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以下可以做建筑工程公司法人可以是自然人吗吗?

广西一建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谁的法人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广西一建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是谁?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人代表没有股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规定法人代表不负担任何债务责任,责任由完全由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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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法人个人的债务问题,是否会冻结公司财产?律师您好,我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3月份的时候,我已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像民间理财贷款7万元,现对方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这笔资金,将我起诉了,麻烦问一下,法院判决后会执行公司财产吗?谢谢?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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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可变更法人吗
已注册有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欠债财务主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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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和朋友成立汽车运输公司,属有限责任,主要业务就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请问我作为法人的责任和其它股东有区别。如挂靠车辆出现大的事故我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对大的注册金额吗?谢谢帮忙!
好友准备离婚,但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法人为其爱人名字(实际上公司主要是好友打拼),其爱人不同意离婚,好友认为先变法人再分居或起诉对自己有利,是这样的吗?麻烦各位专家指点。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7.1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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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7.1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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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7.1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7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B11#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两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两名作业人员受伤。两名伤者在巴市医院救治过程中一人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此次事故共造成三死一伤,已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接到报案后市区两级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在市政府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的“7.10”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社会维稳组、宣传报道组,各组有条不紊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处理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勘测,并分析了事故的原因,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拟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现将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1年7月10日10时30分。
(二)事故发生单位: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B11#楼施工现场。
(四)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五)死亡人数:3人。
(六)受伤人数:1人。
(七)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二、基本情况
1、项目开发情况
2010年初,房地产开发企业巴彦淖尔市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资质齐全有效)准备开发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住宅工程,办理了规划、国土等相关手续后,采取委托招标的形式,公开招标选择承建商。2010年7月份经过竞标,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揽了该项目的施工任务,同时开发商又委托巴彦淖尔市正昊监理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工作,并明确了双方的职权和义务。
2、项目施工情况
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3日,是在原国有企业转制后组建而成,现有职工700余名,技术力量较为雄厚,属二级资质建筑施工单位,注册资金2038万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等级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有效。公司内设有安全科、财务科等职能科室。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有七个项目部,其中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是公司直管工程。公司总经理王建新委托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许志平担任该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有关事宜,委派公司副总经理霍继明担任项目部副总经理,协助许志平工作,并配齐了建设工程所需的“六大员”即技术员高国礼,施工员任惠国、王增荣,安全员陶达、高培钰,质检员王宇翔、郝茂林,预算员张进荣、高秀荣,资料员徐晓清,材料员黄礼、刘仁。从公司总经理到“六大员”均具备相关资格,取得了相应资质证件。公司虽然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但不完善不健全,也未及时修订。
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于2010年5月份成立,先期进行了“三通一平”工程,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后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批,于2010年7月份全面开工建设。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共建有B4#&―B11#共8栋电梯住宅楼,其中地下一层为仓库,总建筑面积为57300O。公司决定许志平除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协调组织等全面工作外,具体负责B8#&―B11#楼的质量与技术,霍继明除协助许志平工作外,具体负责B4#&―B7#楼的质量与技术。工程全面开工后按照公司的管理方式,项目部又将这8栋楼的施工任务分别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按照大轻包的形式承包给长期在巴一建工作的4个栋号长,公司负责三大主材的供给,其他材料及人员的组织由栋号长负责(这几各栋号长经公司考核虽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但未取得相应资质)。因各栋号长没有找到可依托的劳务公司,项目部才与各栋号长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项目部与各栋号长之间参照劳务分包的模式进行管理。栋号长根据工作的需要又下设瓦工组、钢筋组、架子组、木工组等,口头任命各组负责人,全权负责组内的人员招用等各项工作。B8#&楼和发生事故的B11#楼的栋号长为苏文斌,架子组负责人为刘永军。2010年底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预计今年10月份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项目部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尤其是临时工基本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便上岗作业,公司已建立的制度规程及相关方案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安全检查也不及时到位,台账记录存在虚假现象。
3、项目监理情况
