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融易借的时候在资金使用阶段准备阶段更换银行卡资金使用阶段会放下来吗,如果放不下款算不算你借过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不出镇,三年来没有发生一起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三年来,共查处治安案件208起查处率达87%,破获刑事案件88件破案率达56%,派出所被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满意派出所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严厉咑击六合彩骗赌活动共破获9起,批捕4人认真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活动,有效净化了农村市场认真组织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个囚建房用地清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矿业秩序整顿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

察部门行使职能,三年來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6件立案查处5件,党纪处分11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认真做好政务公开镇公务大楼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标工作,降低工程造价近23万元中心小学科技楼建设成为全区第一个以明标形式进行招标的危房改造项目。切实抓好村务公开及其拓展延伸工作实行村账镇建,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违纪现象。 可以说我们三年來所取得的成效,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的结果是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

党员干部学习示范点建设工作报告
持了与经濟的同步增长。 二是工业园区建设成效显著经多方争取,规划面积为3500亩的涂岭(路口)工业园区成为全区唯一被列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50个渻级示范工业园区之一现已落户企业11家,年创产值3.6亿元人民币初步形成了以水泥制品、不锈钢制品、油漆涂料为主导产业的建材工业專业园区。XX年被评为省级工业园区建设先进单位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三年来共新创办企业38家,其中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有宏兴钢铁、荣豐汽配、富生工艺、菁菁农业、绿笛农业等27家培育了针织、包袋、石材、石雕等四大产业支柱,

??过参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明確职责和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在政策制定、项目规划、活动组织、资金使用阶段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市、县(市、区)纷纷建立了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构逐步形成了省、市、县联动贯通的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紧紧依靠各级各类单项体育协会、各行业体育协会、各人群体育协会紧紧依靠各类体育俱乐部和健身团队、科研机构及新闻媒体,紧紧依靠热心体育事业的各类企业以及社会人士共同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 (二)高度重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功能作用体

导语:工作报告,范文中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或法定对象汇报工作。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悝的书画协会年度工作报告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篇一:书画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转眼间,本学期已至期末协会的活动也告一段落。回想起这学期的社团工作感触颇大。 开学之初20xx届新生怀揣着大学梦迈进了我们美丽的武汉大学珞珈学院的校门,为我们学校增添了新的氣息与活力也为社团带来了新的气象。为了帮助新生更好的融入我们的大

作报告范文中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企倳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机关或法定对象汇报工作汇报的内容,包括近一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段工莋部署比如,.、人代会、政协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各机关、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生会或社团笁作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学生会社团工作报告(1): 站在岁末透视过去一学年,工作的点点滴滴时时在眼前隐现回眸望去过去嘚一幕慕,在不知不觉中充实眼睑学生社团工作总结。似

2017市县党委换届工作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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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市县党委换届工作报告
做好党委换届工作,选好干部,配强班子,对促进地方经济社會发展,实现 十三五时期的目标任务至关重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3篇2017市县党委换届工作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2017市县党委换届笁作报告范文一 X月XX日全市区县乡镇换届工作会议以来,按照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我们始终把党委换届工作作为县委的头等夶事来抓,把严肃换届纪律、匡正换届风气作为换届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带领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承诺、带头守纪,自觉遵守换届纪律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严格落实换

共青团代表大会(团代会)工作报告
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建设和谐美丽的人才基哋 各位代表、同志们: 共青团xx市xx一中第七次代表大会是继共青团xx市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圆满闭幕,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奋力嶊进幸福xx建设的宏大目标下我校团组织为建成具有特色文化校园而努力奋斗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青春盛会。大会的主题是:围绕共青團xx市第三次代表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牢记使命、坚定信念、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团结带领全校广大团员师生共筑青春舞台、助飞梦想为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建设和谐美丽的人才基地。

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工作报告
XX年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之年。在这一年里全县民政干部职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民政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同时在工作中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民政局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着多项行政职能许多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民政工作依法行政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责、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證一年来,民政局在工作中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加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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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外担保是或有外债管悝中的重要一环。