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哄精神病人去医院家属死了如何出院?

“novax”为你分享17篇“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篇1:精神病人精彩美文

作为他的主治医生,我有必要好好了解他。于是,我在他的病房外假装与护士谈话,装作不经意地偷偷观察他。

他只有40来岁,但他看起来却像个60岁的老头,真不知命运犯下了怎样的罪恶!他神色呆板,额头上、眼角全泛起了皱纹。他不像别的病人那样,有时情绪激动。他只是很安静地不停地把水从一个容器倒进另一个。他就像一个机器,一个老化的机器——他的手在颤抖,倒的.时候总要洒出一些。这时,他似乎十分悲伤,伸出手像是想要捧起那些洒出的水,他就这样安静地不停地倒着倒着……

我已没有耐心再看,也怕再看他会觉察,于是便走了。当我与护士送去午饭时,他仍在不停地倒水。我示意护士别叫他,自己走过去坐在他对面。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水蒸发了、洒出了,终于只剩一点点了。他看着那剩下的一点点水。良久,忽然“哇”地一声哭起来。病人在发泄情绪时,绝不能干扰他,于是,我们把饭放下,就走了。

日子一天天重复着,直到三周之后。

我站在门口,他忽然叫我:“医生,进来吧!”

我走进去坐在他身边。他仍是不停地倒水。良久,才问我:“你小时候的梦想是什么?”

“唉……人就像水,放进什么样的容器,就不得不变成什么样子,我不愿意,于是……”

我开口:“但冰是坚硬的!”我拿起杯水,放进了冰箱。

第二天,我辞去了这个工作,尽管它有丰厚的薪水。

篇2:家人如何与精神病人沟通

家人与精神病人沟通的方法:积极 的心态

有不少病人家属在陪护的过程中,由于不懂得如何排解自己的精神压力,也出现了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照顾精神病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家属有一个健康、积极的心态。

首先,要正确看待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和别的疾病一样,都是一种普通的疾病,只是表现症状和治疗方法不同,不能对精神病有任何歧视。家属一定要用一颗平常心,勇敢地面对外人,自信起来,不要在意别人的眼光,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让生活过得开心幸福。

其次,要意识到精神疾病是可治的,只要积极配合医生,有很多精神病人是可以康复的。家属在陪护病人的过程中,要注重自身的心理素质培养,多与医护人员沟通,多了解心理康复过程中需要留意的事项。家属是病人最直接的接触人,如果自身心理素质不过关,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康复。在照顾病人的过程中,家属还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去舒缓自己的精神压力。家属照顾病人要耗费很多的时间精力,但不能因此就不与社会接触,应尽可能给自己创造接触美好生活的机会,比如购物、探亲访友等,让自己的心态适度放松。

最后,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全家人到医院的心理科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请心理医生为家属做心理疏导。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压办法。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家属应保持良好的情绪,做一些户外活动,学会换位思考与转移视线的方法,处理好和精神病患者的关系,不仅可以保持自己的心理健康,也可有效防止精神病患者病情的复发。

家人与精神病人沟通的方法:行为上

作为患者的家人,要帮助患者合理的安排生活,使患者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督促患者搞好个人卫生,还可以陪着患者一起进行体育锻炼,帮助患者建立良好的生活作息。

对于一些拒绝服药的患者,我们的态度要温和,要耐心的劝导患者服药,不能够强制性的灌药,否则会起到反作用。

如果患者的病情好转了一些,我们可以帮助患者进行一些文体活动,帮助患者和别人进行沟通,帮助患者建立重返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同时,整个家庭的氛围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要充分的尊重患者,要鼓励患者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不要觉得自己是个病人就什么都不行了,要帮助患者使其看见自己的优点,树立起对抗疾病的信心。

以上就是成都安定医院的为你介绍的护理精神分裂症患者需要注意的方面了,希望你在了解了以后能够对身边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引起重视。

任何一种疾病的治疗都是需要在患者出院以后进行较长一段时期的巩固的,如果在患者出院以后,就放任不管的话,患者的病情不止得不到良好的恢复,还有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

篇3:精神病人的世界的读后感.

精神病人的世界的读后感.

每个患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偏执,和以偏概全.举例来说:

患者认为他可以把握整个世界,因此他就是这个世界的作者.事实上他只能把握有关他自己的事情,无论是被送进医院,还是半年后出院.他错把自己当做整个世界.然而,[他是主角和作者]证明了[他就是世界]这个说法,反之[他就是世界]也支持了[他是主角和作者],因此该患者逃不出错误逻辑.

人的'梦境往往是现实的投影,无论是你的渴望还是恐惧,都能以反常的形象影射在梦境里.这位患者不相信任何人,最后连救了她的影子先生都反过来迫害她,这位患者童年是否遭遇过亲近的人的强权的伤害(来自父母或师长)?做连续的梦,应该是强迫症+被害妄想,小时候父母对她十分严厉吧?

录音笔能记录下谈话内容,也能快进或者快退录下来的内容,但是这不代表它能再自己的时间轴上倒退.意思是:它在8点钟记开始录音,到9点钟时,它无法倒退回7点59分时没有录音的状态.患者把错误的逻辑当成真理,又没有人愿意倾听他、纠正他,于是他愈发自负.高中生接触到“量子物理”这个词并不难,事实上我曾经的同桌就认真学习过量子物理(而且我认识她的时候,她已经不需要专业词汇字典了).给这位患者量子物理考试,如果考好了,他会更加自负;考不好,他会认为现在的科学还无法理解他.他缺乏对个人和权威的准确认识.

这本书又叫天才在左疯子在右.天才跟疯子一样执着,而对与错,也就差那么一点.

