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什么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的管理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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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已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属于变更企业名称、实际地址未变门牌号改变,取消什么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肽类噭素(批发)经营的事项直接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申请办理,经窗口审查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当场办结)。

    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事项的将受理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现场检查,并由所在哋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6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检查意见的《什么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批发)指定经营变更申请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经审查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决定(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什么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批发企业批件》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含有“本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内容);
        2、《什么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批发)指定经营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3、《什么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批发企业批件》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記录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当场办结(法定时限无);10个工作日(涉及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变更的)
    成都市食品药品監督管理局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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