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工资软件哪款比较好用?

  什么是劳务外包软件?劳务外包软件是一种服务软件,理解劳务外包软件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一种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岗位的部分工作任务或全部工作任务,全部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或其他机构来做,这就叫做劳务外包。而劳务外包软件是服务于这些人力资源公司或机构的,帮助他们更好的,更完美的完成劳务服务外包。那么,劳务外包软件有什么作用呢?瑞人云劳务外包软件好用吗?

劳务外包软件有什么用?

  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或其他机构,为什么要使用劳务外包软件呢?当然是劳务外包软件对于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公司有帮助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了劳务外包软件到底有什么用。

  1、降低人力成本,提高产值

  对于从事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或其他机构来说,人力成本是很高的,同时,日程工作中又有很多重复性的工作,通过劳务外包软件,我们可以减少这些重复性工作,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提高产值。

  2、减少HR事务性工作

  人力资源公司中hr的作用是很大的,因为在从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很多机械性、重复性操作工作,如果使用劳务外包软件,这些操作被软件取代,可以做到工作流程自动化,大大提高事务性工作和日常服务的效率,让hr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其他的更有价值的工作。

  3、数据准确性更有保障

  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日常工作中会面对考勤、绩效、调休、工资、奖金等大量数据,手动处理很容易出现数据错误,造成员工的抱怨。使用劳务外包软件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错误,使用软件可以通过提前预设计算模板,数据通过考勤管理模块、绩效管理模块、薪资福利模块的实时采集,直接计算得出结果,保障了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人力资源公司或其他机构,可以通过使用劳务外包软件,完善统一人力资源信息和发展规划,详细的展示出变革后企业组织的新型架构和各种部门的人员配置,让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规范员工与组织行为,使之成为习惯,塑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瑞人云劳务外包软件好用吗?

  瑞人云隶属于四川省瑞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瑞人科技重资打造的国内首家人力资源全流程服务外包SaaS平台。是针对从事劳务外包、岗位外包、社保代缴、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日常工作中的难题痛点开发的一款功能性服务软件。

  瑞人云作为专注人力资源互联网、大数据领域的西部代言,瑞人云始终致力于助力企业和人力资源公司实现“智能服务,数据联通”,通过人流、信息流、资金流有机结合,构建区域人力资源服务生态圈。

  瑞人云构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闭环,从签单到建立客户档案→发起服务→收集员工资料,建立员工关系→甲方核对员工信息→出具账单→确认账单→开具发票→回款计划→实操增减→台账对比→发起薪酬支付→薪酬发放核销,囊括社保,服务,财务三大人员运营体系便捷操作,让企业管理更灵活、更安全、更高效。

  瑞人云劳务外包软件的六大主要功能,完美的解决了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工作中的不方便,主要六大功能是:

  再复杂的工资账单都能算得又快又准,完美适配各种薪酬模板,支持多维度统计、批量导入、导出,方便快捷,随时随地想看就看。

  支持在线社保公积金申报,通过SasS平台为HR彻底减负,简化申报流程,服务端将完成后续繁琐的申报操作,更提供专业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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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逾10000家企业(含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的50万名雇员正陆续通过瑞人云平台获取了人力资源“黑科技”服务。

  所以,瑞人云是一家适合劳务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或其他机构使用,目前,广受好评,大家可以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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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常见员工医疗问题案例解析

1、如何正确理解“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刘某于2002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春节,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同年3月被确诊为胃癌。从2004年4月起,刘某不再上班,住院治疗。到2005年7月,刘某一直住院化疗。2005年8月,公司以刘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法顺延后亦届满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刘某的医疗待遇。刘某不服,提起仲裁。

当地仲裁部门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

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7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刘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顺延,如果刘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那么,你对仲裁部门的此判决结果怎么看?

