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每年要交多少钱申请过一次失败后想重新登录出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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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字或图案近似其它商标。
第二、商标图案比较模糊,看不清楚。
第三、一些小项填写不规范。
第四、商标图案元素解释不清,这点有进也容易出错。
我和朋友在知果果注册时是先进行了商标查询,尽量把一些问题排除出去,规避一些风险,另外**也要准备齐全。


匿名网友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近年来,我市实施商标战略,加大名商标培育力度,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在实施商标战略中,有的企业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商标创意、设计、使用中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陷入误区――
    误区一 先使用后注册
  案例:上海愚园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在锡箔上的老城隍庙商标因未重视注册,去年7月发现商标局商标注册初步公告中“老城隍庙”商标已被江苏海门余东镇一个家私营锡箔厂注册时,才急忙提出异议,可为恃晚,目前正与余东镇该锡箔厂协商转让,但因费额相差太大恐怕很难达成协议,一旦“老城隍庙”商标正式核准给余东锡箔厂,上海愚园股份公司不仅失去该具有地理性标志和商标使用权,而且继续使用将面临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可谓经济损失巨大。
  工商部门介绍,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注册在先”原则,明确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即只使用不注册并不拥有商标专用权。目前我们许多企业在创办初期习惯于图省些注册费而不注册商标。而以**品的通用名称替代商标,或者干脆图省事走所谓的捷径仿照或冒用他人已在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结果不是遭投诉侵权就是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有的采取先用一个商标试销**品,待**品有了一定市场后才想到将商标注册,但往往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发生冲突,有的甚至被他人抢先注册了商标。国外企业已普遍采用“**品未出,商标先行”的商标策略,而我们还有相当多的企业仍然采用“先生儿、后取名”的滞后做法,不少企业已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误区二 选用商标只考虑经营需要
  案例:几年前,某一面店在其“面点王⊙有相当知名度后才发现“面点王”作为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其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面点”直接表示了其所提供服务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原材料,结果申请时被退回。
  工商部门提醒,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但并非任何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点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不少企业在初创商标时往往忽略了商标法的这些禁用条款。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能为自己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将来一旦遇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使自己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误区三 集团公司注册的商标子公司随意使用
  案例:最近,工商部门在走访一家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注册的一个商标,集团**子公司都使用,但各个企业间没有签订商标许可合同。
  工商部门指出,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他人使用。当前工作盛行的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均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具体形式。一个成功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将使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赢”,而一个失败的许可行为,则可能使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利益双双受损。工商部门在企业走访中发现我市企业商标使用许可中主要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将未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他所实施的许可不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许可他人使用。二是许可人不是该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有的企业将自己关联企业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生纠纷,该许可行为的无效将给双方带来损失。商标法规定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三是许可人超出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实施许可。商标专用权是有范围的,也就是说有效实施范围的有限制,它以该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为限。四是不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前我们不少集团、股份公司**,往往将某一个注册的商标由整个集团或股份公司使用,但各企业之间很少签订商标许可合同。
  误区四 公司注册商标,任何**品均可使用
  案例:2012年3月份,某家纺企业的包装盒上使用的商标被另一家企业告到工商部门,说其商标侵权。工商部门在处理这个案件过程中,发现这家家纺企业将家纺**品注册使用的商标随意用到包装**品上。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独占使用权和排他禁止权,但它的独占和排他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工商部门介绍,商标权利人超出这个范围使用该商标,其危害有二:首先这是一种商标使用上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商标法所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其次,由于对商标法权有效范围的误解,使该商标权利人忽视了将该商标法在其它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如遇到他人注册则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误区五 只要商标名称不变,
  图案可以改变
  案例:最近,工商部门纠正了一家企业随意更改注册商标图案的行为。5月份,工商部门在一家企业发现同样的一个注册商标的图案不一致,问起原因,企业负责人说,原来的注册商标图案不理想,就改动了一下,但文字没有变。工商部门告知企业商标一旦注册,就必须按注册的图文使用,如果要改动,就要重新注册。
  工商部门告诉记宅我市企业中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内容与注册的内容不符,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不及时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在实践中,第一种情况较为常见,有的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随意将商标注册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变化使用,如将组合商标的文字、图形分开使用,在注册的文字图形商标上添加文字或图形或作部分更改,将简体字改为繁体字或繁体字改为简体字等等,这些均属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危害有三种情形:将使自己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弱化甚至丧失,商标权是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即商标注册上的商标为准,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如对注册商标改动较大还可以使自己实际使用的商标成为冒充注册商标,丧失了注册的意义;有的改动还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发生,使自己成为商标侵权者。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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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讲,声音商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声音乃至气味等纳入商标申请注册范畴,例如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所拍影片片头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等。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相对于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法与新条例针对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烦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等问题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商标确权流程,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在程序设置上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为加深广大商标申请人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更加高效便捷地申请注册商标,笔者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对新法施行后在商标申请注册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予以梳理,希望有所裨益。

