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待遇适合粤府(2006)96号文吗?

近日,阳江警方破获一起

诈骗老年人血汗钱的诈骗案

那么,哪类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费

补缴社保费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就此,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负责人表示,五种情形的人员可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到我市各级社保机构进行咨询办理。社会上号称能办理“一次性补缴”十有八九是骗局,一旦通过这些代办机构办理补缴,往往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早期离开省属国有企业人员

(粤劳社发【2008】7号文)

政策背景:在我省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离开原省属国有企业的原正式职工人员,养老保险无政策解决,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 现为我省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补缴基数及利息: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利息从2001年1月1日起至申请当月计算。

补充文件:粤劳社发【2009】12号,是对各地离开企业人员补缴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确保解决我省早期离开国企人员社保工作顺利完成。

补充增加三类人群纳入补缴范围

▲现户籍地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现户籍地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

(粤人社发【2011】91号文)

政策背景:对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参保问题,因为我省无统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导致该类人员离开原单位后,无法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适用范围: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不含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

▲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未明确离开部队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该办法。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全部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人员的办法执行。

▲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利息从当地实施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是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2006年6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2006年7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

政策背景: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主要针对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生活保障。

适用范围:具有城镇户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

企业未参保人员(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政策背景:我省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以来,仍有一部分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至今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出台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及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办法,这两个办法主要解决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问题,适用的群体很特殊,不具普遍性。对于更多的未参保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缺少相应的补缴办法。为此出台专门针对这类人员,类似“扫底”的补缴办法,彻底解决未参保历史遗留问题。

适用范围: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身份的人员)。

▲固定工符合237号文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单位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单位补缴情况的人员,一次性办理补缴后,按规定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固定工: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

▲合同工: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

▲临时工: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一次性缴费费用的总额=缴费基数×20% ×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早期下乡知青人员(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政策背景:对于已经出台的几个补缴政策的补充,因没有专门针对早期下乡知青人群,为弥补政策空白,特别制定的文件。

适用范围:现为本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经县级及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知青一次性补15年:

①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

④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来源 | 阳江日报(吴晓霞)

执行总编辑 | 冯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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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江警方破获一起

诈骗老年人血汗钱的诈骗案

那么,哪类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费

补缴社保费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就此,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负责人表示,五种情形的人员可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到我市各级社保机构进行咨询办理。社会上号称能办理“一次性补缴”十有八九是骗局,一旦通过这些代办机构办理补缴,往往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早期离开省属国有企业人员

(粤劳社发【2008】7号文)

政策背景:在我省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离开原省属国有企业的原正式职工人员,养老保险无政策解决,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 现为我省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补缴基数及利息: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利息从2001年1月1日起至申请当月计算。

补充文件:粤劳社发【2009】12号,是对各地离开企业人员补缴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确保解决我省早期离开国企人员社保工作顺利完成。

补充增加三类人群纳入补缴范围

▲现户籍地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现户籍地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

(粤人社发【2011】91号文)

政策背景:对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参保问题,因为我省无统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导致该类人员离开原单位后,无法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适用范围: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不含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

▲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未明确离开部队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该办法。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全部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人员的办法执行。

▲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利息从当地实施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是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2006年6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2006年7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

政策背景: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主要针对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生活保障。

适用范围:具有城镇户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

企业未参保人员(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

政策背景:我省实施社会养老保险以来,仍有一部分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至今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出台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及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办法,这两个办法主要解决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问题,适用的群体很特殊,不具普遍性。对于更多的未参保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缺少相应的补缴办法。为此出台专门针对这类人员,类似“扫底”的补缴办法,彻底解决未参保历史遗留问题。

适用范围: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身份的人员)。

▲固定工符合237号文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单位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单位补缴情况的人员,一次性办理补缴后,按规定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固定工: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

▲合同工: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

▲临时工: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

一次性缴费费用的总额=缴费基数×20% ×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早期下乡知青人员(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政策背景:对于已经出台的几个补缴政策的补充,因没有专门针对早期下乡知青人群,为弥补政策空白,特别制定的文件。

适用范围:现为本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经县级及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知青一次性补15年:

①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

④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来源 | 阳江日报(吴晓霞)

执行总编辑 | 冯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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