仲裁部门对医疗期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法律法规的用语都是非常严重的,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可以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可以”不等于“应当”、也不等于“必须”。从词义上看,“可以”表示许可、同意;“应当”表示应该、理所当然;“必须”表示一定要,有命令语气。从法理上说,“可以”没有强制性,“应该”、“必须”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这几个词的意义不是等同的。把“可以”视作“必须”,不“可以”就视为“违法”是不对的。

(2)“可以”是有条件的,即“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如果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不批准,也可以不延长医疗期。

(3)“适当延长”不等于无限延长。本案中刘某的医疗期按规定应为三个月,即从2004年4月至7月,该公司为其延长了12个月,到2005年7月合同期满又延长了1个月。这时公司终止或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并无不妥。如果一定要延长到刘某的胃癌痊愈,那就没有期限了。因此,仲裁说“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是不妥的、缺乏依据的。

2、合同顺延到期未续签,职工索要赔双薪,合法吗?

焦女士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之后,焦女士怀孕并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在产假结束后,其回到公司上班。这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16日,该公司给焦女士发了一份关于续签合同的通知,上写明:“你与公司2011年3月所签订的合同,将于2月28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是否续签。”

焦女士觉得很意外,因为在2011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到期一说。 为此,她向公司提出补签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2年10月,焦女士来到朝阳区仲裁,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法定顺延无双薪 超期部分应补偿

庭审中,该公司提出,虽然2011年3月双方合同到期,但因为焦女士怀孕,公司按照“三期”的规定对她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延续,因此不该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双方因为发生争议,并于2012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不应承担解约赔偿金。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该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她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69元。

案例解析:法定续延不须书面,单位到期需办手续

本案争议点在于双方对女工“三期”的合同法定延续期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误解。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2012年2月28日双方合同到期时,该公司不能终止合同,而选择将合同顺延至焦女士哺乳期的做法完全正确。因此,用人单位不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由此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虽然该公司在法定延续结束前提出和焦女士续约,但手续却未在法定延续期满前办理完毕,致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至了2012年4月。在法定延续期结束后,双方必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否则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仲裁判决公司支付焦女士双倍工资的原因。

因此,针对“三期”女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书面通知或续签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及到期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3、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

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本案中,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可以调岗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即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道工作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4、“三期”女员工调岗调薪如何进行?

林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华南、华东几个区域的销售工作。入职3年来,林某在部门内一直拥有“金牌销售”的称号。2008年9月,经医生检查,林某已怀有3个月身孕。由于身体素质较差,医生建议林某多休息,尽量少从事劳累的工作。林某向公司主管销售工作的副总裁提出申请,希望公司批准她在本地办公。令林某意想不到的是,她在几天后居然收到一份人力资源部调岗调薪的通知,“员工林某:鉴于你近期及之后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身体状况都不适合部门销售经理的职位,现公司决定将你的职位调至销售内管,负责销售部门数据统计、后台支持与人员招聘等,工作地点为公司本部,薪酬根据公司职位结构表,由10,000元调整为6000元,自即日起执行。”

这一纸调令让林某大为光火,自己只是希望少出差以保证安全,可公司竟然任意调整她的职位,名义上是销售内管,其实就是因为她怀孕而对她降职降薪。林某要求公司必须恢复她的职位以及薪酬水平。可公司认为,林某的身体状况确实特殊,如果让其继续负责一线工作,不出差肯定不能完成工作指标。但是如果继续工作又会对她的

身体产生很大影响,况且她自己也提出不愿意出差。于公于私公司都不敢负这个责任,调岗是对大家都好的一种选择。

公司能否单方做出对林某调岗调薪的决定?对于确实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孕期女员工,公司又该如何管理? 案例解析:

公司应当恢复林某原有的职位,并补发调整后的工资与原工资的差额。详细阐述如下:

1、“三期”期间调整员工岗位必须有合法理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林某的销售工作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及其他禁忌性的工作。因此,对于林某目前的状况,公司不能给她安排加班;怀孕七个月时,公司不能安排林某夜班工作,在平时工作期间也需允许其合理休息。但是,林某是否不能胜任原工作且需要调整岗位,还需要有医院的有效证明才能确定。

2、协商一致可变更职位与薪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工作岗位与薪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凡对此调整、变更的,都必须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才能付诸执行,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何一方单方做出。

分析完本案后,启发如下:

在医院证明和员工同意的两个前提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公司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林某调岗降薪,林某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恢复原状。但是公司的想法也不无道理,孕期女员工到底如何管理才能兼顾她们的健康和公司的利益?

