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实验高级中学莲华中学潘英强

汕市教仪200910豆丁精品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精品】汕市教仪200910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下载积分:300
内容提示:环保小报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246|
上传日期: 12:27:29|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官方公共微信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下载积分:0
内容提示:“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9|
上传日期: 12:29:34|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官方公共微信中国裁判文书网
&&/&&&&/&&&&/&&
潘英强与冯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潘英强,男,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冯文财,男,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潘英强与被告冯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英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文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英强诉称,日,被告冯文财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5天,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如到期未还清借款,逾期按借款额的每万元支付滞纳金五百元。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分文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文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冯文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文财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潘英强借款,日,被告冯文财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冯文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5天,并在借据中载明案外人陈晓霞的银行账户,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当日,原告向陈晓霞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9500元。届期,被告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文财向原告潘英强实际借款19500元的行为已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并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及逾期还款按借款金额每万元支付五百元的滞纳金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及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冯文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文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英强借款19500元及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英强负担10元,被告冯文财负担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峰代理审判员  李满秀人民陪审员  饶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6|
上传日期: 05:48:08|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校讯通”杯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官方公共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澄海莲华中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