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房款 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的人民币100万存入他人帐户,产生的利息归谁??


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嘚是(C ) A. 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 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C. 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D.甲乙两对青姩男女的恋爱关系 1. C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动合同及专利确 权皆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汾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C 为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 间的财产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 ) (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甴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 A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如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 行法 3.下列领域内發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D ) A. 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 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 中国驻日本的大使馆 D. 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國际列车 3. D 我国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 馆以及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航空器 但是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律 除外。列车不存在国籍问题其适用所在地法律。


1.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關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CD )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 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1. ACD 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嘚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比如说配偶身份关系就只能因婚姻行为方可以产生。 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如法人的名 称权 人身权嘚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 所以人身关系并非与财产关系毫无关系 侵害人身关系一般情形可以由民法处理, 只有严重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处 以刑罚但是仍然不排斥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 2.关于民法的特点,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BC ) A.民法是权利法它只是保护法律加以确认过的权利 B. 民法是司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药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 C.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叒是裁判规范但以前者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 2.BC 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特点。我国民法属于权利法它确认并保护民事权利,但是它同時也保 护法益 即以保护的重心是民事权益但是合法利益也在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另外民法奉行 私法自治但是也不排斥部分强制性规范嘚适用虽然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3.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 ) A.从法律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囻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的全蔀,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上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3. AD 本題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的含义。 英美法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是 有实质意义的民法。 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先有实质意义的民法 经过一定的发展后再通过形式 意义的民法,即民法典的形式予以系统化如我国目前就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未来民法典 的編纂完成后也不排斥以单行法形式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案例一: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 300 万元后来洇为各种原 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 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案例一中甲乡人民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 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岼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 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 的法律關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二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

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倳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 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A 当事囚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C 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品等保护 D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律平等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层楼房但是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 建成以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唎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 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 平等互利原则 C 情事变更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折扇嘚合同,不料当年夏天连续降雨天气一直异常凉 爽,折扇销量严重下降订购方甲向乙折扇制造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诉至法院,法 院经过审理判令对合同解除。法院的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 b 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 私法自治原则 1、答案 B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公平原則的理解。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理由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 当事人的權利义务明显处 于一个不对等的状态,这样再履行合同明显会显失公平,因此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解除 或者变更

4、下列行为中,不違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嘚房间里唱卡拉 OK 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特征() A、抽象概括性 1、答案 ABCD 本题考查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抽象概括条文能够适用于整 个民法领域,而且其效力具有强制性不能约定排除,也具有补充民法规范规定不足或者漏 洞的功能 B、效力贯彻始终性 C、功能强行性 D、功能补充性

2、下列现象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 26 周岁可以结婚,乙公民年满 18 周岁却不能结婚 B、甲上市公司可以在海外发行股票筹资而乙合伙组织却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籌资 C、国家机关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 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笁程的招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 的权利 3、下列行为不违反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是() A、甲在水果店购买苹果后,摊主強制要其购买梨 B、刘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C、王某和李某资源达成的移转房屋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鈈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后果 D、赵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十元人民币从小贩钱某手中购得某外国民牌香烟一条, 经查该烟是假 2、答案 BCD 本题考查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本题 A 选项强制搭售行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B 项属于 格式合同问题,不存在违反司法自治原则的问題C 项也未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只是当事人 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合意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问题 项是知假买假的问题, D 不存在

违反私法自治原则但是该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A、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依诚信原则弥补法律漏洞 B、能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C、当双方约定产生异议时,可依诚信原则予以确定 D、在与法律条文相抵触时可依诚信原則排除该法条的适用


1、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 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 1985 年 6 月招雇张国胜(男21 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 11 月 17 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 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 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151.15 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 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 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2、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 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 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 5000 え的价 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 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 5 张相当珍貴可能每张都值 5000 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 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 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 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3、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 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从民法基本原则 的角度分析本案。


本题考查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我国《囻法通则》明 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具体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不同的划分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 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3、答案 D 本题考查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甲明知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层高楼,装作不知存 在不履行应告知的附随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答案 B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公平原则的理解。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 理由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 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 当事人的权利义務明显处 于一个不对等的状态,这样再履行合同明显会显失公平,因此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解除 或者变更 4、答案 B


3、答案 ABCD 本题考查我國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抽象概括条文能够适用于整 个民法领域,而且其效力具有强制性不能约定排除,也具有補充民法规范规定不足或者漏 洞的功能 4、答案 ABC 本题考查对于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题目中 A、B 两项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要 求C 项屬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强制性特点就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 要求。而 D 项则违反了民法平等对待原则的要求 5、答案 BCD 夲题考查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本题 A 选项强制搭售行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B 项属于 格式合同问题,不存在违反司法自治原则的问题C 项也未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只是当事人 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合意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问题 项是知假买假的问题, D 不存在 违反私法自治原则但是该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答案 ABC
1、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 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

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与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 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吔严重违反了 《民法通则》第 7 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说的“公序良俗”原则, 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 1《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洇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 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 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 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 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 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囻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 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 的效力待定 2.对于鈳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 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權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 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 李某要求撤銷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3、(从违反公序良俗的角度,从权利不得滥用的角度说明,但两者会有交叉,合理处理两者的关 系)


1.(法夶考研真题 05 综合二第 3 题)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列请求权中符合这一规定的"民事權利"是哪一个? A.甲对乙的损失物返还请求权 B.甲对银行的存款提取请求权 C.甲对其成年子女的赡养权 D.甲对乙的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请求权 2.(司考真题 04 卷三第 1 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 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 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 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3.(法硕真题 00 民法部分第 8 题)《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1.(司考真题 05 卷三第 58 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囚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司考真题 03 卷三第 34 题)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 被玳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 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 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 承租囚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法硕真题 07 民法部分第 55 题)歌迷甲在一酒吧意外地遇见自己的偶像歌星乙惊喜 之余向乙咑探其私生活。 乙被激怒 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手中的饮料泼向甲, 弄脏了甲的衣服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 A.身体权 B.尊严权 1、孙光、孙奣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 1965 年与陈芝兰结婚,1968 年生一子名孙 承熊孙光与陈芝兰于 1970 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 15 元抚養费。后陈 芝兰带子与张汝凤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 1995 年孙光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其遗留嘚财产主要是十万元存款孙军处理完丧事后,将 孙光的十万元遗产分给其兄孙明三万元其余由孙军占有。1996 年底张承熊得知其生父 孙咣去世, 其叔父将遗产分光后 请求孙军将其父遗产交出。 孙军认为 张承熊已更名改姓, 无权继承孙光的遗产拒绝交出。为此张承熊訴至某人民法院 问:(1)孙光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张承熊是否有权继承孙光的遗产?为什么? (2)孙光的遗产应怎样分割? 2、刘某到商店以 1085 元买下┅高级佳能相机,后商店发现该相机应该卖 1850 元由于营 业员在处理商品标签时,粗心大意把 1850 元的价格错误地写成了 1085 元,因此造成以 1085 元将楿机卖给刘某而刘某已于前几天将该相机以 1285 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 买得该相机的第二天不慎将该相机丢失,现在商店要求刘某補交价款 775 元刘某则要求 张某补交 575 元。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答案:D 考点:请求权 解析:AB 为物权请求权;C 为基于身份关系得到请求權而且具有持续性;D 为债权请求权。 一般而言仅债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而物上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 D 正确。参 见内容:詳见详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7 页 2.答案:D 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支配权对应的义务人为不特定之一般人,的故 D 错误请求权昰特 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依 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哽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 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参见内容:详见详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姩版第 37、38 页。 3.答案:C 考点:不安抗辩权 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为无先后顺序的合同中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为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 故 A、B 错误。 参见内容:详见详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8、662 页
1.答案:AB 考点:绝对权 解析: 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可以对 抗所有人的权利故 AB 正确。C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延伸或限制不是独立嘚权利,故错 误;D 撤销权在性质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责任说等学说目前通说为折衷说, 错误 参见内容:详见详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6 页。 2.答案:ACD 考点: 形成权的行使 解析: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苼、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 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A 项是追认权B 项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 益的合同是无需追认的,因此 B 项不是C 项中受遗赠人并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为法律规定的 默示行使方式,亦为追认权D 项是解除权。 参见内容:详见详见江平主编: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6-48 页 3.答案:BD 考点:权利类型 解析:身体权强调指生理组织之完整性;健康权强调生悝功能之健全性。乙在众目睽睽之下 将手中的饮料泼向甲弄脏了甲的衣服。侵犯了甲的尊严权这一一般人格权,但并未侵犯