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级设计不同等级的薪酬,并在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岗一薪,薪随岗变”,为调岗调薪设置制度依据。

第二,持续性严格考核。

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将孕期女员工纳入考核体系,将每一阶段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当员工的身体状况出现不符合职位要求或者工作内容确实不适合孕期女员工的健康要求的情况时,由管理人员与孕期员工协商进行调岗,并以健康要求与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女员工是法律与社会保护的群体,孕期、产期、哺乳期又是她们的特殊时期。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起这部分社会责任,在特殊时期给予女员工更多关怀与帮助,对建设企业文化与树立企业形象都会有所帮助,更会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与忠诚度,从长远利益来看,对企业有所裨益。

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法规。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做到“精细化”,否则将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更难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调岗调薪、解雇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其管理权威也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必然进一步提高,如何在合法的基础上,规范用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是广大用人单位迫在眉睫的问题!双方协商一致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效?发生工伤事故,如何有效应对,双方进行私了,是否被法律认可,当中存在哪些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交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因此,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的。

为了规避上述用工风险,不少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但随之而来的用工管理状况却越来越混乱,随之引发的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劳务派遣”成为了2011年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现阶段,国家正在积极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下,“劳务派遣”将何去何从,能否“异地参保”,能否规避一些敏感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应该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案件败诉?

关于工作地点的,一般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要明确写明XX市XX区XX号,尤其是有多个分子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要写宽泛一些,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或者写总公司及分子公司所在地。关于工作地点、岗位、薪酬这些敏感话题,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会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需要及员工个人的特长、工作能力及身体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薪酬,以上调整原则上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 这种情况的抗辩没有书面证明,企业一般会败诉。最好还是和员工协商,了解员工的想法,找到他的需求和企业需求重合的部分,处理此事。如果已经上升到法院,那就请证人(新岗位的同事、上级领导及当初与他沟通调整岗位的人)出庭,并拿出他在新岗位上工作过的相关证据,证明他同意去新岗位工作,并已有事实工作发生。如果岗位变化是由于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而进行调岗的,企业要出具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如果岗位变化是企业和员工协商决定的,企业应该出具员工同意书,证明调岗是员工自愿进行的。

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 1)绩效指标需与员工的工作内容相关;2)量化为佳;3)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双方约定并存档;4)须有日常工作数据记录;切合实际、因岗而定,并与相关岗位的员工进行交流沟通,尽量确保设定的绩效目标合理合法。

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 “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很多单位都不太愿意用这一条,而是“人性化”地进行调岗。当然,调岗就涉及到了薪资的调整问题,很多时候就出现了问题。因为薪资和岗位是劳动合同法中独立的两个合同条款,并不是强制关联的。

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来执行。

5、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

理论上讲绩效目标需要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双方共同约定,但确实很多时候存在员工不确认的情形。

从HR的角度讲:1)员工入职教育过程中,明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绩效目标;员工对培训记录签名确认。这个对新入职员工比较有效,但是对于绩效目标容易改变的很多岗位来说,不太合适; 2)召开部门会议,以会议的形式宣读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经员工讨论并提意见。如果没有意见,做好会议签到及会议纪要,并发送给相关人员。

6、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 首先要程序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用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上两条说明,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可以双方协商一致,但需书面形式,如果不能胜任工作,采取培训方式一定要有培训记录,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的,一定要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如果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双方沟通、书面形式、培训辅导及调整工作岗位,注意调整工作岗位时就伴着调薪,就要有调薪表的双方签字认可文件。

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败诉?