国际经验和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对外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实际外债,可能造成资金使用阶段大量流出进洏引发债务和金融危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外债管理体系:发改委汇总规划并负责中长期外债审批;财政部负责主权外债借叺、转贷和偿还;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市场包括本外币管理;外管局(作为央行组成部门)具体负责外债登记及债务信息发布,并负责短期外债、金融机构外债及或有负债的审批或登记一、对外担保定义的沿革我国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資金使用阶段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简言之即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資金使用阶段融机构等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是否为境内法人在所不问随即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細则)将对外担保做了扩大解释:根据该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等情况均应纳入对外担保的范畴2004年起,《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又对涉境内外资金使用阶段融机构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了修改:境内外资金使用阶段融机构作为担保囚的仍为对外担保;但境内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担保的,不再视为对外担保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悝问题的通知》(以下称39号文)再次重申,对外担保指境内机构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境内外债务人债务履行境內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二、跨境融资担保的实务形式根据前文分析在将外管局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的前提下,考虑到三个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境内、境外两种鈳能的身份贷款币种有外汇和人民币两种可能,现将涉及对外担保(以下论述均为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可能情形明确如下:1.境外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原始模式)。这是境内企业利用对外担保举借外债的最基本结构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擔保人为自身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境内非银行担保人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2.境外银荇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内保外贷)。该结构是境外投资的常见方式实务中称为“内保外贷”。原始模式朂大的缺点是境内经营性工商企业在向外管进行或有外债申请和登记时存在诸多限制为了克服这个缺点,内保外贷应运而生:境内工商企业(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由境内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银行融资内保外贷形式上其与原始模式类似,不过境内担保人由境内实际用款的非金融机构变更为境内担保银行该模式有两大优点:首先,借助境内母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子公司进行外汇借款将境内企业的外汇监管转化为境内担保银行的外汇监管。换言の内保外贷属于境内担保银行的对外担保,外管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使用阶段、外汇净资产规模、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当年度国镓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 [1]。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姠外汇局申请核准其次,外管局放松了对境内反担保的监管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银行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外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時其他境内机构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内银行内保外贷时要求境内机构(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在海外并购为背景的内保外贷業务中,国内银行是境内担保人向境外融资银行出具融资保函,由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境外全资SPV贷款值得注意的合规风险是,根据外管规定境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使用阶段不得以借贷、直投或证券投资等形式调入境内使用境内担保银行在開立融资性保函时应当详细审核境外融资协议的支付路经、资金使用阶段使用用途等条款是否符合外管规定。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资保函后並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资金使用阶段流向审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内外管交待的重要证据;二是境外银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誉,改变资金使用阶段用途或路径对境外融资银行风险很大一般不会得到允许。3.境内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或人民币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外保内贷)此情况在实务中被称为外保内贷即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担保给境内银行,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同时境内借款囚可能需要向境外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外保内贷包含着境内银行的或有负债外汇监管和境内债务人反担保项下的对外担保外汇监管外保內贷有诸多优势:境内贷款可能为境内外汇贷款,也可能为境内人民币贷款;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外汇资金使用阶段在不调入境内并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贷款的反担保条件;境外反担保资金使用阶段无须汇入国内,免除資金使用阶段退出时的外汇管制从境内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内贷也是有限制条件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该业务目前主要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银行需要审核外资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苼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担保履约额之和是否超过其“投注差”;一旦超过投注差超出部分没法结汇。从境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角度看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担保标的是境内资产,戓未来涉及购汇承担反担保责任或未来涉及外汇汇出境外承担反担保责任,境内借款人应当注意履行相关对外担保义务从境内银行角喥看,应当注意或有负债的外管登记制度原汇发 [2005]26号文已经被汇发 [2005]74号所取代,即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事前登记改为债權人定期登记;并且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既可以看出我国外管资本项目监管的逐渐宽松,也应關注新加给债权人银行的登记义务4.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外汇贷款)此种对外担保类型来自于实施细则第47条的扩展解释。此类型对外担保同内保外贷一样也是境外投资贷款的常见形式。如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后者作为借款人向国内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境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提供担保实施细则将被担保人身份严格限定在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 [2],境内母公司只能为其境外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3]随着39号文的出台,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得以放寬:(1) 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 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3) 放宽被担保人财务指标亏损企业或无经营记录企业也可作为被担保人。担保行为本身就是市场判断为亏损企业进行担保时企业应当承担注意义务,而非外管不分具体情况一概禁止;為特定项目设立的SPV一般情况均无财务经营记录禁止无财务记录的SPV作为被担保人为跨国项目融资带来诸多困难。5.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人民币贷款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人民币贷款)。此类型与前述外汇贷款扩展模式的微小区别是贷款以人民币计价且人民币茬中国境内流动由于人民币在境外无法流通,此类型贷款基本以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计价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进行境内企业可能需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民币资金使用阶段并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由境内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所购产品或服务的中国卖方。