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流程的证据类别?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由用户提供并上传,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联系邮箱。资料中的图片、字体、音乐等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中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广告使用和商用。

}

常交发〔2019〕6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号),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着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逐步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确保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2019年9月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四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完全充分,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一)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四项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

2019年8月底前,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现状,制定并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常德市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常德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常德市交通运输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2019年9月底前,统一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以及保存年限等要求;制定《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充分考虑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常德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程序、送审材料和审核的时限、方式、责任等,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落实执法公示责任。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准、格式,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依法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职权职责,按照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本单位的服务指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要依法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局法制科。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完善文字记录。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使用省厅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在办理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时,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在法律文书中充分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等内容。

(1)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建设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统一配备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听证场所,原则上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人员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每2人一台的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

(2)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要健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管理办法,明确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要将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全部资料及时归档保存,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7.发挥记录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明确审核机构。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的中作用。

9.明确审核范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本单位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10.明确审核程序。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审核主要内容、时限、处理意见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11.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依据、证据材料、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12.明确审核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五)全面推行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13.说明理由制度的适用范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对于按照法定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简要处理。

14.说明理由的标准及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充分说明行政执法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事实判断理由、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四个方面,旨在说明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逻辑性,要着重对执法证据所指向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联、法律规范的适用与执法决定裁量的合理选择等方面予以说理。

15.说明理由制度执行的监督。对于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说明,拒不说明理由的,可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监督。

(六)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四项制度”提供有力支持

16.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交流,尽早实现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统一数据标准,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整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破除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互通;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要依托现有系统做好执法公示等工作;实现执法队伍管理规范化、执法办案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同化、监督管理精细化、执法服务优势化。

17.推进信息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18.强化智能应用。发挥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推广执法终端、执法系统在证据收集、文书制作、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分析、规范自由裁量中的运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研判分析,监测预警,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四项制度”,市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交通运输局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四项制度”的推行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四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四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市局将把“四项制度”推行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市对区县市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局机关科室和市直交通运输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常德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常德市交通运输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体系。

(三)强化执法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市局将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对接,编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着力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培养,认真组织开展以推行“四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行政执法专业队伍。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增强队伍稳定性。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于2019年9月15日前制定本单位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指导协调,适时对推进工作进行督察和评估。

附件:1.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常德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常德市交通运输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5.常德市交通运输全面推行“四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责中为全面执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官网)、执法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开。

上级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要求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开的,按照相关要求公开。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单位名称、执法区域、办公地址等;

(二)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四)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等;

(五)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等;

(六)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

(七)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实施主体等;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九)重大法制审核清单,包括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实施主体、申请期限等;

(十)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单位地址、邮编、监督电话、监督邮箱等;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编制本单位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监督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合法性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机构职能调整、执法人员变动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内容。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规范着装和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执法过程中应出具统一的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及期限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过程中,须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强制的程序、办案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注明案件基本事实、强制理由、强制依据、告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证据、立案及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履行方式,并告知相对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案件名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主要事实、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主要信息。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时,身份证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或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期限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机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办机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初审,提出具体意见,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是否涉密审查把关。

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承办部门在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公示前,应当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涉密审查;涉密审查后,承办部门应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涉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承办部门将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送单位领导审批,然后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由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做好释疑和回复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对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有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有错误的或者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市对区县市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局机关科室和市直交通运输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应当公开而不公开、不按要求公开等情形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图片、照片、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严密、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记录等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

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以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控探头、电话录音等录音录像设备实时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记载。

电子数据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利用执法业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执法过程相关情况的痕迹记录。

第五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执行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二)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情况;

(三)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

(五)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人员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做到全程无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音像记录中说明原因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章  启动程序阶段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以及要求申请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登记、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的,经执法单位审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因,回复过程和内容应当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向负责人报告并在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八)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情况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情况;

(九)举行听证的情况;

(十)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有关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可请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证明。依法无需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除外。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听证告知情况和申请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记录听证主持人与参加人情况、听证的时间与地点、听证会全过程情况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场所或设施及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在相关的执法文书中记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决定作出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情况、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情况等,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捺指印。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采用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情况;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开具、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审核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告知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应当载明行政管理相对人情况、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法律依据与适用理由、拟决定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记载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记载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义务的,应当就告知文书送达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送达凭证,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证据、理由、规范依据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场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当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捺指印证明,或者采用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存相关证据并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记录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经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参与讨论人员应当在相关记录上签名。

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情况和理由;

(三)法律依据及其适用理由;

(四)有裁量权基准的,应说明适用的裁量基准及适用理由;

(五)处理结论、履行的方式、期限;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执法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五章  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须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同时采用录像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留置送达情况。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照相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按照下列要求记录:

(一) 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记录催告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记录,并记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否采纳的情况。

(二)经催告,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记录强制执行决定情况;

(三)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异议主体、异议内容、异议时间、行政执法机关对异议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四)存在中止强制执行情形的,要制作中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决定等情况;中止情形消失后,要制作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记录中止执行相关情况;

(五)存在终结强制执行情形的,应当制作终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记录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决定等情况;

(六)在执行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并记录有关协议内容和协议执行情况;

