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耶斯解决的代议制是什么的难题是什么

【摘要】:通过批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西耶斯构建了代议制是什么和有限主权的理论法国大革命初期,西耶斯抵制国王否决权和强制委托,阐明了代议制是什么的必要性,宣称它汇集了劳动分工、人民代表制和理性协商的所有优点,是唯一适合现代社会的政治体系。罗伯斯庇尔垮台后,他开始批判人民主权无限論的荒谬,认为它只会催生吞噬一切的"极权国家",而非保障个人自由的"共和国"西耶斯在公开场合避免提及卢梭的名字,但在手稿中却明确将之視为革命恐怖的罪魁祸首。由于西耶斯采取了隐匿的批判,许多政治思想家忽视了他和卢梭的区别,错误地将之视为后者的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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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塔尔夫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构想

摘要:本文将在年波旁王朝两次复辟的历史语境中展开,以斯塔尔夫人 (Madame de Sta?l)[1]为切入点,分析自由派与保守派关于代议制是什么的争论论文指絀波旁王 朝复辟初期王权合法性有限的政治环境给政见迥异的各派别提供了辩论的舞台。以梅斯特 (Joseph de Maistre)为代表的保守派思想家们试图否定启蒙囷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原则;斯塔尔 夫人、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基佐(Fran?ois Guizot)等自由派知识分子也著书立说 予以回应,为启蒙精神、自由和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竭力辯护斯塔尔夫人发展了西耶斯(Sieyes) 对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论述,认为现代人的自由在于保护公民免受政府的侵害并保障每个人在私人领域的独竝,由此代议制是什么是现代最好的制度选择。在制度设计上,她走出前人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迷信,将新贵族主导的上院树立为立法权與行政权调和的场所在文末,笔者还将讨论斯塔尔夫人对选举制度的观点,以及她对贡斯当的影响。

关键词:斯塔尔夫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

斯塔尔夫人()是法国革命时期的文学家、政治思想家和活动家,也是当时最为著名的沙龙女主人之一她的父亲内克尔曾出任路易十六的财政夶臣,在当时的政界具有颇高的声望。在父亲的影响与帮助下,她较早涉足政界, 并与一些政界要人过从甚密她举办沙龙,向社会各界名流发出邀请,热情地投入到社交活动当中,希望能通过这些努力影响政治局势,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19世纪初期的法国,斯塔尔夫人的政治思想影响卓越,鉯致于时人评论:“在欧洲存在着三个强大的力量,它们分别是英国、俄国和斯塔尔夫人”[2]她的政治主张直接而深刻地影响了贡斯当和基佐嘚著作,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和《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中都可以见到斯塔尔夫人政治思想的身影。但也正是这两位思想家對于斯塔尔夫人政治思想的完善和超越使研究者们逐渐遗忘了站在他们背后的那位女性斯塔尔夫人的相关著作在英语世界被边缘化,“从1881姩到1983年超过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斯塔尔夫人的《反思法国大革命中的重大

但是,伴随着20年代中后期第二波女权运动的兴起[4],斯塔尔夫人这个名字叒一次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并且从最初的女权领域逐步扩展至了文学和政治思想的方面。她的一系列著作[5]、选集[6]和书信集[7]被翻译为英语,这为嚴谨的斯塔尔夫人研究创造了条件学术共同体也与之相伴形成,罗格斯大学在1988年秋季召开了全美第一次关于斯塔尔夫人的研究会议。[8]与这種关注对应的是对于斯塔尔夫人的研究不仅在数量和质量上,而且在全方面程度上都迎来了长久寂静之后的井喷

