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我期间的工作日调班,需要下个月周末调班,我婚假结束后,也需要补班么?
在你婚假期间,公司调班还是不调班,都与你无关。当你婚假结束后,你原先该怎样上班就怎么上班,无需补班。如工作需要,叫你“补班”作加班处理,给你发放加班费,也是可以的。
2、关于婚假什么时候可以休?
1、对于婚假的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来讲,应该以登记时间为准。但鉴于我国国情(登记后未必马上举办婚礼),婚假时间比较灵活,一般以何时申请为准。
2、对于婚假的有效期,虽然国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一般公司或单位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月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等。单位的这种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同时,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领取结婚证后较长时间后休。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2)婚假期间换班扩展资料: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
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各省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以及陪产假(即男士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大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大原则之下,绝大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
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
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山西、甘肃保留30天豪华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4、休婚假产假期间允许岗位调动么
不允许,劳动复合同变更(工作岗位制、工作地点等)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不能公司单方面决定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婚假领导说和同事换班婚假推迟怎么办?
婚假领导说和同事换班婚假推迟的话,那么最好还是好好跟领导沟通一下,因为这是人生大事,不能说改就改。
6、劳动法婚假期间公司让去上班算加班吗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您这种以后可以选择调休的。
7、婚假是否可以事后补休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8、婚假期间单位有事回去上班,不能调休吗?
婚嫁期间单位有事回去上班是可以调休的,说明你婚假没有休完,换个时间再休假好了。
酒店考勤考核的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酒店考勤考核的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规范酒店的考勤、请休假管理,充分体现酒店“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使员工知悉可以享受的休假内容,并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酒店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其中劳动纪律相关条款也适用于建立劳务关系及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个别条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1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修订及完善工作;负责制度的宣贯工作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假期的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考勤请休假资料的保存工作。
3.2酒店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度在本部门的宣贯工作;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权限给予各类假期审批。
4.工时制度及工作时间
4.1.1酒店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级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要求等因素,对不同岗位的员工依法选择适用工时制度,每个员工具体实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4.1.2工作时间
4.1.2.1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7:30(含就餐及午休时间)餐饮部、客房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
4.1.2.2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应以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为前提,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并确保与酒店保持顺畅的联系。
4.1.2.3综合计算工时应根据酒店工作需要统一安排时间。
4.1.2.4就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4.2休假及休假期间的待遇
酒店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2.1休假的类别
4.2.1.1所有员工都能享受的法定假日,每年具体的休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元旦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除夕、初一、初二);清明节一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一天(5月1日);端午节一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一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
4.2.1.2部分员工可以享受的特殊节假日:三八妇女节,根据工作安排女员工可按酒店通知放假,如未休或适逢公休日,不补假,不支付加班费。
4.2.2带薪或部分带薪休假
员工在酒店工作期间,可以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等带薪休假。其中,年休假、婚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他休假按自然日计算。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之后可以享受年休休假;具体天数如下:员工累计工作(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酒店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部门总监(经理)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下属员工轮流休年假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一段时间安排,也可以分开安排,以整天为最小的休假单位。年休假必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休完,不可顺延。
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5)为便于计算,员工当年应休假天数,根据上年考勤结果及实际连续工龄取整,每年年初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定。
a)以全日制大中专毕业时间为依据;
b)以参军入伍时间为依据;
c)以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
d)以加入酒店时间为依据。
4.2.2.2婚假:员工进入酒店后登记结婚的,在入职三个月后,凭结婚证可以享受婚假。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完。逾期未休的,视为自愿放弃,酒店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员工可享受18天(3天婚假,河北奖励15天)婚假。在离职手续办理前一个月内不能享受婚假,如已享受婚假,按事假处理。
4.2.2.3女员工特殊假期:产前检查假,怀孕女员工应医务部门的要求,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可以申请产前检查假。
4.2.2.4产假: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女员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九十八天,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产假自产前十五天开始计算。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15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不得享受产假。员工休产假前或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假的,按病假处理。符合生育保险条件人员,产假期间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陪护假.