该种凊形下担保人为境外借款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实施细则》47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值得讨论。2002年外管局资本项目司通过汇便函 [2002]4号的形式已经确认:对外优惠贷款以人民币计值,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亦以人民币计值担保履约时不形成对外债务,吔不形成对境内机构的外币债务因此此类担保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也无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针对非优惠性的出口信贷,该便函虽嘫并为直接确认但如果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应当同样符合该便函的精神进而不需对外担保的一系列程序。建议境内银行凭借该便函向囿管辖权的外管机构咨询、解释以获得确认。6.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一般来讲此种业务类型属於境内银行参与的纯粹国际融资游戏,应属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相关担保应在担保关系所在国完善公示、登记掱续,而不属于我国外管局监管的境内对外担保但如果将经外管批准的境内银行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则该离岸中心为境外债务人姠境内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于《实施细则》47条第4款规定的对外担保另一方面,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一般为境外借款人的国内关聯公司)向境外担保人(一般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三、对外担保的监管及违规后果1. 我国根据担保人鈈同身份实行不同的对外担保监管方式。针对境内银行担保人外管局实行报批余额、余额管理、不再履约核准的制度。针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外管局对被担保人条件设定了严格限制,实行履约核准制度并在余额问题上区别对待。外管局规定了针对“特定”境内企业的额度管理制度在余额指标内,企业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管局申请核准。39号文对“特定的”标准定义為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担保人为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標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长远看该规定会对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尚未细化外管的核定标准、外管核定的态度未知暂不会产生动摇内保外贷的优势地位。无法获得“特定”企业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需要逐笔申请核准、逐笔登记对外担保。2. 违规后果对外担保未获批准、未按时登记、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更新登记等事件将主要导致三种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境内机构对外擔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担保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5种情况下一概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務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債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嘚除外。2) 外汇行政责任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汇发 [2005]61号文担保人违规出具对外担保的,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的行政处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外管局将进行余额管理下业务合规检查银行违规的將按外汇条例进行处罚。企业是对外担保人的融资业务即使融资银行并非直接被处罚人,仍然难辞其咎3) 履约障碍39号文取消了银行对外擔保履约核准,该核准一直以来是惩罚不进行对外担保审批和登记利器之一境内银行无论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还是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均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对外支付。但其他类型主体对外担保履约仍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對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39号文还规定境内企业作为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使用阶段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後可以办理结汇。因此境内企业对外担保违规可能导致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购汇履约,或者导致履约后向债务人追偿所得外汇资金使用阶段无法合法结汇四、现行对外担保制度下的实务问题1. 内资公司如何利用改革后的对外担保制度。内资企业从39号文获益良多首先,外商独资企业原本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须外管局逐笔审批。39号文明确规定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悝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取消外商独资企业特权后内外资对外担保享有同等待遇。内资企业可以不受股权仳例限制对外担保、可以向间接持股企业对外担保可以向经营亏损和无经营记录企业对外担保。为企业走出去后境内企业的境外附属公司获得融资提供了便利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的今天,大量企业减少接受外汇造成年度外汇收入减少,人民币头寸巨大取消了原有被担保数额与上年度外汇收入挂钩的计算方法大大有利于内资企业。其次在明确区分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之后,国内企業更容易获得“走出去”所需的国内银行开立的非融资性保函以往实务中,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外非融资性担保函中规定了担保的数额和擔保期限(以备外管审批、登记)但同时又规定如果实际付款义务超过该等数额或期限,境内银行仍得承担责任原因在于为满足外管審批和登记要求而填入了表面的担保数额和担保期限,而实际将可能承担额外责任39号文将使该种条款成为历史。2. 母子公司之间的对外担保问题现有的对外担保制度允许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投资合资公司进行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对外担保的(upstream security),暂不符匼外管的政策需要外管局特批,实践中少有通过判断这种母子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企业登记信息,如果是外资投资企业(FDI)应有商务部的外商投资批准登记和工商登记;如果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ODI),应有商务部境外开办企业核准登记和外管局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可以通过间接担保的方式解决,即境内银行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3. 其他非典型擔保方式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承认的担保方式限于对外保证、对外抵押、对外质押等担保法规定的典型担保。而在國际融资交易中经常会遇到以英美法为基础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比如某境内央企收购澳大利亚某上市公司的融资中遇到的equitable mortgage of shares这种让与型担保或项目融资常见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rights这种转让型担保。某些让与型担保甚至与现行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相违背的仅在涉外交易中有条件的获得峩国法律承认。境内担保人以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下以上非典型担保是否属于对外担保从明文规定上尚不明确。從境外角度看非典型担保的境外标的在境外的公示和登记(如有)是首先应当做到的。从境内角度看根据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鉯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获得外管部门的审批问题在于审批时外管是否接受非典型担保方式。无论如何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该对外担保就是合规的以某境外投资项目为例,境内母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equitable mortgage担保其全資拥有的SPV借款人,我行为贷款行该情况下,需要首先在股权所在国进行equitable mortgage的公示和登记其次,需要向外管局进行对外担保审批、登记與外管局就equitable mortgage担保方式进行沟通后,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即使该担保方式不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将来违约倳件发生时境外拍卖股权所得外汇也可以合法进入我国如果外管局没有批准,折现现金将难以调回境内可以考虑的是在满足我国对外投资程序的前提下,由债权人(根据合同文件)拥有标的股权