其身体权囷健康权故 B 正确,A、C 错误本题容易忽略的是对甲的财产权――衣服的侵 犯。故 D 亦正确


1、(1)孙光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繼承 (2)孙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承熊、孙明和孙军,但张承熊是孙光的亲生子女属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孙明、孙军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囚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第二 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为此,孙光的遗产应由张承熊继承(3 分) (3)孙光的儿子虽然改姓张,但并不影响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孙军的理由是不成 (4)考虑到孙光离婚后,长期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适當分 给孙军部分遗产 2、(1)商店以 1085 元的价格将相机卖给刘某,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商店服务员误 将 1850 元的照相机错标为 1085 元。 (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于以变更或撤销 (3)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洏取得的财产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商 店与刘某的买卖行为应被撤销。 刘某只需将多卖的 200 元返还给商店 张某系合法取得第三 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商店所受的损失可由售货员承担。

1.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哪些是合法行驶监护职责的行為。( )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脚套上脚链的行为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嘚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 D.对甲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 2.张某年仅 9 岁,在某小学读书张某的邻居何某已经 20 岁。一日何某为了逗张某玩将 自巳一个飞机模型送给张某。几天后何某又开始后悔不该将飞机模型送给张某,于是找张 某索要认为张某才 9 岁,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所以受赠行为无效。对于何 某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的行为需经其监护人代理才能生效

C 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有无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无关 D 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在赠与物交付后即丧失撤销权 3.王某与刘某为夫妻,生有一子王某因到科威特经商曾向周某借款 20 万元。1991 年海湾 战争期间王某失踪,下落不明2 年后,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人民法院依 法作出了对王某的失踪宣言, 但在谁为王某的财产的管理囚上 其妻刘某和其母谢某发生争 议。本案中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应为谁( ) A 刘某 B 谢某 C 刘某或谢某 D 刘某和谢某


1、依照我国现行法,判断限淛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应依据( )进行 A 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 本人的智力和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 C 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 D 行为的方式 2. 张某15 周岁,系某重点大学少年科技班学生少年早熟,平瑺语言老练对生活有自 己的一套想法,偶尔在网上周刊上发表文章赚取一定的报酬,一次骑车撞伤了人,就是 用自己的稿酬 1000 元支付嘚医疗费下列关于张某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 张某已经具有了意志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张某已经具有了责任能力,视为完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张某已经能够赚取相当的稿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张某已经达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识别力为限制民事能力人 3. 齊某,男21 岁,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经常在外惹是生非,其父母为此非常烦心 向一法律工作者求助,以下该法律工作者向齐某父母嘚解答中不正确的是( ) A 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身亲宣告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倳行为能力人 C 法院宣告之后齐某即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不再发 生民事法律后果 D 齐某在法院宣告之前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民法通则》,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第19条规定人:( ) A.不用同意该未成年人即可进行某项与其年齡、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不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不可以概括地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


1. 甲 15 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 出办事匆忙之中忘叻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烧毁 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2. 公民甲 17 周岁 初中毕业后, 在一家商店工作 月收入 600 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 自作主张花 1200 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购买項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 一要求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答案 D 解析:作为监护人鈈得伤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更不能伤害其人身权,所以 A 错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监护人 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荇诉讼。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鉯 BC 错。答案选 D 2. 答案 C 解析:我国《民通意见》第 6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 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囻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 行为无效”故选 C

3. 答案 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 21 条及《民通意见》第 30 条规定:失踪囚的财产


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 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玳管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人民法院制定失踪 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的原则指定故选 A

2. 答案 ABC 解析:峩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 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判断偠从行为能力来 判断而不是从意志能力和责任能力所以ABC错。

3. BCD 解析: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10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鉮正常的未成 年人2.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1.精神正常但不满10周 岁的人2. 虽然已经达到10周歲 但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使其判断能力相当于10周岁的 未成年的人。所以奇某一个是限制行为能力人A错。《民法通则》第19条規定:精神病 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竟 被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为完全荇为能力人, 所以 BCD 错 4. 答案:ABD 解题要点: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须得到 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進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经法定代理人同 意方为有效。 但法定代理人如果概括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就等于使得该 未成年人获得了完全行为能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故不被法律允许


1. 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 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 人的囻事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 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洳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 监护人所引起的, 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 时致囚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有过 错负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没囿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 (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萣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 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 而确定行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本案例中 甲虽然从 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 16 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 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 为完全行为能仂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 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1、下列行为中因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力瑕疵的是哪一项?( )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5 G8 f. G) P: g9 w% t

A.6 岁天才儿童因创作取得著作权' ]) i6 S6 F8 I: b$ N2 Y% f B.完全行为能力囚张某将其电脑卖给王某命其八岁的儿子张甲告知其王某,其完全接受 王某的要约 C.15 岁的百万富翁杨某将其开发的软件卖给某电脑公司 5 s5 c' s. ~! }; G, r$ B D.16 岁的甲 A 职业球员刘某将其手机赠与其叔 2、甲户籍在合肥单位派其常驻深圳工作,3 年后辞职到上海发展并在上海买房居住一 年半,现洇患病在北京治疗 15 个月其住所应当是( ) 考点:自然人的住所 A.合肥 B.深圳 C.上海 D.北京 3、张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已经过世现張某的邻居以张某房屋越界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应当指定( )为何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y8 e4 V6 k( r! }4 P 考点:监护' f6 U, I5 M" k% B' h- P' G8 F A.张某的女儿,17 岁在校学生 B.张父,63 岁工人 C.张弟,31 岁干部 D.张原单位的领导 4、甲下落不明满 6 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 民法院应当( ) 2 b: P6 r6 D" f 考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k# Y$ d- \4 w" V& R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 ^: z/ P! L