其实多考虑一下疯子的逻辑还是有问题的(问题往往出在偷换概念),不过世界观不坚定的人还真会被动摇.

只看了前3个故事,暂舒浅见.

是本精神病人访谈录,可以当异闻录来看.他们的心灵世界异于常人,形成自有的思维模式故事很有趣,被动摇的话就太嫩啦呃,我就好像有点…

里面有个叫《苹果的味道》的,我看了之后,最近这几天打算闭关呢…吃馒头,嘿嘿

篇4: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篇5:精神病人的思维方式

思维奔逸:表现为语流增快,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多见于躁狂症。

思维迟缓:患者自觉脑子变笨,反应慢,思考问题困难。患者感到“脑子不灵了”、“脑子迟钝了”,多见于抑郁症。

思维贫乏:表现为沉默少语,谈话言语空洞单调或词穷句短,见于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发育迟滞。

思维散漫:说话东拉西扯,答非所问。

思维破裂:言语支离破碎,语词杂拌。

思维中断:又称思维阻滞。患者无意识障碍,又无外界干扰等原因,思维过程突然出现中断。表现为患者说话时突然停顿,片刻之后又重新说话,但所说内容不是原来的话题。若患者有当时的思维被某种外力抽走的感觉,则称作思维被夺。两症状均为诊断精神分裂症的重要症状。

思维插入和强制性思维:思维插入指患者感到有某种思想不是属于自己的,不受他的意志所支配,是外力强行塞入其脑中。若患者体验到强制性地涌现大量无现实意义的联想,称为强制性思维。两症状往往突然出现,迅速消失。对诊断精神分裂症有重要意义。

篇6:精神病人的思维方式

首先,精神病并不是必须要存在幻觉,毕竟,存在幻觉的原因很多,一直最常见的是癫痫,视听味幻觉在他们身上也并不少见。同时,营养不良,压力过大,化学物中毒,重金属中毒,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我就不多罗列。其次,你提到的思维本身来说,是不是遵循人类的逻辑思维。从描述上来说这是肯定的。因为我们至少现在还不清楚非人类的这块特征是什么。

但从总体上来说,这样的描述只是一定程度上正确。因为即使是精神疾病患者,本身存在的幻觉也无法超脱我们之前接触过的事物以及我们的生存经验。即使是古怪离奇的幻觉或者是幻想,也无法脱离这个原则。譬如,我们如果从来没有接触过不明飞行物这种概念,那么,即使我们真犯病,我们也不可能创造出这么一个概念。如果耐心去观察他们的幻想和幻觉,都有这样的特征。只是正如你所说,他们缺乏了在幻觉和幻想当中与现实结合进行区别纠正的能力。一般称为缺乏现实检验能力。但是,这并不是指的他们就具备了逻辑思维。逻辑思维的原意就是指的原果之间的关联。他们并不存在这种关联思维。他们只是具备了关联思维的因素,或者称为模块,但缺乏将这些模块进行联结,并进行整合和现实对比的能力。所以,你会发现,他们无法形成有逻辑性的思维,也无法形成有逻辑性的语言。时常的表现是他们跳跃性的思维,跳跃性的语言。他们很可能在和你在这一秒谈论的是牛的问题,在下一秒马上就跳到马的问题上。两个问题之间毫无关联,他们更无法罗列证据来验证自己的观点,甚至他们也无法了解自己的观点是什么。从这一点来说的话,他们确实只具备了思维模式,而不具备逻辑思维联结。于是,他们并不是不能分清,而是他们根本不去分清,也并不会意识到需要去分清。另外一些人存在的是思维掏空或者是思维中断,这种感觉一般人一年出现一二次就不错,可是对于他们来说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以至于他们无法完成一句简单的对话。这种感觉非常痛苦。当事者也能体会到自己的思维出现了中断,缺失,但他们无法记忆起自己刚才说了什么,也无法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意图是什么。总的来说,精神病的表现和原因很复杂,也很繁冗。所以,正如我所说的,不是不能分清,而是他们不具备分清现实和幻想的基础。因为“能”描述的是具备了能干什么的基础并表现出来,可是他们缺乏这种基础。从这点来看的话,你的描述就是局限的了。

你的话可以拓展为:精神病人发病的时候产生幻觉,但逻辑性维本身来说,单一模块具备了现实或者是经验性,但是,他们缺乏将这些模块进行联结的条件和能力,以至于他们无法表现出具备了称得上逻辑思维的表现。

篇7: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情况自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综治办[20xx]3号文件精神,切实摸清我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底数,掌握现状,加强管理,我乡及时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拉网式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协调

收到文件后,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上级通知精神,就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摸排管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整合相关力量,实行分类排查、分级稳控,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面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管控救助工作。

二、全面摸排,摸清底数

(一)全面梳理线索,列出排查名单。排查行动开始后,驻村干部与村干部认真排查辖区范围内的精神病人,逐人列出名单。截止5月下旬,共排查出各类精神病人25人,其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5人。

(二)集中开展走访,逐门逐户排查。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为重点,开展全面深入的排查。把责任落实到各村、社区,通过调查访问、入户走访等方式,核对本地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全面掌握本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集录入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对排查发现的精神病人,认真采集了精神病人的详细信息等相关资料,逐项填写了《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登记表》,做好相关数据统计。

三、强化监管,形成合力

对排查出的精神病患者,要求各村、社区责任人与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取得联系进行谈话,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等措施。对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上报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治疗。对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又确需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同时要求对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乡、村、社区责任人、监护人”的三级管控措施,及时掌握重点对象的一举一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完善机制,确保长效

为了确保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有效控制,我乡建立和完善了四项制度:一是定期排查机制。二是上下衔接机制。三是严格保密机制。四是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问题严格倒查,进行责任追究。