首先要有明确的薪资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是由几部分构成的,绩效考核是如何规定的,这些制度一定要进行公司内部公示、宣贯、培训,并且培训要有员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其次在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要按照公司合法的规定执行,考核结果要有上级领导和员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考核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核算绩效奖金。切忌工资和奖金不分,混在一起。

8、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调岗降薪?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员工因不胜任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a、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b、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怀孕期间如果正常上班,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浮动月薪按员工正常工作来处理;如果已经生育,按产假来计算生育津贴。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仲裁结果应该是4800元。控制用人成本有很多方面:如果在职女员工怀孕,要正确对待女员工的生育权力,做好工作方面的安排,比如把一些工作尽量分到部门内其他员工处,符合生育保险的人,生育津贴应该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应该如实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为企业节省成本;不符合生育保险的人,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企业支付,产假期间应该只支付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应该是绩效工资,没有工作就没有绩效,当然绩效工资也不予以发放,为企业节省成本。

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

一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之前应该想到女员工产假休完回来上班的问题,要么部门内部把工作进行分担,要么从其他部门借调,能不招新人的尽量不招新人。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建议尽量采用协商的方式,企业最好真诚接受调解,为员工多考虑一些,员工也不会为难企业。

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因素所涉及的纸制资料一定要有,比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规定接受的处罚等;另外,企业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数额时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如果出现少算的情况,而员工当时基于任何原因妥协同意,就有可能在事后进行起诉,追讨经济补偿差额,这些企业要有心理准备。

5、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

构成违法解除。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企业应完善管理制度,约定如果员工未按照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提前书面申请,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需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才能离职,工作任务、资料和相关办公用具交接,辞职原因(公司原因或个人原因)。

7、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

这个问题需要找一个有责任心的HR就能处理,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有人进行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等管理的工作。

8、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他情形的解除,不是一定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果企业有工会,建议最好工会能参与,证明征求过工会意见了。

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评价,不带感情抨击,只从岗位出发进行工作评价。企业应该客观的表述此类通知书,切忌不能有任何诋毁员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写明因为什么,只说明于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10、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非法解雇员工情形L: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试用期内,企业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聘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按1年2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劳动者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三、如何有效处理违纪违规员工

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保留作为依据。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最后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HR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惩罚条例》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

7、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

在公司范围里,拥有录用和解雇员工权限的一定是人力资源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公司需要辞退员工,一定交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8、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保留员工旷工证据(考勤不得以电子档记录,缩短考勤签收周期,尽可能让员工每天签收自己的考勤),达到严重违纪的,发通知至其通讯地址,规定什么时间后做自动离职处理,保留邮政送达回执。

9、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重大损害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定为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为公司无形资产的损失,如品牌侵害、公司声誉损害等。

10、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获得授权。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无法作为证据,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四、《社会保险法》实务应对策略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拖欠社保费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该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交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因此,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的。

4、试用期间,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因第三方的责任而产生医疗费用的,能否报销?

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怎样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劳动法》第32条第(3)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有3项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7、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风险? 企业协助辞职员工骗取失业保险金,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保险金;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关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0、跨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对接,现阶段的做法有哪些?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未缴足15年的人士,能否退休,如何处理退休事宜?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2、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职工本人正在从事或者原始档案材料记载曾经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职工所从事的工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文件规定要求、本人原始档案记载和现场实际调查综合确认。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HR培训专员面试常见问题

最近陆陆续续面试了一些公司的培训专员职位,现将常见提问总结如下,给自己一些启示,也给目前在投这方面工作的朋友一些参考。

1、用一分钟的时间做自我介绍(貌似简单,实则考验培训师临场应变能力及自我推销能力,有点貌似TTT培训的现场演练)。

2、介绍从小到大你最好的一位朋友(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间接了解你是什么样的人,价值观怎样)。

3、一件印象最深刻的事情(你最关注什么、追求什么)

4、从小到大家人朋友给你最大的忠告是什么(间接了解你的缺点)

5、介绍你应聘这个职位的优势和不足

6、你的直接上司经常对你说的话是什么

7、领导怎样考评你的工作

二、专业技能类(不分先后)

