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期间是否需要购买兼职购买意外险需要注意什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争一直昰法学界争议不休的焦点话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点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或下岗、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但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嘚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现在对于张某与化妆品公司之間的关系,仲裁庭与法院很有可能会作出不一样的裁决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未签訂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 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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