4.2.2.5计划生育假:员工实行计划生育节育、绝育手术的,可以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假。
4.2.2.6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可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以上、哺育婴儿不满一年的职工不安排上夜班。
4.2.2.7工伤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经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2.8丧假: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以享受丧假3天。
4.2.3病、事假
1)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去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或休息的时间为病假。员工请病假超过3天(含),须持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2)事假:员工凡因个人事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业余时间而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办理的,建议优先使用年休假。
4.2.4休假期间的待遇:员工在本制度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特殊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常发放。员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常发放;员工年休假出现应休逾期未休的情况,酒店不予补偿;
2)婚假、丧假待遇:婚假、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3)女员工特殊假期待遇:孕检假、哺乳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常发放;
4)产假: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5)计划生育假:发放员工基本工资;
6)工伤假:员工工伤核准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7)病假期间的待遇:月累计病假7个工作日以内的(含),按天数扣发日基本工资的20%,绩效奖金相应扣发;月累计病假超过7个工作日,扣发日基本工资的20%,停发全月绩效奖金,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假超过1个月者,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8)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在本酒店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含10年)的
(1)、在酒店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2)5年以上(含5年)的为6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
(1)、在酒店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2)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3)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4)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5)20年以上(含20年)的为24个月。
C、(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满,如仍不能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时,又无法调整或本人不愿意接受其他岗位者,酒店将解除劳动合同。
9)事假期间的待遇,事假期间不发放薪资。当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者,月绩效奖金全部扣发。
10)市场销售类员工如采用按业绩发放提成奖金的,提成奖金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3超时工作及补偿
4.3.1超时工作
1)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超时工作包括工作日的加班以及休息日的加班。超时工作不适用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
2)酒店不提倡超时工作。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尽量避免或减少超时工作,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若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酒店可以依法安排员工超时工作。员工因工作需要并经酒店批准,可以超时工作。
3)以下情形不视为超时工作:酒店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聚餐、旅游等活动;酒店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培训;员工出差在途时间;未经酒店安排或批准的超时工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自愿来酒店。
4.3.2超时工作审批
1)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外,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超时工作的,应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超时工作审批表》,经部门总监(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酒店依法安排倒休。工作日8小时以外需要加班的,下班后一小时内为就餐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进行考勤刷卡,如无刷卡记录,则不视为加班。
2)超时工作补偿:平时加班,酒店安排同等时间倒休;法定节日加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注:倒休时限为三个月)。
5.1日常考勤管理
5.1.1考勤周期及考勤统计:酒店的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人力资源部于每个考勤周期结束时,统计汇总员工当月的考勤情况,作为计发工资、考核等的依据。各部门每月考勤记录必须在当月29日前报行政人事部。
5.1.2考勤方式:
5.1.2.1酒店实行刷卡记录考勤和手工考勤相结合管理制度。
5.1.2.2实行刷卡考勤的员工应于早于上班10分钟、晚于下班10分钟使用考勤机,以考勤系统导出数据作为正常出勤凭证。未能正常出勤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填写相应表单办理相应手续,做到缺勤有证明。
5.1.2.3托人或代人考勤属于严重违纪,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5.1.2.4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刷卡考勤的,部门手工考勤必须有出勤记录,并应及时填写《异常刷卡申请表》按流程审批,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5.1.2.5部门考勤员在上报考勤时应认真核实员工出勤记录,记录加班、倒休时需准确无误。部门人员变动及班次变动时,部门考勤员应该在2日内报人力资源部报备。
5.1.2.6迟到、早退及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到岗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30分钟内离岗为早退。
2)旷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为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不足四小时的,计旷工半日;四小时以上(含)的,计旷工一日;骗取、伪造、篡改、涂改休假证明的,休假期间计旷工;未在酒店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岗位从事指定的工作的计旷工半日;
3)迟到、早退,除在《行为规范考评标准》进行绩效扣分外,每次罚款50元;旷工扣罚旷工时长的双倍工资(每次不低于100元)。
5.1.2.7考勤不严格、不及时、疏漏、甚至作弊等,视情节严重追部门总监/经理责任,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人.次。
5.1.2.8员工离职未办理相关手续,部门应及时以纸质版的形式报送行政人事部,本月工资暂缓发放。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的员工、离职30天未及时办理手续的员工,都将扣除5天工资。
5.1.3请、销假程序
