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了公司的入职培训,培训过后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商尔纳(化名)经培训入职时与公司约定了期限为15年的服务期协议,但他工作两年即因欠薪依据本法第38条规定辞职离去。为此,公司向他追索违约金、培训费等360万元。

  商尔纳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并认为其在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需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且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虽不反对商尔纳离职且按照法院判决向他支付了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但双方之间的服务期约定是另一份协议,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仍应继续履行,否则即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再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公司在时隔两年之后才追要违约金、培训费既无事实法律依据亦超过了仲裁时效,故于12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未足额支付工资 员工服务期内辞职

  商尔纳说,2015年7月15日入职当天,公司即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比较特别,因他从事的是飞行员工作,所以,在入职前即参加了相关业务培训。入职时,公司为他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各项费用。由于这项费用相当于专项培训费用,所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了服务期限。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约定,专项培训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商尔纳入职后的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取得私照、商照或教员执照后的第二天起算,期限为15年。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商尔纳无论任何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中断履行合同或公司因其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其必须支付公司赔偿金为200万元、违约金80万元,偿还培训费用80万元。

  为证明相关费用确实存在,公司提交的人才输送意向合同载明,其从航空飞行学院选聘学员时须支付人才引进费,其中商尔纳取得商照后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53万元。此外,还有公司为他转升教员支付的培训费用16.95万元、为他取消商照夜航限制支付的培训、差旅费等费用98000等。

  2017年8月11日,商尔纳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48672.33元。此后,本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商尔纳工资差额48672.3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138元,各项合计75310.33元。2018年7月2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两年之后公司索赔 法院认定超过时效

  2020年7月8日,即商尔纳离职诉讼结束两年之后,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他赔偿培训费损失80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80万元,但该请求被裁决驳回。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商尔纳主张公司的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辩称,此前其曾主张权利,仲裁时效已经中断,现在起诉没有超过期限。为此,特意提交2018年8月2日、2019年7月27日公司向商尔纳发出支付培训费、违约金通知书,并提交未显示张贴地点的照片予以证明,同时提交录像予以佐证,而录像的内容为公司以快递名义将快递信封交给了案外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商尔纳因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离职,并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商尔纳该解除行为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要求其赔偿培训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公司提交的照片未显示张贴地点,录像未体现快递信封内容,亦未体现送达时间,商尔纳对此予以否认,在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确实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向商尔纳主张权利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的请求已超一年仲裁时效。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为欠薪解除合同 不属违反服务约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双方间的工资争议法院于2018年7月2日终审判决后,其于2018年8月2日在某一地点张贴了要求商尔纳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的通知书。2019年7月27日,公司又在上述同一地点张贴了催要培训费、违约金的通知书。接下来,其于2020年7月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于2021年6月13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两个视频光盘。这些时间点串联起来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时效中断,亦即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时效。

  公司诉称,其提交的影像是为了证明地点而非时间,这些影像足以证明公司张贴通知的地点为同一地点。其实,该证明责任完全在商尔纳一方,原审完全可以要求商尔纳置可或置否,并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公司为了彻底堵住商尔纳不尊重事实之口,再次进行了取证。其拍摄视频的起因是商尔纳对张贴通知的地点存在争议,目的是为了证实该地点就是商尔纳的住所地。为了证明这个地点是商尔纳的住所地,公司采取便于沟通的送快递方式与接收人员进行交流,经过交谈,出来接收快递的人是商尔纳的母亲。但原审对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就草率地以“未体现送达时间为由”不予支持。

  商尔纳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即使双方签订过服务期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和服务期,但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下,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公司主张违约金就不能主张培训费,应驳回其重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公司称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时效,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贴债权通知的地点就是商尔纳的住所地,原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程序性错误,剥夺了公司举证以及陈述事实的权利。然而,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8年8月2日、2019年7月27日这两个时间公司在同一地点张贴了要求商尔纳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的通知书的事实客观成立,商尔纳对于该事实亦不予认可。再者,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地点系商尔纳的有效送达和通知地点,其提交的录像亦未体现快递信封具体内容,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公司已有效向商尔纳主张权利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另外,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非仅以超过仲裁时效为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约定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因此,商尔纳的解除行为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鉴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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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也是用工期,当然要记入试用期内,是要给员工发放工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企业先岗前培训,跟着考核后才可以入职,这相当于变相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违法的,是国家所不允许的。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共分为六大步骤:一、入职准备;二、入职报到;三、入职手续;四、入职培训;五、转正评估;六、入职结束。这是一套完整的入职流程,各企业应参照此流程进行入职手续办理。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

