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9-2013实施后2013年辽宁省会考真题做相应调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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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Yunaicha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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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国家标准GB《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深度解读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深度解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自今年3月起,本杂志在“行业论坛”专栏连载刊登了对国家标准GB《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解读的系列文章,包括总体介绍、分项工程划分、验收程序和相关表格的统一、试运行时间、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化应用系统,本文将对其余主要章节进行深度解读。
第4章智能化集成系统
1.1本章内容与2003版本的主要变化
1、本章内容位置提前到了所有子系统的第一部分体现了智能化集成系统(以下简称集成系统)在智能化系统体系中的总领性和重要性。本系统与设计标准中系统排序是一致的。
2、本次修编把集成系统分为了设备、软件、接口三个部分,并按照第三章中对软件、硬件、接口的进场检验规定分别进行进场检验。
3、很多集成系统最终没能完成,其主要原因是接口功能没有实现,本次修编尤其强调了接口部分的检测和验收,为接口的实施质量提供了验收标准。
4、集成系统功能检测分为主控项和一般项。主控项内容主要包括了目前大部分实际工程的集成系统能实现的基本功能,比如数据监视、数据显示、数据存储、报警显示、报表处理以及联动控制功能等。
5、在功能检测内容中对具体抽检比例和抽检点数做了详细的量化规定。
接口的规定
接口可以按照成品方式提供,也可以是针对项目编制。接口按照提供者分为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提供的接口。
接口的检测分几个步骤,首先是在进场检验时要求按照第3.2.11条规定进行方式的接口(包括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提供的接口)的质量控制;其次是检测各被集成系统(包括检测其提供的接口功能是否合格),检测合格后才能检测集成系统。最后还要按照第4.0.4条检测整体接口功能。所有检测都是需要依据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的。
第3.3.5条还规定了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直接导致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都不合格。不允许被集成系统忽略集成功能自主检测过关的现象发生。对集成系统本身也有检测要求,不要把自身原因推诿给被集成系统。这样将各自的责任分清,确保集成系统的功能最终实现。
这些内容都强调了被集成系统接口的检测验收重要性。
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规定
此项功能是集成系统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功能。详细规定了抽检比例和抽检数。
以大型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测算。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对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被集成系统通常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集成的信息包括数值、语音和图像等,总信息点数约为2000(不同功能建筑的系统配置会有不同),按5%比例的抽检点数约为100点,考虑到每个被集成系统都要抽检,规定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点数下限为20点。
2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成信息点为2万的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约为1000点,已涵盖绝大多数实际工程的使用范围,而且考虑到系统检测的周期和经费等问题,推荐抽检总点数不超过1000点。
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规定
考虑到报警信息比较重要而且报警点也相对较少,抽检比例比4.0.5条的规定增加一倍。响应时间这个参数直接影响到报警及处理效果,因此在本次修编中提出,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控制和调节功能规定
考虑到控制和调节信息点相对较少且功能由非常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响应时间这个参数直接影响到调节及控制效果,因此在本次修编中提出,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
与第4.0.7条类似,联动控制信息点相对较少且功能非常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第7章综合布线系统
2.1 主要更改内容
考虑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应不应高于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取消2003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对质量要求高于《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部分。另外,根据总体修编的要求,取消施工安装过程的规定。例如原第9.2.7条: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除应符合GB/T
50312第4.0.1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然后铺设活动地板,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综合布线机柜重量一般满足地板载荷1000公斤/平米)
2.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预留有800m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建筑物弱电间形式多种多样)
2.2 链路和信道
在工程实践中,发现很多从事建筑智能化设计和施工的人员不清楚链路和信道的区别,特说明如下:
链路:主要是布线时完成的电信间配线架到房间插座的那一部分。
信道:最终用户使用的完整链路称为信道。
