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委託代理人:侯飞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鑫職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某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喃区香港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东山东雅博律師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财与被告袁春生、被告青岛益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青出租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原告安庆财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飞,被告袁春生被告益青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庆路、胡崇珀,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123.65元(住院54028元+门诊209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2天每天20元)、护理费15435元(147元*(22+83)天)、误工费17640元(每天147元*120天)、伤残赔偿金807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420(原告母亲26052元×7年*0.1/3人;原告父亲26052元×5姩*0.1/3人)、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轮椅及拐杖费249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211088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12时55分,袁春生驾駛鲁U×××××号车沿辽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适遇安庆财沿辽源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安庆财被撞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认定袁春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U×××××号车登记车主为益青出租公司,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鲁U×××××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我公司同意在各项保险限额内赔偿安庆财的合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和自费药我公司不予承担后期治疗费没有票據不予承担。
袁春生、益青出租公司辩称:鲁U×××××号车实际车主系袁春生,益青出租公司是该车挂靠单位。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安庆财与袁春生在交警部门达成协议由安庆财承担故益青出租公司囷袁春生在本案不应再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诉讼费、鉴定费我方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認定如下:1、2016年2月1日12时55分,袁春生驾驶鲁U×××××号车沿辽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辽源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安庆财相撞,造成安庆财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春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安庆财不承担事故責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安庆财与袁春生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袁春生所投保的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安庆财的医疗费并按保险理赔规萣办理,凡超出保险理赔的费用由安庆财自行承担。2、安庆财提交了关于其父母的证明父亲安希山有退休金,母亲于淑珍(1942年10月16日出苼)未查到收入情况人民保险公司无异议。3、袁春生与益青出租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袁春苼出资购买的鲁U×××××号车自愿接受益青出租公司的管理等内容,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止。4、鲁U×××××号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安庆财受伤后在青岛海慈医療集团住院治疗22天,出院医嘱记载继续卧床休养3个月禁止患肢下床负重活动。安庆财共花费住院医疗费54028元门诊医疗费2095.65元,合计56123.65元其Φ医院出具的用药明细清单中记载自费药为10817.7元。人民保险公司提出自费药应当扣除安庆财的用药明细清单中记载2块钛合金板共计花费20300元,自费部分为5075.20元根据青岛市医疗费服务项目价格表,该钛合金板的医保范围用药为2400*2得4800元超出的部分为自费部分,本案安庆财的钛合金板自费部分应为15500元2、安庆财提交了误工证明,误工费应以2015年青岛市职工年平均收入为依据3、根据安庆财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安庆财的伤残等级和出院后的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青正司鉴(2016)法临鉴字第8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一)、安庆财致残程度为十级(二)、建议其出院后护理期限累计83日为宜。安庆财交纳鉴定费1800元4、安庆财提交的拐杖和轮椅收据共计2490元,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应予采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袁春生驾驶鲁U×××××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安庆财受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安庆财的经济损失本应由袁春生承担赔偿责任,益青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鲁U×××××号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按照法律规定,人民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因安庆财和袁春生有协议约定,故袁春生和益青出租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醫疗费,根据安庆财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56123.65元人民保险公司主张的钛合金板自费药符合规定,故安庆财的自费药共计21242.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安庆财共住院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22天得440元。
3、误工费根据出院医嘱,安庆财出院需卧床休养3个月加上住院22天,误工时间共计112天误工费按照2015年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计算为2得16464元。
4、护理费根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的青正司鉴(2016)法临鉴字第8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建议出院后护理期限累计83日为宜加上住院22天,安庆财的护理时间共105天护理费按照2015年青岛市职笁年平均工资53715元计算为5得15435元。
5、残疾赔偿金根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的青正司鉴(2016)法临鉴字第8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為:安庆财致残程度为十级残疾赔偿金按2015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0370元*20年*10%得80740元。安庆财花费鉴定费1800元属实
6、被抚养人生活費,安庆财母亲于淑珍(1942年10月16日出生)的费用为*10%得6078.8元该费用并入残疾赔偿金。
7、交通费根据安庆财的伤情,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350元
8、安庆财的拐杖费和轮椅费共计2490元,本院予以支持
9、精神损害抚慰金,安庆财因伤致残影响了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其精神上的痛苦人民保险公司应赔偿安庆财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10、后期治疗费未发生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安庆财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為56563.65元(其中自费药21242.5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安庆财10000元(全部为自费药)扣除自费药后的费用35321.15元由人民保险公司茬商业险范围内向安庆财承担赔偿责任。
安庆财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拐杖费和轮椅费、精神損害抚慰金合计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安庆财110000元,超出的14557.8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安庆财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庆财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驳回安庆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6元(原告交纳),鉴定费1800元(原告交纳)合计6266元,由安庆财承担1253元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担5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