可望减轻”;2、天台县人民法院日出具的【2001】天法活3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证书(以下简称第二份鉴定),鉴定结论轻伤;3、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日出具的浙人伤鉴(2001)第2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第三份鉴定),鉴定结论重伤。  以上三份鉴定,抛开鉴定文书的实质内容不谈,单就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形式而言,就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应认定鉴定书无效,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理由如下: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用章”。第42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或者超越职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依此规定,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既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字或签章,又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章。回顾上述三份司法鉴定:第一份鉴定,鉴定人处仅有打印字体显示鉴定人为法医陈栖亭,但陈栖亭本人未在鉴定人处签名(或签章),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二份虽鉴定人处显示有凗清树私人签章,但同同第一份一样,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三份鉴定虽落款处显示有鉴定机构签章,但文书所载显示的四位鉴定人无一人在该文书上签名或签章,并且也同样没有签发人签字。这清楚说明三份鉴定是无效鉴定,不具备证据效力。  三份鉴定形式上的重大瑕疵,说明涉及此案的人士中,还是有些有良心的人,他们以故意的疏忽,无声抗议强权和淫威。但遗憾的是,三份无效鉴定仍被采信,我不得不在铁窗中度过四年。我2003年年底四年刑满出狱后,找到了相关鉴定人,鉴定人异口同声:鉴定文书我没有签字,其他印章的真假也不知道,你去省政法委找潘向军吧,根子在那里。  二问潘向军,挟一己之私,授意警方违法办案,是谁给您的权力?  潘建桔和范筱英的笔录内容不但和别人的相矛盾,就是和自己的也前后不一致,关于细节在此不再赘言,警方违法办案情节在此仅举一例: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害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这条规定说明“人身损害程度鉴定”和“痕迹比对及损伤工具鉴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也就是说伤害案件要刑事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人身损害程度要达到轻伤或重伤,轻微伤是不构成刑事犯罪了,只能治安处罚;二、必须证明损害后果是我郑治平过意或过失造成的,且必须排除疾病因素和其他意外叠加情况。具体到本案,其一,据以立案的人身损害鉴定为前段所述的“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该鉴定受检人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法医陈栖亭没有签字,鉴定机构没有盖章,为无效鉴定,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其二,警方刻意回避了痕迹比对和损伤工具推断鉴定,如果真是踢伤,踢得位置是右腿髌骨内侧,三根韧带断裂,需要集五个拳王泰森于一身,雷霆一击,力度不小呀,淤青总该有吧?可淤青在哪里?请大家再看看初诊病例: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病例没有记载淤青嘛,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都能看出这显然是扭伤和擦伤。无法欲盖弥彰,痕迹比对就干脆不做了,遮羞布无法要就干脆不要啦,在潘向军的眼里,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不过是厕所的草纸,哪有他权大呀。  三问潘向军:强奸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的评议结论,强令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出狱后的九年上访过程中,原中院合议庭主审法官胡恩胜当着监视陪同接访的天台法院工作人员对我说:你不要再来找我了,我真的无能为力,假如某日你能沉冤得雪,你会看到你这个案件的的案卷里,有我们合议庭成员的白纸黑字的评议结论:发回重审或宣判无罪,只是暂时你还看不到。  四问潘向军:剥夺一个在押人员的医疗救治权,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在天台看守所羁押期间,罹患肺结核(有看守所检验单原件为证),但移送监狱时,存档备查的检验单被受潘向军指使的洪昌福(时天台法院刑庭庭长,现任副院长)抽走,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医生周杰群受托之后,不但不承认我的病情,而且故意将我四五十次就诊的医疗资料和X光片毁损、灭失、与他人混淆,以试图掩盖真相{以上事实有浙司信复【2007】8号关于我信访的复核意见和浙坪监信处字【2007】第2号监狱工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证}。可怜我,多次呼吸困难,手脚抽筋,倒地不起,却不能得到对症治疗,为了谨防我得到救济,病重时,十里坪监狱不让其妻子女儿探监会见,我父亲病危时,即使天台县人民医院和城关派出所出具了告知书,也不让我回家探视,见最后一面。我罹患的肺结核若不能对症治疗,将导致生命危险,如此无耻险恶用心,如此龌蹉卑劣手段,那是要刻意致人于死地呀,这与故意杀人还有什么差别吗?可惜这帮无耻之徒,十多年了,还在继续莺歌燕舞,升官发财,真是令听者唏嘘,闻者心寒。  五问潘向军,禁止我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和禁止我的两审辩护律师许尚孝、王利虎、何达松向我提供案卷材料,是谁给你的权利?  