CP点:为了适应今后经常性地移动、增加和变更信息点,而又无须重新布设连至楼层配线架(FD)的所有水平线缆,我们可以在水平子系统(GB/T50311—2007中也称配线子系统)内设置一个靠近办公区域的集合点(CP点),给重新配置信息点带来更多的便利。
综合布线系统铜线缆的信道
综合布线系统铜线缆的信道最长为100m,配线(水平)缆线最长为90m,跳线最长为10m。布线连接方式分为信道和永久链路。信道和永久链路划分如图1所示。
综合布线系统铜线缆的信道和永久链路划分图
2.3 检测合格判据
本章与其他章节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自检合格能否判定为合格,本章与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规定是协调统一的。补充说明如下:
综合布线系统验收前应自检完毕,检测全部合格为自检合格;若自检后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或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复的,应判为自检不合格;整改后重新自检。
考虑到一般工程综合布线点位较多,检测的费用较高,若自检合格,业主和监理认为自检结果真实可靠,不强制规定抽检,可认为系统合格。
业主和监理认为有必要抽检的,抽检比例应大于10%。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被测总数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第11章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3.1系统介绍
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目前已广泛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HFC)网络结构。根据我国广播电视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国内急剧增长的数据业务推动下的社会信息化发展,有线电视HFC网络应实施升级改造以适应由模拟向数字技术体制的过渡、单向广播向双向传输方式的转变及单一业务向多业务功能的拓展要求。
有线电视系统的分类方法如下:
1、按系统规模大小分类,可分为
A类:用户数10000户以上,传输距离1Km以上;
B类:用户数2000-10000户以上,传输距离500-1000m以上;
C类:用户数300-2000户以上,传输距离500m以下;
D类:用户数300户以下,单幢楼无干线系统。
2、按频道范围分类,可分为
VHF频段共享天线电视系统,仅限于VHF频段1-12频道间隔传输;
全频道共享天线电视系统,仅限于VHF、UHF频段内的电视信号传输;
300MHz内邻频传输系统,仅限于VHF频段内1-12频道邻频传输;
300MHz内增补频道传输系统,增补A、B两个波段;
860Mhz邻频传输系统。
3、按传输方式分类,可分为
A:同轴电缆单向传输;
B:同轴电缆双向传输;
C:用光缆传输信号。
4、按传输网络结构分类,可分为:
A:按树枝形结构布线,连接用户方便,较经济;
B:按星形结构布线,由中心向四方传输,有利于计算机控制。星形结构一般采用光纤传输,而且双向传输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C:按树-星混合结构布线,既考虑了目前正在建设的电缆电视系统的需要,同时也为今后更新改建为光缆传输、双向传输、数据传输提供方便,今后若需改建,只要更换某一段干线就可以了。
3.2工程实施中的要点和说明
根据第3.2.1条对于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是对工填报程资料的检查,因此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工程资料的填写要及时准确,便于记录工程实施过程。
第11.0.1条提出对于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工程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应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并应检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
相关的主要材料及器材要求,应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的规定,包括下列器材: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卫星广播设备器材;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另外,有线电视设备也应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强制入网认证的广播电视设备。
3.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第3.3.2条的记录齐全且合格。在系统检测前,应根据第11.0.2条把标准测试点选好。
11.0.2 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进行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应选用标准测试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小于1000时,测试点不得少于2个;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大于等于1000时,每1000点应选取(2~3)个测试点;
2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测试点数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客观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输出端口数量的5%,测试点数不应少于20个;
3 测试点应至少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
系统检测时,应按照附表C.0.6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进行相关功能的检测,并按要求将记录填写入该表。具体的相关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判断依据,执行相关的规范条文。
3.4竣工验收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第3.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第12章公共广播系统
4.1系统介绍
根据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的规定,公共广播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业务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向服务区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听众收听的日常广播,包括发布通知、新闻、信息、语声文件、寻呼、报时等。背景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广播,包括背景音乐和各种场合的背景音响(包括环境模拟声)等。紧急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务区发布广播,包括警报信号、指导公众疏散的信息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指挥的命令等。