(七)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退还财物的,应当制作退还财物凭证,并记录执行回转情况;

(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并记录公告情况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拆除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记录依法强制拆除情况。

(九)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行政强制代履行现场笔录。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并记录代履行情况;

(十) 强制执行完成后,应当对执行情况、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六章  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第三十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音像记录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第三十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行政案件,执法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执法文书内容一致。

第七章  记录的保存、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储存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储存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三十六条  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的标注,并有拍摄内容的简要说明。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材料目录,及时归档,并按相关规定移交给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一卷一光盘。

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永久。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及设备设施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未经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市对区县市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局机关科室和市直交通运输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擅自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交通运输执法机关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交通运输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适用集体讨论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四)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最低不得少于2人。

行政执法机关未设置法制机构或暂时无法配备两名以上法制审核人员的,至少应当配备一名法制审核专干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该法制审核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亦不得隶属于本机关的执法承办机构。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向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原则上在集体讨论或签发前十个工作日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六)经听证或者专家论证、评估、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论证、评估、鉴定报告等材料;

(八)拟作出的重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包括基本事实、法律依据、裁量权行使、调查取证、听证以及其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音像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承办机构是否在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审核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核实情况,还可以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适用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具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对程序不当或违法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齐备的,提出补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承办机构。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稿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法制机构的审核时间。法制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核期限从重新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之内:

(一)需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

(二)法制机构需要会同执法承办机构调查取证的;

(三)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四)需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专家论证或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计算在审核期限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并由其提交书面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法制机构归档。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分别处理。

执法承办机构全部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者经沟通达成一致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或者不采纳的,应当与法制机构进行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决定与法制机构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中注明。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集体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经集体讨论决定之后,法制机构应当执行。但是,法制机构对集体讨论的决定有异议而决定又错误的,法制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本机关法制审核纳入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市对区县市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局机关科室和市直交通运输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执法承办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推行说理式执法,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说理性,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信力,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时,或者应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求,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事实与证据之关系、裁量政策与裁量结果之关系以及法律依据的选择理由等情况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说明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应当立场正确、有针对性、讲求方法、注重实效。

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情形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结合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等作出说明。

第五条  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点、详细地说明理由。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法律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有异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应当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违背常识常理的用语,避免采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

第二章 证据采信的说理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规则,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对证据采信和不予采信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说明。

采信的证据应当全面,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采信,包括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

第八条  案件事实的证据按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顺序逐一列举。一个执法案件的证据可以是以上一种证据或者多种证据构成。

第九条  采信的证据应当说明证据取得的时间、证据来源以及证明用途。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予以充分回应,决定是否予以采信。

第三章 决定依据的说理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适用规则,对行政执法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适用情形、选择的理由等进行充分说明。

引用具体规定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所援引的具体条、款、项、目;需要加注引号引用条文内容的,应当表述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第四章 决定裁量的说理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说明。

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裁量情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说明,并阐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为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无法说明的; 

(三)出现紧急事由必须立即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后,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说明,并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全面落实本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四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全面推行“四项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1)制定并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2)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制定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5)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6)统一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7)制定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8)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9)制定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局法制科、行政许可办,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明确方案内容及标准、格式

(10)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局法制科,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11)编制并公开本单位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

(12)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1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依法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局法制科、办公室、计划科、基建科、财务科、行政许可办、安全科、运输科、战备办(铁路专线办)、局信息中心,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1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

局法制科,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15)从事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16)政务服务窗口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局计划科、行政许可办、基建科、财务科、安全科、运输科、战备办(铁路专线办)、局信息中心;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17)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8)使用省厅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19)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局机关相关科室,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20)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管理办法。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21)制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局法制科,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22)建立健全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23)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24)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成的所有证据材料要归档保存;

(25)积极探索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

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6)明确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

(27)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

(28)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

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局法制科、人事科,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29)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局法制科,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30)严格审核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

律等是否合法、充分、适当。

(31)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32)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

(33)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34)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

(35)及时对接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36)依托现有信息系统,按照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行政执

(37)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度报告制度。

局法制科、局信息中心;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38)将“四项制度”推行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市对区县市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局机关科室和市直交通运输单位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局法制科、办公室、计划科、行政许可办、基建科、安全科、财务科、运输科、战备办(铁路专线办),市直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

《电力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47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

1、四川永安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要电力客户范围第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

2、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重大经济损失的;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

3、响的;较大经济损失的;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市县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第三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第五条 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

4、独立正常供电;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第六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

5、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第四章 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第七条 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相关申请材料,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附件一)书面告知客户。 第八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要

6、求。第九条 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第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客户应提供以下关于自备应急电源的资料:1、 保安负荷的类型、特性、容量及分布;2、 自备应急电源的电气接线方式及设计说明; 3、 自备应急电源供电范围; 4、 自备电源投切时间要求;5、 自备应急电源与市电的切换联锁装置图;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供电

7、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客户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供电公司可拒绝验收。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并出具验收意见。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安全协议、自发电协议、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第

8、十四条 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第十五条 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第五章 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第十六条 营销部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第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

9、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附件三)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第十九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第二十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制

10、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第二十一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第二十三条 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1、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

11、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2、 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3、 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4、 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5、 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6、 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