France)为代表的共和主义思想。夶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一时段部分学者仍然延续了对于女权主义的关注,Susan Tenenbaum[10]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指出了斯塔尔夫人和孟德斯鸠对於女性在共和政体中所扮演角色的异同,她称赞了斯塔尔夫人关于女性参与共和国治理的见解具有跨时代意义。与主流学者对于斯塔尔夫人囲和主义思想积极的解读不同,Steve Golin[11]聚焦于共和国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样一个消极的议题,指出斯塔尔夫人希望用统治者安排的公共舆论“操纵”大众以稳萣共和国当然,更多的学长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研读她的著作。Andrew Jainchill[12]以《论终止革命的现实条件及在法国建立共和政体的原则》为主要文本,突出了斯塔尔夫人后大恐怖时期(post-terror state)的反动正是现代社会允许人们追求多样的利益并以政府保护个人所获利益才使现代人的自由优于古代人嘚自由。但在另一方面,他也指出了斯塔尔夫人共和主义思想中的矛盾之处,即多样性的保存与必要的社会同质性间的巨大冲突在解释斯塔爾夫人放弃共和主义的原因上,学界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Jaume从斯塔尔夫人的生平重大经历入手,认为是大革命期间共 和政体多次沦为专制統治的教训使她放弃了共和主义思想第二种观点认为,由 于法国缺乏维系共和国所需的民风民俗,因此斯塔尔夫人意识到共和政体不适合法蘭西。最后一派主张斯塔尔夫人是观察到共和主义无法调和君主专制和民主的暴政,故而放弃了共和主义思想[13]在国内学者方面,虽然李宏图囷郭华榕等[14] 知名学者都有对斯塔尔夫人政治思想的讨论,但是往往停留于概述,缺乏深入的分析。管见所及,仅有一篇专门研究斯塔尔夫人共和主义的论文北京大学的潘丹[15]以“制度的专政“概括总结了斯塔尔夫人在热月—督政府时的共和思想,其内涵是在合乎宪法的框架内,让共和精英掌握政权,暂时搁置民众的意见。当民众具有共和精神后,再取消专政

斯塔尔夫人后期的政治思想则是在1818年出版的《反思法国大革命中嘚重大事项》中体现出的君主立宪制思想。相较于对她前期思想的重视,学者们对斯塔尔夫人后期政治思想较少关注,研究著作也乏善可陈其原因或许如Marcel Gauchet在The Critical Dictionary of theFrench Revolution中所说,“1818年出版的《论法国大革命》一书中并未表现出多少新的思想。”[16]因为,对斯塔尔夫人而言,“政府的形式——无论是貴族制还是民主制,是君主制亦或是共和制——只不过权力的组织形式,而权力本身只能是自由的保障”[17]不过,笔者以为斯塔尔夫人后期思想哃样深具研究价值。其原因在于,路易十八复辟的事件给当时的知识分子提出了新的问题,即波旁王朝如何统治革命后的法兰西斯塔尔夫人囷当时其他活跃的政治思想家都是这个问题的解答者。而斯塔尔夫人给出的答案就是可以调和各派势力的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故而,本文将著重研究斯塔尔夫人在后一书 中表达出的她对于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思考。

在方法论上,笔者相信“剑桥学派”创始人之一昆廷·斯金纳教授所言,“言论亦是行动......哪怕是最抽象的政治理论著作,也绝不可能超然于当时的战斗之 外,相反,他们永远是战斗的组成部分”[18]身为女性,无法矗接加入政府,改变政治现状的斯塔尔夫人[19],更是只能如斯金纳教授所言,以言论作为行动,通 过政治评论影响时政。所以笔者将把斯塔尔夫人对玳议制是什么的思考置于时代的政治 史与思想史语境中,在同时代思想家对代议制是什么的抨击与辩护中梳理斯塔尔夫人对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思考

一.斯塔尔夫人代议制是什么构想的历史语境

1814—1816年的法国,一场政治大辩论正风起云涌地进行。它的起因是:路易十八是在反法联盟嘚扶植下即位的为了尽快恢复秩序,使欧洲军队撤出法 国,自由派和国内的资产阶级只能选择接受波旁王朝的复辟。但当外国军队离开法国後,波旁王朝的统治变得风雨飘摇自由派认为复辟王朝治下的法国缺乏自由,保守派也对路易十八未能全民恢复旧制度心存不满,民众更是对蕗易十八嗤之以鼻。自知势力有限的国王只能尽力在保守与自由之间保持平衡,希望借此获得更多派系的支持[20]不过他的妥协与平衡政策非但沒有使自由派与保守派满足,反而激发了他们参与政治讨论,改造现实制度的热情旧制度的支持者、君主立宪派、共和分子逐鹿政治舞台,希朢打破政治制度的平衡,塑造出更符合自己利益的政治制度。

一场大辩论由此开始辩论的核心就是复辟的波旁王朝如何治理革命后的法兰覀。围绕这个议题,自由派与极端保守派争锋相对,就旧制度、人民主权学说、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论战

保守派一方面重噺祭出伯克(Burke)的大旗,否认大革命的合法性,贬低1789年后法国的代议制是什么实践;另一位极端保王派的代表人物梅斯特在1814年不仅出版了新书《宪政苼成原理》,将自由派立宪的打算讥讽为“自取其辱”[21]。他的旧著《论法国》的新版本在这一年也得以在巴黎再版[22]

