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请假退学费按学费的百分之50算,你怎么理解?

****非常积极的推进处理的流程,态度也很友好。算是效率很高吧。


已经过了3天,还没有任何英孚机构的人与我取得联系。希望尽快解决。


感谢贵平台对英孚教育的监督与宝贵反馈,我们已转交有关部门跟进处理,谢谢。


英孚教育欺骗消费者。教材设置不合理,4岁和6岁不同阶段课程难易度相同。 2017年3月底,给4岁半的孩子报名英孚,128节课,每周两节,学费17020元。阶段是幼儿1A,1B,2A,2B。 开课后我们坚持的非常好,几乎没有请假,对英语的学习是非常重视。但是几个月之后,(大概2017年8月)我发现虽然每节课后,我都按照老师的要求,把每节课的教材(一篇打印的纸)上的内容(包括单词10个左右,句子6~8句)带领孩子复习,孩子仍然无法理解难度很高的词汇和句子……于是,我加大了力度,每天晚上都带孩子学习很久的英语,并且在孩子记不住的时候非常严的批评。导致孩子心理压力大,患上了抽动症。当时在医生的建议下,我联系老师给孩子办理了停课。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我跟班里的其他家长聊天,才发现好几个家长跟我有同样的感受:课程设计的bug比较多,没有递进式的循序渐进,孩子理解起来困难很大,他们的孩子也是天天学,但是效果很不好。 2017年办理停课后,2018年底再想继续学,发现课程设置有问题,孩子课堂上听不懂外教指令,要求退剩余学费,百般交涉,英孚不同意,但是通过我对大量幼儿英语培训机构的了解,英孚的上课方式以及内容是孩子学习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于是坚持要求退款。质疑如下: 一:4岁半和6岁多的孩子,课程设置难易度竟然如此雷同。而且没有教材,每节课发一篇打印的纸。我认为这是对幼儿的严重不负责,属于糊弄孩子,浪费时间。 二:对零基础的幼儿,一开始就学习难度很高的单词和句子,幼儿的理解能力无法接受。 三:试听课安排的非常简单有趣,误导家长和幼儿报名。正式课却不允许家长试听及陪同听课,导致家长无法了解掌握孩子在课堂的学习情况。 在我带孩子去其他几个教育机构培训的时候,我发现对幼儿,初学的孩子,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课程体系的,这个发现也让我大吃一惊,原来知名度并不代表着品质。因为通过了解我发现英孚教育是成人英语起家,慢慢发展到幼儿英语的。我怀疑英孚教育的课程设置,幼儿部分严重偷工减料,只是抓住了当下幼儿英语市场火热,没有考核及调研,盲目开课,不关注效果,只忙着收钱。 在我提出了上面一系列问题,并要求退还剩余学费时,英孚拒绝了我,提出了剩下的学费给孩子报名寒暑期短期拼读班的方案。对教育有执念的我无法做出让孩子继续浪费时间的决定,在两年之后,我仍然选择退出英孚。 放不下更多文字,具体的申诉看图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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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家孩子因初中成绩不理想,无意中从网上了解到兰州新华互联网学校。于是我们就带着孩子来到学校,在学校前台老师的带领下看了看学生的宿舍和教室,当时因学费高犹豫了半天,最后想到为了孩子的将来,再加上老师说现在报名还有优惠过了明天就没有了,于是在老师的推荐和孩子的爱好下选择了电竞专业,学费优惠下来是23600元一年,另加住宿押金200元,共计23800元伙食费自理。为了孩子的以后我们问孩子的姑姑借了一万元另加我们的积蓄凑够了学费。本想让孩子有一个美好的未来。谁会想到现实和老师说的完全不一样,厕所和宿舍时常有吸烟的,宿舍又脏又乱,在校期间也没有专业老师授课,全凭自己学,各别时候半夜还有打架事件发生。而且最近又说要收取几千元的考证费,当时报名时说的是学费包括一切中途再不交费,这不是诱骗吗?对于我们这样的农村家庭来说高额的学费已经无法承受。我们先暂时不说孩子以后有没有一个好的出路,就现在学校目前的状况来看无人授课,管理松懈,现提岀退学申请退还剩余学费。可学校以各种理由,说孩子违规学校纪律以开除为理由,让孩子写违规过程(颠倒事情经过)。达到学校开除的标准拒退学费。现恳请相关领导帮我讨回剩余学费。我实在是无能为力,逼不得己才向省长反应,希望省长重视为我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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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我校的办学方针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由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二级学院按《泰山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组织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收到地方武装部送交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为参军入伍的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签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服役期满后,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原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泰山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清全部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获得修课和考核资格。休学当年已经缴纳过学费的学生,复学当年无需重新缴纳。

第十五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所缴纳的学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含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休学时间。

普通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三年,专升本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两年。

