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收发室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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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为了维护政令统一,凡下行公文(C)

B、都要和有关机关协商

C、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应与其协商一致

D、都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52、除(C)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C、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

53、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A)的过程

A、制发公文B、印制公文C、发放公文D、传递公文

54、调查报告具有明显的特点,突出表现为(A)

A、真实性、针对性、规律性、时效性

B、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规律性

C、正确性、针对性、规律性、时效性

D、真实性、自然性、规律性、时效性

55、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D)确定

D、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

56、引用公文应当(B)

A、先引发文字号,后引标题

B、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57、函灵活简便,可广泛应用于联系各个领域,以下事项不适应使用函件这一形式的有( D)

A、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发电厂建设问题向国家计委申请

B、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政府就浦东新区的道路规划问题向上海市交通厅询问

C、山东省公安厅就打击车匪路霸问题向华东三省一市的公安厅提出建议

D、国务院、中央军委就军队营区外义务植树进行指示

58、下面五个事件中,事件排列最合理、最合乎逻辑的是(C)

1、去钓鱼;2发现很多蚯蚓;3向朋友借鱼具;4挖坑栽树苗;

59、下列四句话中有一句既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这个有歧义的句子是(C)

A、工商所的门外停着一辆大卡车

B、他父亲最近到去南去考察工作

C、新来的老张的助手登台唱了一支歌

D、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一辆接一辆驶过

60、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时,应使用(B)

A、通知B、批复C、通报D、意见

61、行文关系根据(C)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C、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6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A)

A、“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B、“特提、“很急”、“加急”、“平急”

C、“特提、“急件”、“加急”、“平急”

D、“平急”、“加急”、“急件”、“特急”

63、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 D)

A、主办机关批准B、上级机关批准

C、干部职工讨论通过D、发文机关批准

64、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中(B)以上监销

65、公文用语的基本要求之一是(D)

A、得体B、中肯C、无懈可击D、真实准确无假话

66、公文语言运用与一般文章相比,有其独特的要求,具体表现为(D

A、准确、鲜明、生动B、准确、简洁、老练、朴实

C、准确、平易、庄重、生动D、准确、简洁、庄重、朴实、生动

66、下列撰写公文常见的缺点,属于“语句表述不完整”的问题是(A)

A、滥用省略B、篇幅冗长C、交代不明D、眉目不清

67、下列“请示”的结束语得体的是(D)

A、以上事项,请尽快批准

B、以上所请,如有不同意见,请来函商量

C、所请重大事项,不可延误,务必于10月前答复

68、一般应标识签发负责人姓名的文件是(A)

A、上行文B、平行文C、下行文D、越级行文

69、主送机关是(B)

A、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B、受理公文的机关

C、收文机关D、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

70、特殊情况越级向上行文,应抄送给(A)

A、直属上级机关B、直属下级机关

C、系统内的所有同级机关D、有业务联系的机关

71、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使用(C)

A、通报B、请示C、报告D、通知

72、《××广播局关于向××县土地局申请划拨电视转播台用地的请示》,该标题的主要错误是(C)

A、违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的规定

B、违反应协商同意后再发文的规定

C、错误使用文种,应使用函

D、错误使用文种,请使用报告

73、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是本机关的(D)

A、档案室B、业务处C、收发室D、办公厅(室)

74、办公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来文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就是公文的(A)

A、拟办B、承办C、批办D、催办

75、公文处理分为(A)

A、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B、拟办和承办

C、登记、分发D、传阅、承办

76、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D)

A、本单位主要负责人B、上级机关主要负责人

C、办公室主任D、发文机关

77、下列公文处理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A)

A、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实用的原则

B、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C、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D、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78、公文的作者是指(A)

B、拟制公文的秘书工作人员

C、参与文件形成过程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D、审核签发文件的机关工作人员

79、公文的作者以什么名义才可以制发公文(C)

C、机关的名义或其代表人的名义

D、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体结合的名义

80、下列文件中不属于公文的有(C)

A、会议纪要B、通报C、评论D、议案

81、行政机关公文用纸采用(B)型纸

82、发文机关标识由(D)组成

B、发文机关全称加发布对象

C、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D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

83、下列公文排版规格,表述正确的是(C)

A、正文用3号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B、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

C、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D、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4行,每行排28个字

84、公文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位于(B)

A、抄送机关之上(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上)

B、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

C、抄送机关之上(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

D、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上)

85、公文的装订是在(A)

A、左侧B、右侧C、正上方D、左下方

86、公文装订的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距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 C )处

87、单一机关制发公文,加盖印章应上距公文(D),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88、上行文是指(C)

