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县做集体办公桌设计制作的有吗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2015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经研究,决定举办德清县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时间:年月日(星期六),会期天。地点:主会场设在武康镇县人力资源市场,乾元镇、新市镇、钟管镇分别设立分会场。主办单位:德清县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县人力社保局,武康镇、乾元镇、新市镇、钟管镇人民政府,德清开发区管委会。二、招聘方式及规模招聘方式:本次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失业人员、各类院校毕业生、城镇退伍军人、驻军家属,本地和外地劳动者等均可进入人力资源交流大会,选择用人单位,报名应聘。招工规模:全县计划提供用工岗位个(岗位分配表见附件)。三、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本次交流大会的组织工作,成立德清县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本次交流大会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县人力社保局、武康镇、乾元镇、新市镇、钟管镇人民政府和德清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这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四、工作要求(一)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二)各乡镇(开发区)要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调查摸底,了解用工需求情况,组织落实好各会场的进场招聘单位,并将单位招聘信息于年月日前输入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同时将用人单位招聘工种、人员等汇总情况报送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三)各新闻单位要做好本次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德清县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德清县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筹集岗位分配表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附件1德清县2015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敖煜新副组长:应聿央(县政府办公室)费根法(县人力社保局)成& 员:周根跃(县总工会)姚& 晔(团县委)杨& 珍(县妇联)邱连荣(县公安局)余& 虹(县人力社保局)钱伟国(县财政局)马惠忠(县市场监督局)周立锋(武康镇)项祖宏(乾元镇)施小强(新市镇)陈兴江(钟管镇)孙剑雄(德清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余虹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德清县2015年春季人力资源交流大会筹集岗位分配表
进场单位(家)
提供岗位(个)
注:武康镇、开发区进场招聘企业最多不超过家。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年月日印发
发布机构: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号
&为依法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号)和《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土资发〔〕号),以及《深化政务公开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湖纪发〔〕号)、《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湖土资发〔〕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德清县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县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二、合力推进、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主体,负责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下达征地拆迁任务,明确房屋拆迁单位,督查征地拆迁进度,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开发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考核。(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征收土地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征收土地相关事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工作;报批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净地移交和供地手续;参与审核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格。.县拆迁办:作为拆迁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县拆迁政策,把握部门、乡镇(开发区)拆迁政策的平衡,加强拆迁业务指导。.县建设局:负责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工作,明确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规划用途。.县法制办:负责征地拆迁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县农业局:负责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县信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户信访接待和化解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县城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以及交地工作。.县公安局:打击非法阻扰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二)各乡镇(开发区)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征地拆迁前期工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落实、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监管;负责被征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场地平整工作;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负责被拆迁房屋现状调查、委托评估,编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被征土地的移交。(三)用地单位工作职责征地项目已落实具体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足额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职责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有关事项;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和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负责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协调处置;配合乡镇(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三、规范程序、推进工程建设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按以下程序履行:(一)项目选址用地单位或乡镇(开发区)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确定项目建设范围,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红线,审查用地范围,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图。(二)告知征地拆迁事项县国土资源局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联合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告知书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被征收土地地块位置、规划用途、拟采取的补偿安置政策等内容,明确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同时冻结建房申请、土地承包权流转、户口迁入等事项。征收土地告知书由乡镇(开发区)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项目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居住地张贴,张贴情况要通过拍照、张贴证明等方式存档,并纳入征地档案。告知征地拆迁事项的同时,实施征地拆迁情况调查。(三)调查征地拆迁情况.勘测定界。由用地单位或乡镇(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校核土地调查成果,调查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土地所有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纳入征地档案。.土地使用权调查。由乡镇(开发区)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结果纳入征地档案。.青苗、地上附着物调查。由乡镇(开发区)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权属,并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纳入征地档案。.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由乡镇(开发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户情况、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四)确认征地拆迁调查成果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勘测定界成果书面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和乡镇(开发区),并经上述单位共同确认。确认情况纳入征地档案。各乡镇(开发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以下简称相关权益人);将房屋拆迁初步调查情况书面告知被拆迁户。相关权益人对告知情况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并告知有关情况;相关权益人无异议的,视为对调查成果的确认。告知情况要书面存档,报县国土资源局纳入征地档案。调查成果确认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村民代表和拟征地块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召开会议通报拟征土地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乡镇(开发区)派人参加会议。(五)征地听证告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制定听证告知书,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送达相关权益人,告知其具有听证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的出具放弃听证说明;相关权益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益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材料纳入征地档案。(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征地报批前,项目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或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隐患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征地档案。(八)办理征地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九)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县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各乡镇(开发区)发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居住地进行张贴,并拍照存档,同时在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间,相关权益人申请听证的,乡镇(开发区)要先行组织听证,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公告情况纳入征地档案。(十)实施征地和拆迁.实施征地。()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后,相关权益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成果为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实施拆迁。由乡镇(开发区)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和程序,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地、安置房建设,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公开选择具有资质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实施被拆迁房屋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房屋评估结果、拆迁补偿安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一)办理社会保障.落实社保资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规定,从征地准备金中列支,会同乡镇(开发区)落实政府承担的资金,并申请财政将资金拨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县国土资源局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名额,确定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对象的确定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经当地乡镇(开发区)和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十二)分配征地补偿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乡镇(开发区)备案,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县农业局要加强补偿费发放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到位。(十三)土地交付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乡镇(开发区)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青苗、地上附着物,完成房屋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完成场地平整的被征土地并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交付给各乡镇(开发区)。(十四)项目结办供地县国土资源局清算用地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规、税费,结办归档,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供地。