对于我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讲,声音商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声音乃至气味等纳入商标申请注册范畴,例如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所拍影片片头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等。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相对于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法与新条例针对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烦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等问题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商标确权流程,缩短了商标注册周期,在程序设置上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为加深广大商标申请人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更加高效便捷地申请注册商标,笔者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对新法施行后在商标申请注册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予以梳理,希望有所裨益。

一、关注新增声音商标构成要素,考虑注册新型商标

根据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有“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商标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声音、气味、动态等新型要素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新《商标法》回应经济发展对新商标构成要素的需求,将较为成熟的声音要素纳入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商标法》删除了对商标注册要素可视性的要求,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条描述中出现了“等”字,说明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要素之外,更多的新型商标构成要素也有可能获得认可。

  针对新《商标法》增加的声音商标要素,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注册声音商标对于显着特征的要求较高,即该声音是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加以识别的。

  对于我国的商标申请人来讲,声音商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声音乃至气味等纳入商标申请注册范畴,例如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所拍影片片头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音乐等。

  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不同,其显着性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才能确立。也就是说,声音商标的注册一定是在声音商标经过大量、长期的使用,获得了相关领域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其显着性与可识别性在实践中已经得到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审查通过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这一点需要申请人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误以为任何声音均可申请注册成为商标。

  近年来流行“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说法,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就不适用了,应改为“先闻于野,后达于朝”。声音商标如果能够获得核准注册,某种意义上就是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市场地位、知名度、美誉度的一种确认。此外,声音商标的审查与其他商标采取一致的审查标准,不因为是新型商标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讲,就是禁用条款审查、显着性审查、相同近似审查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以禁用条款审查为例,与我国或外国的国歌、军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会歌等旋律相同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暴恐等有不良影响的声音都不会获得通过。以显着性审查为例,仅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会因缺乏显着性被驳回。如有必要,商标局会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需要配合声音商标的审查,提供使用证据并对其显着性特征作出说明。

二、关注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考虑商标注册电子申请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与旧《商标法》相比,新《商标法》进一步确立了商品分类表的重要地位。同时,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中,新《商标法》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这也涉及运用商品分类表对相同、近似商标进行判断的问题。

  一些商标申请人对商品分类表可能比较陌生,新《商标法》施行后应关注和了解此表。商品分类表的全称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旨在建立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的《尼斯协定》,其为一个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在商标注册中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即为“尼斯分类表”。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现实需要进行调整,使得商品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在商标审查中使用的商品分类表为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正式的称呼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且相关的内容在2013年、2014年都有少许的修订。因此,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新《商标法》中提到的“商品分类表”目前就是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下称第十版商品分类表)。

  由于商品分类表每一版都会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为了使商标注册顺利进行,申请人务必按照最新的商品分类表申请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旧《商标法》对以何种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书面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仅作为书面方式的补充。由于此前法律并未明确数据电文的效力以及受到网络及数据处理能力限制等原因,商标局在接受电子申请时有一定的数量限制。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书面方式与数据电文方式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确认了数据电文方式与书面方式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为全面接受电子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数据电文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09年商标局即对外公布了《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并接受商标网上申请。与新《商标法》配套施行的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书面方式提交商标申请需要准备大量的纸质材料,递交送达、受理接收等环节都需要一定时间且存在不确定因素。