A、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领导机关报送的文件

B、向所属被领导机关或组织发出的文件

C、向一切比本机关级别层次高的机关发出的文件

D、向一切比本机关级别层次低的机关发出的文件

89、下面公文写作中不恰当的是(A)

A、我们一定要严厉打击少数腐败分子,把反腐败进行到底

B、以上意见如无不当,复印批转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C、我们必须排除种种不利因素,争取第一季度建成东方贸易商厦

D、玻璃制品厂原党委书记张某一伙,几年来大量贪污盗窃,行贿送礼,其中仅行贿一项即达85000元

90、公文的议论的三个基本要素是(A)

A、论点、论据、论证B、依据、事件、结论

C、原因、证明、结果D、论点、辩证、结果

9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文头,应报(D)备案

A、地方党委办公室B、地方政府办公室

C、局长D、上一级工商局办公室

92、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C)

A、附件的依据B、附件的内容

C、附件的顺序和名称D、附件的发放范围

93、下列成文日期,表述错误的是(B)

A、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B、成文日期以印发日期为准

C、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D、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94、下列印章使用,错误的有(B)

A、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外,一律在正文之后下方加盖印章,不再落款

B、联合上报的公文,至少有两个以上联合行文机关加盖印章

C、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公章

D、电报注明落款,不盖印章

95、报送上级机关的文件不少于(B)份

96、下列文种中,不适用于奖励事项的是(D)

A、命令B、决定C、通报D、通告

9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文文稿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C)进行审核

A、科室负责人B、分管领导

C、办公室D、机关科室负责人

98、下列公文管理规定,表述错误的是(D)

A、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B、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C、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D、不具备归档和存在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可以销毁

99、下列单位和组织,不可单独行文的是(C)

A、消费者协会B、办公室C、企业注册局D、党组

100、当一个人担任多种职务时,在公文书写中应当(D)

C、使用最重要的一种职务,并用全称

D、只列出与文件内容有关的职务全称

151.根据事由:“××公司发行重点钢铁企业债券”,应使用的文种是(C)A.通报B.通知C.通告D.决定152.公文办理主要分为(A)A.收文和发文B.拟办与承办C.登记与分发D.整理与保管153.文件的拆封是文......

41、下面属于公文必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ACE)A、发文机关B、报送机关C、标题D、题注E、成文日期42、以下公文词语在选择、组织方面有误的为(ABCD)A、据了解各地对××问题反映强......

101、撰写《关于调整工商所布局的报告》一文时,不符合写作要求的是(D)A、由于呈请上级局予以批转,所以在报告结尾提出请求批转的要求B、中心明确,重点突出C、报告内容反映了新形......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2009年10月全国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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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我生日的那天,突然接到人事部的电话,通知我明天去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到,进行为期一年的挂职锻炼,从此便开启自己人生中一段难忘的奇妙旅程。其实,本来知道自己要被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一段时间,但并不知道是政府机关单位。一向对政府体制根本没概念的自己又惊又喜,却也并不知道未来的一年里将会面临什么,也不知道一个普通工人去政府部门能干什么。偶尔搜搜网上的帖子,对于这种情况的文章也是少之又少。同时,也算是在我迷茫于接下来何去何从的阶段,给与我一次体验另一种人生的机会。

至此2018年即将收尾,我已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挂职1年,对于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想,可能无法详细的用文字描述,也就大概总结一些个人体会:

一、个人国企工作经历体会

本人大学是工科专业,名副其实的技术理工男。上学实习时,在装备工厂当过流水线工人,在小微企业当过市场部发单员;找工作时,因为专业技能没有优势,真是病急乱投医,又看很多人在考公务员,于是就和同学一起考着玩,还是因为差0.01分玩砸了;最后毕业时,在家乡国企和大城市私企做选择,经过艰难挣扎,我还是选择了前者,屁颠屁颠的滚到老家。工作地方离父母家不到1公里,所以也就成为“啃老族”,虽然一直鄙视自己,却也没办法,为了自己的生存,为了陪陪父母,以及憧憬生活的安逸。随着五年时光的悄然流逝,工作时候的艰苦和辛酸,总感觉像是熬不到希望的“焦虑者”,在看到一条独木桥式的上升通道,以及某些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利益互换,渐渐意识到:我努力的极限,不过是别人的起点。

二、个人对政府工作的体会

我一直对公务员是没有感觉的。刚去政府报道,因为专业知识并不是我擅长的方面,所以被分到综合组,主要就是上传下达,把控一些综合协调等工作,渐渐地做的类似于企业机关文秘科、收发室、接待处的工作。在这里,我开玩笑的对政府工作内容的总结是:三分之一的时间写总结和报告、三分之一的时间陪领导调研和处理信息、三分之一的时间开会和安排开会。不得不说,以前在国企当技术员,真是廉价“劳”动力;目前在政府当各部门协调者,成为廉价“脑”动力,虽然只一字之差,却有迥然不同的感觉。

