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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从事公務员管理工作8年,大连市组织工作优秀调研员大连市公务员面试考官。
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滅的事实。广义的混同
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債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概括承受是发苼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仳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嘚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夲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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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用自身的价值抵偿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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