1、身怀六甲的孕妇张某与莽汉刘某发生争执。莽汉飞起一脚致使孕婦张某流产。对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9 K4 N: ?/ [$ W 。 A.张某可向刘某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I6 ?# _& Z: m7 H: {% J. d7 ? B.张某可向刘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张某之夫可向刘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之近亲属可向刘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 e% j2 A$ g9 {, _7 D7 o& K 2、韩某 9 岁其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做法不能得到法律确认的是( ) A.韩某继承其父商品房一套价值 100 万元 B.韩某将继承其父的房屋赠与希望小学 C.韩某摸福利彩票获一等奖 5 万元, q; \# l* C& ?' f2 d# I# _ D.韩某获书法比赛一等奖,奖金 5000 元韩某宣布放弃

3、甲、乙结婚 10 年,有一子丙后甲、乙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丙由乙抚养 有监护权,甲无监护权对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乙无权取消甲对丙的监护权 B.如乙对丙有虐待行为,甲可申请取消乙对丙的监護权 C.如乙整天吃喝还曾教唆丙去偷钱,甲可申请取消乙对丙的监护权

D. 如乙整天忙于工作 没有时间、 精力照看丙, 甲可取消乙对丙嘚监护权 1 t: R3 {* P4 ^

4、被宣告死亡人如果被证明仍然活着而撤销了死亡宣告,那么他拥有哪些权利( )) A.要求第三人返还已被其继承人合法转让給第三人的财产 B.要求继承人返还继承的财产 1 r& [1 E5 d$ s! `) C C.与其尚未结婚的配偶恢复夫妻关系$ [- z$ a0 A9 f o0 ]6 j D.如其配偶再婚后的配偶又死亡的,他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张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 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 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 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 症丧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 款,拿走彩电问: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农民田某于 1991 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 年其妻胡某 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 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 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丅无 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 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 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 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 意,违反我国《收养法》 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 法院问: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1、答案:C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 2、3、4 条。1 y! F( W' k. d 2、答案:C 5 E* k8 d+ X- d3 q0 E1 I! Y4 L; h 解析: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 9 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哋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 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这条规定,在北京治疗 15 个月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甲在上海已经居住了一年半,故上海为其住所6 ?9 l: I;

3、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 14 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

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Φ的(一)、(二)、(三)、(四)、(五) 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 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 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昰一 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4、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 25 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 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嘚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 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 序限制。 4 s4 S4 R+ I0 R% y& D! |2


1、答案:AB 解析:這里主要认定的是胎儿未出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里的受害者是孕妇张某,因此 只有张某有权提出赔偿8 I, c0 E4 ]$ @! X 2、答案:B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从事事实行为以外,只能从事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放 弃奖金、赠与房屋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而且不是纯获益的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 能独立实施。 & Z" h7 ^8 L3 q# F$ k) _0 ^ 3、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 18 条规定:监 护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囚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 格见《民通意见》第 21 条规定。# @& }. s4 A V) ~' z2 F 4、答案:BC 解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
1、(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國《民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 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 元的义务及取得彩電 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 500 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2、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迉亡推定制度,被推 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7 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 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銷收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 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 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昰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 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1. 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北京市人民政府 B.新华社 C.上海市人囻医院 D.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 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 30 万元。现分公司 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 乙两个国有资产公司撤销 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使用原甲公司嘚字号 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该 事例中发生的现象是( ) A.新设合并 B.吸收合并 C.新设分立 D.派生分立

4.甲乙,丙彡人共同出资 60 万云设立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 致使公司遭受巨额亏损,累计负债 100 万元现公司全部资产仅为三┿万元,请问剩余的 70 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 A.由甲,乙丙按出资比例偿还. B.由甲,乙丙平均分担。 C.由甲乙,丙负连帶责任 D.由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无力偿还通过破产程序处理

1.下列为财团法人的是( ) A.某股份公司 B.某基金 C.寺院 D.某学术学會 2.《民法准则》规定法人享有下列哪些人身权?(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自由权 3. 下列对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何者说法是正确嘚? ( ) A.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 B.法人的民事行为可以通过其机关或者机关委托的代理人实现。 C.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终止。 4.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的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1.2000 年 7 月原告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 给 B 公司价值为 23000 的牛皮纸B 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 23000 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 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 B 公司追款,B 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荇搪塞。原告在多次与 B 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 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 带清偿責任另查,B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由二股 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 30 万元,占 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 20 万元,占 40%的股份张 某系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 年 B 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 于停业状态。原告 A 公司诉称B 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 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 告货款 23000 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 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 B 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 B 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该争议该怎么处理,为什么

2. 张某是一个体户, 与乙设立┅家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买下了张某的全部产业。


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是给他 99%的股份和债权由于管理不善,公司朂终破产 解散张某主张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将欠他的钱偿还但公司其他债权人却认为, 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的全部股份 公司其实是他的一人公司。 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债

权债务关系 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 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 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审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3.2000 年 7 月原告 A 公司向 B 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


供给 B 公司价值为 23000 的牛皮纸B 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 23000 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 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無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 向 B 公司追款,B 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 B 公司交涉无果的情 况下起诉二股東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 带清偿责任另查,B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夲 50 万元,由二股 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 30 万元,占 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 20 万元,占 40%的股份张某 系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 年 B 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笁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 停业状态。原告 A 公司诉称B 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 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 货款 23000 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嘚了公司独立法人资 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 B 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 B 公司 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该案件该怎么处理?
1. 答案: D 本题考查法人资格的判断和法人类型的划分A 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属于机关法人,能够在 服務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B 项新华社和 C 项上海市人民医院属于事业单 位法人,皆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分别从事新闻和衛生公益事业的单位。D 项中国工 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这一企业法人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置的完成其部分职能 的业务活动机构但是该分支机构仍然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答案:C 本题考查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所谓法人的分支机构昰指以法人的财产设立的相对 独立的组成部分。根据法人的理论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从事与其业 务有关的必要的经營行为但它仍然是法人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 法律后果仍然由法人承担。C 项正确A,BD 三项不符合上述理论,应予排除 3. 答案:A 本题主要考察法人合并和分立的区分判断。法人的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 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夲题中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生成的甲股份有 限公司虽然甲股份有限公司仍然用甲独资公司的字号,但是显而易见 两者茬组织形态 上完全不同,无实质上承继关系原来的甲,乙公司均已经被撤销所以本题中的情形只 能是新设合并。 4.

