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砍人要坐牢吗杀人怎么判

首页 >审判 > 刑事案件抑郁症男子连砍母亲二十余刀致其丧命 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09-03 21:56: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项菁
  家住浙江绍兴的冯某(化名)与丈夫离婚后,独自将患有忧郁症的儿子樊某(化名)抚养成人。但因双方产生口角之争,樊某竟连砍母亲二十余刀致其丧命。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樊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2013年,樊某与前妻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前妻发现樊某的性格十分古怪,经常出现奇怪的举动,比如半夜12点出门骑车,一直骑到凌晨三四点才回家。因双方无法正常相处,两人在2017年7月离了婚。  晚上不睡觉的樊某,白天自然起的很晚。而冯某脾气火爆,母子两人经常因为这件事发生争吵。面对母亲的责骂,樊某通常都是躺在床上不予回应。  但是日常争吵并不意味着母子关系紧张。“什么事情都是樊某母亲一手包办,哪怕是樊某做错事,她也会说儿子是对的。”据樊某前妻证实,樊某心中其实始终挂念着母亲,而母亲尽管因琐事对樊某时有指责,但也不乏溺爱。  然而就在今年3月的某天下午,悲剧还是发生了。冯某发现自己之前买下的铁皮石斛被樊某擅自送给了他人,想到儿子整天在家睡觉,恨铁不成钢的冯某对其进行了责骂。下午两点,冯某外出回来后继续责骂樊某,还将一杯凉开水泼向樊某,随后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打斗过程中,樊某顺手抄起水槽旁的菜刀,砍向冯某头部。连砍二十多刀后,冯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坐在床上发呆一个多小时后,樊某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樊某有自首情节,且患有忧郁症及心境障碍等精神疾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日前,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樊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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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但是抑郁症并不会导致行为人的认识出现错乱,依然可以辨别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抑郁症患者杀人与普通人杀人是一样的量刑标准。那么抑郁症患者杀人该怎么量刑?沈阳刑事律师为你解答  一、抑郁症患者杀人怎么量刑?抑郁症患者杀人,一般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与正常人杀人无异。至于与抑郁症相关的其他情节,法官可能酌情考虑。但是,实务中一般不认为抑郁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三、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涉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等。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刑事辩护业务,请拨打沈阳盈信刑事律师咨询电话咨询。发布于 2020-03-2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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