1、公务员的工作真的不算清闲

当然,确实有人是一上班,一个人,一杯茶,一张报纸或电脑,一个天的现象出现,不愿做过多评价,但我所了解的,这些大多是混日子或即将退居二线的同事,也或者是在昏天暗地忙的一段时间后的安静时光。但绝大多数人还真的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做一颗勤劳的螺丝钉,很多工作也是责任到人,有些时候真插不上手。其中,使我感觉舒服的是,在你忙来忙去,抓耳挠腮时,同事的一句话或者一个方法,真的就能使领导交给你的任务,顺利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这种经验真的是需要锻炼和积累。同时,我最深的感受是,以前在企业到点准时下班,绝不想在办公室呆一分一毫;现在的状态是,下了班还可以在办公室呆上很长时间再走。

2、公务员的圈子其实也很小

有人说:因为体制内稳定的缘故,同事关系一处就是几十年,比老婆陪自己的时间还久。有时真的是能见面的就那几个人,一起干活、一起商量问题也就那么几个人,一些事情敲定之后,就是他们常说的“走程序”,以后的事情只能悉听尊便。我更深切感受到,只要你在体制内,不管你们在当地政府哪个独立部门工作,也许几十年后你还可能在一个部门见到以前一起共事的同事。当然,我所在的新部门,没想到4个人中有3个早已认识十几年,聊起当年他们认识和一起工作的场景,真的有一种叫:轮回。

3.公务员确实有很多主义存在

比如“留痕主义”,我并不反对,因为很多内容是通过形式来展现的,且不论工作实绩如何,没有表格和记录,就无法确认工作是否开展,这也反映出工作监督手段的匮乏问题。又比如“形式主义”,去企业视察项目,匆匆二十分钟在企业转一圈,能了解到什么呢。企业介绍的也是花团锦簇的一面,人员短缺、资金紧张等企业面临的问题都被三缄其口。看起来其乐融融,感觉有时不仅给被参观企业添麻烦,更给基层公务员增添负担。我在挂职单位听到一些基层最多的抱怨就是,该干的本职工作没干好,乱七八糟的工作干了一大堆。当然,现在随着中央的逐渐重视,一系列相关的制约和疏导方式开始逐步出台,相信不久的将来很多问题将迎刃而解。

4.公务员很重视工作流程

以前在企业散养惯了,个人感觉,只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没啥人说这是正确方法和流程,只有出现问题时一套套的流程不合规就从哪里蹦出来,这也反映一些企业的不正规吧。但在政府机关,体会到机关工作讲究程序,不走程序、没走对程序,有的时候就是工作失误,有的时候甚至存在很大的责任风险。可能所谓机关,就是到处都是机关。同时,流程又关系到工作效率,有时候也许流程未必是严谨的,但通过流程让工作更加井然有序,有章有据,也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我对自己挂职经历的思考

1、公务员是否能安稳的干一辈子

当然,进入机关意味着稳定的同时,也意味着意志和斗志的消磨,机关里“爬格子”爬上高层的人,要么有着过人的背景,要么有着特殊的机缘,对于绝大多数公务员而言,体制内只是一份待遇一般的工作以及越来越大的压力。有人说,仕途上的人就是这么可怜,辛辛苦苦一辈子,渴望得到的也就是一官半职,而且若干年奋斗下来,这些人除了做官,也就不会做别的了,他的人生没有了别的选项,只能为了那渺茫的升迁希望继续挣扎了。如果离开体制,对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损失。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双轨制,社保机制不对接,如果在机关工作了几年离开,意味着社保要从零开始,确实有些苦闷。其实,公务员这份工作天花板不高,但下限和保障强于其他职业。甚至,有个朋友跟我调侃说:“一流的人才都在社会的舞台上弄潮,也就像咱们这种‘庸才’才进入机关当普通公务员吧。”但是,体制并不能限制一个人的边界,只要有“随时可以离开”的能力,其实哪儿都很安全和“稳定”。

2.令人情感复杂的挂职借调工作

刚开始,原单位很多同事听到我要去政府机关挂职,都很替我高兴,觉得挂职结束后就能留在机关,跳出企业的圈子了,而我只是笑了一笑。且不说,党的十八以来,对进入行政机关的人员流动控制的严格,就是事业编转行政编都很难想象,何况我这个国企工人呢。同时,原单位开展的干部竞聘、培训学习、考证定级等机会,这也是像我一样在企业工作的人必须拥有的证书和经历,也是一直想去做的事情,也注定可能要失之交臂了。