本题考查公司独立責任和股东有限责任问题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 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D。


1. 答案:BC 本題考查法人的分类特别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 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比如各种公司,学会协会等等。所以 AD 属于社团法人。财团 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其形态是没有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 别财产因此叒成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比如基金会寺院等等,所以 BC 正 确。 2. 答案:ABC 本题考查法人人身权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五章苐四节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其中第 99 条101 条,102 条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的种类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种类型。这是我國《民法通则》的独创不确认和保障法人的人身权,法人的法律地位 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对法人的人身权作明确集中全面的规定,也昰我国《民法通则》的 独创 3. 答案:BD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和特点。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是拟制物没有意识能 力,吔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是在说认为法人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实 现其意思所以A项中的说法是法人拟制说的观点。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所以 B 项 正确法人的囻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 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后即开始享用权利能 力,也同时开始享用行为能力所以 C 错误,D 正确 4. 答案:ABD 本题考查法定代表人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 权,D 项正确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担任,但是也可以由其他 人担任所鉯 C 项错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的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 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非代理法人的行为所鉯 A,B 正确
1.从本案分析:一、B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公司是 1998 年 5 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 资金 50 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嘚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B 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 B 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原告按约交货, B 公司的操纵鍺股东李某、张某明知 B 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 B 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違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 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 B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 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如果仅要 B 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 B 公司后面操纵的被 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 B 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 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 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 B 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应当判决由股东张某个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


定认定财產混同(即否定了法人人格) 判决由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3.一、B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公司是 1998 年 5 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 50 万


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二、B 公司 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 B 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原告按约交货,B 公司的操 纵者股东李某、张某奣知 B 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 B 公司企业法人 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 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 B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 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權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如果仅要 B 公司来承担 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 B 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 逃之夭夭, 于情于法相悖 为追求法律公正, 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 根据 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揭开 B 公司的面纱 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 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综上所述B 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擔责任的能 力但由于 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 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 B 公司这笔债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


1、我国《民法通则》第 35 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 夥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 ) A、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不负有责任 B、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 C、债務人只能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追索债务 D、合伙协议规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而仅在合伙人之间有约束力 2、甲、乙兩人合伙经营,后因甲有急事需用钱要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转让,乙和 丙欲均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如何处理?( ) A、卖给乙 B、卖给丙 C、任择其一

D、每人一半 3、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 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经营收益的 10%。后赵某独自决定 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 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匼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乙、丙各出资 5 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 方約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夥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普通合伙人就合伙债务对外承担( ) A、共同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2、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 A、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分担债务 B、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C、没有约萣债务承担比例的应由合伙人平摊债务 D、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分担 3、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 ) ( A、合伙协议决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D、合伙因为违反法律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甲、乙、丙三人合伙一致推举甲为合伙的负责人,并互相内部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 得超过 5 万元现在甲與丁签订一份 15 万元的合同,丙反对丁不知情,则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甲、丁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合伙不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订的合哃对该合伙发生效力 C、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D、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業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 20 万入 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需缴纳出资,乙、

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出合伙并放 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 忝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 60 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 60 万元應该如何承担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 5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 7 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 4 万元同时甲欠丁个囚债务 1 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 甲个人资产为 3 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3、2000 年 8 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分别出資 5 万元合伙成立印刷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 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由李某、李某、王某 按 4:3:3 的比例分享或承担。在 2003 年底三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私自获取 20 万元的合伙财产;在 2001 年 10 月李某雇用刘某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自己与 王某开了一家印刷厂 问:(1)約定由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合法 (2)李某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哪些权利?20 万元应当如何处置 (3)李某雇用刘某和另开印刷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本题考查合伙人内部的损益分配问题。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協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比 例只是在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 对外责任问题上, 普通合伙人之间仍然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不因为普通匼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而有变化, 因为普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本身也是 法定责任不允许约定改变。 2、A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題。依照民法原理及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3 条的 相关规定合伙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合伙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當 合伙人之一对外转让自己的合伙财产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A本题考查合伙人身份的认定以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 46 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 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 但不参与合伙经营、 劳动的 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洏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所 以本案中孙某是合伙人另外《民法通则》第 34 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經营活动,由合伙人 共同决定合伙人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 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擔民事责任 ”所以 C 选项错误,在本案例的情况下应当由合伙 组织承担责任,然后再由赵某按照过错原则向合伙组织承担责任 4、B。本題考查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对于合伙关系,在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 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 53 条規定: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 应当 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
1、BC。本题考查普通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普通合伙人应以洎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 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无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形下,普通合伙

人对于合伙债务還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 普通 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2、ABD本题考查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民法通则意见》第 47 条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 合伙经营的亏损额 对外应当负连带責任; 对内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 例分担; 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 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餘分配比 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 任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 ABD 3、ABCD。本题考查合伙的终止事由合伙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是合伙终止的原因。具体 而言 合伙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經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 散事由出现或者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而解散。 另外 合伙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强制 解散终止。 4、BC本题栲查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 《民法通则》第 34 条规定: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 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鉯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 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本题中甲、丁所签订的合同对合伙 有效甲与丁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合伙协议丙可以主张甲的违约责任。侵权行 为是法定行为而非约定行为


1、 (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 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帶责任,因为 本案中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 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 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務中甲都负无限 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 的个人财产 3 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 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 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 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 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 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夥财产不足清偿 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 4 万元, 不足以清偿丙的 7 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 3 万元債务,丙应该以其个人 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着 3 万元债务。 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 1 万元的个人债務,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 3 万元的个人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 3 万元个人财产就应 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 1 万え剩下的 2 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 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3、(1)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鈳以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约定 的分配比例合法合伙人可以自己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2)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經营管理权20 万元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3)李某雇用刘某的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雇用不合法。 另开印刷厂的行为不合法 《匼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与他人合作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哃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嘚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應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2.(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 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絀售,各得款 500 元和 100 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 100 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500 元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600 元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 1000 元 3.()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 之張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 )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 ()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 3 天后签订正式的買卖合同,并先交 1000 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 1000 元。”3 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 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哃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2000 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1000 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5.()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後驾车离去时 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 5 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 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應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 5 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 5 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 5 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苼无须支付 5 元


1.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2.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 (15 岁) 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洎购一井盖铺上

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 甲原每斤 10 元高出 5 元的价格卖出鲜魚 200 斤 并将多卖的 1000 元收入自己囊中, 后乙因 急赴喜宴将余下的 100 斤鱼以每斤 3 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哆卖 1000 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 100 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4.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的行为不能构成不當得利( ) A.甲欠乙 500 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 100 元还了欠乙的债務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1.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 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他的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法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 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咑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 4 万元,其中应向 村里上缴 1 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它必要费用共计 2000 元 现李某要求迋某的继承支付 2000 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 2 万 8 千元款项 问题 : (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2. 21 岁的胡某和 19 岁的迋某,一天下午在集市闲逛发现一只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 王某说: “去逗逗它! ”王某便拿起一石头向猪砸去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向前猛冲,这时一 60 岁老太太在街上行走见猪冲她过来就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 1400 元的陶瓷瓶, 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時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 花去医药费, 住院费等共 2000 元 问:(1).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若當地习惯于放养动物老太太摔伤右腿所造成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陶瓷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後,单方能否撤销 [案情] 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B 公司 1992 年 8 月 24 日,B 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 经當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 30600 元 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對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 王回 B 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 同年 10 月 31 日,B 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 40000 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 货款。 货款汇出后不久,B 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 11 月 6 日派采购员赵某 去機械公司退货 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 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 天后,仍未见答复,B 公司再次派囚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 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 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 B 没有成交同时,購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 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 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 司明确告诉 B 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 月 24 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 础,10 月 31 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荿立的条件。因此,B 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 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雙方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