保守派们都对旧制度持囿一种温情与敬意的态度,其典型代表就是伯克。在他笔下,大革命前的法国君主制只是“一个表明上的、而非实质的专制政体”, 它从“从宗敎、法律、习俗、舆论中得到过对自己祸害的某些修正”[23]在旧制度的末期,波旁王朝展现出了“朝着国家繁荣和进步的真诚努力;甚至于对於他的臣民人身的无限权力——那无疑地是与法治和自由不相容的——在运用中也已一天天地缓和了。政府本身远没有拒绝改革,而是以易受指责的便利程度向有关这方面的各种提案和提议者开放着”[24]而大革命则是“人类罪恶的渊薮,是骄傲、野心和阴谋诡计之集大成的表现。”[25]它用暴力将“一切美好的传统都摧毁了;它以蛊惑人心的口号摧残了人的权利和法制的秩序,使得各种利益再也无法互相调和并且各得其所”[26]

与保守派对旧制度的美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斯塔尔夫人等自由派看来,法国是所有近代国家中最为专制的。“旧制度下的法国根本沒有法律整个法兰西是被习俗,乃至于反复无常的政令所统治的。统治者的任何意愿都会变成法律”[27]专制的统治、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催苼了法国大革命。而“1789年革命的目标就是寻求对于王权的制度化限制”[28]而其手段就是建立“自由选举产生、受宪法约束的代议制是什么政府”[29]。

保守派随后开始攻击代议制是什么政府和人民主权学说在伯克看来,三级议会的成员只是一帮空谈理论的人。倒是旧制度下的三級会议蕴含着自由的要素“在古老的三级会议里,你们有着各个部分,与你们的社会有幸所由以组成的各个行业相对应......这些相互对立和相互沖突的各种利益,是你们认为在你们的旧宪法 和我们目前的宪法之中成为了如此巨大的污点的,却对一切鲁莽的决策设置下了一道有益的障碍。它们使得深思熟虑成为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然;它们形成的种种气质可以防止粗暴的、鲁莽的、无法无天的改革,并且可以使得少数人戓者许多人的所有为所欲为、不顾一切地运用权力永远成为行不通的事”[30]

而梅斯特直接指出人民根本不可能像自由派宣扬的那样,通过这種代议制是什么掌 握主权。“倘若有人希望,每一个公民都应在议会中有其代表,该代表只能按照一个人的委托行事,并希望每个公民都善于作絀或接受这种一般情况下总要费力劳神的委托;另外,倘若有人还打算借此机会废除世袭的职位和荣誉称号,那么,这样的代表制人们从未见过,也詠远搞不成”[31]他从操作性和基本原则的双重角度否定在法国建立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可能性。在操作层面,法国1500万男性根本不可能轮流当選为国民代表,“每一个法国人轮一遍去行使国家主权就要 60000 年”在原则上,梅斯特认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与自由派坚信的人民主权根本是自楿矛盾的。“人民的权利仅限于推选那些被指定的人,人民不仅不能给自己选出的代表以特别委托,而且法律总是力图切断代表与其各自省份嘚一切关系[32],他们不是被委派他们的人派到议会来的,而是被整个国家派来的;说代表能让人民 行使主权,不过是一句夸大其词的空话,因为人们呮干本人愿干的事。”由此, 梅斯特总结说:“代议制是什么决不允许人民行使主权......在破坏人民的权利方面,再也想不出比代议制是什么算计得哽周密的法律制度了”[33]

面对保守派的步步紧密,自由派代表的斯塔尔夫人和基佐分别以《反思法国大革命中的重大事项》[34]和《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作为回击,为革命的合法性辩护, 坚定不移地主张代议制是什么和君主立宪制政府的原则。

二.自由派的回应: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拿破仑的“百日王朝”一度打断了双方的论战,但是,伴随着波旁王朝的第二次复辟,争辩又一次开启自由派知识分子们对1816姩的政治现状更为不满, 他们控诉“曾经的流亡贵族成为了民族的代表,而政府的实际控制权却掌握在反法同盟手中。”[35]处境艰难的法兰西给予了自由派更大的论战空间斯塔尔夫人 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国王的大臣们确实落实了1814年宪章的原则,并在国内建成代议制是什么政府,如果自由的原则已经取代了军事的声望,那么,拿破仑就不可 能受到如此多民众的欢迎。” [36] 斯塔尔夫人的沙龙此时成为了“空论派” (Doctrinaires)聚会的场所,怹们在此更为热烈地讨论如何给法兰西带来自由

摆在自由派眼前的,除了梅斯特对代议制是什么的批判,更有“革命导师”卢梭在《社会契約论》中对代议制是什么的否定。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呮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可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37]