公共广播系统要以设计的具体分类和设计要求为依据进行相关的检测和验收。
4.2工程实施中的要点和说明
根据第3.2.1条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本章中还专门设置了强制性条文第12.2.4条。
12.2.4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为保证火灾发生初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线路不被破坏,能够正常向相关防火分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协助人员逃生制定本条文。否则,火灾发生时,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线路烧毁,不能利用火灾应急广播有效疏导人流,直接危及火灾现场人员生命。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中第3.5.6条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第9.2.1条第3款均为强制性条款,对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选材及施工做出了规定,本规范强调的是其检验。
【技术要点】
在施工验收过程中,为保证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路可靠、安全,该传输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施包括传输线路中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选材及安装等。
【实施与检查】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路应满足火灾前期连续工作的需要,实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并在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上涂防火涂料进行保护;
2 暗敷时应穿导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3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第3.3.2条的记录齐全且合格。本系统检测时,还要依据第12.0.3条的要求进行测量,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12.0.3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线上。
系统检测时,应按照附表C.0.7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进行相关功能的检测,并按要求将记录填写入该表。具体的相关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判断依据,执行相关的规范条文。
4.4竣工验收
公共广播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第3.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5.1新增系统介绍
第十三章《会议系统》为新增章节。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对开会的形式和效果要求越来越高,多媒体会议系统逐渐成为智能建筑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且工程额度较大。会议系统专业性较强,涉及声学、光学、建筑材料学等多种技术融合,因此该系统的建设和检测都相当复杂,2003版标准中无《会议系统》章节,缺乏对会议系统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约束。
GB增加本章节的意义在于:与GB50314标准保持一致的同时,规范目前多媒体会议系统的检测环节,保障会议系统的工程质量。
会议系统的范围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
5.2 重点内容
系统检测前的规定
本章规定会议系统检测前要先进行电源检测和建声检测。
电源检测:会议系统的音源和视频源的质量决定了会议系统的效果,微小的干扰都会降低音质和画质,而音视频信号都是易受到电源干扰的信号,所以会议系统务必要保证电源质量。
建声检测:建声环境指标对会议系统的影响有时候是致命的。建筑设计有缺陷的话,就会造成声场的缺失、声音的浑浊不清等结果。所以在会议系统的电声检测之前,要先检测建声环境符合要求。
此条内容强调了会议系统检测前要先进行电源检测和建声检测的重要性。在实际的会议工程项目中,因建声设计失败而导致会议系统工程效果较差的例子非常多,因为建筑结构和材料对会场的音效有非常大的影响,一旦存在建声设计缺陷,是无法通过电声设计来弥补的。
系统检测规定
①.检测内容的规定
会议系统的检测分为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两类,需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逐项检测,确保功能项和系统性能都能满足设计要求。
②.检测方法的规定
系统性能检测有两种方法:客观测量和主观评价,客观测量采用的业测量仪器工具,主观以人们现场感觉来评价,语言信息靠人耳试听、图像信息靠视觉感知、整体效果需通过试运行来综合评判,具体采用哪种检测方法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
音视频的检测允许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两种方式,因为客观测量需要非常专业的测试工具和测试人员,所以在本标准中并不强制客观检测,如果主观评价音视频的效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话,也是可以作为检测结论的。
本章编制基本思想
由于会议系统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专业的检测工具和检测方法,GB中主要对会议系统应检测的内容进行规定,而检测方法与合格判据则以会议系统的相关专业国家标准为遵循标准。引用的标准有:
《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
GB/T 4959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525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第14章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6.1系统介绍