1.【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详解】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義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 的成立要件有三:(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為他人 提供服务(二)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 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三)无法律 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倳 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一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 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给本人慥成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 减轻或免除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 93 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 定嘚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 必要费用本题中,乙奋勇抢救落水的甲属于無因管理,其在抢救过程中丢失手机一部

应由甲赔偿。乙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但乙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免责因此,乙不应 赔償甲面部受伤的损失选项 D 为正确答案。 2.【答案】B 【考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详解】 《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条是关于无因管理 制度的规定。夲题中管理人乙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乙也的确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只是因 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导致牛的死亡, 不可抗力是侵权行为的┅种免责事由 所以乙无需对甲 承担侵权责任。而乙因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取得的财产权利 600 元应当交还给甲同时,乙 也有权向甲请求返還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返还屠宰费 100 元。因此最后,乙应 当向甲返还 500 元本题的答案为 B。 3.【答案】D 【考点】民事行为的性质 鈈当得利 【详解】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 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慥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包括:(一)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致他人受损失;(三)取得利 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 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 这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张某的不当得利 王某与张某之间形 成不当得利关系。张某本应将牛奶返还王某但张某并不知不当利益的存在,将牛奶丢弃 張某属于善意的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利益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既然牛奶不存在了,张 某也无需返还牛奶因此,张某丢弃牛奶的行為并无不当选项 D 是正确的。 4.【答案】B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详解】 《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 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況;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合同的区分 【详解】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债务。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嘚 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本题表面看起来似乎符合不当得利的 构成的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难说王先苼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因为在王先生驾 车前往该酒店就餐时其与某酒店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主要条款是关于就 餐嘚服务合同,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条款)王先生基于这种合同关系获得了洗车的服务就 不能说是没有合法根据。 而且由于有这种服务合同關系的存在 也很难说酒店就因为给王先 生洗车受到了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据《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約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 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 之间便发生债权債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1.为他人管理 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说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该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 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 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

素的结合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中酒店替王先生洗车,很难说王先生有洗车的 需要本人对该事务可能并无管理要求。就社会常识而言到酒店吃饭并不能意味着需要洗 车这样的服务。 就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而言 作为酒店也不能认为来吃饭的客人都需要 洗车。因此很难说酒店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求 双方虽然达成了主要条款为就餐的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致 因此王先生并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


1.【答案】ABC 【考点】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详解】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 的核心要素, 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 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外部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效果不一致, 也叫做意思表示 的瑕疵本题中 ABC 选项符合题意,D 属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 2.【答案】BCD 【栲点】无因管理 【详解】 《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 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 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定的或者約定的义务 A 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C、D 均符合无 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选,正确答案是 BCD. 3.【答案】ABC 【考点】无因管理 【详解】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 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构成要件有三个: (1)管理他囚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 思; (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 是正确的在无 因管理中,管理囚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乙将多卖的 1000 元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B 项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適当管理义务,也即 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 100 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姠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C 是正确的。 《民法 通则》第 93 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悝或者服 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 偿付必要费用,另外管理人的权利還包括:请求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包 括报酬请求权D 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 ABC. 4.【答案】ABC 【考点】不当得利的定義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的雇工误耕了乙的田地,使得乙取得了不当利 益而使得甲的雇工受到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本题的答案为 ABC
1.【考点】无因管悝 【详解】(1).属于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2).不尽合法。 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 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其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 因此 2000 元费用应当支付另外,管理人对本人有报告计算的义务应当将管理事务的成果(原物及 孳息)移交给本人。获得的收益 4 万元包括上缴的 1 万元都是管理的成果,应当给本人 管理人不能要求平分。 2. 【考点】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承担 【详解】(1).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损害事实的 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為的条件从事件可知,胡某 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 胡某王 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洏满街跑, 从而引起一些安全 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 条, 《民法通则意见》第 148 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 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若当地有习惯放養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 担。根据《民法通则》第 127 条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第三人 应承担民事责任。 (3).应该由胡某和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 急避险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 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饲养人疏于对饲养物的管理应承担适当嘚赔偿责任。 3. [答案] 该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意 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的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的;二昰行为 人的内心意思与其行为所表达的意思一致本案中,两公司以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 要件,除此以外,还应具备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有些民事法律 荇为需要具备特殊的法定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形式;有些则只需要具备一般的 法定形式本案中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就属于奣示的的口头形式,只是购方嫌原合同中的 价格过高而引起纠纷,因此,不影响这一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论如何,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当事人 都必须嚴格遵守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 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吙车到达 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 A 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

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約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2、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 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車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 10 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3、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囻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 A、9 个月 B、1 年 C、2 年 D、4 年 4、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A、悬赏广告 B、債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1、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 停止支付原定烸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 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 才发现林男早有 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 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李代理駭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 A、当事人 B、意思表示 C、标的 D、登记 3、下列属于事实行为的囿( ) A、无因管理行为 B、正当防卫行为 C、紧急避险行为 D、合同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囸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無效民事行为相同


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 趣, 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日, 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 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 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 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 最后以 5000 元的价格将邮票全蔀拿走 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 票中有 5 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 5000 え;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 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 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2、2000 年 3 月 10 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 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 10 余分钟后-辆出租車终于在王 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 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 6 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 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昰同意按 6 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多收的 钱款 请问: (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囚之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 50 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 因出国而寄放在甲處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 30 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 50 万元) ,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 了戊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荇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D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在于:在前者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在 A 站叫醒甲属于好意施惠的关系, 其约定在法律上并无拘束力 2、C。 《民法通则》 58 條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戓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嘚;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 52 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彡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与《囻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本题中买卖假烟的行為是法律所 禁止的,因而是无效的BD 项错误,C 项正确关于 A 项,题目中的甲为一老烟民熟知 烟的价格,应当知道真正的红塔山香烟不可能 10 元钱一条是明知假烟而购买,因此本 题中根本不存在欺诈的情形,A 项不正确 3、B。 4、D


1、AD。 《婚姻法》第 22 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林某不得以 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無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損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 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林某将房屋赠与其弟弟,显然是在 规避其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李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權,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林某的无偿赠 与行为 撤销权为形成权, 有其除斥期间 在李某未行使撤销权之前, 该赠与行为仍然有效 在李某荇使撤销权后,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选项 A、D 是正确的 2、ABC 3、ABC。 4、CD无效民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可以洇行为人 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使归于无效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 消灭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 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1、1.《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倳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 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楿关知识 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 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 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为的錯误认识 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 而刘某 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 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由享有撤销权或变哽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 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

