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p2p监管部门P2P

资本搅动&P2P行业格局&监管细则仍是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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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李彤) 过去的一年,网贷行业(P2P)一半火焰一半冰水。全年获得融资的平台不断,其中不乏上亿美元的大单,年底Lending Club在纽交所上市更让中国同行兴奋异常。但资金链断裂、夸大宣传的平台也不断涌现,贷帮网拒不兜底执意打破行业潜规则的做法更引发热议。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各路资本的注入,将加速网贷行业洗牌,平台业务进一步细分,业界巨头逐渐显现。监管细则需尽快落地,给行业发展稳定预期。
资本搅动 P2P行业格局&
日前和讯网发布的《中国P2P网贷服务行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网贷运营平台约1600家。其中当年新上线平台超900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超48家。
有业内人士认为,注册资金虽不能完全代表一个平台的真实实力,但表明行业隐性门槛在提高,平台间竞争加剧,行业洗牌加速。
资金流向方面,有国资国企、、上市公司、风投背景的平台依靠信用背书,受到者青睐。《报告》显示,2014年有近80家平台获得上述资本的追逐。
短融网CEO王坤对记者表示,P2P行业要产生像“BAT”级别的企业,目前的资本投入量仍不足。可预测资本投入会保持增加态势。但也要看到,资本注入方持投机心态的较多,看长远的少,投资现状让人眼花缭乱。
资本的注入加速了网贷平台业务的细分。记者梳理发现,当前网贷平台业务种类涉及信用贷款(如拍拍贷、宜人贷)、产抵押贷款(如温商贷)、车辆抵押贷款(如好车贷)、供应链金融(如工商贷)、银行过桥(如小牛在线)、票据(如票据宝)、委托贷款(如E速贷)等十余种。
在收益率上,15%至20%成为网贷市场主流,15%以下收益率平台占比增速较快。北京、上海等地网贷平台收益率偏低,甘肃、安徽等地收益率较高。
“收益率居前的地区传统金融机构欠发达,线下贷款需求较多,利率较高。北京、上海等因为地缘因素,平台运营总体稳健规范,利率偏低。”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业界:尽快明确监管细则有益行业发展
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2015年则是监管元年。虽然关于网贷行业的监管准则,仍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但相关理念已达成较高共识。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坦言,网贷行业不但涉众,还是微众(最普通者)。如何在鼓励金融创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上进行平衡,是监管层面临的难题。且网贷行业没有经历过完整周期考验,这给其风险抵抗能力增加了不确定性。
去年9月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介绍了十个方面的监管思路,曾一度被业界理解为是已确定的监管原则。
日前,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在“2014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表示,监管部门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理念是明确的。“不能将现有监管制度简单套用,要留下发展空间,但互联网金融也要认识到金融的严肃性,不能触碰红线。”他说。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表示,当前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集中在流动性、信用、技术操作、法律、经营等方面。他建议,对于金融互联网化要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要尽快出台规范,尽快明确监管标准。
一位网贷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业界对监管细则已有一定预期,或涉及资本金、保证金约束、牌照管理、平台人员资质等内容。
“资本金可以看做是行业准入的门槛,有利于提升平台质量,也是盈利杠杆的标准,要以本逐利、不能无本套利。保证金则是平台不良经营,对公众投资者赔偿的保障。”他认为,监管细则的尽快明确有利于治理行业发展良莠不齐的现状。
(责编:史雅乔、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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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点热评日09:14&&&&&&&&
杜金&&&&&&&&来源:金融时报
  P2P监管主体最终尘埃落地,4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按照国务院最近的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相关工作才刚刚开始。
  这也是银监会官方首次对P2P行业监管归属问题作出的回应。
  此前有消息称,P2P业务被视为类信贷业务,监管将归口银监会。虽然监管层并未明确说明,但从种种迹象来看,P2P业务未来将由银监会监管已基本确定,这也意味着这项发展迅猛的新兴融资业务或将告别“野蛮”生长的年代。
  细则年内或难出台
  在监管空白之下,P2P行业在我国经历了“野蛮”生长。4月9日,在海南博鳌亚洲论坛上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至少有238家活跃的P2P借贷平台,整体数量在700家到800家之间,成交金额超过1000亿元。