日,做了关于要更加自觉的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讲话,提出法治中国的愿景,夏宝龙书记在就任浙江省委书记时也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美好心愿,我以为九年风雨上访路,终于能看到希望的曙光,满怀高兴愉悦的心情去法院调阅复印自己的案卷,准备再一次申诉,天台法院告知,有专门文件规定,我的案件特殊,案卷不能调阅。不得已去找三位辩护律师,三位辩护律师也一致拒绝,没办法,不能复印,你的案件上面有特殊关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复印案卷的权利,而我却偏偏被例外对待,不能享有这个权利,这是一记闷勾拳,也是一个响亮的耳光,重重的打在我这个花甲老人的脸上。潘向军,你如此肆无忌惮地区别对待,如此猖狂行径,打的难道仅仅是我的脸吗?打的更是夏宝龙“法治浙江”的脸面,打的更是“法治中国”的脸面吧!   潘向军、洪昌福,窦娥被斩,血溅白绫,六月飞雪,我因一邻里纠纷,不幸沦为你们权利网中随时可以捏死的一只蚂蚁,是你们权利铁幕中的囚徒。虽幸得苟活,但已垂垂老矣,家中一楼被“死查封”十三年,幼子血癌初愈,尚无安顿,不敢也无力仗剑寻仇,以命相搏,但倘若不能雪冤于生前,死后也必哭告阎罗于地府,化身厉鬼,索魂三代,方得怨消!!!  上访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工人西路75号  日
  张飚退休前是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被认为是浙江冤案平反的“幕后英雄”。作为一个监狱检查官,他并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这个就是冤案,不能证明罪犯是无罪的。他可以据罪犯年年喊冤而同情并支持复查,但不能在这些复查没有充分的情况下就说是冤案、罪犯无罪。且他为何把案件拖就要快退休时推动这个事件,背后大有可挖。  张家叔侄关系力量巨大,司法生效判决都可以不执行,京华时报采访受害人王冬家人,王家未得一分钱赔偿,杭州公安局曾去张家强制执行无功而返。
  看了这个信息,更坚信我判断是黑社会集体作案胁迫卖淫,对于勾某某能够忽略其承租房三居室有多个女人当中还有受害人同学这个事实,说明警方有保护伞,而王某应当也是叔侄俩输送给杭州黑帮成员勾某某的,他们认识。  
  任大,今日说法报道了这个案子当年的一些细节.cn/s/blog_48b0d37b0102etxw.html  好象是冤案的可能性很大,关键证据如此不足,如何定案呢
  这个案件的时代背景-----人们或舆论对政法委体系的乱象已经到达难以容忍的地步。 包庇黑社会、保护伞等等。是改整顿这个体系了。
  此案应该引起法律人的深思。
  谁 给 您 的 权 利  五问浙江省政法委官员潘向军  案件起因:1997年2月,浙江省天台县原皮革厂公开拍卖地基使用权,每间地基宽为三米五,天台县南屏乡村民郑治平(我)中标一间地基,天台县城关镇石寨路女教师潘建桔中标两间地基,郑潘两家中间还有两间地基由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中标 ,因为测绘错误,我,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两家的地基实际面积少于合同面积。因此,我和原农业局局长女婿两家相约一起找县政府退回地基或索要补偿。潘建桔的两间地基北面为丁字路口,一条大马路垂直正对两地基,无论怎么开门,马路都直冲北门,从风水角度来说不吉利,因此潘建桔也想趁机把地基退给县政府,一度也和我们两家一起去找过政府。 在与政府协商的过程中,原农业局局长女婿发现潘建桔这个邻居不好相处,在2000年初拿到现金补偿后,便将两间地基卖给了我,并协助我办了过户手续。由此导致我与潘建桔两家地基毗邻连接,我在东面,潘建桔在西面。潘建桔退地基不成,便打起了我的主意。2000年初,我开始施工建房,没几天,潘建桔和丈夫朱岩根突然闯入工地,抢走施工工具,强逼停工,要求我让她一部分地基给她,我向前与朱岩根理论,潘建桔从我身后举起三角铁耙朝我头上砸下来,幸亏旁边的工人眼明手快,用铁锹将铁耙隔开,潘随即又猛扑上来,在我的左手上狠咬一口,我报了110 ,也不得已停工一个多月。复工没几天,潘建桔又突然纠集二十多个混黑道的流氓地痞冲入我家的工地,狂挖乱打,强迫停工,无理要求我无偿让出一部分地基给她,我无奈找人调解,被迫让了十二厘米给潘建桔,潘建桔才同意我继续施工。潘建桔房子宽度本应是七米,因强抢了我十二厘米,现在实际宽度为七米一二。  由于我的房子建成在先,且左右两边没有参照物,泥水工去问潘建桔,潘也没有向我提供建房参数,待潘建桔家建成后,发现我家的房子比潘建桔家的房子高了大约十公分,两家因为房子又第三次发生纠纷:日上午,潘建桔携丈夫朱岩根,另邀请社会闲散人员丁再义(现已脑中风死亡,卒时约五十出头)守在我房子前约十米的弄堂中间,待我出现后边质问边抓住就打,我抽身就往家跑,潘建桔等三人穷追猛打,朱、丁二人直接追进了我的家里,在我屋里争吵了大约一分钟的样子,便听到外面潘建桔喊受伤了。追打过程中落在后面的潘建桔踩上我家北门门口的小沙堆,因体型微胖且穿的是高跟鞋,滑倒受伤。  潘建桔.随即被送去医院,天台县人民医院接诊,初诊病例记载为:一般状可,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我因头背胸三处均被打伤,衬衣也被撕烂,也即时向110报警,民警张道仁接警却不予理睬,不予处理。  日,时隔九天之后,事情峰回陡转,浙江省政法委任职的官员潘向军利用职权,伙同指使原天台县法院刑庭庭长、现任法院副院长洪昌福(潘建桔是其干女儿的奶妈)和原天台县公安局副局长齐军民(此人系洪昌福的大舅子,日至4月10日之间,天台当地黑恶势力团伙头子何健纠集二十多人先后四次砍杀天台县平桥镇溪头蒋村叶贤虎一家,致叶贤虎和其子叶豪杰重伤,作案时三台运输工具中的一台,浙JG3911号轿车,即是此君的坐骑,)非法干预邻里纠纷,授意天台县城关派出所违法立案。随即天台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张道仁和王哲峰领命按既定目标罗织证人证言,威逼利诱两家邻居范筱英和十三岁小孩严弘作伪证、并非法炮制假鉴定以此彻底颠覆案件事实,致使我先后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以其在被潘建桔和朱岩根从背后用力拉牢时,后踢一脚,致潘建桔右膝三根韧带断裂,构成重伤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01)天刑初字第188号和(2001)台刑一终字第232号]。  经咨询骨科专家,依据医学和人体结构力学的原理分析,致使一人一根韧带断裂,需要有几百公斤力,郑治平人往前面跑,脚往后踢,即使受过专业训练,也不可能超过一百公斤力,导致三根韧带同时断裂,外力打击需要上千公斤力。(一公斤力是指一公斤重量在一平方厘米上形成的压强,上千公斤力就意味着是一吨以上的重量压在一平方厘米上。拳王泰森一拳的最佳纪录是500磅,换算为公斤力也就是227公斤力。