(一)基层干部因业务不熟悉,对其危险性评估难以开展;

(二)社会人员流动较频繁,给排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经费保障、社会歧视,患者及其监护人难于配合等因素影响工作的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如下措施:

(一)各级干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常态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排查救助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积极与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联系,寻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人员指导进行医学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各村、社区责任人对发现的精神病人,及时登记备案。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

篇8: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次日,女方母亲知道此事,立即带女儿到温州某医院检查,证实小陈患精神分裂症,近期病情不稳定。2月9日,女方母亲以女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3月1日,经司法鉴定,认定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属慢性期,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平阳法院判决宣告女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母亲为监护人。

法院还认为,婚姻登记员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能辨认该女方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合乎情理,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自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的权力。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提出的离婚申请。该案中,民政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予以受理并准予离婚登记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篇9: 精神病人的世界的情感美文

精神病人的世界的情感美文

我的人生就像是一滩粘稠的墨水,我慢慢滑了下去,我挣扎着,我说着那些可怕的话警告自己,却还是忍不住的坠入,再也爬不起来…

6月30日,医生说我得了妄想症,那个她是我幻想出来的,可我知道,她是真的。她就是我,我爱上了我!

8月11日,眼睛里的灰色似乎更加浓重。我喘息着,不断摸索,紧靠着墙壁慢慢滑下来。墙角镜子里的自己如此让我着迷……我给她取了个名字,叫小双。第二个自己的寓意……

9月7日,我泪眼摩挲……我梦见自己的世界只有黑色。我害怕,我向前跑着,可我逃不掉了!然后我醒了。我看见前面的镜子,抚摸了上去……哭泣着描述那个轮廓,自己的轮廓!

10月5日,我只能看见那模模糊糊的黑影,那闪耀着太阳的夏天不复存在……我还是穿着厚厚的风衣,一点一点的裹紧自己。

12月30日……我终于还是陷入黑暗,没有想象中的崩溃,因为她来了。

“小双……你真的在对不对?”我开心的抱着她

“因为你相信我的存在啊!”她说着,我可以感觉到她在抚摸着我眼睛上的绷带。

“小双,我看不见了……”我又想哭泣了,可是眼腺已经枯萎,再流不出一滴泪水。

“你记得我就行了……”她抚摸我头发的动作我渐渐的感觉如此清晰……

我看着自己的尸体渐渐腐烂,变为白骨。最后才被路过的路人发现,自始至终,小双一直在我的身边陪着我。

是啊!我是孤独……孤独的爱上了自己!

篇10:如何处理精神病人上访的意见

关于如何处理精神病人上访的意见

目前,在日益繁杂的信访工作中,除土地纠纷、待遇保障以及各类维权信访以外,精神病人的信访行为近年来大幅度增加。不仅增加了信访工作的工作量,而且还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精神病人难以沟通并且其行为带有不可预测性,常规的接访方式通常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就需要工作人员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来迎合当前信访形势带来的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做好当前精神病人的接访以及处理工作,使之能够得到有效安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近几年信访工作的重头戏。

通过整理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信访案件,找到了两起比较经典的精神病人闹访案例:

案件一:居住在敦化市的王某,前几年,每到春秋两季,每天都会长时间的在市政府门前破口大骂,高喊政府对他不公,要求政府公平对待他,给予他幸福。不论信访工作人员上前劝解,还是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王某都会恶意辱骂、拳脚相加,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十几年前,王某妻子与其离婚,导致王某精神崩塌,从而认为政府对他不公,破坏了他的家庭,要求政府让前妻与他复婚,让他重组家庭,获得幸福。在王某第一次到信访局闹访的时候,工作人员就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得知王某前妻因为经常受到家暴,所以才离的婚。后信访部门积极与街道、社区协调,帮助王某治疗、让其逐渐接触社会,经过近三年的治疗,王某才基本康复。

案件二: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张某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因该人年轻时与别人发生口角,头部被重伤,从而性格越来越孤僻,逐渐演变成妄想症,在发病时,总会感觉别人要加害他。长期以来,张某虽然受到家人以及街道的看管,但仍旧时常发生到信访部门闹访,有时更会发生伤人事件。后经过精神医院治疗,只能通过药物以及来自家人的关爱才能基本控制病情。

从这两起案件不难发现,此类上访者,通常文化水平低,素质差,无法制观念。长期以来,精神病人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况,特别是在贫困、偏远等地区,精神病患者由于经济原因,得不到医治,在没有亲情的爱护下,长期不与人沟通,加之行为编激,存在心理障碍,长久压抑下,就时常出现精神病人大闹某某信访单位,并出手伤人等现象,给各级信访部门的接访、处访造成异常的难度。