5.1.3.1请假:员工休假,须履行逐级审批手续,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审批单》,持本制度规定的证明材料履行请假程序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请假无效。
1)员工请假2天之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总监、经理)批准,报送人事部备案;2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经理、总经理审批,总监(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报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需于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超期无效,视为旷工。
2)员工年休假最少以一个整天为单位,由部门总监、经理视工作安排而定。员工请假时限,应以《员工请假审批单》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酒店组织的休假安排,以及节假日延长超出国家法定的天数,则相应冲减员工年假天数。请假(包括病假、事假)4小时以内,按半天假处理;超过4小时〈含〉少于8小时按一天假处理。除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外,员工休假须提前1天填写《员工请假审批单》,突发性病假、事假除外。
3)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以电话等形式通知审批权人,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并且应在事中或事后5天内补办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如有员工因工作需要,实际休假日期及天数与申请之内容不符,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作变更,逾期不予补休。
5.1.3.3销假:员工请假超5天(含5天)以上提前返岗,应在返岗后第一时间办理销假审批手续。
5.1.3.4请假所需的证明材料:
婚假:结婚证原件;
产前检查假:员工怀孕后,持怀孕和预产期证明原件;
产假:生产后,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原件;
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合法医疗机构的证明(经酒店同意,可假后补交);
病假: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病假证明。
1)本制度的内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将来颁布的政策、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酒店行政人事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酒店原考勤休假制度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1、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各部门排班,按时上下班。
2、凡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的,视为迟到。下班提前15分钟擅离职守的,视为早退。特殊情况的部门经理在考勤签到上签字认可。
3、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下按照员工手册口头警告处理,半小时以上按照员工手册书面警告脱岗处理。一到两小时以上按照员工手册严重警告旷工一天处理。
①旷工范围:未经部门经理批准,无故不上班的;迟到早退超过两小时者;超假未归而又无合理证明者;病假未开具证明者;请假经查与请假理由不符者;补休换休未经同意者。
②旷工处罚标准:旷工3小时按半天计算,扣50元;旷工7小时按一天计算,扣100元,旷工2天,扣200元;旷工3天,除名。
①急诊请假:当天电话通知当班经理或本部门经理。上班后补交县级医院以上单位急诊证明,填写员工请假条,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到公司办公室备查。
②急病请假:当班时,患急病,可由本部门其他员工协助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条,报部门经理签字,交人力资源部备查。
③普通病假:提前一天填写员工休假请假单,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
④未获批准或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罚。
①病假当日工资按照日工资50%结算。
②凡全年病假累计或一次因病假休假超过一个月的,公司有权取消原职位或劝离,终止劳动合同。
3、事假:酒店员工因私请假批准程序休息,公司视为事假。
①正常事假:员工有事,须提前一天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休假请假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备查。未获批准,按旷工处罚。
②紧急事假:当天电话通知当班经理或本部门经理批准方可休假。上班后持相关证明(如交通执法部门开据的非公司员工责任车祸证明等)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休假请假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此假以公司认定证明为准,未获批准,按旷工处罚。
③事假工资:事假一天扣除本人当日工资。
④事假时间:累计或一次因事休假超过15天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原职位劝离,终止劳动合同。
4、婚假:凡连续在酒店工作满一年,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的正式员工,可按归家规定享受有薪婚假3天(含公休及节假日)。
酒店正式员工结婚可按国家规定,结婚享受有婚假三天。婚假必须在结婚时一次享用,不得分开使用。使用期在领取结婚证日起半年内有效。
婚假请假:酒店正式合同员工申请婚假,须提前三十天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休假请假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酒店原则上不准换休、换班。员工必须按照酒店规定的班次时间上班,及事先安排的公休日休息。如需调换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正式换休、换班。否则作旷工处理。
员工因工停休或加班,酒店将在年度内,根据工作安排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酒店各部门不允许借休。如部门已有借休员工,安排借休的直接部门负责人承担借休责任。
酒店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配偶、公婆、岳父母)去世及非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去世,员工可获直系亲属三天有薪丧假及非直系亲属一天有薪丧假。员工申请丧假应凭有效证明。此假在办理丧假时一次使用。
8、法定假:酒店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有薪假日。即: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
端午节:一天劳动节:一天中秋节:一天
女员工在三月八日“国际妇女节”另放假半天,如遇公休日,则不予以补休。
五四青年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放假半天,如遇公休日,则不予以补休。
9、年假:所有正式员工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当年出勤率在98%以上,次年可享受有薪年假(不含节假日),从第二年起每年可递增一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员工级/领班级主管级/经理级5个工作日7工作日
10、产假:酒店正式女员工在达到生育年龄并符合国家计划晚婚晚育政策规定,且在酒店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薪产假(含公休及节假日)。具体规定按国家政策执行。
11、护理假:已婚男员工的妻子在生育时,酒店可给与男员工有薪生育护理假5天(含节假日),但要凭有效的生育证明。
12、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到岗人员进行检查是否准确签字。特殊人员按照到岗时间进行指纹签到和签退。
1.酒店员工正常工作时间视部门工作需要而确定,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2.酒店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3.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打卡,违返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处分;