  一问潘向军:滥用职权、构陷他人,是谁给您的权利?  三份司法鉴定,本案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无效鉴定。 这三份司法鉴定分别是:1、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第一份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但受检者名字被故意错写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同时在重伤结论后刻意括弧备注:“ 加强功能锻炼,可望减轻”;2、天台县人民法院日出具的【2001】天法活3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证书(以下简称第二份鉴定),鉴定结论轻伤;3、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日出具的浙人伤鉴(2001)第2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第三份鉴定),鉴定结论重伤。  以上三份鉴定,抛开鉴定文书的实质内容不谈,单就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形式而言,就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应认定鉴定书无效,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理由如下: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用章”。第42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或者超越职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依此规定,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既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字或签章,又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章。回顾上述三份司法鉴定:第一份鉴定,鉴定人处仅有打印字体显示鉴定人为法医陈栖亭,但陈栖亭本人未在鉴定人处签名(或签章),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二份虽鉴定人处显示有凗清树私人签章,但同同第一份一样,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三份鉴定虽落款处显示有鉴定机构签章,但文书所载显示的四位鉴定人无一人在该文书上签名或签章,并且也同样没有签发人签字。这清楚说明三份鉴定是无效鉴定,不具备证据效力。  三份鉴定形式上的重大瑕疵,说明涉及此案的人士中,还是有些有良心的人,他们以故意的疏忽,无声抗议强权和淫威。但遗憾的是,三份无效鉴定仍被采信,我不得不在铁窗中度过四年。我2003年年底四年刑满出狱后,找到了相关鉴定人,鉴定人异口同声:鉴定文书我没有签字,其他印章的真假也不知道,你去省政法委找潘向军吧,根子在那里。  二问潘向军,挟一己之私,授意警方违法办案,是谁给您的权力?  潘建桔和范筱英的笔录内容不但和别人的相矛盾,就是和自己的也前后不一致,关于细节在此不再赘言,警方违法办案情节在此仅举一例: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害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这条规定说明“人身损害程度鉴定”和“痕迹比对及损伤工具鉴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也就是说伤害案件要刑事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人身损害程度要达到轻伤或重伤,轻微伤是不构成刑事犯罪了,只能治安处罚;二、必须证明损害后果是我郑治平过意或过失造成的,且必须排除疾病因素和其他意外叠加情况。具体到本案,其一,据以立案的人身损害鉴定为前段所述的“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该鉴定受检人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法医陈栖亭没有签字,鉴定机构没有盖章,为无效鉴定,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其二,警方刻意回避了痕迹比对和损伤工具推断鉴定,如果真是踢伤,踢得位置是右腿髌骨内侧,三根韧带断裂,需要集五个拳王泰森于一身,雷霆一击,力度不小呀,淤青总该有吧?可淤青在哪里?请大家再看看初诊病例: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病例没有记载淤青嘛,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都能看出这显然是扭伤和擦伤。无法欲盖弥彰,痕迹比对就干脆不做了,遮羞布无法要就干脆不要啦,在潘向军的眼里,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不过是厕所的草纸,哪有他权大呀。  三问潘向军:强奸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的评议结论,强令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出狱后的九年上访过程中,原中院合议庭主审法官胡恩胜当着监视陪同接访的天台法院工作人员对我说:你不要再来找我了,我真的无能为力,假如某日你能沉冤得雪,你会看到你这个案件的的案卷里,有我们合议庭成员的白纸黑字的评议结论:发回重审或宣判无罪,只是暂时你还看不到。  四问潘向军:剥夺一个在押人员的医疗救治权,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在天台看守所羁押期间,罹患肺结核(有看守所检验单原件为证),但移送监狱时,存档备查的检验单被受潘向军指使的洪昌福(时天台法院刑庭庭长,现任副院长)抽走,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医生周杰群受托之后,不但不承认我的病情,而且故意将我四五十次就诊的医疗资料和X光片毁损、灭失、与他人混淆,以试图掩盖真相{以上事实有浙司信复【2007】8号关于我信访的复核意见和浙坪监信处字【2007】第2号监狱工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证}。可怜我,多次呼吸困难,手脚抽筋,倒地不起,却不能得到对症治疗,为了谨防我得到救济,病重时,十里坪监狱不让其妻子女儿探监会见,我父亲病危时,即使天台县人民医院和城关派出所出具了告知书,也不让我回家探视,见最后一面。