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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党务公开网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3
发表时间:日1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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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一、为合理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根据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号)、《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以下简称&96编办&)及公路交通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新建或改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三、编制估、概、预算时,如遇指标定额缺项,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估算指标、概算、预算定额,并将有关基础资料随估、概、预算文件一同上报。
四、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等取费标准按公路等级及工程复杂程度分三类工程取费:
一类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大桥、特大隧道(大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及区域地质构造复杂的500-1000米的独立隧道);
二类工程:二级公路,独立中桥;
三类工程:三、四级公路;
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时,涉及到&96编办&01、01&1项目表中的项目节按本规定作相应增减。
六、设计变更概预算的编制
1.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编制概(预)算。
2.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
3.一般设计变更必须附变更费用清单。
4.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按现行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和定额编制概(预)算。
5.较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可适当计列;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时,合同中已有相同细目单价的可直接采用细目单价;存在类似细目单价的,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或替换其变化部分单价,确定变更单价;没有适用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参照预算定额及施工合同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费率编制单价。
6.预算定额中缺漏的项目,可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照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后,编制相应的变更单价。
七、报送的造价文件应说明造价文件编制所采用的软件系统,并包括数字化副本。
八、造价文件封面必须由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签章,并对造价文件负责。
九、本补充规定未作说明的内容及费用仍按&96编办&执行;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人工费、机械台班使用费、运价等是编制估概预算的依据,不是承发包工程结算的依据。
十、本补充规定由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解释。
第 二 章 建 筑 安 装 工 程费
一、直接工程费
(一)直接费
1.人工费工日单价(元/工日)由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一年定期发布一次,现行单价见附表1《我区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一条路线跨越两个以上不同工资区时,按各段路线长度加权计算项目人工费工日单价。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1)材料原价
材料原价按实计取,参照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按季发布的15地州(市)材料价格进行调查确定;自采加工材料按设计成品率进行分析计算,当有社会供应与自采两种方式时,取用经济价格。
(2)运杂费
(a)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货物运价有关规定和我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货物分为四个等级,见表2&1《公路货物分等表》。
(b)公路路状分为三类路区,见表2&2《公路路况分区表》。
(c)货物在一类路区运价按《公路货物运率表》(见附表2)计算;以一类路区为基础,二类路区加成20%,三类路区加成80%计算,加成后运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公 路 货 物 分 等 表
1. 煤、砂、片石、砾(碎)石、卵石、石渣
2. 土、淤泥、垃圾
3. 粉煤灰、路渣
1. 木材、橡胶、固体沥青(桶装沥青)、水、草籽、草、芦苇、树条
2. 水泥及其制品(袋装水泥、水泥预制件)
3. 钢材、铁及铁件、有色金属、五金制品、砖、瓦、水泥瓦、块石、石膏、石灰石、生石灰等
1. 橡胶制品,陶瓷、玻璃及其制品,大理石、花岗岩、汉白玉、水磨石板等
2. 散装水泥、石粉等,罐装沥青、重油
3. 油漆、涂料、环氧树脂
汽油、柴油、雷管、炸药、导火线、沙包线、母线
注:未列入表内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
公 路 路 况 分 区 表
公 路 路 况 条 件
海拔2000米以下(含2000米)有沥青或水泥路面的等级公路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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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发布实施
来源: 作者:匿名
&&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站组织制定的《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于日正式发布实施。该补充规定对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取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规范了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要求。补充规定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完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建设投资,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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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行交通部一九九六年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第一页)
15:49 | 来源: 未知 | 点击: 次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号文发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交公路发[号文发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颁编制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交通部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有关事项
(一)公路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应分别采用交通部发布的
&&&& 1996年《公路工程估算指标》、1992年《公路工程概算定额》、1992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1996年《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基价表》,甘肃省交通厅日发布的《甘肃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修订版),并按照本补充规定进行编制。
&&&& 采用交通部1992年《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沥青路面工程项目时,石油沥青的定额消耗量应乘以0.90的系数。
(二)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费用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等,均执行《部颁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四)本补充规定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审批了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五)甘肃省交通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发布的《甘肃省执行交通部一九九六年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甘交计[号)从本补充规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六)本补充规定由甘肃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定额站)负责解释。
二、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直接工程费
(1)工资性津贴一律采用13.5元/人﹒月。我省各市、县、区的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补贴费标准以及公路基本建设人工费日工资标准按附录一执行。
(2)一条路线如果跨越一个以上不同的人工单价地区,应按各地区通过里程,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全线的人工单价。
(1)外购材料原价采用定额站通过调查、分析、预测后定期公布的《甘肃省公路工程外购材料价格信息》,它是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材料原价的最高限价。当工程所在地附近有低于该材料供应价格的地方性外购材料时应直接采用该材料的实际价格。
(2)外购材料的运距一般应从各市、州、地所在地城市中心算至工地;当直接采用兰州或工程所在地附近的外购材料时,运距应按实际计算。
(3)公路运输的外购材料,其运价和装卸费采用定额站定期公布的单价。公路运输的货物等级见附录二,当前的货物运价及装卸费见附录三。
(4)施工单位自办的运输,20km以上的汽车运输按定额站公布运价计算运费;20km及以内的汽车运输,当工程所在地交通不便、社会运输力量缺乏时,如边远地区和某些山岭地区,允许单程在15km至20km(含20km)的汽车运输按定额站公布运价加30%计算运费,10km至15km(含15km)的汽车运输按定额站公布运价加50%计算运费,5km至10km(含10km)的汽车运输按定额站公布运价加80%计算运费;5km及以内的汽车运输以及其他方式的场外运输,按预算定额计算运费(其中汽车运输第一个1km乘以0.8的系数,人力装卸和运输另按工费加计15%的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5)一条路线跨越一个以上地区时,应按各地区通过里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外购材料价格。
(6)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采购保管费率按0.8%计算,其余材料的采购保管费按1.5%计算。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交通部发布的1996年《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2)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应按国家和甘肃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现行规定如下:
①根据省物价委甘价费[1997]49号文件,货运车辆养路费为160元/吨﹒月,拖拉机养路费为65元/吨﹒月。
②根据省物价委甘价费[1994]74号文件,货运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为30元/吨﹒月。
③按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7]13号《甘肃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使用税为36元/吨﹒年。
&&&& 计取以上费用的车辆种类、吨位计量标准,均应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33号发布的《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当有新规定出台时,应按新规定执行。
&&&& 养路费及机动车使用税计算式:养路费及机动车使用税(元/台班)={[货运车辆养路费计费标准(元/吨?月)+货运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标准(元/吨&月)]&计费吨位&包缴月数+机动车使用税(元/吨?年)&计费吨位}/年工作台班。
(3)汽油、柴油等燃料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预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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