4.酒店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经理,由值班经理报至人事部,人事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5.所有员工须先到酒店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经理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6.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7.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经理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8.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9.员工无故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作除名处理;
10.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经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总经理批准。工作紧急无法请假时,须在办公室备案,到达出差地点应及时与酒店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事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总经理审批;
11.当月全勤者,可获得全勤奖金。
按公司制定的作业时间标准执行。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1小时,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1)员工不准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连续三次迟到记警告一次,并处罚款50元。
2)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以半天旷工论处,超过2小时者以旷工一天论处。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小时者,按一天旷工论处。
a)凡旷工半天者扣发一天半基本工资;旷工一天者扣发三天基本工资。b)连续旷工两天;全年旷工六天者作自动离职,公司给予除名。
4)留职察看期间,只发50%岗位工资。
5)员工串岗、脱岗视为擅离职守,员工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元。连续3次记警告一次,并处罚款50元。
6)酒店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无其他人证)脱岗、串岗者,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3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旷工一天论处。
1)严格遵守作业时间,员工出勤必须打卡(打卡时必须出示本人工号牌;未出示工号牌者不予打卡)。酒店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不需打卡。
2)酒店部门二次签到考勤制度,部门二次签到其效用等同于酒店打卡制度,各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岗位考勤,并做好书面签到记录,员工的迟到、早退以部门二次考勤为准。
3)各部门设专职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记录(汇总打卡记录及二次签到记录),每月3日以前报人事部。人事部负责监督打卡和核实考勤记录。
4)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违者每次罚款50元,连续三次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5)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记警告处分一次,并处罚款50元。
6)上下班忘记打卡,由经理证明签字有效;但每月以两次为限,超过两次者按迟到或早退论处。
7)不准刁难考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8)私自舞弊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记过处分。
9)酒店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脱岗、串岗者,记特别嘉奖一次。
1)员工各种假期申请,无论时间长短,一律填写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生效,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人事部一份;无重大事项以电话请假属无效。
2)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3)员工正当请假理由:如"子女、兄弟姊妹结婚"、"亲属丧亡"等,应予以准假;员工请假理由的正当与否具体由各部门负责人灵活掌握。
4)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5)酒店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6)酒店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7)酒店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报不属实情形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请假员工级别请假天数审批人
员工级两天以内(含两天)
三天以内(含三天)
主管、领班、组长级
一天以内(含一天)
两天以内(含两天)
2)所有请假必须根据请假程序填写申请表,并报人事部备案。
3)所有请假人员请假期满须到人事部消假。
a)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半年累计以6天为限。
b)员工请事假必须于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否则不予请假。
c)事假待遇规定:事假扣除当天岗位基本工资;若超过半年累计6天时间,每天将扣除两天岗位基本工资;由人事部进行具体核算。
d)若因特殊情况,未能于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应电话向所在部门上级报告,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a)员工请病假,一律应出具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病假单、医药发票须及时交部门审核。
b)单次病假不得超过6天;否则以事假论处。
a)员工在酒店工作可享受婚假。
b)员工本人结婚,须提供结婚证书等有效证明,提前10天向所在部门申请,并经人事部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c)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员工(男28周岁,女25周岁)可享受婚假7天。
d)员工婚假属有薪假。
a)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逝世,可获批准3天带薪丧假。员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逝世,可获批准1天带薪丧假。
b)员工休丧假按请假审批手续办理。
c)员工请丧假属有薪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交人事部核实方为有效。
a)由酒店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伤假享受带薪休假。
b)凡在工作时间内因违反安全条例和操作规程自我造成伤病,按病假待遇处理。
1)酒店员工请假期届满须行续假或虽行续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2)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a)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者免职或解雇。
b)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董事长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a)员工临时离馆在两小时以内可使用放行条,不需填写请假单;超过两小时则需填写请假单。
b)员工非正常下班时间离馆需凭部门负责人签批的放行条或者凭请假单交人事部后由人事部负责人所开据的放行条方可到后岗门卫处予以放行。
c)员工无论以任何形式带物品离馆均需部门负责人或总经办签批的放行条后岗门卫方可放行。
d)个人日常用品不需开据放行条。
e)个人因特殊原因带物品进公司一律由后岗门卫代为保管并作登记,不得带入营业区内。
f)因紧急特殊原因或深夜下班人员可从大门离店,其他情形任何人不得从大门岗离店;从大门岗离店人员须经车场岗保安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后方可离店,带非个人日常用品外之物品一律要求出据放行条方可放行。
a)需离职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申请呈交部门负责人。
b)期满经审核同意离职者由部门经理签署可到人事部领取正式离职表填写,由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c)离职人员在财务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工资。
1.员工每月享受带薪休假4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含用餐和休息时间)。特定部门除外。