我罹患的肺结核若不能对症治疗,将导致生命危险,如此无耻险恶用心,如此龌蹉卑劣手段,那是要刻意致人于死地呀,这与故意杀人还有什么差别吗?可惜这帮无耻之徒,十多年了,还在继续莺歌燕舞,升官发财,真是令听者唏嘘,闻者心寒。  五问潘向军,禁止我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和禁止我的两审辩护律师许尚孝、王利虎、何达松向我提供案卷材料,是谁给你的权利?  日,做了关于要更加自觉的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讲话,提出法治中国的愿景,夏宝龙书记在就任浙江省委书记时也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美好心愿,我以为九年风雨上访路,终于能看到希望的曙光,满怀高兴愉悦的心情去法院调阅复印自己的案卷,准备再一次申诉,天台法院告知,有专门文件规定,我的案件特殊,案卷不能调阅。不得已去找三位辩护律师,三位辩护律师也一致拒绝,没办法,不能复印,你的案件上面有特殊关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复印案卷的权利,而我却偏偏被例外对待,不能享有这个权利,这是一记闷勾拳,也是一个响亮的耳光,重重的打在我这个花甲老人的脸上。潘向军,你如此肆无忌惮地区别对待,如此猖狂行径,打的难道仅仅是我的脸吗?打的更是夏宝龙“法治浙江”的脸面,打的更是“法治中国”的脸面吧!   潘向军、洪昌福,窦娥被斩,血溅白绫,六月飞雪,我因一邻里纠纷,不幸沦为你们权利网中随时可以捏死的一只蚂蚁,是你们权利铁幕中的囚徒。虽幸得苟活,但已垂垂老矣,家中一楼被“死查封”十三年,幼子血癌初愈,尚无安顿,不敢也无力仗剑寻仇,以命相搏,但倘若不能雪冤于生前,死后也必哭告阎罗于地府,化身厉鬼,索魂三代,方得怨消!!!  上访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工人西路75号  日
  谁 给 您 的 权 利  五问浙江省政法委官员潘向军  案件起因:1997年2月,浙江省天台县原皮革厂公开拍卖地基使用权,每间地基宽为三米五,天台县南屏乡村民郑治平(我)中标一间地基,天台县城关镇石寨路女教师潘建桔中标两间地基,郑潘两家中间还有两间地基由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中标 ,因为测绘错误,我,原农业局局长的女婿两家的地基实际面积少于合同面积。因此,我和原农业局局长女婿两家相约一起找县政府退回地基或索要补偿。潘建桔的两间地基北面为丁字路口,一条大马路垂直正对两地基,无论怎么开门,马路都直冲北门,从风水角度来说不吉利,因此潘建桔也想趁机把地基退给县政府,一度也和我们两家一起去找过政府。 在与政府协商的过程中,原农业局局长女婿发现潘建桔这个邻居不好相处,在2000年初拿到现金补偿后,便将两间地基卖给了我,并协助我办了过户手续。由此导致我与潘建桔两家地基毗邻连接,我在东面,潘建桔在西面。潘建桔退地基不成,便打起了我的主意。2000年初,我开始施工建房,没几天,潘建桔和丈夫朱岩根突然闯入工地,抢走施工工具,强逼停工,要求我让她一部分地基给她,我向前与朱岩根理论,潘建桔从我身后举起三角铁耙朝我头上砸下来,幸亏旁边的工人眼明手快,用铁锹将铁耙隔开,潘随即又猛扑上来,在我的左手上狠咬一口,我报了110 ,也不得已停工一个多月。复工没几天,潘建桔又突然纠集二十多个混黑道的流氓地痞冲入我家的工地,狂挖乱打,强迫停工,无理要求我无偿让出一部分地基给她,我无奈找人调解,被迫让了十二厘米给潘建桔,潘建桔才同意我继续施工。潘建桔房子宽度本应是七米,因强抢了我十二厘米,现在实际宽度为七米一二。  由于我的房子建成在先,且左右两边没有参照物,泥水工去问潘建桔,潘也没有向我提供建房参数,待潘建桔家建成后,发现我家的房子比潘建桔家的房子高了大约十公分,两家因为房子又第三次发生纠纷:日上午,潘建桔携丈夫朱岩根,另邀请社会闲散人员丁再义(现已脑中风死亡,卒时约五十出头)守在我房子前约十米的弄堂中间,待我出现后边质问边抓住就打,我抽身就往家跑,潘建桔等三人穷追猛打,朱、丁二人直接追进了我的家里,在我屋里争吵了大约一分钟的样子,便听到外面潘建桔喊受伤了。追打过程中落在后面的潘建桔踩上我家北门门口的小沙堆,因体型微胖且穿的是高跟鞋,滑倒受伤。  潘建桔.随即被送去医院,天台县人民医院接诊,初诊病例记载为:一般状可,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我因头背胸三处均被打伤,衬衣也被撕烂,也即时向110报警,民警张道仁接警却不予理睬,不予处理。  日,时隔九天之后,事情峰回陡转,浙江省政法委任职的官员潘向军利用职权,伙同指使原天台县法院刑庭庭长、现任法院副院长洪昌福(潘建桔是其干女儿的奶妈)和原天台县公安局副局长齐军民(此人系洪昌福的大舅子,日至4月10日之间,天台当地黑恶势力团伙头子何健纠集二十多人先后四次砍杀天台县平桥镇溪头蒋村叶贤虎一家,致叶贤虎和其子叶豪杰重伤,作案时三台运输工具中的一台,浙JG3911号轿车,即是此君的坐骑,)非法干预邻里纠纷,授意天台县城关派出所违法立案。随即天台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张道仁和王哲峰领命按既定目标罗织证人证言,威逼利诱两家邻居范筱英和十三岁小孩严弘作伪证、并非法炮制假鉴定以此彻底颠覆案件事实,致使我先后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以其在被潘建桔和朱岩根从背后用力拉牢时,后踢一脚,致潘建桔右膝三根韧带断裂,构成重伤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01)天刑初字第188号和(2001)台刑一终字第232号]。  经咨询骨科专家,依据医学和人体结构力学的原理分析,致使一人一根韧带断裂,需要有几百公斤力,郑治平人往前面跑,脚往后踢,即使受过专业训练,也不可能超过一百公斤力,导致三根韧带同时断裂,外力打击需要上千公斤力。(一公斤力是指一公斤重量在一平方厘米上形成的压强,上千公斤力就意味着是一吨以上的重量压在一平方厘米上。拳王泰森一拳的最佳纪录是500磅,换算为公斤力也就是227公斤力。