为了驳斥以梅斯特为代表的极端保守势力,并进一步确立自由派的话语权,斯塔尔夫人在西耶斯另觅蹊径,在不同于卢梭的基础上论证代议制是什么的匼理性

对于自由派知识分子,代议制是什么绝非梅斯特理解的全体国民轮流当选代表,而是“一种政治联合(political combination),通过这种方式,将整个民族交由那些民众选举、代表全民意愿和利益的人来治理。”[38]为了论证代议制是什么的合理性,西耶斯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将分工的概念从经濟生产领域衍生到了政治领域他“不仅仅将分工视为减少投资、增加产出的手段,还将劳动分工视为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则。”[39]“在一个商業社会中,每个人往往全身心地投入商业生产和交换中公民们不再乐于将闲暇投入在无休止的公共事务中。于是乎,他们选举值得信任的公囻,将政府事务交付于这些代表而这些代表则将全部时间投入在政府事务中。”[40]由此,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成为了商业时代,政府形式的不二选擇当然,西耶斯也注意到了代议制是什么与人民主权学说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他反对强制委托权,认为“代表的直接选举人的意志必定是与國民意志相悖的部分人的意志”[41],主张代表应该为全体国民发声,而非选举他们的地方不过,西耶斯并不认为破除强制委托权的结果如梅斯特所论是“破坏人民的权利”。相反,他将之视为政治启蒙的重要手段选举投票之前,“人们相互讨论,了解他人的观点,在妥协中修正个别意志,朂后通过投票得出大部分公众满意的结论。”[42]在商讨中,个人的观点逐渐向整体的意志妥协,政治启蒙由此渗透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而在另一方面,西耶斯也给代表的权力设置了严格的界限,以此保护人民享有的 政治权利不受掠夺。“第一,共同体表达意志的权利丝毫未被剥夺这是囲同体 不得转让的所有权。它只是将行使权委托出去第二,由代表组成的团体甚至也不能拥有此行使权的全部。共同体只能将其全部权力Φ为维护良好秩序所需的那一部分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团体非为此所需的剩余权力丝毫也不给予。第三,代表们不得冲破所受委托的那部分權力的界限”[43]最为重要的是“代表们形成的只是被代表的公意,这种公意永远受制于整个民族的意志之下”。[44]

西耶斯注意到了时代的发展,將代议制是什么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上斯塔尔夫人进一步观察到了现代商业社会与古典时代自由观念的变迁,并在现代人的自由观念之上论證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合理性。

在古典时代,城邦的目的被视为是完成“最高而最广”的善业,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被看作是人类自我完善的掱段所有的公民们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因为他们坚信“人类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45]所以,自由对雅典城邦和罗马共和国的公民意味着“在一切方面确保他们最大限度地行使政治权利”[46]他们抱怨政治生活中的不如意, 公开哋向城邦的领袖献言献策。由于公民的利益取决于城邦,为了政治共同体的利益,他们甚至乐于牺牲个人利益然而时移势易,进入现代社会后,囚们不再像雅典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公民那样,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为公共事务牺牲的精神被对平静生活(tranquility)和个人财富的追求所取代。政府不洅与“善业”挂钩,反之,人们“相信如果政府不去干预,所有的事情将会更好,人们视政府的帮助为一种妨碍没有政府的帮助,社会秩序将比从湔组织得更和谐,农业和 商业将更容易管理。”[47]大多数人只关注自己的私人领域于是乎,现代人的自由不再意味着充分的政治参与,而在于“保护公民在一切方面免受政府的侵害。”[48]正是基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自由之间的巨大差异,斯塔尔夫人指出,今后的政治制度“必须建立茬少量的个人牺牲之上”[49]这种牺牲既包括时间,也包括金钱和其他的个人利益。没有时间行使政治权利,但又希望维护个人利益的公民于是選择委托一定的数量的人作为他们的代表,来代替他们行使职权

不同的时代精神也就产生了为保障不同的自由而设立的不同的政治制度。現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多样化使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成为了当代政治制度的最佳选择“代议制是什么机构将人们从繁琐的政治事务中解放出来,让每个人可以追求自己不同的利益,而非像古典时代一样,不顾个人意愿,强迫每个人参与公共事务。”[50]通过自由选举,少部分热心公共倳务的国之精英被选入议会在议会中,他们花费时间与精力商讨协商,为整个民族立法。与此同时,大部分的公民得以撇开恼人的政治生活,享受私人领域的温情与惬意

激情洋溢的斯塔尔夫人不同于西耶斯,她不满足于单纯地论述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优越性。她更进一步将代议制昰什么政府的建立上升到了文明的大势所趋“现代国家经历了三个截然不同的阶段,分别是封建制、专制统治和代议制是什么政府。”[51]代議制是什么政府的基本原则显露于世人面前,这将使人类社会迈入了一个与过去截然不同的时代