随着现代科技不断发展,数字显示技术应用将无处不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应用范围广阔。在公共广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工厂、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写字楼、金融机构、商业零售场所及学校等,都广泛应用。对相关的需要把相关信息传递给受众,使人们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相关的信息。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由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要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6.2工程实施中的要点和说明
根据第3.2.1条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6.3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第3.3.2条的记录齐全且合格。本系统检测时,要依据第14.0.2条的要求进行测量和主观评价,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14.0.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检测时,系统设计的的功能检测是客观的和主要的,图像的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系统检测时,应按照附表C.0.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进行相关功能的检测,并按要求将记录填写入该表。具体的相关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判断依据,执行相关的规范条文。
6.4竣工验收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第3.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7.1 系统介绍
时钟系统是由标准时间源、石英谐振母钟、子钟及其他时控设备组成。采用自守时和时间跟踪的方式,使石英谐振器母钟、子钟以及输出的其他时间信号与标准时间源保持一致,实现时间的同步。随着现代科技不断发展,时钟系统技术应用将更为广泛,时钟系统的应用范围广阔。在公共广场、飞机场、火车站、轻轨、港口码头、工厂、金融机构、学校、智能化楼宇等,都广泛应用。
7.2 工程实施中的要点和说明
根据第3.2.1条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7.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条件应符合第3.3.2条的记录齐全且合格。本系统的测试方法要遵守第15.0.1条即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统》QB/T 4054的相关规定。检测项目遵守要依据第15.0.2条的要求,主要是检测时钟系统的接收及授时功能,其他的复杂功能为辅。
系统检测时,应按照附表C.0.10时钟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进行相关功能的检测,并按要求将记录填写入该表。具体的相关系统检测的要求和判断依据,执行相关的规范条文。
7.4 竣工验收
时钟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第3.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进行。
第17章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8.1 系统介绍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即通常所说的楼宇自控系统(BAS),是建筑智能化系统中一个功能重要而且相对独立的系统,本章仍维持2003版的系统名称。
从系统的组成元素来分,可以包括: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和通信网络等。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芯片的微型化,设备形态会有些变化,网络结构也有多种形式。
从系统实现的功能来看,包括:监测,安全保护,远动,自动启停,自动调节。其中监测和安全保护是系统必备的最低要求,而自动则是在远动基础上实现的高级功能,尤其是自动调节功能——需要根据算法编制软件程序实现的。
从监控对象或者相关专业的不同,可以包括:暖通空调,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电梯和自动扶梯和建筑节能。
目前我司主编的新建工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其设计、施工、调试到维护过程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标准正在住建部报批过程中,即将颁布。检测方法等也在该行业标准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8.2 主要修改内容
1.系统组成方面
第17.0.1条新增了能耗监测系统。因为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近年来对党政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有专门要求。实际工程中,有不同的名称,能耗远程监测系统,住建部正在建立全国的省市级平台;楼内的分项电计量系统,方便物业管理使用的远程抄表系统等等,具体的要求又有些差异。
第17.0.2条与上条对应的,由于能耗监测表具的要求不同,要求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于上面提到的能耗远程监测系统和分项电计量系统,都是以节能为目的,作为诊断分析用途的,表具满足相关的规定即可。
2.检测方法和内容方面
第17.0.3条规定了系统检测中的主控和一般项目,原则上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能评测为辅。第17.0.4条规定了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本次修订强调主要目标是实现系统的功能。
3.检测项目方面
第17.0.5规定了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将2003版中关于通风与空调、冷站和换热站的相关条文进行合并。与暖通空调专业的内容是对应的。
第17.0.14规定了可维护性的检测,该项目由2003版的主控项目变为了一般项目。第17.0.15条规定了性能评测项目(也是一般项目)的检测内容。
本次修订中,一般项目中删去了2003版中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其中安装质量检查属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后续验收过程也有规定;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比较复杂,与工程检测不同,因此不做规定。如系统检测中有项目不合格,需要进行设备性能检测时,往往需要另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测。
检测项目中抽检数量的规定,与2003版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中,检测合格的判据都是符合设计要求。因为具体的系统内容、设备种类和功能要求不同,无法做出统一的定量指标;设计要求是最终检测验收的依据。