  一问潘向军:滥用职权、构陷他人,是谁给您的权利?  三份司法鉴定,本案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无效鉴定。 这三份司法鉴定分别是:1、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第一份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但受检者名字被故意错写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同时在重伤结论后刻意括弧备注:“ 加强功能锻炼,可望减轻”;2、天台县人民法院日出具的【2001】天法活3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证书(以下简称第二份鉴定),鉴定结论轻伤;3、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日出具的浙人伤鉴(2001)第2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第三份鉴定),鉴定结论重伤。  以上三份鉴定,抛开鉴定文书的实质内容不谈,单就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形式而言,就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应认定鉴定书无效,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理由如下: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用章”。第42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或者超越职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依此规定,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既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字或签章,又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章。回顾上述三份司法鉴定:第一份鉴定,鉴定人处仅有打印字体显示鉴定人为法医陈栖亭,但陈栖亭本人未在鉴定人处签名(或签章),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二份虽鉴定人处显示有凗清树私人签章,但同同第一份一样,没有签发人签字,鉴定机构章仅盖在页首文件名称处,落款处没有盖章;第三份鉴定虽落款处显示有鉴定机构签章,但文书所载显示的四位鉴定人无一人在该文书上签名或签章,并且也同样没有签发人签字。这清楚说明三份鉴定是无效鉴定,不具备证据效力。  三份鉴定形式上的重大瑕疵,说明涉及此案的人士中,还是有些有良心的人,他们以故意的疏忽,无声抗议强权和淫威。但遗憾的是,三份无效鉴定仍被采信,我不得不在铁窗中度过四年。我2003年年底四年刑满出狱后,找到了相关鉴定人,鉴定人异口同声:鉴定文书我没有签字,其他印章的真假也不知道,你去省政法委找潘向军吧,根子在那里。  二问潘向军,挟一己之私,授意警方违法办案,是谁给您的权力?  潘建桔和范筱英的笔录内容不但和别人的相矛盾,就是和自己的也前后不一致,关于细节在此不再赘言,警方违法办案情节在此仅举一例: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害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这条规定说明“人身损害程度鉴定”和“痕迹比对及损伤工具鉴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也就是说伤害案件要刑事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人身损害程度要达到轻伤或重伤,轻微伤是不构成刑事犯罪了,只能治安处罚;二、必须证明损害后果是我郑治平过意或过失造成的,且必须排除疾病因素和其他意外叠加情况。具体到本案,其一,据以立案的人身损害鉴定为前段所述的“天台县公安局日出具的天公(2000)活检字第27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活体检验报告)”,该鉴定受检人为“泮建桔”,而非“潘建桔”,法医陈栖亭没有签字,鉴定机构没有盖章,为无效鉴定,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其二,警方刻意回避了痕迹比对和损伤工具推断鉴定,如果真是踢伤,踢得位置是右腿髌骨内侧,三根韧带断裂,需要集五个拳王泰森于一身,雷霆一击,力度不小呀,淤青总该有吧?可淤青在哪里?请大家再看看初诊病例:右膝肿胀,内侧甚,右膝内侧至拇指处皮肤擦伤,出血。病例没有记载淤青嘛,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都能看出这显然是扭伤和擦伤。无法欲盖弥彰,痕迹比对就干脆不做了,遮羞布无法要就干脆不要啦,在潘向军的眼里,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不过是厕所的草纸,哪有他权大呀。  三问潘向军:强奸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的评议结论,强令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出狱后的九年上访过程中,原中院合议庭主审法官胡恩胜当着监视陪同接访的天台法院工作人员对我说:你不要再来找我了,我真的无能为力,假如某日你能沉冤得雪,你会看到你这个案件的的案卷里,有我们合议庭成员的白纸黑字的评议结论:发回重审或宣判无罪,只是暂时你还看不到。  四问潘向军:剥夺一个在押人员的医疗救治权,是谁给您的权利?  我在天台看守所羁押期间,罹患肺结核(有看守所检验单原件为证),但移送监狱时,存档备查的检验单被受潘向军指使的洪昌福(时天台法院刑庭庭长,现任副院长)抽走,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医生周杰群受托之后,不但不承认我的病情,而且故意将我四五十次就诊的医疗资料和X光片毁损、灭失、与他人混淆,以试图掩盖真相{以上事实有浙司信复【2007】8号关于我信访的复核意见和浙坪监信处字【2007】第2号监狱工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证}。可怜我,多次呼吸困难,手脚抽筋,倒地不起,却不能得到对症治疗,为了谨防我得到救济,病重时,十里坪监狱不让其妻子女儿探监会见,我父亲病危时,即使天台县人民医院和城关派出所出具了告知书,也不让我回家探视,见最后一面。我罹患的肺结核若不能对症治疗,将导致生命危险,如此无耻险恶用心,如此龌蹉卑劣手段,那是要刻意致人于死地呀,这与故意杀人还有什么差别吗?可惜这帮无耻之徒,十多年了,还在继续莺歌燕舞,升官发财,真是令听者唏嘘,闻者心寒。  五问潘向军,禁止我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和禁止我的两审辩护律师许尚孝、王利虎、何达松向我提供案卷材料,是谁给你的权利?  日,做了关于要更加自觉的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讲话,提出法治中国的愿景,夏宝龙书记在就任浙江省委书记时也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美好心愿,我以为九年风雨上访路,终于能看到希望的曙光,满怀高兴愉悦的心情去法院调阅复印自己的案卷,准备再一次申诉,天台法院告知,有专门文件规定,我的案件特殊,案卷不能调阅。不得已去找三位辩护律师,三位辩护律师也一致拒绝,没办法,不能复印,你的案件上面有特殊关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复印案卷的权利,而我却偏偏被例外对待,不能享有这个权利,这是一记闷勾拳,也是一个响亮的耳光,重重的打在我这个花甲老人的脸上。潘向军,你如此肆无忌惮地区别对待,如此猖狂行径,打的难道仅仅是我的脸吗?打的更是夏宝龙“法治浙江”的脸面,打的更是“法治中国”的脸面吧!   潘向军、洪昌福,窦娥被斩,血溅白绫,六月飞雪,我因一邻里纠纷,不幸沦为你们权利网中随时可以捏死的一只蚂蚁,是你们权利铁幕中的囚徒。虽幸得苟活,但已垂垂老矣,家中一楼被“死查封”十三年,幼子血癌初愈,尚无安顿,不敢也无力仗剑寻仇,以命相搏,但倘若不能雪冤于生前,死后也必哭告阎罗于地府,化身厉鬼,索魂三代,方得怨消!!!  上访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工人西路75号  日