三.权力的分立与合作:斯塔尔夫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构想核心

在巩固了代议制是什么的合理性后,斯塔尔夫人开始构建她理想中能够赐予法兰西自由与法治的代议制是什么政府。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以三权分立作为保障政治自由的法则但是,在经历了25年的风风雨雨后,政治成熟的斯塔尔夫人开始走出分权的迷信,“我们总在强调分权原则,但恐怕权力之间的合作才是最难解决的问题。”[52]路易十六的立宪君主制政府与督政府的统治之所以会崩溃, 核心原因就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间的对立冲突远胜它们之间的合作于是乎,立法与行政、世袭国王与民选代表,权力间的合作成为了斯塔尔夫人玳议制是什么政府设计中的重中之重。

斯塔尔夫人对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思考是建立在对革命历史的反思之上的伯克在革命初期曾大肆貶低国民公会,认为它“自从推翻了秩序以来,就没有根本法, 没有严格的惯例,没有受人尊敬的习俗来限制它。他们发现自己不是有义务要遵守┅部固定的宪法,反而是自己有权力制定一部能符合自己想法的宪法普天之下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控制他们。”[53]斯塔尔夫人在全面地审視国民公会以及随后的制宪会议给法兰西带来的影响后,对它做出了截然不同于伯克的评价:“制宪会议给予了我们自由”[54]它重新划定行政區划,以此抹去过去地域间不同的特权;实现了全国税收统一;宣布宗教自由;建立起陪审团;发展工业;建立起地方议会将权力从中央转移到地方的。[55]不过斯塔尔夫人并非制宪会议的无条件赞美者她冷峻地指出议会在宪法条文制定上犯下的严重的错误,即“将权力分离的原则错误地理解为将不同的权力树立为彼此的敌人。”[56]“行政权被视为自由的敌人”[57],因而国王并不具备解散议会的权力,议会成员们只愿意授予国王搁置否决权(suspensive veto),不久之后又将它收回[58]权力分离演变为了对君 主权力的压制,行政权只是委托给国王,法兰西在名义上是君主制,实际上却成了共和国。[59]“政府的全部权力都落入本应只具有立法功能的议会手中......行政权力被议会的法令剥夺,部长若无议会授权,则无权行事”[60]

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壓制延续到了督政府时期,“督政府是由立法团选择的、 从属于立法团的政府。”[61]在1797年前,“督政府与两院尚且可以和衷共济,因为两者都是由利益一致的国民共和派组成,都要求在经历各种党派风暴之后建立共和国但是,共和五年选举使督政府的局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次选举鉯合法的方式把保王党引进了立法议会和政府”[62]选举的结果大大激化了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争斗。占据两院多数的保王派先后“撤销叻禁止流亡者亲属担任公 职的共和四年雾月三日法律,随后又废止了有关惩治神甫的各项法律”[63]面对保王党的步步紧逼,督政府成员无法通過合法的方式抵抗保王党对共和国的侵蚀。“他们不被允许解散议员,就只能寻求将领的帮助”[64]1797年9月4日,督政府依靠军队从立法团清除177名保迋派议员;1798年5月11日,督政府在五百人院的支持下宣布106名议员当选资格无效,左翼民主反对派遭到清洗。[65] 局势发展到最终,督政府执政官不得不向拿破仑求助,通过向议会派兵来保证自己的席位斯塔尔夫人认为,倘若督政府拥有“对立法的搁置否决权”[66]的话,他们就不会寻求专制的手段来淛服议会。对于权力分立原则的盲目崇信的结果就是“军事统治取代了原先在法兰西建立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良好期待”[67]

在反思和回顾叻历史后,斯塔尔夫人总结道,“如果行政机构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丝毫影响力,而立法机构又强迫行政机构接受其所反对的意见、政令、执政方式时,二者必然成为敌人。”[68]若要保卫自由和秩序,“代议制是什么政府下的各项权力都需要谨慎地组织在一起”[69]两院制就是斯塔尔夫人心目中较为理想的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组织形式。她希望以上院作为国王行政权与下院立法权间的调节剂“英国的国王很少使用否决权,是因為以贵族的上院免去他的这种苦恼......但是,在法国,两院制的提案不幸未被采纳。国王和他的委员会同时要承担英国政治制度中的上院和行政机構的职能,”[70]只能促使国王频繁地动用否决权一院制的设 计“将国王置于两千四百万人民的对立面上”[71],持续加剧国王与议员之间的对立和局势的紧张。

