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禁止子女吸烟?

17: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原创 昌邑市司法局 昌邑市司法局 来自专辑家庭“全生命周期”法治行为养成

李某(男,13周岁,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的父母都是个体户,文化程度较低,自幼对李某疏于管教。上小学时,李某就沾染上了吸烟的不良习惯,经常偷父亲的烟出去抽,还分给班上的同学。老师发现后,通知了李某的家长,李某的父母非但对李某不严加管教,反倒认为吸烟能让儿子“更有男人气”,纵容李某吸烟。上中学后,李某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又开始喝酒,经常在外面酗酒到深夜才回家。喝酒后,李某与同伙一起在街上大声喧嚣,惹是生非,还破坏公用设施,并被公安机关拘留过。但李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外面混是长见识,增能耐,多交朋友,将来路子宽。抽点烟,喝点酒,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鉴于这种情况,为李某将来的健康成长着想,李某的亲属和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及李某所在学校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父母监护人的资格,为李某另行指定监护人。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的恶习不能置之不理,放任自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如果消极对待未成年子女的吸烟、酗酒行为,不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就很容易使未成年子女的恶习根深蒂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公安机关和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李某所在学校都为此做出了努力,希望挽救李某,使其回到正途。但李某父母置各方面的意见于不顾,对李某吸烟、酗酒的不良行为竟然采取纵容甚至是支持的态度,达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让他们继续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显然不利于李某的健康成长。李某的亲属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李某所在学校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父母监护人的资格,为李某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做法是正确的、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家庭“全生命周期”法治行为实践养成专栏

原标题:《【家庭“全生命周期”法治行为实践养成】家庭法治第十四讲:父母放纵子女的吸烟酗酒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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