  追究那位女神探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立案庭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2009年8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北戴河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讲话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然而,现在有一件事情比这这种现象更怕: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在“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个老上访户。日上午,因造房子纠纷,我一人被西邻潘建桔与其丈夫朱岩根及帮凶丁再义三人追打。追打中潘自己擦到摔伤。门诊病历也显示潘是“右膝内侧至足第一趾数处皮肤擦伤,出血……”。但潘仗着其把天台法院刑庭庭长洪昌福干女儿奶养大的关系,诬告陷害是我踢伤了她。在洪昌福的活动下,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台刑一终字232号附带民事裁定维持(2001)天刑初字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  日,浙江高院作出(2002)浙高法刑申字1033号答复驳回了我的申诉。  232号裁定是完全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1、潘的“踢伤”根本就不存在。其当天的住院门诊病历显示是“数处擦伤”。依据25号《文证审查意见》以我“踢伤”其为由维持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2、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说我一脚踢在其“右膝处”,证人范筱英却证明我踢在其“脚上”;潘建桔和证人丁再义说“当时只有其二人与朱岩根、范筱英在场”,证人褚玉珠和其儿子严弘却证明“他们母子二人当时也在现场”……………。依据这些证据维持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条(一)项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1)…………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而本案正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非常符合这两项法定重新审判情形和一项改判情形!  这说明:1033号《答复》驳回我的申诉也是错误的!但是,日,最高法立案一庭却作出(2011)刑监字153-1号《通知》,通知我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全国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下称:《纪要》)附件二、《最高法院关于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1条都规定:法庭制作的诉讼文书,必须加盖本院印章。而该153-1号《通知》不是加盖的院印,是加盖的立案一庭的印章。  《纪要》第23条还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而153-1号《通知》却用 :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讼法》204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这样一句套话,通知我不对此案提起再审。为什么不符合?没有说。根本没有答复我提出的“病历是擦伤鉴定凭啥说是踢伤…”等,这明显是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我。答非所诉!  法律规定驳回通知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要加盖院印,立案一庭却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不加盖院印;这明显是在故意违反规定!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不是我一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人越来越多!  如果说地方法院枉法裁判,成千上万的访民来京上访是群众对最高法抱有希望。那么,最高法立案一庭这种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无疑是毁灭了群众对司法的希望,而且是正在把群众的不满情绪往北京汇聚。这明显是在亡党亡国!  由此,毛泽东主席生前一直在努力遏制的周期律,正在被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变成现实。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在被最高法立案一庭拆毁。太可怕了!  我请求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制止这件事情的继续,让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依法司法、依法对232号裁定进行再审改判我无罪。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上 访 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我可提供申诉材料和证据、欢迎法学及有识之士垂询 日
  教训深刻。不能依法独立办案  