2.根据营运需要,公司按《劳动法》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超时工作,以等同时间补钟。
3.门店实行全员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拒不参加打卡,以旷工论处。
4.每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下罚款现金10元,10分钟以上按1分钟1元计,15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扣罚75元,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另行扣罚75元。
5.员工漏打卡每月不得超过2次,同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方为有效。当月漏打卡第3次扣款30元,以后每漏打卡1次扣罚10元
6.旷工:基层员工旷工1天扣罚150元;其他人员旷工1天扣罚300元,连续旷工3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7.员工连休、病假、事假5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执行,5天以上由门店总经理审批。
8.病假:员工请假须有医院或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及收费单,员工所获得的病假天数与扣薪金天数相等。
9.事假:扣除所请事假天数的工资,且事假不享受当月请假期内公司特定福利和其他奖励补贴,事假全年累计10天和病假全年累计达15天以上,不享受年假。
10.年假:凡在本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享受有薪年假5天,,工作期间提出辞职的不享受年假年假不许跨年度累计,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或重大违规违纪处罚的,当年年假取消。
11.请假必须要填《员工请假卡》,需要提前24小时申请,经批准后,假期生效,不接受电话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12.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部门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休假计划,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公司规定给予补休处理
13.婚假、产假、丧假参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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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关于员工年度年休假与预留调休处理办法的通知》,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关于员工年度年休假与预留调休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员工年度年休假与预留调休处理办法的
为了降低企业劳动风险,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员工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与预留调休,做以下处理:
1.年休假: 适用人群:全体员工
(1)处理方式一:与事假、病假冲抵。经与员工本人沟通同意,将未休完的年休假,与本年的事假、病假冲抵,将以往因事假、病假产生的缺勤扣款,在12月份工资中补齐,并与12月份工资合并计税。 (2)处理方式二:未休完的年休假跨年度累计至第二年6月底。 2.预留调休:
适用人群:不享受加班费的员工
(1)处理方式一:与事假、病假冲抵。经与员工本人沟通同意,将未休完的预留调休,与本年的事假、病假冲抵,将以往因事假、病假产生的缺勤扣款,在12月份工资中补齐,并与12月份工资合并计税。
(2)处理方式二:如不愿意与事假、病假冲抵或冲抵后仍有预留调休的,跨年度累计至第二年3月底,3月底之后不做考虑。 未休完的年休假与预留调休,同时冲抵缺勤的,先用未休完的年休假冲抵,再用预留调休冲抵。
此政策将作为固化政策执行,请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妥善处理员工年休假与预留调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规范员工的调休期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员工正常工作秩序。
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管理处项目经理、助理、出纳、主管等岗位; 其中周末值班适用本规定。
1、各主管部门负责人、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员工调休的审批。
2、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管理处员工调休的审核。
3、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处员工调休计划,并组织实施。
值班是指各部门/管理处在周末,因工作需要,各部门/管理处负责人安排人员在办公室接待来人来访,突发性事件、重要事宜及时通知相交部门或主管领导。
值班可进行调休。调休应以服从工作、不妨碍部门/管理处的正常工作为前提。员工如需调休,应向部门/管理处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管理处负责人统筹安排。
员工调休每周天数应不超过2天,调休必须在值班的第二周内完成,原则上过期作废。对于确实无法在次周完成调休的值班,可向公司提交调休申请,由总部审批后方可调休,但每年跨周调休不可超过1次,每次不可超过5天。
部门/管理处内每日调休人数应有限定,即必须保证每天有80%的人员在岗,坚决杜绝部门在岗人数不足从而影响管理处/部门正常运营的情况发生。
六、相关文件及记录 《员工请假、调休申请单》
通知,是运用广泛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公文,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员工休假福利通知,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xx省淡水渔业研究院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20xx我院员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本月起,各科室可根据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员工休假时间。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制定本科室员工休假计划,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3月25日下午下班前报办公室审核备案,同时发电子版至****20xx@xx.xx。
1、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落实。
2、各科室要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前提下,合理制定休假计划。要严格考勤制度,对于超过规定事假、病假天数(详见《xx省淡水渔业研究院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不得安排年休假。
3、在厅机关处室帮助工作员工年休假由所在处室审批,通知所在科室,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xx县人事局xx财政局转发通知》,经研究,现对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员控制在员工总人数10%。若员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行政、刑事处罚。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休假。
八、员工享受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员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工作,保证工作连续性。
十、休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必须向局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XX市烟草专卖局(营销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参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意见》(鄂人〔20xx〕19号)和孝烟人〔20xx〕38号文有关精神,为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结合实际,现就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员工(含在册员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为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为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年休假安排:
1、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从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
2、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3、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从下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五、年休假在每年3月份至11月份中集中安排,不跨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
六、员工休年假前,须提前30天向本单位工会提出休假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填写《申请表》,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单位不另行补偿。办理年休假一般程序为:
1、向工会提出休假申请,填写《XX市烟草专卖局员工年休假申请表》;
2、将《申请表》送本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一把手审批。
3、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调整在休假人员上班,休假时间根据情况再另行安排。
七、局(营销部)班子成员休假按照孝烟人〔2008〕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八、员工休假申批程序结束后,须将《申请表》复印一式二份,分别报本单位工会和人劳部门备案。
九、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劳部门销假。假期结束仍不回单位上班,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十、各部门要分批次、有计划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对休假员工工作作统筹部署和调剂。
十一、员工休假前应与接手人员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休假期间原负责工作能正常进行。
十二、员工休假方式以本地休假为主。到本地旅游点度假休闲或到外地休假,一切费用自理。
十三、各部门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XX市烟草行业工会XX分会负责依法维护员工年休假权利。
十四、本通知未涉及到内容,按《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20xx年元月1日起执行。
大理振兴支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员工休假管理,参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理分行》,结合振兴支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振兴支行全体在编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未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无须经过批
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已经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须经过批准。
第四条 以下休假应当经过批准:
(十) 强制休假;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一) 已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公休假)。
(二)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
1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假期。
(三) 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四) 带薪年休假应在内最多分两次休完,不得跨累计。
(五)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在一个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员工本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 依据《》执行强制休假的可抵消相应年休假。
(七) 带薪年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办理。 第六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修养的可以申请病假。
(二) 病假一次超过2日或者一个月内分次超过3日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三) 员工住院治疗,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根据病情及相关规定计算病休时间。
(四) 病假期间的医药费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假
(一) 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特殊事假处理(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2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一) 员工本人适龄结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后结婚),假期3天。
(二) 符合晚婚条件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结婚),假期??。
(三) 婚假超过天数按事假办理。 第九条 产假
(一) 女员工生育子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
(二) 女员工晚育(满24周岁且生育第一个孩子),享受产假四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复印备案)并经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办理。
(五)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婴儿在一周岁以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含路程时间);多胞胎生育 3 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六) 孕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按出勤对待。
(七) 女方晚育的,在产假期间可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
(八)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产假待遇。 第十条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 第十一条 丧假
(一)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去世丧假3天。
(二) 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去世丧假2天。
(三) 丧假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 在外地办丧事时,省内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 已与城区联社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城区联社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依照下述规定享受探亲假。
(二) 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 已婚员工探望异地父母(含养父母: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 4 为20天,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员工,从调入之日开始计算。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员工结婚后的下一,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
(四) 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 省内探亲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 探亲假外按事假算,无请假手续按旷工算,所有探亲假费用自理。
(一) 员工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休工伤假。
(二) 员工工伤根据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据实治疗、休养。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