4.验收文件方面
第17.0.16条规定了本系统需要补充的文件,都是为保证后期使用和维护所必需的。
第19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9.1& 2003版规范执行过程中的局限
从技术发展方面来看,2003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相继发布实施,验收规范的安全技术防范部分需要修订与之匹配。
此外,网络化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日趋普及,验收规范需要升级完善。
从工程实施方面来看,2003版验收规范部分条款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难度过大,不便操作,影响工程项目整体验收进度,需修订以满足实际验收需要。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系统检测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等条款影响工程项目整体验收进度。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本章共收到78条修改建议,我方根据修订需要部分采纳。
9.2& 2013版修订重点
本章修订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本规定中所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范围是目前通用型公共建筑物广泛采用的系统,而对于高风险对象如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重要物资储存库等,则要求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规定。
2、结合工程项目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修订部分条款要求,提高可执行度。
其一,对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行了修订。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取得CCC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目录的产品需要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全防范产品,国家已有相应法规进行质量控制,本章以检查相应证书为主。
其二,对系统试运行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本章不再单独提系统试运行要求,在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统一要求。
其三,对系统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本章不再单独提系统检测机构要求,在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统一要求。
3、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关规范的协调统一。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为现行国家标准,本章抽取智能建筑工程中验收的基本要求,检测内容直接指向该规范,各子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主要按该规范第7章“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规定执行。
4、系统检测内容及要求进行修订。
首先,本次修订对各子系统检测原则(包括抽检数量)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对合格判定进行了明确。
其次,根据技术发展要求和工程实施需求,增减调整了部分检测内容。
9.3& 检测内容的补充
本章检测内容主要补充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管理系统方面,综合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集中管理和联动控制,这也是系统检测的重点,本章补充了该部分内容检测要求。
2、视频安放监控系统方面,网络化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日趋普及,本章补充了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
3、停车库管理系统方面,补充了人工开闸功能检测,人工开闸功能是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应急手段,需要检测。
4、中控室方面,补充了电子地图检测和电磁兼容性检测。监控中心各子系统管理软件的电子地图是安保人员远程掌控现场最直接的依据,电子地图上显示的设备位置务必保证与设备现场位置一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大量的电子设备,包括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编解码设备、各种控制器等等,还有电视墙、操作台、机柜等大型装置,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也是影响系统整体使用效果的关键因素。
5、关于访客对讲功能:本次修订删除了2003版的“住宅(小区)智能化”,本章适用范围是普通风险对象中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因此访客(可视)对讲系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子系统进行单独检测,通用型公共建筑中的访客对讲功能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20章应急响应系统
在大型公共建筑、综合体建筑以及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建筑中建议配置应急响应系统,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危及建筑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本地报警和异地报警、管辖区内的指挥调度、应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可以接收来自上级应急指挥系统的指令信息、采集事故现场信息、显示相关信息,具有紧急报警、消防—安防联动、消防—建筑设备联动、紧急广播—信息发布—疏散导引联动等功能。涉及到智能化集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公众信息发布系统及机房工程等智能化系统。
本系统检测顺序与第4章智能化集成系统相类似,先检测相关联的智能化系统功能后再检测本系统。接口的检测依据第4章相关规定。相关联的智能化系统功能检测依据本规范其他章节的规定。
由于本系统是个类似集成系统的综合性系统,涉及到的系统非常多,本系统功能检测主要依据工程技术文件的规定内容,参考本规范中相关章节的功能检测规定,比如:第4章智能化集成系统、第13章会议系统、第14章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第16章信息化应用系统等等。
