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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陈菲)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6月1日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到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为公众构筑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针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

工商总局:“八项制度”健全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周婷玉)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日前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座谈会上指出,各级工商机关要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上下工夫,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

    这“八项制度”分别是: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许可或登记注册行为;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关;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监管食品广告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严格履行和落实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

    “通过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王东峰说。

食品药品监管局:四方面整顿确保餐桌安全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崔静)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日前在北京表示,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确保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今后两年中,着力开展四方面的整顿工作。

    一是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二是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和小型餐饮单位;三是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四是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我国将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周婷玉)记者日前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座谈会上获悉,我国加强食品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在筹建之中。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卫生部部长陈竺透露,卫生部正在筹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两个委员会的组建方案和章程将于近期正式公布,有关标准和风险评估工作将按照法律要求开展。

    据了解,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合理规划,在有能力的省份成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评估体系,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技术仲裁能力,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陈竺指出,在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的同时,我国还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有资源,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监测数据分析机制。

食品安全法提高保健食品准入门槛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崔静)“保健食品不同于一般食品,不能像普通食品一样进行管理。”即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吸纳了多年来社会各界对于保健食品监管的意见,在提高保健食品的准入门槛上迈出重要一步。

    2009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同时,法律为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产业急剧升温。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

    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准入门槛过低,导致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多年来呈现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的局面。部分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有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保健食品行业鱼龙混杂,提高准入门槛是大势所趋。”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告诉记者,“严格监管、提高门槛有助于规范行业,助推行业发展。”

    根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徐华锋表示,目前具体管理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这一管理办法必将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生产标准和市场营销都做出相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是大的趋势。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对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已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加强对保健食品源头的把关,严格审评审批,适时组织对上市保健食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验,严厉惩治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夸大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我国将依法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刘奕湛)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同时法律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我国以法律名义对“免检制度”说“不”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刘奕湛、丁可宁)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意味着从此食品行业将不再有“国家免检产品”,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我国将统一食品国家标准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刘奕湛)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同时法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多道法律红线保障食品添加剂安全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刘奕湛 丁可宁)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多项规定,以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法律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为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法律还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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