为此信访部门在切实解决信访问题、保护此类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处理方式上,应当有针对性的对策。就如何有效解决精神病患者引发的上访问题,以及非正常上访现象的发生。并且通过接访,达到依法处访、劝访、教育和疏导使其息访,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此类信访情况,有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文关怀,采取措施预防。对待此类特殊人群上访时,不应推三阻四、推诿扯皮。面对精神病人来访案件,信访工作人员难免感到恐惧,但不应歧视精神病患者。先要联系家属使其得到控制,然后通过家属代为诉求来解决问题,不可再让精神病人来到信访部门上访、闹访。对于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上访人员,由相关部门详细调查此类特殊人群上访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上访,如属正当理由上访,也应通过联系其家人代为处理的`方式来达到接访、处访的目的,避免精神病人上访发生极端行为,信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监护人给予必要的看管,防止其他不可控的行为发生,由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履行监护责任,要做到经常性与其监护人沟通,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加以关怀,使其能够稳定情绪,安心等待处理结果;但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有暴力倾向的精神患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做出后,经公安机关批准,应强制送往有关精神医疗机构、安康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和康复。如:一旦出现患有精神疾病的非正常上访人员时,鉴定明确上访人患有严重精神病,应当由监护人监管,无监护人、生活没有保障的,则需要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做到人不漏管、户不漏登。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协调配合。精神病人非正常上访的预防和处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在确定患有精神病人员有上访倾向时,应当及时预防和处理。信访部门要与各部门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建立“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沟通,形成密切配合、资源共享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此类特殊人群非正常上访的收治和监管工作。总的来说,精神病人非正常上访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因此对精神病人非正常上访的稳控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一个有效的防范救助机制,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四、加强便民措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非正常上访的精神病患者,往往起初是由于自身病情的不重视以及自卑情绪,加之其身体和生活的双重负担,最终导致病情恶化,发生行为失控等现。因此要想集中、彻底的预防和处理精神病患者的非正常上访现象,我们就要启动源头预防机制:通过对其进行细致的关怀,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帮助精神病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相关部门可以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精神病人收治的经费保障规定要求,将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请求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内,由民政局、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统筹,保障精神病人能够接受良好的医治条件。只有保证保证这些,让此类特殊人群感受到政府关怀,才能够做到源头防控,从而有效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

五、加强日常关怀,营造温馨环境。协调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加强对其日常管理与关怀,鼓励其接触社会,改善病人的精神状态,同时结合家庭治疗与护理.病人可与家人团聚,得到亲人的照顾,同时家庭可为病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享受着家庭的温暖。还可以广泛地接触社会和现实生活,也可适当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或手工艺活动等,慢慢与周围环境接触,逐渐改善精神状态,避免因长期自闭导致的与社会隔绝引起的精神衰退,鼓励精神病人融入社会,消除对社会的报复心理,从而避免发生闹访、非正常上访现象发生。

篇11:精神病人的高考写作热点话题

关于精神病人的高考写作热点话题

2017关于精神病人的高考写作热点话题

武汉砍人案带出的社会问题

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在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与面馆老板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持面馆菜刀,将面馆老板姚某头颅砍下。案发的过程无需描绘,因为太过血腥,以至于许多转发现场照片的微博都收到了网警的删贴提示。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将菜刀又放回了面馆的桌子上,然后坐在店里的角落等着警察抓捕。按理说案件顺利告破,剩下的是双方家属的悲痛和对嫌疑人启动司法程序。

然而,经过媒体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有四川省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这就意味着因为有精神病,胡某依法将免于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可是真正执行起来却存在难度,精神病的鉴定结果向来会引发争议,人们通常不愿相信那些手段残忍的罪犯是精神病患者,因为那会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比如6月20日,在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闯红灯宝马轿车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节,造成两人当场死亡。而那位当时将车开到时速近200公里的司机,被鉴定为“其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引起轩然大波。不管最后的真相如何,都让公众对于精神鉴定深怀戒心。

况且即使是真有精神病,如果其监护人无力看管,政府也不具备强制医疗条件时,这些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便仍然有伤害他人的可能,所以这些无人管束的精神病人,便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精神疾病的治疗具有时间长、难度大、易反复等特点,需要有专门的医疗机构,而目前的现实是医院数量不足,经费不足,床位不足,从业人员也不足,这就导致大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治疗,不但增加其家庭负担,也给社会带来危害,所以政府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增加医疗设施建设,让那些有暴力倾向或造成严重暴力后果的精神病人能得到专业的医疗,即使法律不能制裁他们,也能将其强制收治,这样不但能让他们得到好的治疗,能减少社会危害,还能让那些妄图通过假装精神病人逃避法律惩罚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然而问题是究竟要发生多少次精神病人暴力伤人案件才能让相关部门反思自己的麻木呢?

篇12:试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试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方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和司法化。本文拟对该程序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对实践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程序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条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须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违法性特征,该行为若是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则已经构成犯罪。第二,该行为侵犯的法益:一是公共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决定权等权利及其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该类行为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并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对象条件。该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实施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不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无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是指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具体到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危险性条件可以通过如下表征进行判定:第一,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生理状况、精神病的性质、有否危害社会行为史等。第二,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包括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性质,暴力行为的手段、方式、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刑法规范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8条是有关强制医疗的实体规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是程序规范,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和实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有关强制医疗规定的重要程序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设定强制医疗程序,对刑法强制医疗实体规范提供了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赋予了强制医疗以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了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公开进行,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其防卫社会、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二)新刑事诉讼法从行为条件上合理限缩了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

1.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行为条件。《刑法》第18条对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条件规定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着重强调了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在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这三种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18条的规定,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表现而不是危害结果作为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前提。另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损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刑法规定的理解更为准确合理,但由于刑法规定仅以危害结果作为强制医疗的行为条件,几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均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导致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危害的法益上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了限定,合理限缩了符合强制医疗程序条件的对象范围,使强制医疗程序更具可操作性。首先,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明确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其次,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明确了行为人侵害的法益范围。这种立法方式一方面消除了刑法实体规范对强制医疗条件表述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也没有突破刑法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刑法规范的有序实施。

(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延续了刑法有关选择性适用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秉承选择性适用原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也可不予以强制医疗。那么如何判别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呢?笔者认为,这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自由裁量。主要考虑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两个方面。对于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的,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看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一律要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

(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及案卷材料实现,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实体认定进行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对于不符合要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后,行为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第二,对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的程序进行监督。(1)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鉴定程序违法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3)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当适用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在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过程中变相拘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4)对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未移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没有移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移送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移送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移送。

(二)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处理方式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者裁定,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够以抗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责,只能够“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