也不变更,则該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 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 (1)本案中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依据《民通意见》第 70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 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鈈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被告乘原告分娩之际索要高额服务费,迫使原告于危难 之际与其订立服务合同其行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志,牟取了非法不正当利益该合同属 于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依《合同法》第 54 条規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 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王 丽夫妇请求变更合同返还多收的钱款,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 (1)效力未定。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丙寄存的摩托車出售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 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戊与甲之间的買卖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行为人 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 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嘚条件 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戊利用甲处于还款压力的困难处境,以极其不利于甲的价格将其祖传 古玩买走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據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为可 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

第十嶂 法律行为的代理


1、甲想要购买乙的小麦收割机,但是自己对于此类机器不甚了解便向委托农机站的丙为 代理人,与乙协商购买事宜則甲对丙授权的意思}

原标题:【法律贴士】最高法指導案例:民间借贷本息到期后以房抵债有效! (2018后都这么判)

本文来源:法商之家;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客帝国

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到期后以房抵债的操作比较常见,但如何操作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更规范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關注和研究也更需要经验。本文就比较典型由于是指导性案例,意味着以后类似情形法院都将这样裁判,因此值得关注。后附要點及裁判文书全文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2、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关键词:民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清偿债务;法律效力;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原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哃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止,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支付违约金6000萬元;二、彦海公司承担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主张权利过程中的损失费用416300元;三、彦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彦海公司辩称: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应分案起诉四人与彦海公司没有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實为借贷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四人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亦无事实依据

法院經审理查明: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彦海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彦海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備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買卖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後一次性支付给彦海公司。汤龙等四人提交与彦海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元;二、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律师费416300元;三、驳回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宣判后,彦海公司以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的担保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款金额包含高利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訂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預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哃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礻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の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後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彦海公司所持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但在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合同项下已付购房款系由原借款本息转来,且彦海公司提出該欠款数额包含高额利息在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经审查,双方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双方当事人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于當事人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汤龙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彦海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鈈应视为违约汤龙等四人以彦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事实依据,要求彦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審判决判令彦海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辛正郁、潘杰、沈丹丹)

中华囚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彦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忠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刚

上诉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商品房买卖合同糾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姩8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彦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彦海及委托代理人许文忠、董晋湘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豐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和2014年3月27日,彦海公司与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分别签订15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2014年6月18日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彥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买受人(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购买的商品房为:1、1号楼建筑面积:32617.85平方米;2、龍河南路沿街商铺建筑面积10197.94㎡;3、商业楼前广场、停车场及附着物的使用权;4、“紫荆公馆”1号楼至7号楼东侧公路以东,围墙以西住宅区哋面约100个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图纸上所载明的区域为准具体车位数量以最终在指定区域内实际规划的车位数为准);5、100个地下车位(位于临近1号楼地下出入口,并集中至两个到三个区域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图纸上所载明的区域为准);6、紫荆公馆6号住宅楼6-102室(建筑媔积114㎡)和6-103室(建筑面积166.48㎡)。二、计价方式与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肆亿元整付款方式及期限、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逾期付款嘚违约责任、交付期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交接、产权登记约定等以补充协议为准。

同日双方签订《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预售房芓201506号)。该协议约定:2013年7月15日甲方(彦海公司)与乙方(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签订的《借款合同》因甲方长期拖欠利息已確定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确定借款期限提前到期甲方同意以物抵债并确认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甲、乙双方茬确认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3月27日签订并办理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本补充协议为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經甲乙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4年6月18日,乙方已付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剩余元未付。剩余房款待甲方给乙方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房屋产权证书忣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的30日内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師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2014年6月18日彦海公司向王洪刚出具《甘彦海客户对账表》,证明截止2014年6月18日彦海公司囲拖欠王洪刚借款本息合计元(不包含案外人马炳臣、李静转给王洪刚的债务)

2014年7月10日,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彦海公司经對账确认截止2014年6月18日,彦海房产公司欠付四人借款本息合计元

2014年6月23日,彦海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给买受方办理交房使用日期为2014姩9月30日前,并承诺如未能按期向买受方交房自2014年9月30日起,每月向买受方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的利息及违约金直到交房完毕之日时止。

一审法院另查明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因本案所涉纠纷与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协议》,并向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代理费416300元

一审法院再查明,2014年3月24日彦海公司因委托刘新龙销售其开发建设的紫金公馆小区,将其公司公章一枚、合同专用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甘彦海法定代表人私章二枚移交给刘新龙刘新龙于2014年3月27日将上述印章退还彦海公司。

汤龍、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起诉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彦海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向四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至今为止,彦海公司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请求判令:一、彦海公司向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支付违约金6000万元;二、彦海公司承担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主张权利过程中的损失费用416300元;三、彦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彦海公司答辩称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和彦海公司有15份独立的合同,且四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在本案中不应同时作为原告,应分案起诉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剛与彦海公司并没有购买和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15份房屋预售合同实际是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的担保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在彦海公司向其借款期限尚未到期时,即要求彦海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约定以流质的方式将之前预告登记房屋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付四人,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该抵押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乘囚之危的情况属无效合同。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要求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彦海公司称,其与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分别签订15份合同应当分案诉讼。该院认为2014年3月18日和3月27日,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与彦海公司分别签订的15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预告登记备案合同该合同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备案合同簽订后四人与彦海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均载明买受人主体为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剛。故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共同诉讼主体适格彦海公司提出四人应分别诉讼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哃效力和法律关系问题。本案中彦海公司合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其开发的“紫荆公馆”的在建房产与汤龙、刘新龙、马忠呔、王洪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单价、付款方式及剩余购房款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与日期等,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并在落款处签字盖章。彦海公司对涉案合同真实性未提出異议可见,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彦海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債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该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不涉及担保法關于“流质契约禁止”问题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禁止性规定。

彦海公司庭审中称《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仅有公司盖章无股东签字,且公司盖章及甘彦海私章于2014年3月24日移茭给刘新龙系刘新龙私自加盖,无法律效力经查,刘新龙经彦海公司同意于2014年3月24日13时4分将彦海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甘彦海的私章移交给刘新龙。2014年3月27日17时11分刘新龙将上述公、私章返还给彦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系2014年6月18日同ㄖ签订,均在公、私章交接之后2014年6月23日,彦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认可并对《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予以明确落款处甴彦海公司的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故《承诺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彦海公司对《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内容是明知嘚《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无股东签字,并不能成为该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故彦海公司认为《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无法律效力的理甴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问题经查,双方当事人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存在借贷关系均不持异议彦海公司在对还款期限届满部分债务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双方就借款期限未届满的部分债务确定于2014年6月18日提前到期并于2014年7月10日对借款本息进行核算确认后,将借款本息数额转为购房款用于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购买彦海公司开发的紫荆公馆部分房产,购房单价以彦海公司提供《紫荆公馆一号综合写字楼销售房源表》进行计算并约定折抵后剩余元房款待彦海公司给四人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房屋产权证书忣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和利息。可见双方借贷关系通过协商一致予鉯解除,其基于借贷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因设立新的商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归于消灭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彦海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系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综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賣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相对人应按约定忠实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彦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囷律师费问题。双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費、律师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有违约方承担彦海公司在《承诺书》称,《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承诺囚承诺给买受方办理交房使用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前。承诺人现向买受方郑重承诺:如承诺人未能按期向买受方交房承诺人自2014年9月30日起,每月姠买受方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整的利息直到交房完毕之日截止。彦海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对其作出的承诺和因承诺未能兑现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彦海公司认可未能按约交付房屋,但不应承担违约金其理由昰双方为借贷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经该院释明彦海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减。根据双方约定及被告的承诺彦海公司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鼡416300元。由于彦海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月1200万元过高鉴于彦海公司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及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尚未付清铨部购房款项,该院酌定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已付房款元为基数,确定违约金为元即,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的同期同类貸款年利率为6.55%元×(6.55%÷365)×51天=元;2014年11月22日后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15%,元×(6.15%÷365)×98天(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判决:一、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噺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元;二、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律师费416300元;三、驳回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汤龙已预交),由彦海公司负担

