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市审资格证的地方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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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湖北武汉宜昌孝感随州襄樊十堰怎么考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员资格证
产地:武汉
最小起订量:1课时
发货地:武汉
发布时间:
军工602计量所
经营模式:政府机构
公司类型: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培训
主要客户:中国大陆
军工602计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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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 【广电质培字 计量检201408】 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各企业及有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六号部长令) 文件精神,材料物理性能检验人员考核已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从事材料成分分析(化学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为此:广电质量学院(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602计量站)特举办“材料物理性能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鉴定对象: 对金属、高分子等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验、检查、测试、实验的人员(使用材料检验仪器设备、对金属、非金属、高分子等材料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物理、力学和机械性能进行检验、检查、测试、实验的人员;使用材料检验仪器设备测试材料的拉力、扭力、冲力、弯曲、疲劳、硬度、导电等物理化学和机械性能)。
二、鉴定目的: 提高材料物理性能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使其能达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初、中、高等级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三、鉴定方式: 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业后,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长期有效,无需年审,该证书是材料物理性能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
四、职业资格鉴定等级及费用: 本次鉴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另行安排(提前通知)。 高级资格2200元/人(含教材、资料、培训考核、证书及午餐等费用),住宿可帮忙预定,费用自理。
五、培训地点:信息产业部602计量测试站-武汉市鲁磨路488号。
六、培训时间:每月定期开班(如公司想根据公司内部学习,可进行内训,费用另议)
七、报名联系方式: 王老师&&& 联系电话:&&&& 固话: 027- &&&&&&&&&&&&&&&&&&&&&& QQ咨询:& 传真:027-(培训中心王老师收)
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602计量测试站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报名回执表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开发票单位名称
(如与工作单位一致不需要填写)
汇款账号:
公司名称: 广电计量检测(武汉)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东湖支行&&&&&&&&&&&&&&&&& 帐&&&& 号:&&& 1279& 0690& 4410& 302
1.转帐&& 2.刷卡
(&& )将序号填到括号中
&& 年&&& 月&&& 日
食:午餐免费;
宿:148-268元/标间(费用自理)备注: 如需住宿请提前通知报名老师;
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 票 说& 明
1咨询费2测试费
3计量费4服务费
(&& )将序号填到括号中
备注: 1、参加鉴定考核人数不限,此表可复印; 2、按要求逐项填写字迹要清晰、便于识别; 3、填毕后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邮件报名,或者传真至:027-(培训中心王老师收); 4、报到当天报到需提交的资料:(1)报名表一份;(2)开票资料一份;(3)每报考一个项目需准备2寸彩色照片5张,(4)身份证复印件1份,(5)学历复印件一张。
&&&&&&&&&& 联系人:&&&&&&&&&&&&&&&&&&&&&&&&&&&&&& 填表日期:& &&&&&&&&&&&&&&&&&&&&&&&&&单位盖章:
军工602计量所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机电之家上看到的,谢谢!
邮编:430074
地址:武汉市鲁磨路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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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发布日期:
所属机构:
十堰市公安局
公开责任部门:
十堰市公安局
失效日期:
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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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一)事项项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项;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118项。
审批对象: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审批条件:
1、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2、活动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3、活动场地符合安全要求,有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
4、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各活动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江汉油田公安局分别实施安全许可。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1、大型活动书面申请及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含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联合承办协议;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公安机关审核联合承办的协议包括下列内容: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办者聘请保安人员负责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公安机关还应审核承办者与合法保安企业签定的有关服务合同;
3、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具体是:
(1)活动基本情况,每场次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2)场所平面图、临时搭建设施平面图;
(3)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4)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识(信息)、制作单位、发售方式及现场查验方式、通行区域和编号、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禁带物品告示等;
(5)安全检查措施;
(6)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7)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8)消防安全措施;
(9)现场秩序维护、人员及车辆疏导措施;
(10)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11)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材料。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5、场所管理者提供的场所人员安全额定容量及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使用的资料和证明。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对承办者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进行审核。
办理程序:1、受理;2、窗口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对方案审核及现场勘验;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二)审批事项: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7条;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6条。
执行规范:《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6日颁布)
受理机构:
1、集会、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
2、集会、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地级市,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
3、集会、游行、示威路线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的,由所在地省公安厅主管;
4、集会、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审批对象:需举办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审批条件:
1、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有举行地常住户口或寄住户口的公民;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须载明:
(1)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名称、工作单位、常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
(2)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3)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日期、起止时间、集合地、解散地、行进路线、集会场所和维持秩序的人数及其佩戴的标志;
(4)集会、游行、示威使用音响器材的名称、种类、数量,车辆、船舶数量。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3、以单位名义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在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时,还须提交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及现场勘验;3、市局负责人审批;4、发证。
审批费用:不收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三)审批事项: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受理地点: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办结领证地点: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5项;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111项;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
4、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审批对象:需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4、燃放作业方案;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及现场勘验;3、市局负责人审批;4、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二、特种行业许可
(一)审批项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102项。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审批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的,应当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2、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防盗安全设施;
3、建立或者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4、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录像资料保存60日以上;
5、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
6、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明确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24小时值守。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登记表;
4、合法使用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材料;
5、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旅馆业治安管理责任书、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治保组织人员及负责人情况;
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监控设施安装部位平面图;
8、旅馆外貌、房屋结构、服务台、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照片;
9、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视频监控系统、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技术保护设施)安装合格证明;
10、符合国家公共安全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30.1-1999)安装运行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特种行业审批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二)审批事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101项。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2、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3、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4、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湖北省特种行业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人(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名册和身份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6、场所布局及平面示意图;
7、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文件;
8、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9、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特种行业审批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三)审批项目: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99项。
