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费用可以办公费税前扣除比例

2018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此条内容在2017年度已修改,分析部分会详细叙述,往年考生需要重视)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能够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肯定实力雄厚了,如果这项支出再让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那这么多小微企业怎么想?贫富差距岂不是越来越大?既然有实力支付股息、红利,那么肯定也不会在乎这些税款了,所以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先有企业所得后有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不包含在所得里面的。如果再把企业所得税税款给扣除了,那还弄什么企业所得税,直接免税不就得了?

3.滞纳金、罚没损失类:出现行政性滞纳金与罚款时,说明你这个企业肯定违法了,既然你违法了,那么必须惩罚你。如果再让把惩罚你的钱在税前扣除,惩罚力度就削弱了,岂不是纵容你更大、更严重的违法,这个社会岂不是会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因此,行政类的滞纳金与罚款是不得扣除的;经营类的滞纳金与罚款就无所谓了,反正是在两家企业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但总和不会变,在我的企业是营业外支出,在你的企业就是营业外收入,此消彼长,税款不会流失,干嘛不让你税前扣除呢?因此,经营类的滞纳金与罚款在税前可以扣除。

4.捐赠支出:如果没有比例规定,那企业天天做好事,无穷大的捐赠以后,国家还收你什么税呢?企业如果再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捐赠,国家怎么控制你呢?因此,捐赠支出要看比例和渠道的规定。

5.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果允许扣除准备金支出,那所有企业都全额计提100%的资产减值损失,利润统统为0或负,国家还去哪收税呢?国家还怎么发展呢?

6.企业之间支付的费用:现代社会的关联交易太发达了,如果随意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相关费用,那企业所得税税款瞬间会变为0,都会变成关联交易的费用。不过,同业拆借是个例外哦,这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交易,无论是规模还是利率监管都是很严格的,难以操纵利润。

7.无关性支出:既然是无关支出,当然不让扣除了,无论是一般性无关支出,还是赞助支出,只要发生1分钱,税款就会有相应流失,对于这种行为,一定要防范于未然,坚决不得扣除。

点击加入和学霸探讨学习!

}

税务总局:上半年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入库约88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号8月30日消息,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近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举措和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半年成效等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取消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助力创新创业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知》改变了此前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新政策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自2017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北京、山西、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今年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税收入约30亿元,地下水水资源税收入约51亿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水资源税收入约7亿元。
  
  ――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量开始下降。改革加大了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税负差、超采区和非超采区地下水税负差,促使企业调整用水结构。在多种节水压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区、市)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例如,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改革前全部使用地下水,改革后企业优先使用地表水,上半年少采地下水3万方,降幅达64%.”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介绍。
    ――高耗水行业用水总量得到控制。改革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加倍征收水资源税,促使高耗水企业强化内部用水管理,加大节水设施投入,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山东某纸业集团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该企业负责人介绍,改革前制浆和造纸全部取用地下水,改革后,企业对工厂清水消耗严格实行定额控制,优先取用地表水,并新上中水膜处理回用工程,上半年企业少采地下水228万方,降幅达61%,用水总量减少114万方,同比下降1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改革规定对中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陕西省某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企业通过改造生产系统冷凝水回收系统、提高水处理装置运行效率等多项技改措施,重复利用中水等77万吨,占企业总用水量的7.45%。 
    ――特种行业用水方式逐步转变。改革提高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的税额标准,倒逼特种行业转变用水方式,节约用水。在天津,13家特种行业纳税企业,改革后用水量下降近30%。“水资源税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孙群介绍。
    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更好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刘宝柱表示,《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进行了探索,例如《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办法》还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研究制定补救措施。例如,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时,可以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的,可以在提供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正常扣除,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也有效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外,为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相适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办法》还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设置了一定的弹性。“按照《办法》,对方为个人的,其内部凭证在填制和使用方面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刘宝柱说。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为纳税人解决痛堵难问题。
    ――鼓励多地先行先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方式。今年9月底前,在前期5省市试点的基础上,税务总局确定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等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并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精准解决痛点难点问题提升办税便利化。依托“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围绕纳税人痛感最强烈的事项,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办税便利度。例如今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避免“数据反复填”。此外,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推动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缩企业纳税时间。
    ――深化“放管服”改革倒逼管理服务方式转变。税务部门一直把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领域,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12月底前,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实现即时办结,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为创业增添便利;同时,针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欠税(费、罚款)记录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由其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就能即时完成税务注销。“以改进纳税人网上自主申报为例,今年年底前,试点单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全国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均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付树林介绍。
    ――坚持问题导向立改立行确保实效。一方面,建立健全暗访、追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放管服”改革落实的痛点、堵点,2018年9月底前,建立窗口单位办税问题处理机制和追责机制,实行层层约谈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建立责任清单,限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税堵点问题,抓紧解决“基础信息反复填写”等突出问题,2018年底前,全面解决“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中的涉税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

问题: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您可根据行业判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办公费税前扣除比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