各社部可将带薪年休假与强制休假统筹安排。强制休假的天数含在带薪年休假里。依照第五条
(六)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可在其请假期间进行稽核审查,视同已执行强制休假。 第十五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指各类培训、电大、函大和大中专自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等)为带薪公派学习。 全年带薪公派学习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
5 第十六条 利用休假期间安排出国的人员,按公安部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行程安排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七条 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层信用社员工请假1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人事部门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包片主任审批,请假审批手续须提前3日办妥。
(二)机关员工请假2(含)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含)日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
(三) 中层副职请假2(含)日内由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3日以上由联社分管(包片)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10(含)日以上理事长审批。
(四)中层正职请假1(含)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3(含)日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五)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联社理事长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报市办审批。
(六)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外出时,执行《xxxxx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 员工休假时,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详见附件一),写明休假原因及天数(起止日期);员工如遇急病或急事,要及时电话报告主管领导,与单位取得联 6 系,事后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二) 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三) 因工作需要办理移交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休假。
(四) 假期已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按上述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超假按旷工处理。提前上班者,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有关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要严格按照实际考勤执行。
(一) 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指每月固定计发部分。
(二) 按规定休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休假及强制休假期间按同条件在岗人员各项工资计发。
(三) 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含)天内,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请事假的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四) 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天以上不满整月的,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五) 病假、事假满整月(不含跨月)的,当月只发850元,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六) 全年病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按以上规定考核外,扣发当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
(七) 全年病假累计满6个月的或事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各个月按相关规定考核外,扣发全绩效工资(已发的扣回)。
第二十一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全体干部、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各下属信用社、分社及储
8 蓄所、储蓄代办所。各下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需添加细则的须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发、备案,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一) 联社机关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要委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二) 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休假时间,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各种假条核准附后),联社机关各部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署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下属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递主任审核签署。
(三) 人力资源部有权随时对各部门确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考勤人员有意漏报、谎报、错报的扣发考勤员当月基本工资的100%。
(一)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因地区差异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各社应合理制定,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联社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营业网点需全天营业的,交接班时间各社合理制定,考勤以所定时间为准。
(二) 所有员工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及
9 时记录考勤,特殊情况指直接前往业务单位的,需经主管领导安排或批准,并通知考勤部门记录,无授权或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三) 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小时内到记迟到,提前一小时内下班的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的记旷工半日;无故不到超过半日者记旷工一日。
记录考勤要公正严格,已迟到的补假无效,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审批。
(四)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申报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登记备案,事后在当年安排相应时间调休,调休须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考勤人员登记。
(一) 员工迟到一小时内罚款50元/次,早退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次;一小时以上的迟到、早退算旷工,旷工按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上班无故未到,基层网点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落实未到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报告。
(二) 员工无故旷工1日,当月只发850元,该月绩效工资不
10 受影响,给予口头警告。