第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派员出庭支持本院的申请。原因有三:其一,出庭是对强制医疗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其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则打破了刑事诉讼控辩力量的平衡。其三,检察机关不出庭,将导致强制医疗程序演变成人民法院直接向精神病人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容易滋生权力滥用。

第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决定强制医疗的活动进行监督。由于该种情形处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意见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不宜强制医疗的意见。

第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收到强制医疗机构的解除意见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解除申请后,有义务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对解除意见或解除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意解除或不宜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重点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生活处遇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强制医疗对象提供适当的饮食、休息条件,是否提供适当的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机会等进行监督;第二,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医疗手段是否适当,是否及时转换医疗措施,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对象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等进行监督;第三,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保障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对象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根据其治疗和恢复状况依照规定享有会见、通信权利等进行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信息联网等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实现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实时、实地监督;(2)建立独立巡视制度。即通过检察官或者人民监督员对强制医疗场所进行定期但事先不通知的巡视、访问的方式进行监督;(3)通过参与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的定期诊断评估进行监督。非现场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评估记录等书面材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篇13:天才的精神病人--《天才在左,疯子在右》

什么是天才,什么是疯子?我想很多人都是这样回答的——天才就是高智商,疯子就是神经病。仿佛一个在天,一个在地,永远不可能有交集。读完《天才在左,疯子在右》这本书,也许会改变很多人对这两者的看法。

本书的封页有些诡异,在一块长方形内有许多众人所看不懂的奇怪的画中,左右两边各有半块人脸的影子,大概代表天才和疯子的关系吧。作者高铭耗时四年,深入医院精神科、公安部诸多神秘机构,得以与数百名精神病人直接接触,最终产生了—国内第一本精神病人访谈手记。

书中讲述了作者与多位精神病人接触的经历,每一个故事都简单明了,又扑朔迷离。所有的故事清楚到让人感觉身临其境。在作者所接触到的患者中,有研究哲学、心理学、人体、生物学、宗教、量子物理学、符号学、玛雅文明的各种各样的人,还有一些多重人格者,“永生者”,“小说”家以及惧怕梦境、细菌甚至是月亮的人。作者将每个人物的形象、性格和已知的内心世界刻画得栩栩如生,仿佛他们就在你眼前与你交谈。由此可见,作者在收集素材与写作上下了很大功夫,才让我们读者阅读时体会到了一种特别的乐趣。

精神病人中很多有自己的思想,也很清楚自己在想什么,甚至很多想法是很有科学性的,就像书中的“四维虫子”和“时间的尽头”等节所提到的,患者的思维是很严密的,所讲到的量子力学也是有根有据的,讲述时思路清晰严谨,若是在大学课堂讲课,相信是很有资深教授的范儿的。但是这样的人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人们把他们当成疯子,只是因为他们的思想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若是人们能宽容地对待这样的思想,换个角度来看“精神病人”一些天马行空式的想法,或许他们就是坐在研究院的科学家了。

天才和疯子有时只是时代的差别,如果在一千多年前有人整天拿电脑,航天飞机什么的来说事,人们肯定也觉得他们是疯子,可是在今天,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对此有丝毫的质疑,它们都成为了现实。再如,尼采,梵高,爱因斯坦等天才都有不被大家所理解的时候。梵高也因自己的画风和当时的主流不同而不被大家所待见,后来也进了精神病院。但现在,梵高所有作品都价格不菲。

许多天才都是埋没在人们的质疑声中,坚信真理的天才,只有碰上相信真理的人,真理才会发出金光,造福于人类。天才若是生不逢时,便也成了疯子。因此,部分精神病人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天才,只是不被理解而已。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不过一念之间。

篇14:精神病人上诉案引出的法律问题论文

精神病人上诉案引出的法律问题论文

被告人闫某因对政府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产生不满情绪,遂持刀闯入政府办公大楼将一名干部砍伤(轻伤),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二年。闫某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二审法院委托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闫某确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仍处于疾病期。

二审期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程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大,但却直接影响诉讼的进行和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仔细斟酌,发现许多办案思路和习惯并没有真正体现法律的本意。

一、首先,精神病人能否仅以自己的名义上诉?显然不能,既然不能,是否应该否认其提出上诉的效力,按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导致一审判决的生效呢?这样做,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妥当。本案被告人闫某一审时未予鉴定,是按其神志正常下判的,宣判时被告人当即表示要上诉(宣判笔录中记载),一审法院依法将案件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受理后,在讯问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本人并不愿意上诉,是其近亲属(一审辩护人,不是法定代理人)未经其同意提出上诉的,而且唯一的上诉请求就是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虽然在鉴定前暂时还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其为精神病人,但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病史,多年来一直病休在家,单位和居委会均按精神病人对待,因此,鉴于这种状况,不应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个人意思表示判断处理,更不能据此简单地否认其上诉的有效性。尽管最终其亲属未征得其同意而以其名义提出上诉,是因为亲属一直认为其是精神病人,且在一审时即已提出鉴定申请。而究竟是否有病乃至承担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还不得而知,只能存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暂按有病处理为宜。程序上的小小瑕庇完全可以合理补救:即征求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其同意上诉,便会产生对上诉的有效性予以追认的效果,本案则继续审理;如其不同意上诉,则上诉无效,原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总之,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以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剥夺了被告人享有的诉权,表面上看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实际上未贯彻疑案从轻的原则,由于机械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这样一种现象:个案正义未能实现,却连普遍正义也丢掉了。疑案从轻的.原则不仅仅要体现在实体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而且还要在程序的操作上亦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全面的展示现代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文明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上诉案件审理中,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出现新的事实和重要证据,应发回一审重新审理,这样控辩双方对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各抒己见,当庭质证、认证,宣判后,不服者皆可上诉或抗诉,有利于双方特别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并非每案必须发回重审,如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先由原审法院组织鉴定。如鉴定没有病,则维持一审判决;如鉴定有病,则只能发回重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发不发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如经过开庭审理,并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一审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完全可以在二审判决结案;如有异议,再发不迟。具体理由如下:

《刑诉法》189条(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闫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时即已申请精神病鉴定,但未予准许。二审鉴定后,闫某确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和鉴定结论等新的证据均无异议,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亦无分歧意见,依法改判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如此,即使不发回重审,不走一审程序,也不会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而且在实体上,使被告人尽早获得公正的判决,客观上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其合法的权利,符合立法精神和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

篇15:吉林省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社会精神病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

(二)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刑事法律;

(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四)不强制医疗将会继续危害社会。

篇16:吉林省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的专门医院(即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

第六条 安康医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 二条规定情形的精神病人,凭据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文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批准文书,实施强制医疗。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 二条规定情形和不具备本条规定文书的,不予强制医疗。

第七条 安康医院应当按照性别,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分别实行强制医疗。对其的诊治和管理应当认真负责,并且符合卫生部门的医疗常规。对于女性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条 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任何人不得侮辱、歧视、体罚、虐待,不得使用警械。对其身体的约束,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经安康医院确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已经临床治愈的,应当出院。

第十条 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康医院确认,可以中止强制医疗:

(一)病情缓解稳定,对社会暂时无危害;

(二)患有危及生命的躯体疾病;

(三)患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四)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监护能力,提出中止强制医疗的申请,并经批准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精神病人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应当出具证明,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手续,将其领回。

第十二条 中止强制医疗的情形消失时,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其送回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安康医院应当作出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并于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死亡通知书,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处理善后事宜,同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死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对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

逾期不申请有关机关处理、又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死者尸体的,死者尸体由安康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生活和医疗费用的负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或者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按照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负担:

(二)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未参加医疗保险以及本条第一项规定负担的不足部分,由其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三)本人或者家属无经济来源,没有负担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自愿提供费用,要求对其进行高标准的诊治和护理的,安康医院应当在符合强制医疗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其要求,并将费用的使用情况告知提供费用者。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第 七条或者第 八条规定以及安康医院工作人员在强制医疗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7:精神病人的康复与医学模式的转变

摘要:目的:随着生物医学模式-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精神病人的康复问题亦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将现代医学模式贯穿于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治及康复的总过程,才能切实提高精神病人的生命质量,实现其真正的健康。

关键词:医学模式;精神残疾;康复

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辩证地提示了人的健康与疾病的规律,准确地反映了人的二重属性,从哲学的高度看待人体与人类,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医学观,这对人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精神病残疾人来说则意义更为重大。

人是自然和社会的统一体,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因此,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评价,不能只强调人的生命神圣,更为重要的是生命质量的价值,而生命质量是以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为基础,人们对自己的身体状态、心理功能、社会功能以及个人综合状况的一种感觉体验[1]。

人的生命存在与生命质量是辩证统一的,要尊重人的价值不但要讲人的生命存在,而且要讲生命质量并将两者统一起来。

1生物医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生物医学模式中,实际上将生命存在与生命质量割裂开来,只强调生命存在而忽视生命质量,对于精神病残疾人来说,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对于住院的精神病人,特别是经过长期的药物治疗后,其阳性症状已经消失或部分消失,阴性症状迟迟不得缓解,认为病人能缓解到这种程度就很不错了,于是乎就放弃了进一步的综合治疗的努力,将病人搁置在一边,以图最低限度的病情稳定,长期关闭在医院里而听之任之。

这些病人即使被接出院,作为患者家属来说,因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病人亦不抱太高的期望,只求其安于现状,平安无事、不影响家庭及社会则足已。

也就是说如果人一旦患了精神病就等于剥夺了其终生的政治权利,不能正常回归自我、回归社会,这就会使其本来就受损的社会功能进一步衰退,精神病人生命的意义仅仅局限于生存,何谈生命的.质量呢?

2康复期精神病人常见的心理问题

2.1自卑感:认为患了精神病就没脸见人,如同犯了严重的错误,做事、言谈慎而又慎,唯恐说错了话、做错了事怕家人及朋友说自己又犯病了.

2.2孤独感:是缓解期精神病人常见的心理反应。

由于病人住院时间较长,加之本身的认知功能损害,社会交往能力减退,故感受到没有人能理解自己,深感被家庭、社会遗弃了,致使病人悲观、抑郁、愤懑甚至绝望而采取自杀行为,反过来更加影响病人的社会交往活动,形成恶性循环。

2.3无用感: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本身就会使病人仍须继续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给日常生活及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再加上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误解,大多不能恢复正常工作,使病人感觉社会已不承认他们的存在,在社会上已无立足之地,完全变成了一个无用之人。

3现代医学模式对精神病残疾人康复的意义

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形成了现代医学观,对于健康、疾病、生命等概念的含义赋予了新的内容。

WHO关于健康的定义,更强调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功能健康。

健康是一种积极状态,个人对自己的健康负有责任。

由此,由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是一次大飞跃,而且对维护广泛、真实的人人平等的健康权利的医学和保健实践也带来了深刻影响[2]。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健康观认为,健康应包括躯体和心理两方面健康以及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状态。

现代医学模式对人的疾病和健康进行了完整的认识,它要求人们全面地、立体地观察和分析疾病和健康问题,用新的医学模式指导个体和群体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把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这对精神病残疾人康复来说意义就更加重大。

4精神病人康复的新策略

4.1预防:作为精神疾病,特别是重型精神疾病病因尚不清楚,这给预防工作带来了难度。

但从目前研究结果看,不良的心理素质、过多的负性生活事件及严重的社会压力对精神病的发生、病情严重程度及预后转归等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自身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努力争取社会支持系统的支持和关爱能减少精神病发生的危险性,有利于疾病的康复。