从历史回到现实,面对着路易十八两度复辟的局面,她希望能够弥合公众对于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不信任,使立法权与行政权能在制度的层面相互合作,以此在法国建立一个稳健的君主立宪政府“议会不应错误地将国王视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事实上,国王应是国家Φ的独立权力,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 执行......那些来自古老家族的国王比起凭借自身跃居王位的人更有可能促进国家的福利。因为,虽然他们的財华未必出众,但是他们的性情更为平和;他们有 偏见但是少野心他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更为简单,因为因为他们没有必要去打击公众或者寻求他们更多的尊重:传统与习俗已经成为了他们的指引。另外,世袭制传承对于安定(tranquility)、道德(morality)和人类精神的进步(progress of thehuman mind)是不可或缺的相反,若一个人是突然跃居到王位,他需要大 量的荣誉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而这种荣耀往往只能通过军事征服得到。通过选举获得的王位给野心家提供了土壤,甴此产生的派系往往会不可避免的腐蚀人心,使人们看不到明天的利益”[72]当然,权力间的合作仍然是处在权力间的限 制与监督的前提下的。為了让世袭制不与理性相冲突,并进一步为公共利益服务, 必须将世袭王权置于法治(reign of law)之下,同时像英国一样受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监督

四.贵族洎由主义:斯塔尔夫人对贵族的看法

在为国王正名后,两院制中的上院还需要有“贵族”的加入。在斯塔尔夫人看来,社会精英组成的“上院是囻族与主权者间的中介”[73],如上文所述,充当着国王与民选代表间的调节剂“缺少贵族的辅助,王权不可能存在。但是,法兰西民族对贵族的误解如此之深,以至于他们认为贵族们抵制一切的自由政府” [74]于是乎,为了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顺利运作,为了减少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摩擦,斯塔尔夫人开始为“贵族”——这一重要的政治中间力量——辩护。

人民对贵族的厌恶源起于旧制度下“社会中的各个等级彼此之间的疏远,貴族成为了整个民族的陌生人”[75]大革命后,贵族的名誉进一步恶化,因为,“革命的目标直接指向了贵族的特权而非国王的权威,贵族们别无选擇只能将专制君主作为他们的保护伞。”[76]但是,斯塔尔夫人提醒读者们,不要将所有的贵族混 为一谈,统一贴上“叛国者”的标签,“地方的中小貴族而非高级贵族才是三级会议的反对者高级贵族们拥有人所共知的身份,不必担忧自己被革命击垮。而中小贵族们的头衔只有自己知晓,怹们惧怕在革命的洪流过后会变得一文不值”[77]在革命的进程中,恰恰“是高等法院、高级贵族和僧侣最先希望限制国王的权威......也是他们最先阐述了建立代议制是什么政府和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思想,他们才是法国最富启蒙精神的人。”[78]

将贵族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玷污了法兰西嘚自由,不仅仅因为贵族的政治经 验对于政府的运作大有裨益,更因为缺少了他们,自由将时刻面临暴政的袭击

斯塔尔夫人并非第一位强调贵族在政治生活中重要地位的思想家。毋宁说,她延续了法兰西贵族自由主义的传统深深影响斯塔尔夫人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認为世袭的、有土地的贵族是防止君主制衍变为专制的保障,“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中,君主将会成为无道的暴君。”[79]斯塔尔夫人等贵族自由主 义的思想家在革命中看到“在平等口号的鼓舞下,人们尽力抹去一切社会等级差别对平等的痴迷使一个稳定、自由的政体在法国无法实現。雅各宾的无政府主义和拿破仑的专政都源自于大革命的原罪——对平等的热爱胜过自由”[80]在反 思这一现象后,他们认为“缺少等级制嘚社会无法对抗专制统治,原子化的公民根本没有力量抵御中央权力的侵袭。因此,社会不平等是保障个人自由与安全的必要代价只有富裕嘚、有足够影响力的精英才能够成为公民与政府间的中介力量,制约政府可能的专制。”[81]

在维护贵族这一点上,保守派与贵族自由主义者站在叻同一阵营中伯克就批评法国将第三等级代表的人数翻倍的决定,认为此举打破了政治势力之间的平衡。那些出身下等、无知无识的第三等级代表由此成为了这个国家的主宰者,将法国引入了最大的灾难[82]极端保皇派的夏多布里昂(Chateaubriand)也直言不讳地指出,“虽然1814年宪法设立了贵族院(Chamber of Peers),泹是,这些“新贵”(peerage)根本无法与强大、独立的旧贵族(nobility)相提并论,无法成为国王与人民间的中间力量......在法国,对于平等的热爱仍在不断激发民主的思潮。人们还在仇视贵族、教士和一切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上的精英人士这种仇恨的结果只能导致民主沦为专制统治。”[83]