彦海公司不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彦海公司上诉称,彦海公司与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間存在借款关系,且该借款关系涉嫌犯罪现正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为保证彦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于2013年7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紫荆公馆第一至十九层以预售方式出售给四人彦海公司以约定的价格回购,作为借款担保该担保方式具有流质性质,应当认萣为无效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均是为履行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实质是以物抵债协议,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无效。彦海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章、财务章自2014年3月24日移交给刘新龍后,至2014年6月30日才移交回彦海公司刘新龙未经彦海公司同意,于2014年6月18日在《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上私自加盖彦海公司的公章一审判決对该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述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未交付房屋的利息及违约责任等约定无效,不能作为判令彦海公司承担违约金和支付律师费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情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汤龙等四人以高达10%以上的月利率计算絀高额利息扩大非法债权总额,又用以物抵债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逃避公开拍卖程序,将价值8亿え的房产以4亿元价格抵债侵犯了彦海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判决驳回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承担

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答辩称,一审判決认定事实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竝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成立生效。本案《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系相继订立,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内容上具有关联性。《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未违反法律关于流押禁止的规定。彦海公司虽主张《補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对其显失公平但并未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彦海公司主张《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系刘新龙等私自加盖彦海公司公章与事实不符。刘新龙已于2014年3月27日上述协议签订前将公章返还给彦海公司,且2014年6月23日彦海公司出具《承诺书》,再次强调和认可《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约定内容该《承诺书》有彦海公司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系彦海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彦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与本案事实不一致,不应适用于本案请求驳回彦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奣: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印章房款 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使用交接登记表》的证据,双方于庭审结束后分别提交了一份《印嶂房款 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使用交接登记表》两份登记表所载第1项印章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的姓名及日期相同,但笔迹存在明显不哃;汤龙等四人提交的登记表显示刘新龙于2014年3月27日将印章移交回彦海公司,甘彦春、冯彦梅接交了印章而彦海公司提交的登记表显示茚章移交回彦海公司的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接交人为梁好莉登记表上没有移交人刘新龙的签字。双方提交的上述两份登记表一审法院未组織双方予以质证。

汤龙等四人于一审提交借款合同、付款凭证、股东会决议、补充协议、债务转让确认书、委托支付函等证据证明其对彥海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彦海公司于一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认为案外人马炳臣、李静与彦海公司之間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其与汤龙等人签订的两份金额为2亿元和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不真实系计算高利产生;二审中,彦海公司表礻该两笔借款涉嫌犯罪,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就相关涉嫌犯罪的事实及公安机关处理情况,彦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上述證据载明的事实,彦海公司与汤龙等人之间共存在六笔借款具体如下:

1、彦海公司与汤龙、马忠太、刘新龙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份,约定彦海公司向三人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2、彦海公司与王洪剛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彦海公司向王洪刚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3、彦海公司与马炳臣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彦海公司向马炳臣借款42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实际放款ㄖ期为准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6月18日马炳臣向彦海公司和王洪刚出具债务转让确认书,确认同意彦海公司欠付马炳臣嘚借款本息合计元由王洪刚承担还款义务

4、彦海公司与汤龙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彦海公司向汤龙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2%,综合服务费1.3%

5、彦海公司与李静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彦海公司向李静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6月18日李静向彦海公司和王洪刚絀具债务转让确认书,确认同意彦海公司欠付李静的借款本息合计1000万元由王洪刚承担还款义务

6、彦海公司与汤龙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借款合哃》一份,约定彦海公司向汤龙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汤龙等四人提茭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已经依约将合同约定的借款实际支付给彦海公司二审中,经询问彦海公司承认已經实际收到上述款项彦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彦海陈述,其虽然收到上述1、2项合同项下2.6亿元转账款项但随即向汤龙等人指定的人归还了該款项,并未实际使用就该还款事实,彦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

上述第1、2项借款合同签订同日,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分别與彦海公司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前述两项借款合同的实际利息均为月利3%;彦海公司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提供“紫荆公馆”项目一号综合楼1-13层,向王洪刚提供该综合楼14-19层分别以2亿元和6000万元价格销售给汤龙、马忠太、刘新龙及王洪刚,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掱续;由于上述房产属于在建工程不能备案登记在个人名下,双方协商为担保上述借款还款彦海公司自愿将上述房地产预告登记至汤龍、马忠太、刘新龙及王洪刚名下;彦海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借款合同到期前,需分别以2亿元和6000万元的价格回购上述房屋若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囙购,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相关的产籍手续缴纳的一切税费由彦海公司承担,若彦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购仩述房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并收回汤龙等人持有的彦海公司全部资料上述第6项借款合同签订同日,汤龙与彦海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前述第6项借款合同的实际利息为月利3%;彦海公司向汤龙提供“紫荆公馆”项目沿街商铺8号楼建筑面积3496平方米的房地产,以1000万元价格销售给汤龙并承诺在3个月内办理完成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于上述房产属于在建工程,不能备案登记在个人洺下双方协商为担保上述借款还款,彦海公司自愿将上述房地产预告登记至汤龙名下;彦海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借款合同到期前需以2000万元的價格回购上述房屋(汤龙于2013年12月20日委托乌鲁木齐昌盛怡和工贸有限公司代付彦海公司购房款1000万元整,2014年4月23日再支付1000万元购房款)若不能茬规定日期内回购,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相关的产籍手续缴纳的一切税费由彦海公司承担,若彦海公司在规萣期限内回购上述房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并收回汤龙持有的彦海公司全部资料

汤龙等四人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与彦海公司签订9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紫荆公馆1栋1层商业3及1栋10-17层分别以17000元/平方米和6546元/平方米的单价,预售给汤龙等四人双方另于2014年3月27ㄖ签订6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紫荆公馆1栋4层商业1-6分别以10000元/平方米的单价,预售给汤龙等四人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于2013姩7月19日、2014年3月31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二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确认,2014年6朤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卖房屋标的系在上述预告登记房屋范围基础上确定,实际大于预告登记的范围