多个建设项目涉及同一行政村的,可以同时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十五)征地拆迁争议调处相关权益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不成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市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申请裁决;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向县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信访局、县农业局予以配合。四、督查考核,确保工程实效县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成员单位及乡镇(开发区)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单位严格规范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附件:.德清县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德清县阳光征地拆迁工作一张图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附件1德清县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潘华明副组长:陈佐平成& 员:陈兴炎(县政府办公室)俞长松(县政府办公室)郭志伟(县国土资源局) 管继好(县拆迁办)何& 毅(县法制办)沈& 炯(县监察局)夏永明(县信访局)刘& 椿(县公安局)嵇金星(县财政局)费根法(县人力社保局)陈亦平(县建设局)葛& 岭(县规划局)胡雪荣(县农业局)蒋& 斌(县审计局)曹汉祥(县城管执法局)丁本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郭志伟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继好、丁本荣兼任副主任。附件2德清县阳光征地拆迁工作一张图项目选址一、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部令第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二、征地拆迁流程& 程& 序《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德政发〔〕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发〔〕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号)告知征地拆迁事项征地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理征地审批调查征地拆迁情况确认征地拆迁调查成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实施征地和拆迁办理社会保障分配征地补偿费土地交付项目选址项目办结供地项目选址征地拆迁争议调处县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勘测单位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申请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工&&&&&&& 作&&&&&&& 内&&&&&&& 容用地单位对&& 象告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征土地位置、用途、补偿安置政策等,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居住地公开张贴,拍照存档,同时启动征地拆迁调查调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地类、土地所有权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权属,现场拍照存档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户情况、房屋状况,地上房屋状况要现场拍照存档告知勘测定界成果,确认情况纳入征地档案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无异议的,视为确认书面告知拆迁房屋初步调查情况,无异议的,视为确认召开会议通报拟征地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书面告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个工作日内未申请,视为放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完成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问题隐患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居住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进行公告,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居住地张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被拆迁户居住地张贴办理补偿登记。相关权益人在公告后,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支付征地补偿费。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财政专用账户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和程序,组织拆迁房屋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评估结果、拆迁补偿安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落实政府承担的社保资金,并申请财政将资金拨付给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参保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县国土资源局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名额,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保对象并公示,经乡镇、公安、国土部门审核办理参保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发放征地补偿费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完成房屋拆迁,完成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处置清理、场地平整,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后,办理交地手续清算用地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规、税费,结办归档,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供地相关权益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提出调处申请依法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乡镇、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无异议的,视为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县国土资源局乡镇、开发区管委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无异议的,视为确认县国土局,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无异议的,视为确认县人力社保局、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异议的,视为确认县农业局、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县国土资源局县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无异议的,视为确认县法制办、县法院,无异议的,视为确认用地单位三、部门联系方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相关权益人青苗、地上附着物被拆迁户所有人被拆迁用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权益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被拆迁用户村民代表相关权益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被拆迁户相关权益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被征地群众被征地群众申请人申请人德清县征地补偿争议协调办公室&联系方式:8081790德清县人民政府办&联系方式:8068125德清县法制办&&联系方式:8064622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联系方式:8081790德清县规划局&联系方式:8063442德清县人力社保局&联系方式:8280671德清县农业局&联系方式:8061986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12336德清县人民政府制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审查用地范围,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图告知听证事项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拟征土地位置、用途、补偿安置政策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在村务公开栏和群众居住地公开张贴,拍照存档村民代表相关权益人申请人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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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清县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农村居民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 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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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清县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农村居民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页面已被访问 584 次
&&&&&&&&&&&&&&&&&&&&&&&&&&&&&&&&&&&&&&&&&&&&&&&&&&&& 德政办发〔号& &&&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鼓励农村居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提高农业规模经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德清县开展城乡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居民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实施对象&&&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均可按本实施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按照规定享有土地(指耕地,下同)承包权且承包的80%以上土地已通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且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达到5年以上(含5年)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以户口登记为准,下同)中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按照规定享有林地承包权且承包的30%以上林地的农村居民(流出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且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达到10年以上(含10年),且林业经营户(流入方)已登记领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流出方其家庭成员中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可按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我县每年确定公布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二)农村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其延长缴费五年仍不足十五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费用按补缴时我县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 三、补缴对象核定&&& 农村居民若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填写《德清县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农村居民一次性补缴申请表》,凭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行政村(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说明书(要写明家庭土地或林地拥有量和流转量)、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复印件、土地(林地)承包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清册复印件,经户籍所在行政村(居委会)确认后报所在乡镇(开发区)进行登记,登记后报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备案。上述核定相关事项由农村居民户籍所在行政村(居委会)负责办理。&&& 四、参保缴费手续&&&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可凭身份证、户口本、1寸彩照等相关资料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其社会保险关系统一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所实行代理,每月应缴纳的保险费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扣缴。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农村居民,其在参保登记至男65周岁、女55周岁期间,可凭核定的《德清县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农村居民一次性补缴申请表》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相关手续。&&& 五、待遇享受&&& 农村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补足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六、其他规定&&& (一)农村居民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后其各项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衔接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农村居民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遇征收土地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三)农村居民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指在编职工)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其他涉及农村居民参保有关事项均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在日之后到社区(居委会)落户的,若符合上述条件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 2.&&&&&&&&&&&&&&&&&&&&&&&&&&&&&&&&&&&&&&&&&&&&&&&&&&&&&&&&&&&&&&&&&&&&&&&&&&&&&&&&&&&&&&&&&&&&&&&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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