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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一算之市政工程造价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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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一图一算之市政工程造价
出版时间: 2010年02月
开本: 16开
定价: 29.80 元
《一图一算之市政工程造价》主要内容包括有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湖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中“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以规则—案例—算量的方式,对市政工程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作了较详细的解答说明。《一图一算之市政工程造价》最大的特点是实际操作性强,列举的是与实际相接近的典型案例,便于读者解决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图一算之市政工程造价》可供市政工程造价人员参考使用,也可供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参考使用。前言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1.1 总说明
1.2 挖一般土方
1.3 挖沟槽土方
1.4 挖基坑土方
1.5 竖井挖土方
1.6 暗挖土方
1.7 挖淤泥
1.8 挖沟槽石方
1.9 挖基坑石方
1.11 土石方的运输
1.12 土石方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区别
第二章 道路工程
2.1 总说明
2.2 路基处理
2.3 道路基层
2.4 道路面层
2.5 人行道及其他
2.6 交通管理设施
2.7 道路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区别
第三章 桥涵护岸工程
3.1 总说明
3.2 桩基工程
3.3 现浇混凝土工程
3.4 预制混凝土工程
3.5 砌筑工程
3.6 挡墙、护坡工程
3.7 立交箱涵
3.8 钢结构工程
3.9 装饰工程
3.10 其他工程
3.11 桥涵护岸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区别
第四章 隧道工程
4.1 总说明
4.2 隧道岩石开挖
4.3 岩石隧道衬砌
4.4 盾构掘进
4.5 管节顶升、旁通道
4.6 隧道沉井
4.7 地下连续墙
4.8 混凝土结构
4.9 沉管隧道
4.10 隧道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区别
第五章 市政管网工程
5.1 总说明
5.2 管道铺设
5.3 阀门、水表、消火栓安装
5.4 井类、设备基础及出水口
5.5 构筑物
5.6 设备安装
5.7 市政管网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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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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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目 录
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江干线船舶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长期制约着长江航运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提高船舶技术水平,提高干线航道和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减少船舶污染,迫切要求尽快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2003年8月,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通告》,拉开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序幕.
2006年11月,原交通部与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2009年7月,交通运输会同财政部和八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到2013年年底,通过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使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5%以上,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提高10%以上,长江干线货运船舶的平均吨位达到1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安全技术性能明显提高.
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政府将对过闸小吨位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长江干线老旧船舶提前退出市场,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补贴.
推进长江内河船型标准化有利于提高长江航道和三峡大坝船闸(含葛洲坝船闸)的通过能力,充分发挥水运基础设施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减少船舶污染,保护环境;可以提高港口机械对船舶装卸的适应程度,从而提高船舶装卸效率,缩短船舶在港停时,提高内河航运的综合竞争力,对于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致船东的公开信
船东朋友们:
长江是我国第一,世界第三大河,干流流经七省二市,是我国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对促进地区间物资流通和流域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江干线船舶平均吨位小,船型杂乱,部分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长期制约着长江航运竞争力的充分发挥和发展后劲.为了提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满足安全,经济,环保的总体要求,迫切要求尽快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2003年8月,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通告》,拉开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序幕.
2006年11月,原交通部与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十一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
为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的目标,2009年7月,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和八省二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决定从日起,禁止600总吨(含)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在日至日期间,政府对600总吨(含)以下过闸船舶提前退出航运市场,长江干线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货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客运船舶提前退出市场,三峡库区现有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适当的补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正在筹集专项资金,制定经济鼓励政策,用于现有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
长江沿线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闸管理和船舶检验部门,将依照各自的职责,制订和完善相关规定,对禁止通过三峡船闸或进入三峡库区的船舶,不予签证放行,不予安排通过船闸,同时为标准船型和优选船型的选用提供便利.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涵盖了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和长江主要支流干支直达运输船舶,针对长江上游和中下游不同区域特点,将采用不同的推进政策,请广大船东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http://www./,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中国水运报,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等渠道,留意相关政策及措施,资金补贴办法和相关工作动态.船东朋友也可随时向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咨询.