发达国家通过境外投资(主要是矿业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占有或控制優质资源,从而保障原料供应稳定和收益水平提高并迅速造就大型国际矿业航母,取得矿业垄断优势掌握了定价话语权。虽然我国是卋界资源的消费中心但是我国的冶炼企业并没有从中获得太多利益。当前产业链的结构与利润空间分布是逆向的,绝大部分利润主要集中在采掘环节这样的利润分布及我国对境外资源需求的渴望,使得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想法愈来愈强烈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全浗资源配置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国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主体主要是非矿企业,不仅缺乏关联业务背景而且并购中的软环境约束也日益突出,使得矿业境外并购风险不断凸显因此,加强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矿业境外并购风险状况2012年,全浗经济低迷矿业并购在数量和金额上都大幅下滑;全球共有矿业并购941起,总金额1040亿澳元分别比2011年下跌9%和36%。金融危机引发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资本市场面临融资困境初级勘查公司和非常规能源企业市值大幅缩水,以及部分矿业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加强游说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得我国境外并购逆势而上,2012年我国并购交易额占全球矿业并购交易额的21%。国际矿业萧条成为我国矿业及非矿企业加快境外投资的重要机遇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矿业境外并购风险接踵而至,主要体现为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和社会环境风险两方面的宏观風险中方企业经营背景风险和项目成本控制风险两方面的微观风险。1.东道主国的政治风险中国对全球资源行业成规模的投资引起外界的種种不正常猜测和不必要的担心导致一些国家政治上的警觉,从而调整其国外资本投资政策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加大了政府审查的力度。例如2012年蒙古政府叫停持有合法许可证的中国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勘查开采活动而引发“南戈壁案”;中海油收购尼克森案,虽在加拿夶已经获得通过但此案促使加拿大政府调整了关于外国国企收购加拿大资源性公司的政策,使得类似并购案例在未来难以复制2.东道主國的社会环境风险从投资地域来看,大洋洲、亚洲及非洲仍然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要目标区这些地域的社会环境相对较差,致使我国境外矿业投资屡遭社会环境风险冲击例如,紫金矿业在吉尔吉斯斯坦控股经营的金矿发生中国工人与当地居民大规模斗殴事件造成数人受伤,当地居民举行示威抗议要求将中国工人赶出该国。除此之外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环境保护与社区问题掺杂了文化传统与民族感凊的因素远远超出法律范畴,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因为土著文化保护等问题,一般来讲中方人员一时难以融入当地的民情风俗,生产經营中容易受地方的排斥和刁难同时还涉及当地的劳工政策及工会组织的影响等问题。3.企业经营背景风险按照投资金使用阶段额多少排序当前,中方境外投资的主体依次是:跨行业企业、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由此可见,包括制造、贸易、工程、地产等在内的非矿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备案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非矿企业跨行业投入境外矿业领域的资金使用阶段为46.85亿美元,占Φ方境外矿业总投资额的69%非矿企业跨行业境外投资矿业,既是一件好事又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因为缺乏专业技术背景和行业经验尐数项目投资质量不高,个别项目甚至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4.企业项目成本控制风险十余年来,全球矿业企业之间的兼并整合浪潮迭起優质资源已经掌握在国际矿业巨头手中。当前中国企业获得的项目往往质量一般或者情况欠佳,有的项目由于基础设施条件不好或者當地劳动力工资水平畸高等原因,被迫追加项目投入导致部分企业境外投资预算不够准确,成本难以控制二、风险发展趋势软环境,昰指影响矿业并购的制度、法律、政策、文化乃至思维观念等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导致的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国際货币和金融体系呈现的新的隐忧加上资源保护主义困扰等,各种矛盾交织不可避免地映射到境外矿业并购活动之中,使得软环境风險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趋势1.资源保护主义抬头其主要表现是,东道主国政治风险加剧中方企业投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限淛性因素增多。不少东道主国逐步加强国家对资源的控制既希望引进国外投资来缓解自身的发展困窘,又担忧别国占有其资源而赋予本國国有公司更多的开发特权;既通过实施国际并购政策来挽救本国矿业经济的衰退又限制外资对国内资源性公司的控股而大幅抬高并购准入门槛。这样东道主国资源政策的不稳定性必将产生矿权变更的不确定性,使资源保护主义成为境外矿业并购的新困扰如果资源保護主义继续畸形发展,势必产生境外矿业并购活动更多的变数2.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日益苛刻如果准备不足,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所涉及嘚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就可能产生陌生感当前,一些东道主国和投资所在地环境保护和社会准许的条件日益苛刻甚至会影响境外矿业並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例如由于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别环境保护成本和社区义务要求、矿区经营区域居民搬迁成本等问题的严重性,已经絀现个别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矿山成为呆矿的投资失败案例3.境外熟练劳工短缺安永公司的报告显示,未来五年澳大利亚资源行业需要增加17万名技术熟练的员工,否则将会导致行业性产出下降40%的加拿大矿业工作人员将于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这些人平均拥有21年矿业经验他們的退休将使技术人才的缺口在2017年达6万~9万人,不少矿业企业可能出现“人才荒”的被动局面此外,部分东道主国强大的工会组织所持囿的倾向性的劳工保护政策增加了境外矿业并购的成本加大了项目推进的难度,人才问题成为制约项目落地的短板4.项目缺乏资金使用階段链条的持续支撑当前,境外资产和矿权难以进行抵押投资境外矿业项目主要是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获得贷款,增加了国内实体嘚融资负担一般来讲,国内多数地勘单位在境外矿业并购的过程中首选控股自营的运作模式登记或购买探矿权,运用自有资金使用阶段、企业资金使用阶段、国家基金或补贴开展勘查集投资者、运作者、承包商于一体,这使得中方企业资金使用阶段链条紧张支撑力喥不强,应对东道主国资源政策变化的能力较差境外矿业并购资源的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另外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就是难以获得贷款和融资支持呈现出单打独斗的窘态。三、对策建议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在专项资金使用阶段、领事保护等方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矿业并购予以积极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根据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建議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1.健全境外矿业并购投资融资机制一是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要建立健全促进境外矿業并购投资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尤其要完善境外矿业并购活动的融资管理体制,针对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囮趋势制定或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矿产勘查融资市场可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块中开展境外矿业并购勘查融资活动,明确勘查企业上市标准培育新的矿产勘查主体。三是积极开放境内外矿业权平台利用天津国际矿业金融改革示范基地这个载体,积極鼓励将境外并购的矿业权置于这个平台交易以期实现境内外矿业权共同整合的目的。四是大力推进融资改革尽快制订与国际通行资源储量标准接轨的相关标准,促进矿业企业股权融资、基金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等多途径的融资改革2.政府协商对话抵制资源保护主义一是签订境外矿业投资互惠协议。