执行规范:《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许可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300万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要求的营业场所;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有商务部门核发的《典当业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表(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6、典当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视频监控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经营场所外貌、室内、库房安防设施照片;
8、公司章程及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防承诺书,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人员职责;
9、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11、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许可费用:不收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特种行业审批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四)审批项目:机构印章刻制审批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6月30日,政务院批准,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6条第1项;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公治[号)第97项。
审批对象:需刻制或者增设、更换、补遗印章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有单位盖章或法人签字)
2、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单位盖章或法人签字)
6、雕刻公章审批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提供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局变更通知书》;行政事业单位不提供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在申请报告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原公章遗失申请补遗须持登报(十堰日报、十堰晚报等市级以上媒体)声明。
审批费用及时限: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表格下载地址:《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五)审批事项:保安员资格认定
受理地点: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
办结领证地点: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审批对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办事程序:
1、参加保安员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到指定报名点报名,报名点操作员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对该保安员身份进行核查,并完成人员图像信息、指纹信息采集。审查通过后,参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在十堰市保安行业协会缴纳75元报名费,领取保安员报名回执。
2、考试结束后,十堰市公安局管理员登陆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核查保安员身份及考试结果,如实制作考试合格人员保安员许可证,并进行发放。
审批费用及依据:75元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2011】2333号
许可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按公安部、省厅规定时限办理,
承诺时限:按公安部、省厅规定时限办理,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六)审批事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 第九、十、十一条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湖北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2.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3.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4.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工作经验证明应当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5.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保安服务公司住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为经营性场所或单位办公用房;
6.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7.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市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级公安机关。
3、省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
4、发放《保安服务许可证》。
审批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时限: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七)审批事项: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湖北省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2.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3.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文件;
4.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
5.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市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级公安机关。
3、省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
4、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
审批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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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八)审批事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注:因公安部《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对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尚未出台,故行政许可暂无依据、尚未开展。
(七)审批项目: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
受理地点: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对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
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b)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c)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d)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审批费用及时限:等待公安部、省公安厅下发文件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九)审批项目: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30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73项。
审批对象:需要运输枪支的单位或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
2、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清单;
3、运输的路线、设备、方式说明及押运人员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购置枪支审批表》复印件;
5、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复印件。
运达目的地3日内,将许可证回执交回发证机关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审查;2、市局负责人审批;3、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枪支运输审批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十)审批项目:民用枪支、入境枪支持枪证件换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37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74项。
审批对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领取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
2、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或入境地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枪支携运许可证。
办理程序:1、受理、审查;2、市局负责人审批;3、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十一)审批项目: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2条第2款
审批对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书面申请;
2、工程爆破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土方合同或协议(若爆破工程所属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爆破的文件);
3、爆破开工报告;
4、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员、安全员登记表及相应资质;
5、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安全措施及灾害事故预案;
6、爆破方案安全评估意见及评估人相应资质;
7、爆破作业单位公安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8、相关部门提供的爆破作业区域、对象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9、爆破区涉及到林业、交通、铁路、电力、水利、通信、市政设施、文物、重要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相关部门同意爆破的文件;
10、爆破作业区地理位置方位图和四邻距离图;
11、爆破作业区全貌及四邻照片;
12、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爆炸物品使用审批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审批项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105项。
执行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部长令第86号)
许可权限:武汉市受理50万元以上工程;其他市、州受理20万元以上工程。
审批对象:
1、申请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经省公安机关按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核准后,方能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2、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应当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核准。
3、经核准可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单位,在承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项目时,应经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项目所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证后,方可进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维修。
4、省外单位要求在我省从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维修的,由省公安关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5、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需提交如下材料:
&1、施工申请报告;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打印表格不用手工填写)
3、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4、湖北省分行营业网点装修改造工程中标书;
5、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6、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7、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8、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9、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防尾随门、防弹玻璃、电视监控产品、防暴反劫持110联网报警系统资料);
10、设计、施工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11、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需提交如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打印表格不用手工填写);
3、营业场所、金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建设单位对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竣工自检报告;
5、隐蔽工程(钢结构)及其它安全防范设施施工照片及说明;
6、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审批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63号)第11条
许可对象:
1、经批准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3、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新设立需提交的审查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2)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5)营业场地地理位置方位图、平面分布图,网络拓扑图、IP对照表、监控分布图;
(6)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7)公安机关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的审查材料:
(1)书面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3)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公安部门的符合规划布局的同意变更函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新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明;
(7)新营业场地地理位置方位图、平面分布图,网络拓扑图、IP对照表、监控分布图;
(8)新营业场地外貌、内部结构、服务台、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照片