另外,加大精神卫生知识的社会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素质即能做到精神病的早期发现、早治疗,这样就可以提高治愈率。

作为家庭要注重督促、鼓励病人做家务、社会交往及学习,作为社会,多给病人以工作的机会则会减缓病人社会功能的衰退。

4.2.1住院期间的治疗力求使病人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

药物的选择主要根据病人的依从性、个体对药物的反应、副作用及长期治疗计划而定,治疗力求尽可能地消除阳性症状,减少残留症状,辅助心理治疗力求使病人自知力得以恢复,增强治疗依从性,为出院后康复期的治疗打下良好的基础。

4.2.2出院后的康复治疗:对于临床治愈的病人,要长期服用维持量抗精神病药物,才能减少精神病的复发已为众所公认。

在保证病情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服用药物的种类和剂量,保证病人身心轻松,不影响日常工作、学习和交往,从而增强病人主动配合治疗的依从性。

4.3建立、健全社区康复机构:社区精神卫生保健的目的是对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和素质训练,,防止复发,增强社会功能的恢复,为病人重返社会做准备。

4. 4广泛争取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这就需要全社会伸出援助关爱之手,多给病人提供一些就业的机会,一则可增强患者人生信心,实现人生价值的乐趣,有利于精神病的康复,另外,对于社会他们亦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人们对人类生命质量的要求会更高,对精神病残疾人来说亦不例外,要切实实现医学模式的转变,确保精神病人的真正康复还将任道而重远。

[1]江凯.生命质量、生命数量与健康.医学与哲学,1998,(4):192

[2]王小燕.医学模式的转变促进四个统一.医学哲学,1998,(7):370-371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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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马连道家乐福超市2楼刀具专柜,已被清空,所有刀具都已停售。据了解,伤人事件后,店内每十米就有一个保安巡逻。新京报记者 朱自洁 摄

  大兴精神病院称,行凶者王某曾患被害妄想症;目前重伤男童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 “超市内刀伤四人 男子曾患精神病”追踪

  昨日早8时,马连道家乐福超市恢复营业。前日,这里曾发生血案,一有精神病史的中年男子买刀后连伤四人,造成一名中年妇女抢救无效身亡(本报昨日报道)。目前,受伤的2岁半男童仍未清醒,另两人病情稳定。

  昨日,北京市卫生部门透露,针对精神病人中途康复机构缺失,北京相关部门拟对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出台专门的服务、管理方案。

  昨日,超市伤人事件受到北京市卫生局关注。相关负责人透露,针对精神病人中途康复结构缺失,北京相关部门,拟对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出台专门的服务、管理方案。

  行凶者伤人时精神状态需鉴定

  北京市卫生局精神卫生处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已经关注到了家乐福持刀伤人的案件,包括此前朝阳大悦城的案件。

  北京市卫生局精神卫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嫌疑人还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也就是并没有被证明行凶时为精神病发状态。

  他建议,应按照程序对嫌疑人作司法鉴定,方能判定其当时的精神状态。卫生部门也将进一步关注此事。

  业内人士表示,精神病人回归社会之后,主要面临的问题是中途康复机构缺失。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很多病人经过医院治疗康复好转了,但直接回归社会、家庭短时间难以适应,从而出现反复住院的情况。

  记者从北京市卫生局了解到,目前北京卫生、公安、民政、残联正在编制政府文件,拟对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出台专门的服务、管理方案,其中包含持续的医疗、康复支持等。据悉,该方案有望年内出台。

  2岁半男童受伤严重仍未清醒

  昨日大兴精神病医院精神病科医生透露,王某去年9月5日被警方带到医院,经过诊断,发现王某患有被害妄想症,该病可有控告、逃跑、伤人、自伤等行为。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受伤的2岁半男童仍未清醒,另两人病情稳定。男童母亲沈女士说,家乐福工作人员一直守在医院等待孩子消息,并承诺可以负担孩子的治疗费用。沈女士已在昨天上午告知家乐福工作人员开具支票承担医药费。

  昨日下午,受伤的两岁半男童还在儿童医院ICU内进行救治。孩子妈妈沈女士介绍,事发当天,孩子在下午一点左右接受胃部缝合等手术,术后被送入ICU观察。昨日上午,沈女士被允许一分钟左右的探视,她看到,ICU内,孩子身上插满管子,双眼紧闭,神志还未清醒。

  沈女士说,他们夫妻二人及从昆明赶到北京的亲人守在病房外已一天一夜,孩子70岁的奶奶目前精神状态还未恢复平静,“在家不断自责”。据了解,沈女士家住家乐福附近的欧园,事发时孩子正由奶奶领着逛超市。沈女士说,家乐福工作人员一直守在医院等待孩子消息,并承诺可以负担孩子的治疗费用,沈女士已在昨天上午告知家乐福工作人员开具支票承担医药费。

  除上述男童外,前天被刺的伤者,有3名被送往宣武医院接受救治。其中40多岁的刘女士受伤较重不幸身亡,另外两名伤者仍住院治疗。

  昨日下午,宣武医院胸科病房,两伤者均在休息。据了解,其中一名24岁的男子右胸和腰部受伤,而一12岁少年则是背部受伤。目前,情况都比较稳定。

  1 王某为何入住精神病院,病情如何?