1、你以前的工作经历和公司简介

2、你组织主讲过哪些培训课程,一整套培训进行下来流程是什么

3、介绍培训部架构、各自职能

4、人力资源部架构、人数、各自职能,你熟悉其他模块工作内容吗

5、公司培训体系是什么,目前进展到什么程度

6、培训四级评估是什么,公司进行到哪一级,具体介绍如何进行

7、你对你工作最满意的地方在哪里

8、你认为培训最难做好的环节在哪里

9、员工流失率如何降低

10、对员工进行回访的报告起到什么作用

11、什么是培训,培训对公司的意义何在

12、大学生培训如何进行,新员工培训如何进行

13、 培训效果如何实现,不要理论,要实际如何操作

14、 你没完全掌握培训对象部门的工作,培训如何实现

15、培训讲师一堂课讲好最重要的环节在哪里,各自所占重要程度的比例

16、公司怎样评判你们的培训工作

17、你的工作绩效如何评判

1、对以前公司的总体评价及离职原因

4、如果进入公司一直工资不调整你会怎样(在压力下如何灵活处理问题)

5、对我们公司还有什么疑问

从毕业后,一家公司一家公司的搜查网站,投简历,去现场招聘会,坐车问路去面试,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通过这几次面试,最大的体会就是有工作经验了找工作不难,所以不用愁竞争压力大不好找工作怎么办。静下心来,好好分析自己的优势不足在哪里,专业优势是什么,扬长避短,认准目标,坚持坚持~~~

很多面试官最后都会好奇的问一句:“你为什么会在陕西中医学院学汉语言文学呢?”回答完他后,其实我心里想说的是:我们被问到这个问题、纠结于这个问题已经快六年了。看来读研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了。

HR常见问题解答汇编(1-10)

1.最低工资标准只针对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加班费、餐费、交通补贴、话费等的补贴总计工资?

答:岗位工资、奖金是包括在内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补贴的。

2.没有为员工办理登记驻外医疗,在非参保地发生了医疗费用怎么处理? 答:有多种情形的

1、外地也有纳入杭州医保统筹结算的医院,只要在目录内的医院就医可直接使用杭州医保

结算,带杭州证历本、身份证原件、市民卡即可,比如浙江省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就可以使用杭州医保,但要注意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有些医院纳入杭州医保的服务范围有限的;

2、在员工发生医疗费15天内办理急诊门诊、住院登记,可网上办理登记手续,员工先行垫

付,回杭后至医保报销,最好在员工出杭时办理外出登记。

3.对多元化集团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的难点和关键是什么?

答 :以事业部分区考核,针对事业的经营项目核心计划进行考核。

4.如果一年没到,公司解约。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如果合同期满,在签了一年的情况下,公司不准备续约,有补偿金吗?合同期满,但是年总也没有到,是不是连年总奖都没有;如果年总奖在制度里写很含糊,意思根据企业赢利来算年终奖,事实说起来没有赢利,没有年终奖,但是在企员工是有年终奖,离职人员是否可以争取呢?

答:补偿金六个月以内付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付一个月?

答:年总奖按道理应该是要的。是不过这个界线是不是比较模糊。

答:年终奖是企业福利,企业有权决定不到发放时间前离开的员工可以不发,如果年总奖在制度里写很含糊,意思根据企业赢利来算年终奖,事实说起来没有赢利,没有年终奖,但是在企员工是有年终奖,离职人员是否可以争取呢?

答: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说明有年终奖,则年终奖属于约定薪酬的一部分,离职员工有权利要求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来折算年终奖金。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年终奖,则按照企业内部年终奖的发放制度或者惯例执行。另外,关于企业发放年终奖的问题,有的企业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有年终奖,但会在和员工(尤其是中高层员工)签订的责任制(年绩效考核目标文件)写明有年终奖金,这个文件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

5. 老板违反劳动法,HR怎么办?