  不少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从目前来看,银监会对P2P的监管很可能是细则管理,明确“合规”和“违规”界限,不会采取牌照准入制度。
  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监管细则估计将从几个方面来规范:一是错配问题,期限不能错配;二是要回归撮合业务;三是不能建资金池;四是不能非法吸储,不能进行自融和担保。”
  “目前,国内P2P平台公司的形式已非常多元化,不仅仅是做信息中介,有的已进入到担保业务,有的是债权转让模式,还有一些非正规公司做的是民间融资。”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部主任杨涛表示,监管规则确定之前,需要对P2P平台公司类型进行梳理。
  实际上,对于已经“疯长”多年的P2P行业的监管,梳理只是大量工作的一部分。阎庆民表示,相关工作才刚刚开始。专家和业内人士也对细则年内出台不抱乐观态度。“现在来看,细则年内出台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包括对行业标准化的制定,短期内很难达成共识。”杨涛认为。王思聪也表示,制定的细则要保证适用性,面临大量工作,“预计没有想象那么快”。
  “P2P的现状决定了它将面临监管难题。”赛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创新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江晶晶表示:“未来对P2P的监管还要依托于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P2P自身业务的明晰定位、P2P业务范围的厘清与规范,然后才能进一步制定监管法规与细则。”
  异化的P2P
  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一直是P2P借贷平台最大的软肋。据有关媒体的不完全统计,去年出现倒闭、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P2P平台总共有75家,而今年一季度仍有近17家出现问题,几乎每10家就有1家出问题。
  “事实上,P2P是个仿的不太像的‘舶来品’。”江晶晶对记者表示,P2P作为平台来说,本身不生产金融产品,不是风险的承担方。
  有研究认为,P2P行业的不少创新模式偏离了P2P的本质,国内P2P逐步拓展为线上线下模式的同步发展、充当专业贷款人、进行债权转让和发展证券化产品等。“不发牌照就是因为这个行业定位不清晰,这种情况下很难进行一个标准的牌照准入。”杨涛说。
  偏离正常轨道的模式创新,再加上缺乏统一的P2P行业标准,征信制度尚不完善,使得P2P的风控难以做到准确而有效率。
  “当前P2P面向小微群体的融资业务定位与面临的风险敞口不匹配,因此,不得不重新评估P2P的发展模式。”江晶晶表示。
  “无论是哪种模式,最后还是要先练‘内功’,把自身风控质量和产业服务做好,这样才能得到认可。”王思聪说。
  以监管促发展
  不止是P2P平台,对于国内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都面临着如何有序健康发展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涉及不同形式,处理创新和风险的角度完全不一样,但创新和风险之间的跷跷板效应一直存在。”杨涛表示,从这段时间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要素稍微抬高了一点。
  监管层已多次表达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度,阎庆民在博鳌论坛上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适度,制定基本规则,避免不公平、不平等竞争。
  在鼓励发展的前提下,前述《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一句话同样表达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理念:“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
  如何让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形式“归位”,阎庆民提出,对互联网金融要分类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协同监管,减少监管套利;创新监管,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监管有效性。
  在业内专家看来,分类监管之下,对比较成熟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互联网金融形态监管力度会更高;对于一些刚刚出现、规模不大的业务会给予更多发展空间,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发展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总体上是一种创新,推动了金融发展,完善监管将对行业发展很有利。”江晶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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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原标题: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2014年,P2P行业愈发火热。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频发的“跑路”事件使得监管缺失问题再次摆在行业面前。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已不下百家。究其原因,监管问题首当其冲。作为新型商业模式,风险必然伴随其中,而监管完善的程度远远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导致一定程序的混乱甚至出现无序行为,并不令人意外。
