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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下)——《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三章.doc


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下)——《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三章 周怡天 髙瑞扫校 点击: 95 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下)1 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下) ——《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综合研究》第三章 周怡天 第三节 关于奴隶阶级与奴隶等级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1]列宁在另文中指出,有的学者“不了解等级和阶级的区别,因而把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2],其后果则是必然导致错误。因此,把作为阶级的奴隶与作为等级(或等级集团)的奴隶,尽可能予以说明,找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别,是很必要的。(详见后文)为了使讨论从实际出发,在下面将从古代奴隶制社会(包括秦汉社会)以及从有关1956年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社会的调查中列举某些资料。 首先,看看古典作家对奴隶概念的某些说明: (一)“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则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我们可以明了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3] (按:英译本原注释:奴隶和奴隶主可以分离,意思是主人可以转让或出卖奴隶。) (二)“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取得的。 “但是现在处于本皇帝(按:查士丁尼,公元527至565年在位的东罗马帝国皇帝)统治下的人,都不准在没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原因时,用暴力对待自己的奴隶,或过分地虐待自己的奴隶。根据安多宁·庇乌斯帝(按:罗马帝国皇帝,统治年代为公元138—161年)宪令的规定,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的人,如同杀害他人的奴隶一样,应受同样处罚。庇乌斯帝的另一宪令,又制止主人过分严酷。他在某些行省总督询问关于逃亡到庙宇里去和到皇帝塑像那边去的奴隶的情况之后规定,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4] (三)公元前4世纪的一位希腊史学家特奥彭波斯(Theopompus)说:“继帖萨利亚人(原汉译作:色萨利人)和拉凯达伊蒙人(原汉译作:拉西底梦人,即斯巴达人)之后,开俄斯人(Chians)是最早使用奴隶的希腊人,不过他们获取奴隶的方法不同。我们知道,拉凯达伊蒙人和帖萨利亚人把他们现有土地上的原先希腊人变为奴隶,拉凯达伊蒙人占取了阿哈伊亚人(Achaeans)的土地,帖萨利亚人则占取了伯尔勒比人(Perrhaebians)和马格尼特人(Magnesians)的土地。被拉凯达伊蒙人变为奴隶的人叫黑劳士(原汉译作“希洛特”),被帖萨利亚人变为奴隶的人叫佩涅斯特斯(Penestae),而开俄斯人所占有的奴隶则来自非希腊人,是开俄斯人出钱买来的。”[5] 其次,关于物化奴隶(chattel slave,另译“动产奴隶”,又称“古典奴隶”)的资料: (四)古埃及新王国阿明霍特普三世(AmenhotpeⅢ约公元前1417—前1379年在位)时的一件租用女奴的文献: “[在位之]第二十七年,季夏之月,第二十日,当上下埃及之王,陛下涅布马阿特拉,拉之子,底比斯的神和主宰阿明霍特普的时代,愿他象他的父拉一样,万岁长存。 [今]天,涅布麦希在其充任阿明霍特普(王]家牧人之时,请求于有角牲畜的牧人摩塞,致辞如次:“我什么都没有了,请给我以女奴赫里特的两个工作日的买价”。于是有角牲畜的牧人摩塞就给他一束[?]麻布,值三又二分之一环,和……值二分之一环。 他又有两次请求,并且说,“请给我以女奴赫里特的四个工作日的买价”。于是牧人摩塞就给他……谷,值四环,六头山羊,值三环,又银一环,共十二环。 于是女奴赫里特承担了两个工作日。他给我以麦里列木特塞弗的两个工作日和奴隶涅赫塞特希的两个工作日,当着许多证人的面前。这些证人的名单:牧人阿皮尔,牧人涅恩,克夫,……,……,……,潘……,努比亚女人麦尔克塞特……。本日书吏捷次编写。”[6] (五)巴比伦第一王朝国王阿米萨杜戛(Ammisaduga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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