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在A地盗窃,在B地销赃,在C地居住,现在在销赃地开庭,要不要移?

下列各项中书写有误的一项是【&nsp;】

A.座标座右铭作揖 销赃 .口干舌燥心浮气躁 鼓噪而进读书札记 C.敲诈勒索压榨百姓改弦更张通货膨胀 D.动辄得咎举世震惊 仗义执言出奇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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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人要善于挖掘自己的潜力當别人贬低自己能力的时候,要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人物 正确。 错误 现役军人甲回A县老家探亲,囚纠纷将邻居乙打成重伤A县公安机關应当立案侦查。 正确 错误。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正确。 错误 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成分可分为()。 正确 错误。 在职场中管理者个人的能力最重要,其他因素都是次要的 正确。 错误 钱某在A县抢劫作案两起,在县盗窃作案一起在C县销赃时被C县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应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两县公安机关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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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学的知识的确是还没有融会贯通对于法理也理解得不透彻.对此我很惭愧!

结果犯 行为犯 举动犯 危险犯 是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划分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除去8种情节之外 应該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财物为标准吧(结果犯)

行为犯 要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么说的话 故意伤害罪 也是行为犯喽? 舉刀作砍人的样子就可以哒

用既遂的标准来套用未遂的行为 合适吗?

我之所以说套到举动犯上去了&nsp;&nsp;是因为一些预备性质的犯罪 如;参加恐怖活動组织罪 只要实行了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就示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与您对待本案例的看法很接近;尾随强行进了屋 即是已经着手了抢劫的行為.

是否可以这样排除干扰项 "强行进屋行为"[以下是定性为抢劫罪(预备或未遂)的思路考虑.强行进屋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无疑.]

引导选择犯罪未遂嘚原因大概是 263条中的情节加重犯: 入户抢劫的.

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 入户只是抢劫行为的加重情节(不论是不是劫取到财物都是既遂.) 但还有前提:必须是实施了抢劫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就是抢了(或盗窃). 没有抢(或偷窃) 就谈不上什么抢劫(盗窃)罪了 正确吗?

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nsp;&nsp;财产所有权 和 人身权

在本案例中,无一处能看到某甲为了能劫取财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人身强制行为(如果您认为 强行进屋 是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滴话是例外),某甲进屋的目的是什么了,抢劫财物 也就是他的目的行为 有吗? 没有!他没有实施当场劫取财物或令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再说了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只是占有财物的手段.

换用 丁律师 的话 就是: 某甲想抢 但还没有抢

(无论从口头表示如:某甲尾随进屋喊抢劫 还是行为上 比如:某甲进屋就抢夺钱财)

就您说的司法实践,公安机关侦察人&nsp;&nsp;公诉人 顺一般思维定势,按照某甲原来的犯罪意图,帮助某甲在思维上把抢劫行为(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实行行为)给完成了,但其丈夫在家 阻却了抢劫的发生,所以未遂了.(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完全从主觀上归罪) 也成为了您说的行为犯

很感谢A的再次回答!&nsp;&nsp;也很庆幸各位是位律师 而不是公诉人.

我将向各位讨教的经历,当作很好的学习过程.(一个案唎可以搞清楚不少问题)

下次讨教 还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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