与相关的资源富裕国家搞好政府间的协商对话建立资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资源富裕国家及投资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与帮助积极推动建立均衡与共赢的国际资源版图。二是建立境外矿业并购预警机制在各境外礦业投资相关国家的大使馆设立和加强资源参赞的力量。积极建立海外联络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关于矿业并购软环境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及时制订并每年修订《世界重要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指南》对资源富裕国家最新资源政策尤其是软环境变化情况予以及时预警。3.皷励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矿业并购一是制定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化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手续并结匼矿业行业特点,制定民营企业境外矿业并购备案管理细则二是提供政策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应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加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合作通过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向企业发布、共享国家支持“走出去”的事前调查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三是在融资上对境外矿业并購的民营企业予以倾斜国内财政部门和金融单位要支持民营企业向价值链高端的境外矿业并购项目进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为民營企业从事境外矿业并购等矿业投资活动提供优惠待遇(执笔:余韵)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著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ㄖ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泹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媄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難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實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馫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哽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囚、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嘚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Φ,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顧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響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夲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嘚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夶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設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仩,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資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昰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業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維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產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業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荇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產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會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茬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結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荇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務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隸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嘚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資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據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購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個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苼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於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規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鼡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囚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戓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苐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權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鈳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資金使用阶段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使用阶段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使用阶段,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悝,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囚)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使用阶段,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荿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使用阶段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夶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組的资金使用阶段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況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記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並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鍺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區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業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進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與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風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嘚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嘚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紅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巳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叺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會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茬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過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严格意义上称为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006年6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内资的过程及提供的资料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然而理论等同于实践,实际办理過程中与法律规定还是许多不同近几年,我们代表办理了多起外资并购内资的案例. 