  诚然,跑路事件仅是极端个案,不能代表行业主流,规范的P2P平台,也一直在呼吁监管,他们也不希望无序、无监管的状态继续持续。因为只有在合理、有力、有节的监管之下,P2P行业才不会沦为昙花一现,行业才可能健康、平稳地发展下去。
  探讨监管,绕不开“度”的问题,业内普遍认为,P2P应该监管,但监管措施和程度考验监管者水平。在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案例时有发生,P2P的监管,必须绕开这一悖论,做到张弛有度。
  理清监管思路
  5月22日,银监会召集国内知名P2P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并就行业准入、监管制度等问题征询意见,由此也引发了牌照的传言,有种说法称:“P2P平台会先进行行业自律,再考虑监管细则和下发牌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教授认为:“以法监管比以牌照监管更加全面。”一方面,以牌照来监管P2P信贷平台是国家传统思路,先对平台进行准入,之后发证,最后进行监管,但由此也会带来监管空白,比如并未获得牌照的P2P信贷平台的监管缺失。另外,牌照的发放为企业设立了经营门槛的同时,也为监管机构设定一种行政权力,由此也会滋生一些腐败问题。
  另一方面,牌照的发放可能导致垄断,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非都规模庞大,如果仅仅有一年或两年的交易,所以想全部以牌照来管理并不现实,由此见得以牌照来监管并不是监管P2P行业的绝对必要措施。
  “依法监管比较好,我们定一些法规,哪些是不能干的,一看很明显有问题的,除了这些不能干的,其他就不管了。”刘少军认为应打破国家原有监管思路,P2P行业是一个创新行业,而在此创新过程中,业务最终发展成什么样,没人知晓,即便是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也很难定论行业将来会发展成什么样。
  既然无法确定将来会是怎样,就应该给予其足够的创新空间,没有创新,国家的经济将成为一潭死水。
  “在这一过程中,监管机构指出哪些是不能做的就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表示。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当其规模庞大到一定程度时,没有适当的监管,可能会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对此,可以根据其业务经营模式,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发牌照的方式或备案的方式。
  “如果涉及到资金就应该发牌照,这也是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动资金或经营别人的资金就有系统性的风险,就要发牌照;如果不动资金,发牌照意义并不大,对于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备案制已经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说。此外,P2P网贷平台应正视监管所起到的作用,认识到监管机构是在帮平台自身规避风险。从另一分角度讲,监管机构的监管也应落到实处,要进行实质监管,不能仅仅是坐在办公室批文件的形式上的监管,否则监管将不存在意义。
  “软”监管与“硬”监管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金融监管不是随便的,监管就意味着剥夺其民事权力,要有依据。”刘少军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行业进行监管时,并不意味着是肆意监管,而必须有依据,所谓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存在问题、有无第三方担保及其经营规模大小。
  刘少军教授认为,在业务经营模式不存在问题及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时,监管的必要性不大。这也意味着对P2P平台来说,当其仅仅是一个信息平台时,不存在系统性的风险,监管机构也就没有监管的理由。当平台涉及到资金经营时,则必然会有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必然要纳入监管。
  此外,刘少军教授说,如果P2P平台有第三方担保,应该主要监管担保公司而不应该直接监管P2P平台,当一些P2P平台存在自担保行为时,切自担保存在系统性风险时,监管才是必要的。
  2007年,P2P网贷行业引入中国后,各个平台的合作模式和交易额度各有不同。从模式上看,主要包括与小贷公司合作、有担保、无担保等,借贷额度则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6万元以下、针对一定规模企业的三百万以下,也有高达千万甚至一个亿的。
  众所周知,P2P网贷发展变化迅速,而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往往要数年时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规制对象有可能已经不存在了或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样的立法未来是否有成效,也被专家质疑。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杂志副总编辑邓建鹏认为,软监管的效果可能优于硬监管。邓建鹏所称的“软监管”即软法治理,是指在由社会组织、行业机构、企业推动的标准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行业治理章程来监管。