相比传统的书面方式,数据电文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可以在完成相关数据材料后第一时间提交给商标局,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直接确定申请时间。由于我国商标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相同、近似商标的同日申请也越来越多。同日申请的商标申请处理需要经历提交使用证据、协商、抽签等复杂程序,花费大量时间且结果不可控,对相关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因此,尽早确立商标申请的在先权具有重要意义。使用数据电文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可以为申请人节约时间并确立在先申请权,笔者建议申请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采取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三、关注商标注册期限,考虑审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旧《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新《商标法》从法律层面对商标审查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商标局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在时限内完成商标的注册审查工作。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后,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得核准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新《商标法》关于时限的规定,使广大申请人对注册商标所需时间有了明确的预期,也为商标局合理配置商标审查资源、构建规范高效的商标注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商标申请人来说,在看到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审查期限的同时,也必须了解法定审查期限的适用条件和审查期限中止的相关事项以及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由于商标注册过程涉及环节众多,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本文不再赘述,仅就申请人最有可能遇到和容易产生疑问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及同日申请问题进行简要说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是申请人最可能遇到的情况。2013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超过188万件,预计2014年将超过200万件,每年被驳回的商标数以10万件计。驳回涉及两种情况,即全部驳回与部分驳回。对于驳回、部分驳回的商标,商标局会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时间、理由、具体项目等内容。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全部驳回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部分驳回不服,可以申请对商标进行分割(编者注:关于商标分割问题可参考2014年11月20日本版刊登的《关于一标多类及分割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针对驳回部分提出驳回复审。显然,进入驳回复审程序的商标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来审理。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申请人如对商评委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商评委决定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的同日申请是申请人最容易产生疑问的情况。商标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日期申请注册的情况。如果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同日申请的情况,则正常的商标注册期限中止,进入同日申请处理程序。很多申请人对此不太了解,个别申请人认为此时仍应适用九个月审查时限,因此要求加快审查进度。实际上,对于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如证据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据,商标局将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如协商未果,商标局将组织各方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并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在先申请权。可见,商标同日申请的处理流程与正常的商标审查相比,增加了不少环节,且某些环节(如商标局对双方使用证据的确认、对协商协议的审查等)耗时无法确定,客观上造成商标同日申请处理的时间大大超出正常商标审查的九个月期限。

四、关注异议申请人范围调整,考虑异议救济程序

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纳入异议申请人的范畴,没有对异议申请人的范围作出限定,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有无利害关系、异议理由是否为绝对理由等因素皆不影响异议的提出;异议裁定后,对结果不服的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商标即进入异议复审程序,暂不公告。

  新《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和异议程序作出重大改变。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对理由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即绝对理由)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作出异议无效准予注册决定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异议有效不予注册决定后,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新《商标法》以是否为利害关系人、违反理由的种类(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为标准对异议申请人的范围进行划分,并以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有效与否对异议救济及后续商标注册程序进行区分。

  新《商标法》异议制度的调整变化对于商标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具有积极意义。旧《商标法》施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非在先权利人与非利害关系人对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案例,恶意异议案件也不鲜见。新《商标法》对异议申请人资格作出限制并明确规定了异议理由,同时调整优化了异议复审的程序,一方面,让申请人的商标早日获得注册,尽快获得保护,防止商标异议程序滥用;另一方面,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即使异议申请人不能再提出异议复审,也可以通过无效程序乃至后续的司法程序得到救济。新的异议制度既保护了广大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注册秩序。

下面以两个案例简要说明异议制度的调整变化:

某自然人甲与D公司、E公司皆无利害关系,但其认为D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某图形商标与E公司已经注册的某图形商标近似而提出异议。对D公司而言,自然人甲既非在先权利人又非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也无关公序良俗或禁用条款,其对D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有“狗拿耗子”之嫌。由于旧《商标法》对异议人身份及理由无限制,自然人甲的确可以对D公司初步审定公告的图形商标以相对理由(两件商标近似)提出异议,而根据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于自然人甲这种与D、E两公司无利害关系,且仅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此种情况下,D公司的初审商标可以顺利地获得核准并拿到注册证。当然,如果自然人甲确实认为初审商标有上述问题,可以直接通知E公司,由E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012年7月,商标局初步审定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获得受理。此案例中国酒茅台商标被异议的理由为绝对理由(不良影响),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新、旧《商标法》施行时都可以此为由提出异议。该商标系北京某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向其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代理机构及时通知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茅台酒厂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按照新《商标法》的异议程序规定,如果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则国酒茅台商标将获准注册并公告,异议人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异议成立,茅台酒厂不服,可依据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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