(9)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变更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营业场地地理位置方位图、平面分布图,网络拓扑图、IP对照表、监控分布图;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转让协议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地地理位置方位图、平面分布图,网络拓扑图、IP对照表、监控分布图;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3)变更安全管理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4)变更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不收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五、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准印证核发
审批项目: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准印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设定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9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102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
2、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3、申请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企业代码证(或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准印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的式样、数量、用途说明;
6、印刷重大活动工作证、票证必须提供《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明》或公安机关治安、消防安全及数量、内容审批意见
办理程序:1、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不收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六、出入境、边境管理区相关审批
审批项目: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7项;
2、《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113项。
审批对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2、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即办
表格下载地址:《边境通行证申请表》(http://61.183.35.105/下载)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七、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审批项目: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32条;
2、《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66项。
审批对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工程责任单位提交申请);
2、建设工程合法性文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
4、施工方案(对施工工期、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等方面予以说明)、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及组织预案((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预案需先期提交交管局审查);
5、道路施工的路段、区域地形图;
6、施工单位与施工路段所属公安交警大队签订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7、在相应的主流媒体(地市级报纸、电视台、电台)上公告(申报期间提交公告小样,准予行政许可后提交发布公告的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8、施工区域道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意施工的审批文件。申请道路挖掘施工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下达的工程中标书、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规划部门红线图副本。申请道路占用,用于房屋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及红线图副本;
9、交警支队及所属大队审核意见;
11、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2、窗口人员组织协调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市局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八、机动车车辆、驾驶相关审批
审批项目:机动车超限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核准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48条。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单位车辆需加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货运汽车装载货物的实物照片(照片有拍摄记载日期,前后呈45℃角拍摄,四寸彩照各一张)。
4、货物运输合同或单位证明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表格下载地址:无
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九、消防安全相关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4项。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在政务服务大厅或消防支队领取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包括立项文件、备案证、批复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包括规划部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时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成立单位应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包括《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附表
消防设计文件
总设计说明,由设计单位单独出具并盖章
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自动消防工程及装修工程提供,包括《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附表
工程施工合同
自动消防工程及装修工程提供
装修场所产权合法证明资料
装修工程提供,包括房产证
场所承租合同
装修工程提供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在行政服务大厅或消防支队服务窗口领取,粘贴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单位盖章
数字化认证资料
设计单位通过《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系统》录入工程信息,并打印工程信息。
除结施图以外的全部图纸,并附电子版
所属建筑物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
装修及自动消防工程提供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受理;2、窗口受理人员协调消防支队专管民警进行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消防支队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数量:未限制许可时限:公安消防机构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都在20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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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二)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5项。许可对象: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已竣工并经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初验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设构件、建设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文件,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全套竣工图纸;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需要在楚天消防网上进行数字化认证;认证的单位并将工程信息录入楚天消防网.
办理流程: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受理;2、窗口受理人员协调消防支队专管民警进行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消防支队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审批费用:不收费审批数量:未限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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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三)审批项目: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6项。许可对象:使用或开业前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设施分布图、平面布局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9、消防安全三提示方案及资料;&10、其它相关资料。办理流程:&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受理;&2、窗口受理人员协调消防支队专管民警进行现场勘验、作出意见;&3、消防支队负责人审批;&4、由窗口发证。&审批费用:不收费&审批数量:未限制&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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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服务事项办理
(一)服务项目:入境枪支持枪证件换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37条;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74项。
服务对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领取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申请报告;
2、入境地边防检查站核发的枪支携运许可证。
办理流程:1、受理、审查;2、市局负责人审批;3、由窗口发证。
审批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审批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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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二)服务项目名称: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湖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4.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5.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公安机关按程序统一开具《湖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回执》交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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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三)服务项目名称:公共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
受理地点: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局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
办结领证地点: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12号令》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公共技术防范工程单位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审核申请表》;
2.《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
3.工程《合同书》、《设计任务书》;
4.一、二级风险等级工程须提供现场勘查报告;
5.工作原理及系统原理框图;
6.中心控制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型号、生产厂家;
7.各种探测器、监控器以及其它前端设备的型号、主要性能指标、生产厂家;
8.设备、器材清单;
9.前端设备布防平面图及部位表、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接图;
10.管线选型、管线敷设图及管线敷设方案;
11.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和安装图;
12.工程费用预算书。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验收申请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质询并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方案审查,工程竣工后对工程验收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数量:未限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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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四)服务项目名称:机动车临时限行通行证核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结领证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交警支队2004年10月15日《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证须知》规定办理两类通行证:五堰步行街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城区朝阳路、人民路、柳林路、东岳路、江苏路等部分交通主干道机动车(一吨以上货车)临时通行证。
3、确因居住、工作需要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证的,根据地方政府及交通管制规定情况,视情办理。
服务对象:临时限行路段需要通行的车辆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用A4纸张):
1、驾驶证、行驶证等需提供的证件原件;
2、在限制通行的区域内居住的房产证明、办公单位证明、施工单位许可证及证明、货物运输合同等证明材料;
费用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未规定
承诺时限:即办
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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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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