  为什么网上没有有关的判决书呢?法院至少应该把原审和改判的判决书公开,如果还要标榜依法的话。
  最高法院立案庭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2009年8月,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北戴河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讲话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然而,现在有一件事情比这这种现象更怕: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在“故意违反规定亡党亡国”!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个老上访户。日上午,因造房子纠纷,我一人被西邻潘建桔与其丈夫朱岩根及帮凶丁再义三人追打。追打中潘自己擦到摔伤。门诊病历也显示潘是“右膝内侧至足第一趾数处皮肤擦伤,出血……”。但潘仗着其把天台法院刑庭庭长洪昌福干女儿奶养大的关系,诬告陷害是我踢伤了她。在洪昌福的活动下,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1)台刑一终字232号附带民事裁定维持(2001)天刑初字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4年。  日,浙江高院作出(2002)浙高法刑申字1033号答复驳回了我的申诉。  232号裁定是完全错误的!主要表现在:  1、潘的“踢伤”根本就不存在。其当天的住院门诊病历显示是“数处擦伤”。依据25号《文证审查意见》以我“踢伤”其为由维持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2、门诊病历记载是“擦伤”,《文证审查意见》却说是“踢伤”;潘建桔说我一脚踢在其“右膝处”,证人范筱英却证明我踢在其“脚上”;潘建桔和证人丁再义说“当时只有其二人与朱岩根、范筱英在场”,证人褚玉珠和其儿子严弘却证明“他们母子二人当时也在现场”……………。依据这些证据维持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二)项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条(一)项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1)…………刑事案件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导致错判的”。而本案正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罪与非罪认定明显错误。非常符合这两项法定重新审判情形和一项改判情形!  这说明:1033号《答复》驳回我的申诉也是错误的!但是,日,最高法立案一庭却作出(2011)刑监字153-1号《通知》,通知我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全国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下称:《纪要》)附件二、《最高法院关于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1条都规定:法庭制作的诉讼文书,必须加盖本院印章。而该153-1号《通知》不是加盖的院印,是加盖的立案一庭的印章。  《纪要》第23条还规定:驳回申请再审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总的要求是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进行批驳,正确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答复。  而153-1号《通知》却用 :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讼法》204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这样一句套话,通知我不对此案提起再审。为什么不符合?没有说。根本没有答复我提出的“病历是擦伤鉴定凭啥说是踢伤…”等,这明显是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我。答非所诉!  法律规定驳回通知不能采取格式化的方式答复、要加盖院印,立案一庭却用格式化的方式答复、不加盖院印;这明显是在故意违反规定!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不是我一个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人越来越多!  如果说地方法院枉法裁判,成千上万的访民来京上访是群众对最高法抱有希望。那么,最高法立案一庭这种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无疑是毁灭了群众对司法的希望,而且是正在把群众的不满情绪往北京汇聚。这明显是在亡党亡国!  由此,毛泽东主席生前一直在努力遏制的周期律,正在被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变成现实。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在被最高法立案一庭拆毁。太可怕了!  我请求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制止这件事情的继续,让最高法院立案一庭依法司法、依法对232号裁定进行再审改判我无罪。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上 访 人:郑治平  联系电话:  我可提供申诉材料和证据、欢迎法学及有识之士垂询 日
