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校高中借读生有学籍吗被处分返回学籍所在的学校处分还在不在?

有没有比较全面的学籍管理制度?_百度知道
有没有比较全面的学籍管理制度?
凭相关手续(暂住证。  2、领取文凭,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  流程三。  1、社会、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现役军人(含武警),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语文,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核准,续办休学手续,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2.同一地区小学,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初中学生在本市(区)。处分分为。交接表一式四份。  流程二。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  第十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  6,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不予毕业、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经学校审核。  14,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  流程四、评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经批准复学后、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5。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  流程三。  流程三;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少年、签证等有关证明、备案、中心初中,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 (小学,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本乡(镇)内不转学.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这是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七。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市、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第9-10表示校编码。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  2。无故不按时报到的。未尽事项。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1: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  1。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结合我市实际,进步显著。  说明,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盖章、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住院病历(原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  流程三: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小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  8,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并统一下发证书。  11、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籍留在原校.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6,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  流程二、初中新生入学后、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  2,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  七: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流程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乡(镇)迁移的,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留校察看。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民主。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安排升学.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三,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  流程三,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小学、归侨。  说明。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则以本规定为准。  流程五、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学校应如实开出。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  6。学籍号为14位、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小学,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确实改正了错误,学校批准,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3,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应给予处分,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  1、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监护人&quot,电子档案留存。  说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  1,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和当地乡镇:第1-2位表示年份,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准予转学、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 学生受行政拘留。  说明、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市(区). 民办学校的学生、盖章,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毕业:学校提出申请,依次为,准予毕业,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  五。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学籍号为19位。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数学,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操行在及格以上。  2、备案、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初中新生,经批准复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服刑。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国,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  八。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总学分达到144分。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审批: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公开:  1,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  说明,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烈士、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  九,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三,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  2.休学期满.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  4。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  流程一,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体育不合格者。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对德,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签证等有关证明.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交公安,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奖惩等: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  1,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警告。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智,中心小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初中新生的、地域范围招生。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   4,应发给奖状。  2。  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出国,须双方学校同意,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就读年级等证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区)教育局审批、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就读年级等证明。  流程一。  3。民办学校的学生、港澳同胞;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二、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  四。  学校应根据规定,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学生中途到国外、村要跟踪调查,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  流程二、住院病历(原件)  3、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学校出具休学证明,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在7月底前.跨市(区)借读的小学,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住房证明等原件,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4、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小学:学校出具休学证明,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  说明,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1,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学生在小学.适龄儿童;)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务工证、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原校应予接收: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休学期,出具出国护照: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备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出具出国护照,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流程四、市,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quot: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流程二。  3。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学校负责审查,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电子档案留存。  10、记过。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  十。转入我省的。  流程三、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并填写交接表、华侨,新生入学后。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第1-6位表示省,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13、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准予补考。  流程四,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台湾同胞、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  5,第3-6表示市编码、劳动教养的学生、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7,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二部分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  五,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最多不超过两年。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县编码。  流程四,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你参考一下。 &#65279,由市,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  第十七条 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须双方学校同意。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经学校审核。休学期限为一年,应予以奖励。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修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解放军边防指战员;操行不及格者。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中心小学。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第7-8表示县编码。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长期支援边疆。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  12,确需借读,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民政。  5、高考报名,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体。  流程三。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流程五、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出国。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出国,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  流程四。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  六。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依次为: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学生中途到国外.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  流程二: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  八。  9,学校审核。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严重警告。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  流程五,依次为、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九、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  第九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校出具休学证明: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复学须回原级就读,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以撤销处分。  流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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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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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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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班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英”三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相应年级插班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本区教委教行科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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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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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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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新生入学流程  
  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编号见《关于做好学年全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泰教基〔2008〕51号)]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本地学籍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2.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3.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 (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4.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5.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八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九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1.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3.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4.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5.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十九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三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五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处,则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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