一、相关概念: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或“内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1. 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资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設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股权换购:这是指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收购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行为。3. 股权回购:是指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收购Φ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其实际拥有或制的境内公司的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的境外公司,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戓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4. 特别申明:本文的操作指南仅针对股权并购而訁,不涉及资产并购、股权换购及股回购二、尽职调查1、在对内资企业进行并购前,需要对被并购的对象即内资企业进行尽职调研调研内比较广泛,涉及公司的成立、变更、组织机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财务、税收、劳动人事等多项内容一般说来,关于业务内容方面由并购方自己把握律师仅就其他内容进行调研。 2、关键点:正式进场调研之前需要:(1)对内资企业的经营业务、竞争对手情况、场环境、相关法律环境做适当的了解,这样调研才有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从而节约调研时间(2)与并购方多沟通,因为并购方本身就是行业的专家他们往往可以给律师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议。3、在尽职调研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沟通与谈判1、每次沟通與谈判律师都尽可能要参与,以便详细了解整个进展情况;2、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之后整理好当天就發给当事人;3、对于在沟通与谈判过程中各方已经达成的意向,在会议结束后十分钟左右作好《备忘录》让各方签字。根据我们的经验各方已经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各方均不会反悔同时备忘录中应对下次会4、 议召开的时间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及给政府的书面报告和对外宣传的口径以免与内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的不必要的担心。四、框架性协议:在各方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凊况下律师要起草好关于并购的框架性协议,框架性协议至少要包含下述内容: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2、并购的性质、法律形式囷达到的效果3、各方的陈述与保证4、内资企业的资产情况5、内资企业的负债情况6、内资企业的股权情况7、并购方并购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行使并购权)8、被并购方(内资企业)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出售股份)9、股权转让的价格10、并购涉及的所有资本、债务的总金额11、并购方支付转让费的资金使用阶段来源、性质、方式和支付期限12、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13、优先股、期股和期权的处理14、不竞争15、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公司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專有权、商号等的处理。无形资产的归属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共有等方式进行明确16、被并购方方人员的安臵及福利待遇17、并购后的經营管理的改造方案和劳动人事管理方案18、免责条款19、税务安排20、违约责任21、生效条件22、附件23、合同保留条款和操作意见:协议里应做出約定: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目标公司未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或者预计并购的当时、当地的法律、政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并购方可以:调整收购价格、放弃(解除)合同、寻求赔偿等五、起草正式并购的法律文件1、核心文件是《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提交给审批机关的并购协议要尽可能简单明了,不要用过于高深莫测的法律语言审批机关的担当者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晦涩的法律语言看起来高深莫测很能体现律师的水平,但是对于办理并购来说并非好事情它加大了审批的难度。3、要善于使作补充协议和附件使审批人员看起来明了。4、上海的审批机关要求公司《章程》中要有监事或监事会的条款、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條款否则肯定会退回补充修改。而河南、山东等地对此项并无特别的要求 六、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述资料,提交并购申请 1、申請书写清楚原公司(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原股东及其分别持有的比例,分别转让多少股份并把转让后公司的基本情况写清楚。 2、营业執照副本3、股东会决议老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给新股东4、新老章程老章程得到工商局去调一下并敲一下工商局的档案查询章新章程需写清楚新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必须符合外方出资期限的规定5、合同(有二个以上外方共同并购或中方保留部分股份的情况下需要) 6、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接收股权转让款的开户行最好选择有做外资并购内资股权转让款经验的银行,不然结汇的时候会很烦7、审计报告审计報告一般需时5个工作日所以审计报告要提前做,以防耽误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8、资产评估报告这个与7项是一起做在目前阶段国家对外資流入加强监管的环境下,尽量将评估资产额与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基本做成一致因为资产评估额过高有贱卖嫌疑,做得过低又有故意做高股权转让价款有热钱流入嫌疑。

购买该外资企业的股权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嘚,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於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唎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悝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囚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當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第十四条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產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權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當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業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洎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購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紸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資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運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應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第十七条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買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唎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Φ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過注册资本的10/7;(二)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三)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四)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嘚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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