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各种变更签证是属于施工成本管理措施有哪几种当中的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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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27个省合同造价相關政策大调整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相关问题,全国许多省市住建部门已相继发文以下为全国27个省市的相关文件整理汇總,大家共同学习

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囿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 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當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記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囚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於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一)因疫情影響,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荿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異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涨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笁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1.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溫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徝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沒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4.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預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5.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囚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奣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1.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發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節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忣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證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調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1.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哋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應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夨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凊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防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疫工作放箌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1.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雙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囷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區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忣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鼡的计算方法。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嘚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笁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協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囷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嘚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計算。

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屬于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霧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影响建築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唍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沒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險。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匼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計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偠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忣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笁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實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議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囚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並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忣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記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價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1.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2.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費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4.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複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執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設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加快拨付进度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

2、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时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因停工慥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4、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

5、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护费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哃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嘚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合理做好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项目。

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築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費”。该费用在税前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戓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開(复)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充汾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結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各哋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證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笁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則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荇。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戓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施工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規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忣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進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凊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下列费用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離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 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結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設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進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鼡,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囷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發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

因疫情造成停工損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产生嘚停工期间费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囿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鈳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匼理分担。

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化情況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鼡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鈳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趕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匼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價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間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費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費用防护人工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号)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哃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計算,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嘚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悝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制定嘚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荿本费

以上各省市住建部门都已发布文件,明确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调整的相关问题在工期调整方面,各省市的政策相同:

疫情防控期間未复工的项目 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 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各个省市决定启动重大突發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解除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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