普通本科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专科和专升本的学生不得提前毕业。所有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修业时间,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不超过六年、五年、四年。参军保留学籍和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再延长两年修业时间,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不超过八年、七年、六年。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必须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和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征得家长同意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填写休学申请表。

对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课程考核方式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应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考勤等过程评价纳入考核结果,具体比例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学生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者(不含获批免听学生),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学院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具体按照《泰山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综合素质课、专业拓展课),学生只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在每学期第二、三周内进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须参加重修考试(包括考查,下同)取得相应学分。重修课程、实践环节与正常修读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方式一致。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期末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必须于考试前一天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泰山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无正当理由,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计分规则与期末考试相同。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修课程应重修,选修课程应重选。重修课程按最好成绩记入档案。任课老师安排的过程考核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亲自征得任课老师的同意,由任课老师决定是否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 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30

(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 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含实践环节)。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课程“学分数”不变。补考或重修后的成绩在记分栏中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相关规定。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零分,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在处分到期解除之后才能重修。处分情况如实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对成绩有质疑者,可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部)书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大类招生二次分流的学生可在分流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复核由开课学院(部)进行,且仅复核成绩计算与登记是否有误。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在线学习由学校核准的慕课课程。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以及在线慕课课程的课程学分(成绩),学校根据《泰山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本科学生应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学科竞赛活动等环节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奖励,可折算为专业拓展课学分,按实际获得学分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把诚信教育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学生的奖惩情况将被如实记录在教务系统、个人学籍档案中。对于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学校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学术荣誉等。

第四节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在校二年级本科生,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良好(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方可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9月组织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审批工作。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依据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复审由教务处负责。如某一专业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则根据报名学生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辅修人数超过20人的专业,可以单独编班安排教学任务。辅修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不单独编班,学生自主听课。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报教务处统一安排。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可以免修在修读主修专业的过程中已经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指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分学时相同的课程)及有关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专业课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未合格者,按同名主修专业收费标准交费重修。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三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者,其修读资格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不得转专业。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者可以自愿退出,但不得自行中止学习。学生退出时,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其余时间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期间,一学年内主修专业的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满两门或两门以上,取消其修读资格。

在校本科生主修专业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影响其主修专业学位的获得,同时取消其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资格)。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获得毕业资格,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并符合学校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即获双学士学位。

双学士学位证书,证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时修读不同学科的两个专业的课程,取得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期限。

第五节 二次选择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本科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开学初,专科学生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初,提出二次选择专业申请。

第四十二条  二次选择专业的范围。

(一)二次选择专业仅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不含专科起点两年制本科学生、春季高考、艺术类、体育类、贯通培养专业、校企合作专业、中外合作专业等特殊类别学生。

(二)参加夏季高考的学生按文理科类别,在各自范围内对可接收专业进行选择。

(三)不同培养层次不允许调整。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二次选择专业的资格条件。

1.本科第一学年、专科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2.本科第一学年、专科第一学期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跨学院二次选择专业资格条件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全校范围选择专业。

1.本科第一学年、专科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50%

2. 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二级学院内选择专业资格条件

二级学院内部二次选择专业的条件由各学院自主设定,但须符合调整范围和基本条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二次选择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一)二次选择专业学生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凡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接收学院负责二次选择专业学生的教学、学籍、档案和管理工作。

(二)二次选择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教学计划予以确认。原专业与新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学分数以最低计算,若不够新专业学分要继续补修。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学生可申请以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修读并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本人提出省内转学申请,学校审核后,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本人提出跨省转学申请,经学校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发函至转入学校所属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学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视为违反学习纪律,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在校期间,学业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的,给予学业警示。

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统计上一学期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向教务处提交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及成绩单。教务处复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受学业警示学生名单,二级学院负责约谈学生并通知家长。

第五十条  学业警示具体按照《泰山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致使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 因自主创业或其他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可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地方等有关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招生,由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本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参军入伍,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最长修业年限按第十七条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十七条  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年级取消留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 连续休学两年或第二次休学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出具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行文发布,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达)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无法送交(达)本人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校内公共场所公告5个工作日,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或公告公布后10日内向泰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

第六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若被诊断为精神病等行为能力受限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普通本科学生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除外)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者,可在第6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校按毕业条件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提前毕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离校,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缴纳学费,参加重修学习并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尚未达到学校退学规定者,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安排住宿),并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达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资格并在规定日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五条  凡符合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发证日期按学位授予时间填写。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授予学位

(一)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 学位外语成绩达不到我校要求者;

(三) 在校学习期间,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 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必修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不含2.0);

(五)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六) 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七) 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证明、证书或宣布证明、证书无效。

第六十八条  若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网络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吸毒,不得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校对学生团体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八十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竞赛、文化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照《泰山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第八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或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九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完毕。

第九十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对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超出毕业离校时间的,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间内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解除或者终止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十三条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按照《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九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和解除或终止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制定《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九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申诉的具体规定,按照《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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