其实,很多在政府里的人,一提到借调,也是情绪激动,都说是个大坑。有的人年轻,一听上级机关借调,美得不得了,以为走了狗屎运,甚至幼稚的认为,既然是来自上级机关的借调,一切都好说,把一切美好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借调单位。许多人被借调整得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工作没调动,两头不讨好,还要回原单位从头开始。稍微想一想,在机关里办成一件事有多难,更不要提调动工作这种事,方方面面、各种意见、各种关卡,没那么容易,借调后,能不能留下来,变数也很大。听说借调5年、8年的都有,你说这个过程会多痛苦?还有的人,为了调动工作,不停地借调到其他单位,为的就是反复寻找机会和所谓的贵人,一晃也是几年时光过去了。

最让我感到意外的事情是由修改一篇汇报稿件引起。有位领导让别人撰写一个汇报文件,每次读起来总觉着不顺,怎么不顺领导也说不出。当时看我有空就让我给改改,因为自己以前并没写过材料,我也只是用以前学到的逻辑关系,以及经常写文章的感觉进行润色,修改后竟然在领导那一次就过还被夸奖了一句。这次的帮忙,让我开始两个部门的交替工作,也有幸让我接触到更多题材的公文写作,甚至包括汇报、规划、技改、方案等以及相关办事流程的了解。在接下来的撰稿中,领导一直给我强调“格局”,需要站在相应的题材高度去写公文,作为机关人员就写机关的办事协调工作,作为领导材料就写领导决策的决断理由。渐渐的,我也对自己写材料的能力有了一些小确幸,开始对公文写作方面加强关注。曾经有幸能为一位副市长写某个会议发言稿的第一稿,也算是自己一次别样的经历。当然,我深知自己是个工科出身,又是半路上车,肯定比不过专业人士,这个写材料的能力也算我以后可以发展的一项技能吧。

总之,挂职锻炼对我影响确实很大,不仅丰富了阅历、开阔了视野,而且感觉自己在综合逻辑分析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从这次挂职政府的经历来说,确实使自己对政府工作流程、模式等的深入了解,渐渐感觉,政府跟企业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只是分工不同,看到的 “格局”也不同。最后,我非常感谢一起共事过的同事们,我们在工作中的点滴过往都是回忆中不舍的记忆;更感谢帮助过我的领导们,让我从一窍不通到能游刃有余的工作,细心耐心的教导使我感受到对个体的尊重。谢谢为工作而能遇到的每一个人,让我经历了不一样的工作状态,让我体会到不一样的世间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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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党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兵团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兵团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配置、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对办公用房的建设、使用、处置等履行监管审核职责。

兵团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兵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兵团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核查登记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兵团党政机关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兵团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移交《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将权属变更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购置或置换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审定,办理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测绘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宗地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产现状相符。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兵团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健全办公用房房产、土地档案,每年检查核对办公用房权属及使用状况,及时更新房屋及土地变动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兵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师市、团(镇)要统筹推进本辖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十条  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十一条  兵团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兵团、师市、团(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有效保障驻在地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经批准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可采用建设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置换旧房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兵团、师市审批。

兵团党政机关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置换旧房的,由兵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财政局审核后,报兵团审批。

置换新房的,要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六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兵团、师市批准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九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或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符合规定建设的项目,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确需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

兵团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经兵团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经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合规性审查,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兵团审批。

兵团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兵团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经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兵团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兵团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项目代建制等要求,结合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办公用房需求情况,以及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和标准等提出建设方案及相关建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经兵团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中明确为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已改变的,必须恢复使用功能。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现状的原则,并且负责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批复中明确和党政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继续无偿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无偿使用,超出部分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节约、合理、安全的使用办公用房。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调剂分配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将办公用房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未经批准,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当遵循经济、简朴、节能、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兵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各师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兵团标准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审核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据实安排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城乡规划调整,实施城市改造、交通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需要拆除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核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进行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应以实物安置为主,拆迁安置所得办公用房,严格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征收补偿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兵团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兵团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兵团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兵团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兵团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兵团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师市、团(镇)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兵团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师市审核提出意见,经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兵团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师市、团(镇)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师市、团(镇)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医疗教育、健康养老、便民服务、连队(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在满足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闲置或不适合作为办公用房的,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招租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兵团、师市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委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将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进行问责追究。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兵团、师市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兵团各级党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考核。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谎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备案,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

(二)办公用房使用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谎报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办公用房使用信息的;

(四)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五)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六)无特殊理由拒不执行办公用房统筹调剂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影响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的;

(七)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八)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九)超标准装修、维修办公用房的;

(十)未经批准租(借)用、出租(借)办公用房的;

(十一)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兵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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