应用对象说明
本章为新增系统。主要面向的对象是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机房,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弱电间和电信间等。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本章的应用对象不是数据中心类的机房。
原2003版规范中只是主要针对空间环境、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等环境参数提出要求,对于智能化系统应用的弱电间、弱电机房、中控室来说,参数还不够全面,本次修编不仅考虑了原2003版本的第11章电源与接地和第12章环境内容外,还增加了关于机房供配电、防雷与接地、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综合布线、监控(主要指的是机房环境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以《GB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为主要依据,参考了机房专业规范中规定的内容。本章的应用对象不是数据中心,如果是数据中心则需要按相应的有关数据中心标准。
11.2 主要内容
对材料检查的规定
第21.0.2条主要强调了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对材料的要求,对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的材料应该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防火措施以及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优劣是各类建筑尤其是超高超大,人员密集的建筑发生火灾时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因素,与人身安全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在本规范中专门提出此项要求,希望能够引起管理及施工企业和人员的重视。
对引入电源的规定
第21.0.3条强调了在检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前,宜先检查给机房工程所用电源的引入电源质量的检测记录。机房所用电源包括:智能化系统交、直流供电设备;智能化系统配备的不间断供电设备、蓄电池组和充电设备;以及供电传输、操作、保护和改善电能质量的设备和装置。根据专业划分,这部分引入电源通常由建筑的机电承包商来提供,引入电源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智能化机房工程的电源质量。
对弱电间检测的规定
本次修编过程中,很多专家和集成商都多次强调了弱电间在智能化工程中的重要性。智能化系统弱电间不仅仅具有传统的竖井布放垂直线缆功能外,还需要放置越来越多的智能化系统电子设备,如安防设备(门禁控制器、编解码器等)、网络设备等,机房工程的质量对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有影响。很多项目中由于弱电间过热导致网络设备不运行,或者受到某些大功率电气设备影响导致相关智能化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在第21.0.7条中单独列出对智能化系统弱电间的检测规定,加强对弱电间的工程质量控制,强调了经常被忽略的弱电间的检测。
同时也想借此规范引起弱电间建筑及电气环境设计者们的注意,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弱电间的空间环境、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等环境参数,以能够满足今后智能化工程的使用。
在第2款中强调了线缆路由的冗余考虑。线缆路由主要指敷设线缆的梯架、槽盒、托盘和导管的空间。检测冗余度的主要原因是便于智能化系统的今后的扩展性和灵活调整性,确保后期改造和扩展的空间冗余。
对验收文件的规定
第21.0.9条要求提供机柜里的设备装配图。详细的设备装配图便于维护和检修设备。有利于项目运维,对工程质量具有保障作用。
防雷与接地
12.1 应用对象
本章主要规定了智能化系统防雷与接地的内容。防雷部分的接闪及引下线工程一般由总包来完成,不在本规范范围内。因为电源主要都在机房和弱电间里,所以将2003版本规范第11章电源部分的内容放到本规范第21章中。
本章相关防雷与接地内容主要依据两个专业规范:《GB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和《GB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2.2 主要内容
强制性条文
接地的质量会影响到设备进而直接影响到人身安全,所以规定第22.0.4条为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为了防止由于雷电、静电和电源接地故障等原因导致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电击伤亡以及设备损坏,故作此强制性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中有大量安装在室外的设备(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室外报警设备和摄像机、有线电视系统的天线、信息导引系统的室外终端设备、时钟系统的室外子钟等等,还有机房中的主机设备如网络交换机等)需可靠地与接地系统连接,保证雷击、静电和电源接地故障产生的危害不影响人身安全及智能化设备的运行。
智能化系统电子设备的接地系统,一般可分为功能性接地、直流接地、保护性接地和防雷接地,接地系统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当接地系统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采用接地系统中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
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中的接地装置、接地线、接地电阻和等电位联结符合设计的要求,并检测电涌保护器、屏蔽设施、静电防护设施、智能化系统设备及线路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除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接地系统共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lΩ。当电子设备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时,两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对验收文件的规定
需要提供被防雷保护的设备表。设备表标明被保护的设备位置、防护类型等内容,便于维护人员准确无遗漏地检查被保护的设备以及防雷设备的状态,确保设备安全进而确保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将防雷及接地保护真正做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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