  昨日凌晨,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患有精神病,并在大兴精神病医院治疗过。

  昨日大兴精神病医院精神病科医生透露,王某去年9月5日被警方带到医院,经过诊断,发现王某患有被害妄想症,该病可有控告、逃跑、伤人、自伤等行为。

  大兴精神病医院党总支书记胡学敏介绍,根据了解,王某去年9月前往派出所称被人跟踪监视,要对他打击陷害。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没有此事,怀疑他有精神病,并将其带到医院检查,并确诊王某患有被害妄想症。

  胡学敏说,去年新的《精神卫生法》还没有实施,住院并不一定要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警方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后通知了其家人,当时王某家人不同意王某住院,警方和其家人协商后,其家人才同意王某住院。

  2 王某因何出院,病情是否得到控制?

  病情缓解家属接其出院

  “王某住院治疗了4个月。”精神病科医生介绍,王某入院时病情并不严重,经过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心理治疗以及电击治疗后,病情有所缓解。治疗后基本没有发病,和医院人员以及病友都能正常沟通、相处。

  胡学敏说,今年1月11日,病人以及家属都要求出院,经过和医院、警方的商量,家属接其出院。

  3 王某行凶是否与患精神病有关?

  不排除行凶时受到刺激

  胡学敏表示,一般在病人症状消失、情绪稳定、生活能自理时可达到出院标准,王某达到这样的标准。

  胡学敏强调说,精神病一般都很难痊愈,治疗后和正常人没有区别,“有时候外界一句轻视的话就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复发。”胡学敏说,不排除王某在行凶时受到外界刺激,但因不清楚具体环境,无法判断。

  4 王某出院,谁来监护?家属是否有责任?

  家属未尽到监护责任

  据记者了解,目前精神病人的诊疗中,入院和出院都有明确的标准规程。新的《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胡学敏说,病人出院后家属就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外出一定要有人相陪。”胡学敏分析说王某当时一个人在外面,没有家属陪护,家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温薷 林野 李禹潼 朱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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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特长或康复期患者,可安排较为复杂的工娱活动,如排练文艺节目、绘画、球类比赛、缝纫、编结、制作精细的工艺品等。这些有利于患者智能的锻炼,工作能力的恢复,生活兴趣的提高,从而为其出院,重返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组织患者户外活动时,应根据病情选择对象。做到“三防”(防消极、防冲动、防逃跑)患者重点看护或另行组织,严重者暂不予户外活动。 对服药量较多,体质较弱的患者不宜直接参加剧烈的活动,如接力赛跑、球赛、拔河。舞蹈等,可组织他们在旁观看。在活动过程中还须防止意外,做好应急处理。 在工疗过程中,应经常查点工疗用具,若有缺少,必须及时追查寻找,严防突然意外事件发生。 精神病人出院后往往面临一段很长时期的康复期,而有些精神病人家属常常认为出院了就是病好了,其实不然,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家庭护理是精神病护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精神病人需要长期在家中接受药物、康复治疗,家属只有采取有效而科学的康复措施,才能帮助病人维持和稳定病情、减少复发、恢复健康。出院后精神病人的家庭护理应做到四个“必须”,一个“定期”。 必须监督服药:维持用药是防治精神疾病复发的有效措施之一,有的精神病人认为长期服药会中毒,使人脑子变傻或因服药出现的不良反应,而擅自停药,家属针对这些情况要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帮助病人认识精神疾病性质、特点、规律,让病人懂得维持用药的重要性,争取病人积极主动的配合,按照医嘱定时定量服药。 必须做好心理护理:家属需帮助病人提高自信心,消除其自卑感,同时对周围人群进行精神卫生宣教,使他们对精神疾病能够正确认识,理解病人、善待病人,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必须加强生活技能训练:出院后的病人大多数可以料理好自己的个人生活,但也有少部分病人还需要家属督促或协助才能完成。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家属应该有意识地加强病人的社会功能锻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如帮助病人制订适宜的作息时间表,使病人的生活有规律,做到起居有节、饮食如常、睡眠良好,注意仪表,同时培养病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逐步摆脱“病人角色”,重归社会。 必须着力于人际关系的恢复和发展:精神病人病后存在不同程度的情感淡漠,行为退缩,依赖性强等不利于人际关系恢复的因素,此时家属应帮助病人恢复原有的人际关系,主动与身边人进行交流和沟通。 定期复查:病人出院后,家属应定期带病人来医院复查,以使医生及时掌握病人的服药情况,病情恢复程度及心理状态,适时调整用药与剂量,指导病人的日常生活,及时发现病情波动的早期征兆,采取相应措施,以免因复发而再次住院治疗,这样既减少了病人的痛苦,又减轻了病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 精神科病房安全管理是精神科护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着病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精神科医护质量的重要标志。因此,护理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安全护理,尊重和保护病人的生命权益,为促进病人康复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号正式实施,我们的一切医疗护理行为将依照本法来实施。  护理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卫生立法一方面是对病人就医的权益、病人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和控告医护违法行为等权利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对医护工的从业权益、职业自主权以及正当医护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等进行保护。法律控制可使护患双方明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在护理行为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到一般法律的广泛内容,同时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而广大精神科护士对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利、医护人员的权利等知之甚少,严重影响了对病人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就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1、精神病病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病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1) 生命权,即病人有权得到医疗与护理: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的权利,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应该是平等的。精神病病人可能是丧失了理智,可能会拒绝就医,但他的生命权依然不容剥夺,生命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 (2) 知情同意权,即认知权:通常情况下病人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性及预后等有关自身生死存亡的问题。病人的认知权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对于影响、危及治疗信心的病情,应按保护性医疗制度的要求予以保密。多数精神病病人,由于自知力的受损而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不可能对自身病情有清晰认知,其知情同意权应予限制。 (3) 保密权,即病人对个人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由于精神病病人的一些症状是违反社会习俗及道德准则的,极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嘲笑,故精神病病人的隐私及病情更要求严格保密。 (4) 自主权,即对医疗措施的自主选择:显然这对部分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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