答:当老板违反劳动法时,HR应该拿事实案例来劝告,明确告诉老板擦边球可以打,但红线不好闯。分析厉害关系以及违反劳动法所造成的后果,提出自己的建议,人力资源就是平衡老板和员工的关系,劳动法老板是或多或少的违反,但明显的违反的话最终吃亏的是企业,所以说打打擦边球也是人力资源维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手段

答:我觉得,老板或多或少都会违反的,先拿公司现在的情况好处是啥,然后呢,目前情况比对劳动法,分析万一的严重性,但是总结坏处更多。然后给出中庸点的方案,既维护公司利益,又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一般领导考虑后都会采纳

6. 在交接过程中如何规避档案丢失,人事档案交接应检查哪些项目?

答:关键词、文件控制程序、文件清单,这个一般的体系文件里都是有的,其实这个可以自己整理一下的,以人事部门-招聘为例:该岗位日常走的流程一般就是招聘流程(对招聘流程细分为高管类人员、普通管理类人员(含技术类)、一般员工、一线操作工等等)这样就可以基本认定他工作涵盖文件,当然还会有一些辅助性文件,如招聘网站的合同,劳务公司的联系方式、合同副本、意向书等等。建议公司在制作各岗位岗位说明书的时候添加该岗位所需文件名称、方便管理,尽量发挥岗位说明书的用处。以上还请各位斧正 ,当然招聘有些还会涉及到员工入职等流程,核定一个岗位所需文件基于该岗位流程应该是比较完整的。

7. 打了离职报告,但是领导不批,能不能离职? 答:只要员工打了辞职报告,领导不批也没有关系的。只要一个月到了,公司无正当理由,必须放人。

答:可以的,没有道理的这种说法。报告直接交给老板的?要走流程的,走流程上面就有签字 这就是证据。

答:只要你能证明你提交了辞职报告有30天,达到30天之后就不来上班,法律上是视为合法离职的,不存在矿工这个说法。但还是好聚好散为好,邮件,设置点击自动回复

答: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老板不肯签字确认的话,电话录音也是一条方式,退一万步说,你就是直接走人了,公司其实也没有对员工更有效处罚办法

8. 谁有关于一般请假的工资发放标准文件

答:项 目条件待遇标准

六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不满10年 本人工资50%

满10年不满20年 本人工资60%

满20年不满30年 本人工资70%

满30年以上 本人工资80%

六个月以上 连续工龄不满10年 本人工资40%

满10年不满20年 本人工资50%

满20年不满30年 本人工资60%

满30年以上 本人工资70%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的80%

答: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9.公司能否对员工实施网络监控?如果能,界限在哪里?

答: 监控也没用, 随时可以逃离你的监控, 有什么界限呀,只要你不偷看员工的个人资料就成了, 还有员工的通信信息, 只要不要偷看人家的隐私,其它的可以随便监控,反对监控 ,不就是为了了解员工在上班时是不是在上网或者是聊天吗?但员工也可以随时找个软件来逃

答:我也反对监控,每个人效率不一样,如果效率高的人做完事了,不可能不会有休息的时间,就像我们现在做人事的,上网和聊天哪个不需要,这是我们的基本工作,不然我们现在在群里讨论什么呢,有监控我们就直接挨批了,那其他人员会有抵触心理的

答:以前我一单位就有 ,对工作可实行 ,但也涉及隐私 ,现在人唯权意识那是相当…你可以以公司名义注册个软件,然后实行监控…那人家自然有这个意识

指纹打卡人家都说侵犯隐私,你监控呢 ?有些公司没网那就等于放假 ,所以我说的办法可以实施 ,上班时间只能用公司软件… 下班了就随便了,要搞监控也不是对所有工作…所有岗位,大层面上…有些公司需要…有些公司不需要… 如果只是简单了解员工动向那就无意义了,搞监控要更多认识到关键是督促完成工作,其实还有个办法…会比较含蓄点 ,针对一个部门建立个群组…规定大家每天工作汇报…然后由部门负责人作好统计 ,把这块纳入考核…自然从某些意义上起到效果 ,相互监督 。 答:在公司制度里明确:储存在公司电子设备里的资料不属于员工隐私,可供公司查阅。 这样,员工必然知道在公司的电脑里留下的痕迹,可能被查阅。答:我想或许叫网络屏蔽更好。只要从制度上分清工作性质,分内、外网就可以比较有效的管理一些。你说的事有些公司也在做,只是更巧妙些。

10.现在很多人事都有个困扰,就是关于如何提高面试邀约的到场率?