  实名举报河北省大城县平舒镇戴裴庄村党支部书记,无人管,百姓维权难!  我于日在网上收到回复,关于我举报代裴庄村党支部书记苑志成贪污腐败的问题。  我注意到大城县平舒镇的回复完全不是事实,按照平舒镇所调查的结果,回复来看,苑志成不但不是贪官,反而是个清官,无论所作的一切都是合法的合理的,全部是按上级的指示和老百姓的利益而做的。真是天大的笑话,请问平舒镇领导:  (1)你们所谓的调查都是找的谁调查的?  (2)你们所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3)关于韩家坟的土地你们去现场丈量了吗?  (4)关于苑志成所种杨树占地你们去现场看了吗?  (5)宅基地是17处吗,你们核实了吗?我举报材料上有所有填宅基地的实名人啊,怎么这么好调查的事都调查不清呢?  在这里我不敢说平舒镇的部分领导在苑志成的问题上欺上瞒下,充当保护伞,但是你们是一级政府,是老百姓的父母官,要为百姓撑腰,为百姓做主吧,希望上级领导要把百姓的呼声当做一回事,对我们所反映的事实,认真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我再声明一下,查不清事实决不罢休,如果我所举报有半点虚假,我愿负法律责任。  下面我就平舒镇回复给上级的所谓的调查结果说我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等问题一一做反驳和说明。  (1)代裴庄的土地租给河南棉农是330亩,其中有郑皮庄41.6亩,从2003年包给河南棉农李玉华种棉花,并和李玉华鉴定了真假租赁合同,假合同对村民是150元一亩,而真合同是197元一亩,李玉华种了三年走后由其它合伙人又种了一年,每亩地的租金有李玉华的证明为证。李玉华到期后又租给了河南棉农租种到现在,二期租金是300元以上,你们可问一下各村的土地租金的行情,为什么调查组会得出每亩100元的价格,现实吗?可信吗?那个村可以以100元的价格向外租地?这十年的租金是100多万,你十七万多的数是从哪得来的,是从被举报人那得来的吧?实际向外租赁了多少亩地你们分明没有丈量过,要不怎么315亩还包括郑皮庄的土地呢?说这元全部用在村街道上了,也不是事实。再有请领导们和调查组来我村评估下我村的街道从张皮庄到我村用的了这么多钱吗?上级不是给补钱了吗,就是没补也不用这么多钱吧,再说修砖路时也向村民收了不少钱啊,有车的户都集资了,这又是从哪得的数据呢?还全部入账,代裴庄账上有没有钱平舒镇会不知道吗?(注:李玉华实际的租金为两份合同的总合即每亩347元,第二年以后为247元。)  (2)关于苑志成家种的杨树,我做如下说明  苑志成家厂子东的杨树是他家的不假,可厂子路南的树是村民的再种耕地,大堤南边堤沟子地也是村民在种耕地,是苑志成用集体的土地和这几户调换以后自家种的树,县里参观后可以将在种耕地改成种树吗,县里可以让村民在口粮田改成种树而美化环境吗,太说不过去了吧。说什么为了增加村民的收入请问调查组,2013年9月底苑志成伐卖了好多树,卖的钱入账了吗,村民的收入在哪了。  下面为种树而被调地村民的实名。  蔡文昌、代文生、蔡大雨、蔡留成、蔡留记、蔡建立、苑乃青、蔡领田、蔡义田等。  (3)关于县修公路占用韩家坟三亩地的事,白洋桥通大城的公路占用了代裴庄几亩耕地,县里给了代裴庄多少补偿呢,村民有知情权吧,可我们看到的补偿是为苑志成通往原食品厂修了一条柏油路,这你们调查了吗?  (4)关于韩家坟卖地给八方的举报内容,回复举报的调查结果是这样说的该地块总面积约4.8亩,紧挨八方村由于村民走路、放杂物、倾倒垃圾等。  以上调查结果全部是需假的,从这里不难看出根本没去调查。  (1)被卖耕地不是回复中所说的是4.8亩,而是10亩,东西约55米,南北122米,如果调查组去调查了,为什么不丈量一下呢,为什么会给出个4.8亩这个数呢,平舒镇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错误。  (2)韩家坟耕地东边紧挨八方村不假,由于村民走路,放杂物,倾倒垃圾请问这是调查的谁,谁在大白天说瞎话,耕地在出卖之前一直是苑志成租赁河南棉农在种棉花,怎么会有人在地上走成了路呢,地的北边就是小土路啊,谁会在耕地里放杂物呢,还说地里有人倾倒垃圾,这分明是苑志成自己说的鬼话。  我可以提供此地没有填土之前的原貌录像,照片以多次寄给过有关部门,你们看看上面有什么垃圾杂物和小路吗,上面所有的就是干了的棉花柴,如果领导还不信,我们可以实地检验,用挖掘机苑志成说什么地方有垃圾我们可以挖出来看看,到底有没有垃圾,挖掘费用我出资。  从卖地到挖大堤的土卖给八方村苑志成共贪污50余万元,问下八方村民土填宅基地是哪买的土,土地局在苑志成拉土时给停过,这几十万也入账了吗,又用于村里的什么支出了,也该找个理由吧?  就在前几天,9月28日为了使卖韩家坟的土地更加合理化,手续完善化,苑志成把写好的材料,让电工代学会、会计蔡文昌找部分人签字,来证明卖地时村民和部分党员是同意的,他们是违心的,可又不敢不签,他们是苑瑞喜、代瑞田、苑占强、苑泽金、邱广起、代石领、蔡文秀、代学会、吴文通、吴柏万,你们可以调查这些人是怎么签的这些事,话又说回来,即是村民同意卖地,为什么调查结果不是10亩,而是4.8亩,而卖地的收入哪去了,如果是村民都同意就可以随便卖村里的耕地吗?随便卖地就没人管吗?说的过去吗?合法吗?不难看出这就是苑志成自己在调查自己。  (3)关于大堤上的树卖了7万元,就算是卖了7万元钱去哪了,说什么和郑皮庄村民发生纠纷和这7万联系上呢,那是他私人的矛盾,是苑志成的儿子打了郑海军,给了郑海军2万元,苑志成家以后无论有什么事花的钱都得村民出吗?现在的法律有这一条吗?书记家的事就是村民的事,是这样吗?  (4)关于宅基地,不是回复中的17处,而是48处,划宅基地收费元,如给办宅基证可多收500元,即4500元,10000元的还没给办过证,这些都全部入账了吗?回复说宅基地的款全部入账,用于村里的正常支出,请问村里的正常支出是什么能说明吗,可为什么无论什么公共设施的修理,机井坏了都的向村民集资,没有一回是村里账上的钱拿出来修的,你们查一下代裴庄账上有收入吗,几百万元的收入哪去了,还全部下账,这是事实吗?代裴庄集资的钱修井的票苑志成用去充账例支出,不信查账看有没有,当时的会计有蔡福田(已故)、邱广起,卖宅基地共收入270000元。下面划宅基地人名单。  苑志成2处,蔡峰军2处,苑泽全1处,苑文革1处  蔡建立1处,蔡胜利1处,代德升1处,苑泽通1处  苑泽强1处、黄春利1处,吴占军1处  吴伯利1处,蔡文昌1处,黄春英2处,苑占强1处  苑瑞喜1处,黄春杰1处,苑和生1处,代书新2处  苑志磊1处,苑志军1处,苑志林1处,代石领2处  代俊领2处,邱广起1处,苑泽东2处 每处4000元  苑泽桐几处不详  蔡义田2处8000元,苑泽辉1处10000元  吴柏林1处10000元,吴向军1处10000元  蔡留记1处10000元,苑泽通四处40000元  苑文革1处10000元,苑海军1处10000元  黄春杰1处10000元,苑明明1处10000元  蔡建立1处10000元。  (5)关于财务不公开,1999年供电局20000元,畜牧局20000元,县医院的钱只花了一部分用于装修村两委会址,还有其它单位的帮扶款,什么时候向村民公开过,有谁知道,所有的收入代裴庄村民知道吗,你们来我村找每户问问,问过吗?调查过吗?  平舒镇的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没有见过有上级调查组来过我村,不能听被举报人的一面之词,请上级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  我请求让平舒镇回避,因个别领导对我举报苑志成非常不满意,我明显感到平舒镇个别领导找我谈话对我施加压力,必要时我可提供证据。  平舒镇代裴庄村民共产党员 吴柏振  电话:
  浙江省高法司法黑暗必须深挖!!!
  有兴趣用多余时间兼职么。我们主要是给淘宝卖家提高信誉值的,拍下的东西都是用卖家给的红包付款的,感兴趣可以看下我空间日志,我qq,说说里有工资图,可以看日志进我们工作平台,多劳多得的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全国有多少个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