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三费是哪三费人员死亡?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如果有员工或者公职人员死亡除了进行赔偿相应的死亡补偿金,还需要进行支付相关的丧葬费,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丧葬费在2018年也是做了新的规定,关于丧葬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新规定指出,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新规定中抚恤金如下表:

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生前工资15个月,丧葬费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属或子女领取(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定具体领取额待遇人员)。领取人持以下资料到区社保局办理:一是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二是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三是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事业单位的抚恤金根据单位性质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基本工资的界定与机关公务员的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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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希望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是由不同的国家文件规定确定的。

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年42号),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工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和基本离退休费。

公务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依据为2011年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早就在改革开放中逐渐的分化了。人人相等的待遇,只是大锅饭制度的一项演变,只会让更多的人不愿意出来承担责任。

事业单位,本身指的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比如说,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公务员,指的是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主要是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公务员本身就是一类福利待遇较好的岗位。就跟企业职工一样,大学毕业生削尖了脑袋都想进入华为、腾讯、阿里等好企业。即使是工作更稳定的国企,可能都会被他们列为“第二考虑对象”。

目前来讲,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结构就已经出现了区别。就水平相比较,公务员的待遇水平比事业单位会略高一些。但是像参公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小学义务阶段的教师工资待遇要跟公务员保持持平。像高等院校类的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但是如果有知识、懂经营,收入要远远比公务员高得多。

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和有关制度,国家专门设立了《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及福利,都是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公务员有专门的提前退休制度,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2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就可以申请退休。

总体来说,公务员的一系列优惠福利政策,也确实吸引了大量的学生报考。希望这些优秀的人才能够为我国这艘巨轮平稳前进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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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1、关于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2、关于离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的规定: 离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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