答:岗位吸引还是不够大的,这样的结果还是相反的, 其实本地人找工作除非一个交通一个待遇,外地人除非是一个吃一个住, 我觉得公司应该从这方面去考虑, 这个只是适用于基层人员,如果是高层管理又另当别论了, 公司的地理位置其实是起关键作用的, 关键还是公司的地域, 像本地人,公司近点,交通方便,待遇一般达到地域水平,一般就能接受了, 面试, 一般都是会择优录取

答:视公司情况的、岗位是否有吸引力、公司所处地域、薪酬水平。然后对于应聘人员分层次 我们公司经理级以上的人员公司派车接送,主管级的报销来回车费,以上人员如需住宿公司客房,高层的话 一个公司发展前景 一个薪酬水平,之前我们公司百万年薪从韩国抓了2个总监过来,没一年人就走了,离家远啊。

一、2009年2月1日,陈某入职广州某广告公司,任职业务专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通过不断的努力,赢得了众多的客户资源,业绩蒸蒸日上。2010年11月份,该公司管理层怀疑陈某私自将客户资源进行转移,便作出不再分配资源给陈某的决定。2010年12月,陈某休年假,公司于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回到公司讨说法,公司称其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陈某十分气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广告公司直接使用公告的方式来解雇陈某,这种做法有效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最终判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工资待遇等也应一并支付给劳动者,因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包含劳资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

用人单位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须合法,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在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可见,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就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这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导致违法解除。

二、侯某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至2009年9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岗位为供电所担任配电营业工,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因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通畅,某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需在员工宿舍接听电话,一旦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需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领导安排抢修。对值班员工供电局予以发放值班津贴。2012年5月,侯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辞职。随后,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

侯某认为:侯某认为:2009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供电所经常安排其周末加班,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供电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供电局认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并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故供电局无需向侯某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供电局已经向员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无需支付侯某加班工资,故供电局不存在拖欠侯某工资的行为,侯某辞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解:本案中,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的电力事件,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供电局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轮流在宿舍值班接电话,其性质应为非生产性的,对于侯某而言该项工作亦并非其本职工作。所以,不能认为安排其在周末接听电话属于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故不应当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同时,供电局已向侯某支付了值班津贴。因此,本案中侯某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供电局无需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也就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故侯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因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则侯某被迫辞职也就不能成立,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侯某与某供电局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供电局足额向侯某发放了工资值班费及各项补贴,没有无故拖欠、克扣现象。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加班工资52572.1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因被告并无拖欠工资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二,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

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第四,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三、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东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杨某为北京某保险公司销售员,劳动合同至2008 年11 月29 日止,期间怀孕并于2008 年2 月产一女,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09 年2 月。

2008 年11 月26 日,保险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有:杨某2008 年下半年共有103 次没有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按时出勤,三次旷工,已构成严重违纪;因考虑到杨某在哺乳期间,公司为照顾她,调整了她的工作岗位,但杨某仍不按时上班。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法律为哺乳期女职工规定了特殊工时制度,但哺乳期女职工也必须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

如果哺乳期女工突破法律保护范围,严重违反企业的考勤等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员工杨某虽在哺乳期间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但旷工多日,且多次不遵守考勤制度,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女工的工时有哪些规定?

关于哺乳期女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1)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考虑到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仍需要给婴儿哺乳的需求,《劳动法》第63 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第9 条为哺乳期女职工规定了特别的工时制度。

四、今年春节后,琴琴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以后,琴琴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三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

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解:从以上案情来看,调休单是不能作废的。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琴琴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

其次,琴琴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琴琴工作,理应安排琴琴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琴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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