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居家隔离期间发工资吗工资怎么发放

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对于密接者和次密接者可能需要隔离管理,在隔离期间,很多人无法正常上班,那么隔离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下面大家就和腾阅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2年隔离期间工资发放原则,2022年隔离14天费用谁承担。

2022年隔离期间工资发放原则

一、在没有背离防控基本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因自身原因或是其他个别原因,被要求强制隔离(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病原携带人员、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进而造成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公司是需按正常出勤给员工发放疫情隔离期间的工资。

二、若是不属于被相关部门强行隔离的状况,反而是疫情封闭区、跨省出行、在家隔离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隔离,其薪资的支付分别列为下面3种:

1、隔离时期可以在家办公。经过公司跟员工商量后,在隔离期间可以通过电脑等在家完成工作的,公司按照正常工作状态支付薪水。

2、居家隔离期间没有条件待家办公,但是公司安排了带薪休假的。通过员工与企业协商后,员工可在其期间提前抵消带薪年假,公司需要按原本的休假制度支付工资。被隔离的时间超出原本规定的带薪假天数的,按第3种情况发放工资。

3、在疫情隔离期,没有条件在家办公,并且公司未设置带薪假期的。员工没有出勤的时间在一个自然月内的,公司按签订的劳动合同内的相关约定条款发放工资;高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一个月)的,公司则改成分发生活费。不同城市的生活费发放标准也会不同,河南省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22年隔离14天费用谁承担

隔离14天要不要自己掏钱,需要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成了密集或者次密接而导致的集中隔离14天,费用不需要自己出,政府财政会补贴这一部分费用。

被隔离人员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比如说从国外回来,或者自己身为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到处乱跑,导致被集中隔离的话,费用需要自己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隔离人员的隔离14天属于居家隔离的话,那么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这个费用都是需要自己出的。

2022年以下情况隔离是免费的:

1、被隔离人员属于密集或者次密接人员。如果说被隔离人员是因为接触了新冠患者,从而被集中隔离的话,那么这种隔离一般是由政府来进行补贴的,对于被隔离人员来说是免费的。

2、隔离者被进行集中隔离。隔离分为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有些人因为没有居家隔离的条件,只能进行集中隔离,那么这种集中隔离也是要自费的。只有集中隔离才有可能是免费的,居家隔离都是自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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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妥善处理企业与劳动者间纠纷,上城区司法局全面梳理总结相关的频发法律问题,编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企相关劳动争议问题释义及典型案例汇编》,一起来看看。

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1号)相关规定,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某物流公司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受疫情影响,某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某物流公司认为因疫情原因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已中止,未发工资。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而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故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不可抗力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能否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依法隔离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在主张自己权益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严格区分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和居家观察期的不同内涵,避免“权利滥用"问题的发生。

张某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仅可获得生活费

2019年4月2日,张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期间张某返回外省父母家休假。同年2月3日,张某称其父母所在小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故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居家观察14天,拒绝返回公司上班。14天后,张某表示因其在公司所在城市租住的小区禁止租户入住,仍不能按期返岗。2020年3月16日,张某返回公司上班,某商业公司经与张某协商后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张某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商业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不属于需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三类人,故张某不属于因处于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同时,该商业公司在向张某发放生活费之前与其进行了协商,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该商业公司支付张某生活费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某餐饮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安排其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休带薪年休假合法

李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2019年开始可以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其书面提出要求跨年休假并征得某餐饮公司同意。2020年2月3日,当地市政府要求全市所有非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至2月17日。某餐饮公司即通知李某延迟复工,并告知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完2019、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李某表示不同意,某餐饮公司要求李某服从安排并支付了十天工资。李某提出某餐饮公司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明确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该餐饮公司在市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主动与李某沟通后安排李某休带薪年休假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已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并获得相应的工资,该餐饮公司行为合法。

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及浙江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应当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被隔离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系某大型超市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2月1日,其在为其母亲配药过程中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有密切接触,次日,社区对其进行了居家隔离。王某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进行了汇报。2月16日,王某被取消隔离,并于次日到超市报到。但超市表示因王某被隔离,其已经于2月2日王某被隔离当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拒绝王某报到上班。王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为保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后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超市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主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职工在疫情期间擅自外出导致被隔离治疗,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1号)中相关规定,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此期间的工资。

