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区要求居家隔离费用谁出工资怎么算

  8月10日上午,南京市召开第二十一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一级调研员郁永春介绍关于“绿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

  1、“绿码”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小区、楼栋封闭封控等)实施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参照 “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由企业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2、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

  3、职工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例如: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事假、休假期满,确因防控隔离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 “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没有照这个标准执行,职工该如何维权?郁永春介绍:我们已将两个答复意见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上公布,并发至各区(园区)、江北新区人社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责令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等;也可以向市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调解双方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市及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地址、电话可在市人社局官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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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指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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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因所住社区被管控/封闭、有关部门强制隔离、黄码居家隔离等从而导致需进行隔离的,员工的工资按照下述规定支付:

一、在职员没有违反防控基本规定的先决下,不论是个人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被要求强制隔离(比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感染者、密接人员)进而造成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公司需按照正常工作状态给员工发放疫情隔离期间的薪水。

二、若是不属于被政府强行隔离,却是封锁疫区、跨地区出行、居家隔离等原因从而导致的隔离,其薪资的分发分别列为下面3种:

1、隔离期可以在家办公。当公司和员工协商后,在隔离期可以居家办公的,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发放薪资。

2、在隔离期间不可以待家办公,但是公司规定了带薪假的。当员工与企业协商后,员工可以在这期间使用带薪年假,公司需要按原本的休假制度发放工资。被隔离的天数多于原本规定的带薪假期天数的,按第3种情况发工资。

3、在隔离期间,没有办法居家工作,而且公司未设有带薪年假的。员工没有出勤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公司则按照签订的劳动协议合同上的约定支付工资;大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一个月)的,公司则改成分发生活费。不同城市生活费的标准也会各不相同,广东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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