各位船东朋友,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运力结构调整,是一件有利于船东有利于国家的重要工程,意义重大,希望广大船东朋友们积极支持,热情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建设长江黄金水道,发展现代长江航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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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上诉人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火电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辉、被上诉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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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火电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辉、被上诉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金堂,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柱,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辉(又名张保泰、张保太),男,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5号楼308号。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杨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悦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峰,男,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环城西路火电二公司东院32号楼215号。
上诉人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火电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辉、被上诉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新辉于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火电二公司、建安公司立即支付其防腐工程款2703000元及利息20000元(自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判令王峰负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解放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火电二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火电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金堂、赵柱,被上诉人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师悦敏、何红乔,被上诉人张新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当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经火电二公司审核同意,建安公司进入沁北电厂施工现场。张新辉带领张为功等人,在建安公司(即土建四组)参与施工。日,火电二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石灰储存间、澄清池、药品储存间及地下泵房、中水提升泵房、中水配电间、清水池及变孔隙滤池、中水处理站围墙工程、1#循环水泵房部分建筑工程。工程内容为:混凝土垫层、基础、主体混凝土框架、建筑砌筑、装修等完成该项工程的相关定额说明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部分土方开挖和回填,含定额内规定的检验及实验费用。建安公司委托闪波为代理人具体负责施工相关事宜。因投标清单中未包含中水处理站图纸中设计的GFVC防腐涂料施工,火电二公司于日出具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称已经审定防腐工程技术施工方案,经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马小忠审核,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日审批同意,日出具工程联系单,称已于日将GFVC材料进场,经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马小忠审核,华能沁北发电有限公司于日同意施工单位采购GFVC防腐材料。2007年10月,张新辉与沁阳中科协商,拟用沁阳中科的名义承揽GFVC防腐砂浆工程,并草拟了合同,沁阳中科在上面加盖了公章。张新辉和郭小学带领工人进行GFVC防腐砂浆的施工。日、10月12日,为张新辉施工的郭小学先后从解放区车站街景明建材商店购进白水泥和石英砂,10月26日、10月29日、11月2日,郭小学先后三次从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大)购买GFVC防腐砂浆24吨,单价3500元/吨,合计价款840000元,北京荣大出具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具体的施工配比。日,郭小学与张新辉签订协议,约定由郭小学代为催要防腐工程款,但催要未果。中水处理站工程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施工期间,张新辉及注明张新辉的工人在建安公司领取工资、生活费等合计255100元。因建安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济源市人民政府清欠办清欠,建安公司于日、31日向张为功等人发放了工资。截止2008年4月,火电二公司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5940715元。经河南蓬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沁北电厂中水处理站土建部分人工费及GFVC防腐砂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沁北电厂中水处理站土建工程所需人工费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GFVC防腐砂浆工程造价为元。张新辉支出评估费1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新辉称与火电二公司就GFVC签订有书面合同,但通过现有证据无法查实。火电二公司称GFVC防腐砂浆是中水处理站工程的一部分,但现有证据显示该工程在火电二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合同时尚未出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工程内容和项目就没有包括GFCV项目,因此,该项目应为新增加项目,不可能包括在原来的合同中。建安公司称该项目系其完成,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材料、组织人员施工等情况。相反,作为监理公司工程师的马小忠的证言证实是张新辉带领人员施工,且张新辉也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该项目的施工购买原材料等。因此,张新辉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可以确定。围绕GFVC工程造价,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价格应予以确认。火电二公司作为GFVC防腐砂浆工程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价款。。张新辉称王峰为GFVC防腐砂浆工程付款提供担保,证据不足。张新辉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新辉支付GFVC防腐工程款元,并自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新辉支付利息。二、驳回张新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火电二公司上诉称:一、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一是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二是原审法院主动对证人李红霞、马小忠的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火电二公司与张新辉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张新辉亦不是实际施工人。一是火电二公司将包括本案诉争在内的部分土建工程,通过合法程序分包给了建安公司,GFVC防腐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中装修部分的一小部分,《建筑施工合同》和上诉人举证的施工图上均有明确的记载,原判认定GFVC项目系新增项目系认定错误。二是火电二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了建安公司,且是包工包料,火电二公司已将大部分工程款付给了建安公司,张新辉的工人在建安公司领取了工资、生活费等费用25万元,其中有防腐工人工资,火电二公司与张新辉之间没有任何合同记录,同时,从2007年10月施工到工程结束均未有付款记录。另原判认定工程款数额有误。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第一项,驳回张新辉的起诉或发还重审。
被上诉人建安公司虽对原判提起上诉,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应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其被上诉人身份。
被上诉人张新辉答辩称:一、张新辉在一审起诉后,火电二公司未提出管辖异议,且上诉人火电二公司应经应诉,因此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体现了法院的公平、公正。因此,原判程序合法。二、张新辉和火电二公司之间不仅是实际施工人,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该GFVC防腐工程系火电二公司投标时的投标清单中未包含的漏项工程,该有火电二公司、北京中城监理公司、华能沁北发电公司日至20日共同签署的工程联系单为证。该工程系张新辉包工包料,自己垫资完成,且已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鉴于目前为尽早让上诉人还清欠款,张新辉认可了鉴定价格。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张新辉与火电二公司还是建安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张新辉的施工范围及工程款如何确认;该工程款应当如何支付。
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火电二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建安公司提供了两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四份书证。对建安公司提供的证据因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故对其提供的据以证明其上诉请求的证据,本院不予评判。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日,火电二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书,但从该合同的承包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及承包方式和结算费用等主要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主要是中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对GFVC防腐工程的施工并不明确。而火电二公司、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公司等签章的华能沁北电厂二期工程工程联系单中明确载明了“中水处理站图纸中设计的GFVC防腐涂料施工,公司投标清单中未包含GFVC防腐涂料”,在一二审庭审中,火电二公司及建安公司均不能提供由其购买GFVC材料的相关票据,且该GFVC工程确系由张新辉所施工,故在此情况下,比较双方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张新辉提供的证据对证明其主张更具优势,原判据此认定GFVC系新增项目及张新辉系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并无不当。关于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确认了鉴定机构,上诉人火电二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请求重新鉴定,因此,对该鉴定原审予以确认是正确的。火电二公司上诉提出原判程序违法,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284元,邮寄专递费30元由火电二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司园春
&&&&&&&&&&&&&&&&&&&&&&&&&&&&&&&&&&&&&&&&&&&&&&&&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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