  与国家立法及监管机构制定的国家法不同,软法发源于行业,更接地气,也更易被规制对象所接受。目前,软监管在上海等地已有先例,颇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三个核心
  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以下几点:一是其服务于民间借贷;二是其较低的贷款利率,三是为了使投资者敢于投资,部分平台已经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模式等;四是P2P网贷平台对于投资者门槛较低,这也使得参与其中的投资者众多。
  邓建鹏教授认为,P2P监管的理念应随着阶段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市场在发展,监管侧重点也会随之漂移,灵活的监管手段十分必要。他认为,根据P2P行业的发展阶段,前期应以宽松为理念,经过一段时间发展之后,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则应加大监管力度。
  “通过两步走,先粗后细,监管机构一方面在监管同时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不至于一棍子打死所有的网贷机构,推动网贷行业健康的成长。”邓建鹏教授说,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监管时监管,还应抓住三个核心,即产品登记、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
  在产品登记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网贷公司定期将借款项目上报给指定的数据库,以此来监管资金的流向,搞清楚谁是重复借款人或者恶意借款人,同时理清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
  资金托管作为监管规则的重要一部分,可以参考证券业的资金托管,即网贷平台中的资金独立托管,这样即使网贷平台对资金有“非分之想”也无济于事,将有效减少“跑路”事件的发生。
  最后,信息披露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在P2P平台自我披露的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可以制定规则,将P2P网贷公司的资金流向、借款金额、贷款偿还等各种信息,按各个级别,向其公司内部股东、借款用户,以及社会的监管机构分层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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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日 13:31 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P2P需要怎样的监管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2014年,P2P行业愈发火热。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频发的“跑路”事件使得监管缺失问题再次摆在行业面前。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已不下百家。究其原因,监管问题首当其冲。作为新型商业模式,风险必然伴随其中,而监管完善的程度远远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导致一定程序的混乱甚至出现无序行为,并不令人意外。
  诚然,跑路事件仅是极端个案,不能代表行业主流,规范的P2P平台,也一直在呼吁监管,他们也不希望无序、无监管的状态继续持续。因为只有在合理、有力、有节的监管之下,P2P行业才不会沦为昙花一现,行业才可能健康、平稳地发展下去。
  探讨监管,绕不开“度”的问题,业内普遍认为,P2P应该监管,但监管措施和程度考验监管者水平。在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案例时有发生,P2P的监管,必须绕开这一悖论,做到张弛有度。
  理清监管思路
  5月22日,银监会召集国内知名P2P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并就行业准入、监管制度等问题征询意见,由此也引发了牌照的传言,有种说法称:“P2P平台会先进行行业自律,再考虑监管细则和下发牌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教授认为:“以法监管比以牌照监管更加全面。”一方面,以牌照来监管P2P信贷平台是国家传统思路,先对平台进行准入,之后发证,最后进行监管,但由此也会带来监管空白,比如并未获得牌照的P2P信贷平台的监管缺失。另外,牌照的发放为企业设立了经营门槛的同时,也为监管机构设定一种行政权力,由此也会滋生一些腐败问题。
  另一方面,牌照的发放可能导致垄断,且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非都规模庞大,如果仅仅有一年或两年的交易,所以想全部以牌照来管理并不现实,由此见得以牌照来监管并不是监管P2P行业的绝对必要措施。
  “依法监管比较好,我们定一些法规,哪些是不能干的,一看很明显有问题的,除了这些不能干的,其他就不管了。”刘少军认为应打破国家原有监管思路,P2P行业是一个创新行业,而在此创新过程中,业务最终发展成什么样,没人知晓,即便是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也很难定论行业将来会发展成什么样。
  既然无法确定将来会是怎样,就应该给予其足够的创新空间,没有创新,国家的经济将成为一潭死水。