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是巴彦淖尔市正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现有监理人员40余名,其中持有国家资质的监理工程师14人,自治区监理资质的20余人,承担全市近20个项目的监理任务。法定代表人贺彩荣,总经理张建民,进驻健康新家园项目部的总监为张建梅(具有监理工程师资质)和贾乐、刘杰、史恺、赵婷四名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员。监理公司进驻后编制了B4#-B11#住宅楼工程监理规划和工程监理细则并经总监审批,也按规定程序审批了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但施工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盲区。同时施工监理日记仅有二名监理人员记录,监理人员存在不到岗现象。
4、设备出租单位情况
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工地B11#住宅楼使用的塔吊是项目部租用巴市富森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产权在巴市建筑安监站进行了备案登记(设备虽为个体屈云集所有,但手续齐全)。该塔吊为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制造,2009年4月份出厂,编号为,产品型号QTZ40(5008),备案登记编号蒙LA-T1/4,并于2010年9月份经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实验室检验合格。
5、行业监管情况
该项目建筑面积达5万多平方米,为市建委的直接监管工程。市住建委也曾对该项目进行过检查,并监督其配备防护用品、进行设备检测、对有关人员组织过培训,但安全检查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在人员培训和资质证件发放上存在把关不严等问题。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1年7月9日,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B11#楼栋号长苏文斌在未请示项目部负责人也未经监理公司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拆除位于B11#楼和B8#楼之间共用的一台50塔机。他找来架子班班长刘永军,让刘永军找几个人第二天利用一天时间将塔机拆卸下来,刘永军后来找来了和他合作多年的架子工宁老四(据刘永军笔录中叙述:宁老四干架子工多年,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工种为架子工操作),宁老四又找了他的两个老乡仇严东和沈新军(二人均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几个人于第二天早上6时30分左右到了B11#楼施工现场。开始作业前,B11#楼栋号长苏文斌和架子班班长刘永军对塔机操作工薛贝和塔机拆卸工人宁老四、仇严东及沈新军就工作中注意安全、要认真细致等问题嘱咐一番后,在没有查验这几人有无资格证的情况下,于7时左右让他们登上塔机进行拆卸作业。事后据刘永军及目击者宋栓明描述,这几名工人在上塔机作业时,只有其中两个人佩戴了安全帽,至于安全带和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四个人都没有佩戴,当时苏文斌还骂那两个没戴安全帽的工人,但是那两个工人以戴上安全帽太热为由一直没戴,苏文斌也就没再制止。要拆卸的塔机共16节,拆前两节时,一直非常顺利,几个工人在上面拆,塔机操作工薛贝在驾驶室负责操作塔机吊标准节,刘永军在下面负责指挥并做一些地面上的工作,苏文斌则在现场进行监督。事发前已安全的拆下了一个标准节放在地上,还有一节在塔机的钩子上挂着,以起到平衡塔机机身的作用。开始拆第三节的时候,苏文斌感到口渴,就离开现场去找水喝。10时30分左右,在下面指挥作业的刘永军及在离塔机大约十米左右清理场地的工人宋栓明听到塔机上咔嚓一声巨响,抬头一看,整个塔机向东倾倒了,三名拆塔机的工人和塔机操作室都从上面掉了下来,宋栓明急忙给苏文斌打了电话,同时看到塔机南侧头朝西脚迎东躺着一个人,塔机司机薛贝从操作室出来跌到在地,随后又站起来走了几步,宋栓明上前将他扶到地下室的沙堆上躺下,并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宁栓明从地下室出来,看见塔机倒下的架子上头朝东脚迎西还躺着一名工人,这时苏文斌等人赶到现场,发现还有一名工人没找到,于是大家开始寻找,最后发现这名工人在塔吊北侧头朝北,脸迎东躺着,身上压着半截塔机的配重,众人用钢管撬,用手扶配重将其抬了出来,当时抬出来后,这名工人还说:“太热了,要水喝”。大约11时5分左右,第一辆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这名被救出的工人和塔机操作工薛贝一起送往医院,急救人员确认另外两名工人已经当场死亡。5、6分钟后,第二辆救护车赶到,将两名当场死亡的工人尸体拉走。当天12时50分,重伤工人仇严东经巴市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另一名伤者薛贝至今仍在医院接受观察和治疗。
四、死伤者基本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宁老四,男,37岁,汉族,家住甘肃省宕昌县官亭镇邓桥村一社,于2011年7月10日来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工地干活,死前从事拆卸塔机工作,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
沈新军,男,21岁,汉族,家住甘肃省宕昌县官亭镇官亭村二社,于2011年7月10日来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工地干活,死前从事拆卸塔机工作,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
仇严东,男,28岁,汉族,家住甘肃省宕昌县官亭镇官亭村一社,于2011年7月10日来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工地干活,死前从事拆卸塔机工作,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
薛贝,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临河区狼山镇永乐二社,塔机司机,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工龄8年,2010年8月到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区健康新家园工程部工作,事故中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通过大量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查阅相关资料,认为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原因:
1、塔机拆卸人员违章作业,在拆卸第三节标准节过程中,吊钩调运第二节标准节时未按设备使用说明书工序要求进行,提前拆除了第三节与第四节标准节的七个连接螺栓(仅东南角保留一个,紧固螺母也已松开),进行顶升作业,致使塔机平衡臂失稳坠落,带动起重臂倾翻,从而发生事故。
2、工地负责人违章指挥,对拆除塔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未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也未经监理人员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指挥无证人员从事塔机的拆卸工作,也是事发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未按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班组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便从事高危作业,致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基本安全知识缺乏,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安全防范意识和识别风险能力低。
2、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但不健全也不完善,也没有及时补充和修订,且已建立制度、规程也没有严格贯彻落实,致使“三违”行为时有发生。
3、安全检查不及时不到位,不严格不细致,安全记录台帐没有按要求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存在许多盲区和死角,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4、工程虽然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塔吊安全施工方案,但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够,且具体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细(未见到塔机拆装技术交底记录),致使作业人员对安全操作内容没有深刻领会。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高处从事塔机拆卸的危险作业操作人员仅佩戴了安全帽,且也未按规定使用,其他如安全带、防滑鞋等必备防护用品均未配备,导致事发后果的严重性。
6、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吸取“7.05”事故教训,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缺位现象,对拆卸塔吊作业中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
7、行业监管部门对其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不够也不力,监督检查不严不细也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把关不严,人员资质证发放不规范,审核不严(对监理人员重复发证),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虽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但不健全不完善,且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议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其现有资质等级的基础上降至三级建筑资质,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3万元的罚款。