旷工2日至3日,当月只发850元,并扣当月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4(含)日以上,每月只发850元(已发的扣回),并扣本绩效工资、给予记过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15(含)日以上,扣除全年全部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已发的扣回),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无改过表现的,予以开除处分。
员工因公出差(或培训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副主任)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主任)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或培训学习)由主管领导批准,各社主任出差(或培训学习)由联社主任或理事长批准;因工作紧急无法向上级请假时,须在2小时内或者到达出差地后及时与上级领导取得联系。联社机关出差(或培训学习)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于人力资源部备案;下属单位出差(或非统一培训学习,考察)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的,不得以全勤记考勤,不予报销出差(考察)费用,各社自支无批示的严肃处理,特殊情况须报主任或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联社各部门考勤人员,须将本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力资源部。各下属单位当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主任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工护理假、探亲假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1、凡本公司员工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休假,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在编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他试用工及临时中点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休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1、事假。请假人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手续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必须事前申请,并办理好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情况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补假)。
2、年休假。休假人需提前向本部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将休假情况汇总备案。
3、病假、工伤假。休假人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假时须同时缴验公立医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置。(住宿城区者须当日请假,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岗,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同时须缴验公立医院证明)。- 1 -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人须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审批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副总经理休假或请病事假须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或请病事假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的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凡未履行休假或病事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不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
2、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累计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20天以上,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先进评比,旷工及病事假天数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当年未请病事假或旷工的全勤员工,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公务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4、上述各休假日,工资全额计发。
5、以上公共休假,公司可视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工资及加班与公休假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未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安排个别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1、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2、一个月内前后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作事假论,一月内前后事假少于21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不计事假,只按实际请假日计算事假天数。
3、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请事假每个月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放工资;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只计发
相应的政策性补贴。试用人员请事假薪资全扣。
5、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1、病假假期规定: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公司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就医治疗时间1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在1-6个月内的,向其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以上者,发全额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公司按月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3、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1、工伤假的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由医院诊断证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2、工伤假假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休假待遇,员工休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公司员工结婚可休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2、配偶一方居住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3、休假待遇,员工休婚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三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九)、女职工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公司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予其护理假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公司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因节育失败怀孕(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但一个内只能享受一次休假的工资待遇,超出次数按事假处理(以上产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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