不过,在革命后洳何重新塑造贵族影响力的问题上,贵族自由主义者与保守派很快分道扬镳保守派们希望能够恢复旧制度下的土地贵族。因此,他们着力于修改继承法,希望将诸子平分家产的法规改为英国式的长子继承制而自由派们对此并不认可。“新贵的尊严与过去建立在血统之上的贵族唍全不同”,“再度建立封建贵族有损于政治自由的原则”[84]他们希望塑造一批符合现实政治环境 的“新贵族”。接受启蒙价值观、才识高於常人的“自然贵族”(naturalaristocracy) 是斯塔尔夫人心目中“分封贵族”(artificialaristocracy)的理想替代品[85]她意图将这些“自然贵族”塑造为长子世袭的执政官(hereditarymagistracy),以对抗潜在嘚专制。[86]而斯塔尔夫人和贡斯当的密友,同样持有贵族自由主义思想的 巴朗特(Prosper de Barante)在1821年的《城镇与贵族》(On Township and Aristocracy)一书中更为详细地提出了如何塑造一批“新贵族”他寄希望于中央将部分权力还归地方后,地方社会拥有了选举自己治理者的机会。在这些治理者中建立地方精英的新贵族集团,甴他们充任政府与个体公民间的中间力量[87]

五.精英与政:斯塔尔夫人论选举制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作是斯塔尔夫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设计的核心,而“自由”的选举制度则被她视为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前提。与两院制中强调贵族的功用相同,在选举问题上,斯塔尔夫人同样持有精英囮的倾向由西耶斯主导的1799宪法在选举程序上如此规定,“每个专区的公民选举一个专区名单。每一个省的专区名单上的公民再选出其十分の一,为省级名单每一个省的省级名单的公民选举出其十分之一为全国名单,并将此名单上交元老院。元老院主席负责从候选人全国名单中選择立法团成员、法律评议委员会成员、执政官、最高法院法官、财务专员”[88]斯塔尔夫人对此不以为意,她主张“代议制是什么政府能够運转的首要原则就是自由的选举,如果选举的结果并非完全是由公 众直接选举,而是行政权决定了最后的代表名单,那么这样的政府绝非代议制昰什么政府。”[89]层级制的选举也被斯塔尔夫人否定了她认为由有产者直接选举议员更 适合一个自由的政府。人民因直接选举代表才感到彼此之间的联系,采用两级选 举制就会切断这宝贵的关联而且在两级选举制下,选举人团人数少有利于密谋, 无法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90]经过洎由选举当选的议员绝不能拘泥于个人利益或成为一个独立的种姓,他们需要为整个民族的利益代言而代表个人的品德是无法依靠的,要确保他们忠于民族利益,就“必须通过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代表人数、代表权限与职能分离才能做到。”[91]

不过,斯塔尔夫人强调的“自由选举”绝非今日理解的民众普选在贵族自由主义者的眼中,未受教育的民众几乎是乌合之众的同义词,“他们是革命走向极端的元凶之一。”[92]因洏,“投票设计应该使出色的人永远有机会赢得选举”[93] 选举权应被限制在那些有产者手中,因为维持秩序与他们的利益相吻合。她批评罗伯斯庇尔将投票权授予所有人的主张,认为“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却妄图索取政治权利只是一种不正当的篡夺”不仅如此,她还认为制宪会议對被选举人的财产要求过低,无法将民众选出的代表限制在有产阶级内。

只让有产的精英参与政府不仅仅是斯塔尔夫人的观点,更是那个时代所有自由派人士共享的看法在他们看来,“要让最优秀的分子来治理国家,而所谓最优秀分子也就是最有教养和最关心维护法律的人。除去個别例外,只能在产业主中间才能找到这类人因为产业主关心其产业所在的国家,关心旨在保护其产业的法律和社会安定;他们依靠自己的产業和富裕而能接受教育,教育又使他们能够明智公正地衡量决定着国家命运的法律的利弊。一个由产业主质量立的国家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个由非产业主统治的国家必定流于自然状态”[94]正是有了这样的观念预设,贡斯当在提及选举制度时也认为,“担任代表职务的人,一般而论,即使不是来自富裕阶层,至少也应该来自小康之家。他们的起点更好, 他们收到的教育更完备,他们的精神更自由,他们的智力更有利于启蒙”[95]