2、巴彦淖尔市正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没有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没有认真吸取“7.05”事故教训,对项目监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力,监理员存在缺位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塔吊拆卸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之一。建议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吊销其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3、巴市住建委。对市直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把关不严,资质证件和特种设备的管理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市住建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向市安委会做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塔机拆装人员宁老四、沈新军、仇严东在拆卸塔机标准节过程中未按使用说明书工序要求作业,提前拆除了标准节上的连接螺栓,在利用液压顶升作业时致塔机平衡臂失稳坠落引起起重臂倾翻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操作工宁老四、沈新军、仇严东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因以上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故不予追究。
2、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拆除塔机危险性认识不足也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在未经过请示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招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并违章指挥工作人员进行塔机拆卸工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B11#楼栋号长苏文斌、架子组负责人刘永军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三违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存在盲区和死角,且安全记录台账填写不及时,此外更为严重的是事发后又弄虚作假补充填写检查记录。因此项目部安全员陶达、高培钰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建设部门吊销其安全员资质,建议公司调离其工作岗位。
4、项目部未对作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教训,现场管理人员无安全资质证上岗,且已建立的安全制度、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低、管理人员识别风险能力差。同时该项工程虽然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落实。此外项目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项目部经理许志平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公司免去其项目经理职务,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6万元的罚款。
5、巴一建及项目部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但不健全也不完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事故隐患也没有得到及时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许多漏洞。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王建新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面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安委会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6、该项目工程监理人员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理员存在缺位现象,也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塔吊拆卸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因此承担该项目的监理工作的总监张建梅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个人监理资质证书,且在五年内不得注册。
7、监理单位没有深刻吸取“7.05”事故教训,也没有很好地加强内部管理和督查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该起事故中监理仍存在不到位现象,因此做为巴彦淖尔市正昊监理公司法人贺彩荣、总经理张建民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贺彩荣处以8万元的罚款,并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撤销张建民总经理职务,且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市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对其直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把关不严,对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不规范,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存在缺陷。因此市住建委副主任张文利、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张国宝、工程建设科科长赵保国、安监站站长孔祥禄、安监站工作人员铁志忠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市住建委副主任张文利、工程建设科科长赵保国行政警告处分、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张国宝和安监站站长孔祥禄行政记过处分、安监站工作人员铁志忠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调查事故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新工人上岗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2、健全劳动组织机构,专项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施工作业中必须进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及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严禁违规作业。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5、施工现场危险作业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6、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7、健全、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八、事故调查组建议
1、建议建筑行业规范塔机安拆队伍,大力发展塔机安拆的专业化队伍,以满足不断拉大的城市框架建设的需求。
2、建议质检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塔机检测检验市场的整顿力度,严厉打击无检测资质的机构从事检测检验工作,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行业。
3、建议住建委及相关培训机构要规范对建筑行业“六大员”人员资格证的发放和使用,改善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局面。
4、建议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对建筑行业工程发包情况进行专项整顿,逐步规范对建筑行业工程承发包的管理。
&&&&&& 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区
&&& 健康新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7.10”较大事故调查组
&&&&&&&&&&&&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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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级建造师证在原单位注册还没拿回来,能做新成立施工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负责人吗?
请问一级建造师证在原单位注册还没拿回来,能做新成立施工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负责人吗?广东省
公司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要注册证书嘛?很多老板,只要有钱,就能注册公司成为法人代表,不一定需要这个执业证书的这个证书只有在投标、承揽施工项目的时候要用
关键是广东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要求身份证是唯一的,所以注册了建造师,法人身份注册不了。我也是到处打听的,不知道是不是这样的
那就把建造师注销掉注册法人肯定更重要了能当老板,谁还在乎什么建造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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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关键看你的单位施工资质是哪级,如果不需要,可不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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