不管试用期之后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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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企业规模迅速扩张的背后,经常是管理者和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无奈。员工的大量入离职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也带来了劳动用工风险。

本课程将从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本质、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战略视角,采用系统思维、科学发展观理念;运用战略分析、风险控制、性格风险的科学工具,分析离职征兆、动因和风险点,从而让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员工管理更加顺畅,有效控制成本,提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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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期人力资源新政(社保入税、新个税法等)对企业的影响

3.社会已进入“四全四环”的时代风险解析

一、招聘广告潜藏的法律风险

4.《入职登记表》的必备事项

1.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2.劳动合同的制作要点及常见的“无效条款”

一、“试用期”的操作误区

1.试用期的期限、工资

2.录用条件设计需要明确详尽

1.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

2.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劳动合同到期与续签

1.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准备工作

2.劳动合同续签须知及续签时间要求

3.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1.考勤管理制度的制订要点及风险防范

2.员工请假、休假的管理

5.其他假期疑难问题处理

五、竞业限制与培训协议

1.培训、竞业限制等补充协议如何运用;

2.保密协议是否等同于竞业限制协议?

3.违约金的界定条款和实操运用

4.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

一、低绩效员工的依法合规处理

1.“不胜任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衡量标准与检测方法

2.依法实现对员工的薪资和岗位做调整?

3.理性调岗降薪,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的变更

4.“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要点

5.特殊群体员工的调岗与职薪升降

6.“末位淘汰”与”不胜任工作”

二、如何有效处理违纪员工

1.即时通知解除(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4.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5.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6.如何向员工出具辞退通知书及文书送达

三、劳动合同终止管理技巧及风险控制

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款

2.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或逾期终止的情形

四、员工离职、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1.离职员工管理风险防范

2.劳动者的解除权与补偿金

3.员工提出辞职的注意事项

五、企业辞退、裁减员工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

1.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与补偿责任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例外规定

3.如何运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化解相关不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

4.如何正确运用“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

单元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应诉技巧

2.劳动争议协商处理要点

4.如何应对劳动者的误解

二、如何设计与撰写好人力资源制度

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

2.如何理解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单方行为?员工对内容能否否决?

3.企业规章制度被认定无效的四大原因

4.制度制定和执行的三大重点和难点

5.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效力哪个为准?

6.企业规章制度的风险防范

7.不能经济处罚,企业就无法赏罚分明?

8.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后果

2.证据的种类、证明力和运用

3.举证责任及证明能力

单元五:2019年的雇佣关系篇

用工思维的革命——多元化用工

2.异军突起用工模式——内包关系

3.社保新政下的“合伙人计划”

4.灵活用工有新解: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

5.“总包+分包+灵活用工”的用工模式

  • 钟永棣-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

    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国内第 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审判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审查完善300多家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 毕春秋-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

    专注于劳动法,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曾任:台资邯泰鞋业集团-人力行政专员/主任;云南金不换集团-人力行政经理兼总裁助理;美资宏高电子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经理;中南集团-集团法务高级经理(总监级)

  • 梁伟权-知名劳资问题解决讲师

    中国劳资关系研究院院长、凤凰网华人讲堂·劳资领域风云人物、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客座教授、全球商业智慧共享及实战互助平台·师董会导师、首席人力资源官(CHO)导师、广州培训师联合会常务副会长、重庆HR私董会副会长、中国人事法务协会高级顾问。

  • 魏浩征-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讲师

    法学硕士,劳动法世界创始人、首席顾问,《员工关系》总编,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讲师,美国认证协会“注册国际高级人力资源专家”认证讲师,并兼任中国企业家联合会特约讲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特约讲师,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力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特聘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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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于2006年,总部设立在深圳,是一家专注于为企业提供金字塔结构化思维培训方案定制的服务商。目前业务范围已遍布全国各个省市,成员主要分布在北京、深圳、上海、南京、杭州、广州等地。经过15年的发展与沉淀,现已拥有丰富的师资资源并从中整合一批精英讲师,涵盖管理技能、职业素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市场营销、战略管理、客户服务、财务管理、采购物流、项目管理及国学智慧12个领域的品牌课程,帮助企业学员学有所成,学有所用,为企业发展提供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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