  “在这一过程中,监管机构指出哪些是不能做的就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表示。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当其规模庞大到一定程度时,没有适当的监管,可能会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对此,可以根据其业务经营模式,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发牌照的方式或备案的方式。
  “如果涉及到资金就应该发牌照,这也是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动资金或经营别人的资金就有系统性的风险,就要发牌照;如果不动资金,发牌照意义并不大,对于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备案制已经足够了。”刘少军教授说。此外,P2P网贷平台应正视监管所起到的作用,认识到监管机构是在帮平台自身规避风险。从另一分角度讲,监管机构的监管也应落到实处,要进行实质监管,不能仅仅是坐在办公室批文件的形式上的监管,否则监管将不存在意义。
  “软”监管与“硬”监管
  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
  “金融监管不是随便的,监管就意味着剥夺其民事权力,要有依据。”刘少军教授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行业进行监管时,并不意味着是肆意监管,而必须有依据,所谓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业务经营模式是否存在问题、有无第三方担保及其经营规模大小。
  刘少军教授认为,在业务经营模式不存在问题及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时,监管的必要性不大。这也意味着对P2P平台来说,当其仅仅是一个信息平台时,不存在系统性的风险,监管机构也就没有监管的理由。当平台涉及到资金经营时,则必然会有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必然要纳入监管。
  此外,刘少军教授说,如果P2P平台有第三方担保,应该主要监管担保公司而不应该直接监管P2P平台,当一些P2P平台存在自担保行为时,切自担保存在系统性风险时,监管才是必要的。
  2007年,P2P网贷行业引入中国后,各个平台的合作模式和交易额度各有不同。从模式上看,主要包括与小贷公司合作、有担保、无担保等,借贷额度则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6万元以下、针对一定规模企业的三百万以下,也有高达千万甚至一个亿的。
  众所周知,P2P网贷发展变化迅速,而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往往要数年时间,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规制对象有可能已经不存在了或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样的立法未来是否有成效,也被专家质疑。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金融杂志副总编辑邓建鹏认为,软监管的效果可能优于硬监管。邓建鹏所称的“软监管”即软法治理,是指在由社会组织、行业机构、企业推动的标准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行业治理章程来监管。
  与国家立法及监管机构制定的国家法不同,软法发源于行业,更接地气,也更易被规制对象所接受。目前,软监管在上海等地已有先例,颇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三个核心
  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以下几点:一是其服务于民间借贷;二是其较低的贷款利率,三是为了使投资者敢于投资,部分平台已经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模式等;四是P2P网贷平台对于投资者门槛较低,这也使得参与其中的投资者众多。
  邓建鹏教授认为,P2P监管的理念应随着阶段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市场在发展,监管侧重点也会随之漂移,灵活的监管手段十分必要。他认为,根据P2P行业的发展阶段,前期应以宽松为理念,经过一段时间发展之后,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则应加大监管力度。
  “通过两步走,先粗后细,监管机构一方面在监管同时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不至于一棍子打死所有的网贷机构,推动网贷行业健康的成长。”邓建鹏教授说,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监管时监管,还应抓住三个核心,即产品登记、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
  在产品登记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网贷公司定期将借款项目上报给指定的数据库,以此来监管资金的流向,搞清楚谁是重复借款人或者恶意借款人,同时理清资金是否流向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
  资金托管作为监管规则的重要一部分,可以参考证券业的资金托管,即网贷平台中的资金独立托管,这样即使网贷平台对资金有“非分之想”也无济于事,将有效减少“跑路”事件的发生。
  最后,信息披露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在P2P平台自我披露的基础上,监管机构也可以制定规则,将P2P网贷公司的资金流向、借款金额、贷款偿还等各种信息,按各个级别,向其公司内部股东、借款用户,以及社会的监管机构分层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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