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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皖发改社会〔20134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医疗服务市场

1.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保留空间。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或采用招标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引入投资者,实行公平竞争确定举办主体。力争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总量20%以上。

2.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个性化、新病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医疗机构。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诊所、门诊部创办一级专科医院,鼓励一级医院创办二级专科医院,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档次和水平。支持公立医院采取“公办民营”、入股、托管等形式举办高水平专科或综合性医院。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购买、入股、领办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扩大医疗行业对外开放。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商务厅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我省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试点开展独资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其成果与境内医疗机构享受同样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国外贷款。鼓励省内有条件、有实力的医疗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积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环境

5.规范审批程序。社会资本新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由市级卫生部门审批;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诊所等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部门从严控制审批,报上一级卫生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核准、备案目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本举办相应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新举办一级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各级卫生部门要公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审批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依规报批,凡符合配置规划和条件的不得限制配备。

6.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经取得的划拨方式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有偿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各地、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医院咨询机构、中小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7.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税收和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格,有关部门对各类医疗机构要统一审批标准。

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人事代理服务。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减少其按照政策规定应当享受的相关待遇。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9.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支持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协会在组建专家委员会、医院评价、制定行业标准等工作时,应当从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规范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吸收相关专家参与。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10.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和退出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病员分流。

11.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信息获取渠道。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建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联系渠道,确保相关的政策、业务、学术信息及时畅通传递。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2.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13.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督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各级非公立医院管理协会在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14.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财政、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15.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的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不断做大做强。

16.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检查、考核等名义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投诉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

17.积极营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良好氛围。把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解读国家和省有关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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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安徽公司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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