孙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出省旅游导致回来后被隔离之类,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原告孙某与邹某系夫妻关系,先后入职被告某公司。2020年3月20日孙某携行李箱上班计划周末与邹某外出旅游,当日某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内告知:“离沪需向公司报备,违反规定予以开除”,孙某收到通知后回复“收到”,并向部门总监承诺“改成周边自驾”,向公司人事谎称已取消出行,并发送了机票订单退改信息截图。事实上,孙某与邹某于2020年3月20日21:20搭乘飞机至三亚,于22日回沪。两人从三亚回沪上班,未向某公司报备、未自行隔离,某公司发现后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未获支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新冠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员工上报行程,是配合国家有效防控疫情的举措。基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具有一定临时性、时效性,该公司在微信群中群发告知疫情防控期间出省须报备,还一并言明违反规定的后果,系以公示方式告知疫情防控期间规定,符合防疫形势需要,可以视为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收悉后理应遵守。孙某明知故犯,隐瞒行程,不仅罔顾诚信,也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属于管理权正当行使范畴,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据此,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一、进一步明确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

(三)保障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权益。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1号)

一、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7、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须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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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中国人民在面对灾难的时候,总是会变得异常团结与不可匹敌。是的,中国人民在面对危机时,是真的会因为难以置信的凝聚与团结而获得巨大的力量,从而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疫情期间被隔离工资怎么发_疫情被隔离工资发放标准有哪些,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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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工潮已经来临。各地为防止疫情扩散,纷纷采取返工人员定点隔离政策。然而观察者网发现,各地的隔离政策略有不同。近日___疑似有返工人员在指定隔离点自付高额食宿费。

  2月11日,一对夫妻在陕西靖边县一酒店结束为期14天的隔离,被告知要缴纳6000多元的食宿费,引发社会舆论。对此西部网记者从靖边县官方了解到,隔离期间食宿费用暂定是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若省市有新的补贴政策出台,将按要求及时予以返还。关于被隔离当事人反映价格高的问题,该县与酒店和供餐企业协商,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有网友称,这样的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隔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截图  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波今天对观察者网指出,四十一条中规定的隔离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指的是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个人认为问题中提及的返工人员不属于这类主体,也不属于第十六条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虽然新冠肺炎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但这并非意味着返工人员在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无人承担。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中卿今天向观察者网表示:各地人民政府和企业在承接返工人员复工,安排其进行隔离时,可承担的任务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而观察者网梳理发现,各地自2月初,针对即将来临的返工高峰,就已经开始陆续公布指定隔离点。

  这些隔离点中,很多都是被当地政府征用的酒店和宾馆。

  譬如,西安截至2月5日已有61家酒店宾馆被列为返工人员隔离点。2月15日举行的浙江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海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濮新达介绍,已经提前排查出全市284家旅馆,独立卫生间的房间11834间;728套人才公寓的配套设施已经提前半年完成。江苏省的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等地就“疫情严重地区”返工人员,均设置了集中隔离点。

  海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濮新达 视频截图  而在隔离人员入住隔离点后,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和酒店方面联系,减缓后者的财务压力。

  譬如,浙江省税务局在2月10日的问答纳税者公告中指出,有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隔离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其1月1日后的住宿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有酒店为接纳隔离者,免费提供住宿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后续政府给予的补贴,同样不征收增值税。

  有些地方政府则直接承担了隔离人员的食宿费用。

  江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月15日表示,已在该区征用5个隔离点,由区财政承担隔离人员食宿费用,企业承担人员工资,每个观察点专门配套了服务班子、医务人员等,让回流人员安心观察。《重庆日报》记者于2月14日探访该市隔离点,发现在入住期间,观察对象一人一间房,食宿费用全免。

  与此同时,被隔离对象的用人单位,需照常发放个人工资。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不过的确存在有些地区,对特定隔离人员征收食宿费用的情况。

  譬如,青海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于2月14日出面,就“去政府要求的宾馆进行隔离14天,隔离费用全部自理”进行辟谣,但同时强调,对不听劝返执意来宁的,经过认真查验甄别后,视情况需要进行集中居住隔离观察的,由此产生的部分伙食、住宿等相关费用需由个人承担。

  夏海波律师认为,如果该个人违反了当地政府居家隔离的要求,被要求让其去酒店等定点机构隔离,此情况已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范畴。

  此外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在此次抗击疫情中,如果被隔离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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