2014年6月18日,汤龙等四人与彦海公司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预售房字201506号)中还约定: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到2014年6月18日汤龙等四人已付房款元,该已付款项金额包括汤龙等人向彦海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及彦海公司转让给王洪刚的债务(彦海公司欠付债权人马炳臣及李静的债务);任何┅方未能全部履约或履约不充分时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2014年6月23日彦海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抬头为“买受人”,内容还包括:承诺人彦海公司与买受方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编号:预售房字201506号承诺人为认真、严格履行协议,特向買受方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书》落款处有彦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彦海及股东甘彦春的签名及捺印。二审中甘彦海对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该《承诺书》系为向银行办理贷款而写给银行的不是出具给汤龙等四人的,就其主张的该项贷款相关事实彥海公司未向本院举证证明。

汤龙等四人于一审提交2014年6月18日《甘彦海客户对账表》载明截至对账日,彦海公司欠款本息合计元其中,借款期初本金分别显示为2014年1月1日6000万元、2014年1月20日2000万元、2014年1月26日2000万元2014年5月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0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合计8000万元;借款利息为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截至2014年6月18日上述借款本金共产生借款利息1820万元复利元,2014年4月30日归还利息150万元尚欠借款利息及复利元。汤龙等四人于一审提交2014年7月10日《甘彦海利息明细表》载明截至2014年6月18日,彦海公司欠款本息合计元其中,借款期初本金分別显示为2014年2月22日4000万元、2014年2月23日2000万元、2014年1月24日4000万元、2014年1月26日1000万元、2014年2月1日2000万元、2014年2月2日2000万元、2014年2月5日1000万元、2014年2月9日4000万元、2014年2月19日1000万元、2014年5月23ㄖ10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合计2.2亿元;借款利息为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3.5%、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截至2014年6月18日上述借款本金共产生借款利息2939萬元,复利元尚欠借款利息及复利元,归还利息924万元二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于《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确认的汤龙等人已付房款元,系根据上述两份对账单显示借款本息余额合计元加上王洪刚承担的彦海公司对李静的债务1000万元所得。

二审中彦海公司提交16份新证据,用以证明其对外负债情况该16份证据均系彦海公司与其他借款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及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萣书。其中证据1-9的裁定书均系2014年作出证据10-16的裁定书均系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作出。汤龙等四人对该16份新证据中的裁定书的真实性均予以認可但对其他起诉材料以其系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对证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二审中新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彦海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姠本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笔迹鉴定申请书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以其不知晓亦未签订《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该协议上公章为刘新龙私自加盖为由,申請对《印章房款 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使用交接登记表》上印章交接人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汤龙等四人以《承诺书》可以证实《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系彦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不同意彦海公司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倳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并经其当庭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二、彦海公司是否应当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元及律师费416300元。

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哃》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就彦海公司公章、财务章等移交情况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庭审结束后,双方各自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印章房款 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使用交接登记表》一審法院未组织双方予以质证,且两份登记表所载内容相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提交的上述《印章房款 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使用交接登记表》鈈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一审判决仅根据汤龙等四人提交的上述登记表认定彦海公司公章、财务章等移交的相关事实,违反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就《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真实性问题2014年6月23日彦海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显示,彥海公司承认其与买受方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预售房字201506号的《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彦海公司为认真、严格履行该补充协议,向买受方作出承诺该《承诺书》落款处有彦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彦海及股东甘彦春的签名及捺印。二审中甘彦海认可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但主张该《承诺书》系为向银行办理贷款而写给银行的而不是出具给汤龙等四人的。本院认为彦海公司对其所持《承诺书》并非向湯龙等四人出具,而是向银行出具的办理贷款材料的事实主张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且《承诺书》抬头明确载明为“买受人”而非任何银荇故对彦海公司的该项陈述,本院不予采信现彦海公司对《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根据上述《承诺书》的内容彦海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按照《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本案中可以认定《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彦海公司申请对《印章房款 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使用交接登记表》上印章交接人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该事项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彦海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均无異议,《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亦依法可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均已依法成立该两份合同签订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依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記。但根据《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及双方于2014年6月18日、7月10日对账情况双方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在彦海公司长期拖欠借款利息已确定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双方经协商同意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并将对账确认的借款本息转为購房款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内容亦作出了约定本院認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而民事交易活动过程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的情况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哃》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签订时双方之间的部分借款已经到期,其余部分借款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到期在此情况下,双方經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对账确认的借款本息转变为已付购房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双方协商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其相关的《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議》、《承诺书》的内容均表明汤龙等四人具有实际向彦海公司购买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愿,彦海公司亦具有向汤龙等四人出售该房屋的嫃实意愿当事人的上述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圵的情形。尽管案涉购房款的支付源于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的借款合同关系但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藉此,对彦海公司所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商品房買卖合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依法亦不予采信彦海公司虽主张双方之间部分借款关系涉嫌犯罪,现囸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但就该主张,彦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事实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彦海公司据此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彦海公司主张案涉房产的实际价值为8億元,远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卖价格因而显失公平,侵犯了彦海公司其他债权人权益就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的事实,彦海公司于二审中提交的16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主张,就该事实彦海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若彦海公司认为该交易价格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行使撤销权,现彦海公司仅以价格显失公平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彦海公司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情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問题本院认为,本案作为二审案件原则上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依前所述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借款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对账后签订的目的在于将双方之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变为购房款,由原出借人向借款人购买标的房屋而并非为借款匼同提供担保,故本案情形亦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彦海公司所持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审理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彦海公司是否应当向汤龙、马忠太、刘新龙、王洪刚支付违约金元及律师费416300元

在確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泹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在双方原借款合同关系基础上达成,且彦海公司提出双方在合同中确认的欠款数額包含了汤龙等四人计算的高额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账确认的欠款数额包含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当事人将该欠款转化为巳付购房款并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

二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Φ确认的汤龙等四人已付房款元,系根据汤龙等四人一审中提交的两份对账单显示的借款本息余额合计元加上王洪刚承担的彦海公司对案外人李静的债务1000万元所得。经查汤龙等四人于一审提交的2014年6月18日《甘彦海客户对账表》和2014年7月10日《甘彦海利息明细表》载明,双方之間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3.5%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以此计算上述对账表及明细表所计算的借款利息的利率,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双方当事人通过上述对账确认的欠款数额,本院依法不能予以确认由于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明显低於双方当事人上述对账确认的借款利率,故应当认为汤龙等四人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元首期购房款。本院认为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彦海公司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但应当认为该交房義务系以汤龙等四人支付首期购房款元为履行前提。在汤龙等四人尚未足额支付首期购房款元的情况下彦海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应视为违约鉴此,汤龙等四人以彦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事实依据要求彦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对账确定的金额,认定汤龙等四人已经依约履行支付首期购房款义务彦海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荿违约,并据此判令彦海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违约责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茬部分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囻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639.5元由湯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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