茬论述与代表相关的议题时,斯塔尔夫人简短回应了梅斯特指出的代议制是什么与人民主权间的矛盾。她继承了父亲内克尔对人民主权学说嘚观点,“绝对的人民主权只存在于理论中,将它运用到现实政治制度中只会打破各个政治权力间良性的平衡”“正是在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框架下错误地应运了人民主权学说才导致了大革命中的一系列灾难。”[96]人民主权的本质并非是所有国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古代民主”,“对一个750名代表管理一千三百万国民的国家来说,民主并不存在真正的民主只存在于古希腊。”[97]代议制是什么之所以能与人民主权兼容,是洇为它使 广大民众通过各自的受委托人间接表达各自的意志虽然斯塔尔夫人对于人民主权学说的反思十分简单,但是它深刻地影响了与斯塔尔夫人关系密切的贡斯当。对人民主权的反思与限制成为了与贡斯当政治思想中的核心要素

六.传承与发展:斯塔尔夫人对贡斯当的影响

“自从我愈来愈熟悉斯塔尔夫人后,我发现不能不始终称赞她和向每个人表白我是多么崇敬她并受她的影响......对我来说,她是我遇到的能够占据峩整个世界的第二个女性,她就是我的整个世界。”[98]贡斯当曾在1794年致友人的一封信中如是写道而也有学者将贡斯当与斯塔尔夫人的相遇视為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事。[99]可以肯定的是,在“1815年之前,贡斯当还未发表过有影响的政治性著作, 通过与斯塔尔夫人的交往,贡斯当进入了政治性沙龍,与一批知识界人士讨论文学以及政治等社会问题正是在这样的环境熏陶和斯塔尔夫人的引导下,贡斯当 将其文学上的才能应用到了政治領域,形成了自由主义的思想,成为了那个时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100]他在斯塔尔夫人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将法国古典自由主义系统化”[101]洇而在他思想的方方面面都可以窥见斯塔尔夫人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在斯塔尔夫人和他父亲内克尔的著作中已经开始出现对“人民主权”學说的反思,而贡斯当则对这一风靡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学说予以了严谨的分析

贡斯当对“人民主权”学说的反思是建立在对卢梭学说的批判之上的。“他以锐利的眼光看到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在逻辑演绎起点上的前提错误,卢梭认为每个人应当把他的所有权利毫无保留地铨部转让给共同体贡斯当认为这导致了‘为了某种抽象存在而放弃了我们的全部存在。’由于人民主权——这种抽象的至高无上的权力鈈可能自动行使其权力,它就要委托给一个现实的实际的权力,在这一委托中,抽象的权力转移给了实际的权力,抽象的普遍的权力要由一个具体嘚实在的权力来行使和体现于是,抽象的属性将荡然无存,组成人民主 权的主权者就与实在的权力操作者产生了分离......当抽象的权力由具体的囚来代表和行使时,那种普遍性的公意就转化成了权力者的个人意志。理想化的人民主权就变成了压迫人民的个人独裁式的权力”[102]

“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可能会成为灾难。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承认丝毫不会提高给予人的自由的价值”因此,为了重塑“人民主权”学说使它成为自由的保障而非沦为替全体人民名义下的专政进行辩护的诡辩,贡斯当认为必须要先认清它的确切性质和确切范围。而怹给出的定义与范围则与卢梭不尽相同“全体公民享有主权的含义是,除非得到授权,没有任何个人、任何派别、任何有偏向的联合体能够僭取主权。但是,也不能由此认定,全体公民, 或者那些被他们授予主权的人,对个人的存在能够全权处置相反,人类生活的 一部分必然仍是属于個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 主权只是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独立与个人存在的起点,是主权管辖的终点。”[103]洏人民主权的施用范围应停留于公民的个人权利之外,这些权利指“个人自由、 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104]

除了对“人民主权”学说的反思外,在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制度设计上,贡斯当也受到了斯塔尔夫人的影响,关注嘚重点从对权力的一味限制与分离转变为了权力在制约之上的相互合作。不过与斯塔尔夫人以贵族为主要成员的上院作为立法权与行政权の间的调和机构不同,贡斯当在《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是什么政府的政治原则》中提出了王权、行政权、长期代议权、舆论代议权、司法权,“伍权分立”的观点[105],其中王权被视为了“中介性权力”他认为,“以往所有的宪法几乎都有一个通病,就是没能创造出一种中立的权力。”而迋权之所以可以承担调和的重任, 是因为它可以“被用来结束其他权力之间的任何危险的冲突并重建和谐万一行政权的行为带来了危害,国迋将会罢免他的大臣。万一上议院被证明有害,国王将会册封一批新的贵族,以迫使他进入一个新的方向万一下议院被证明行为险恶,国王可鉯行使他的否决权解散下议院。最后,万一司法权因对个人行为过度 使用严厉的普遍惩罚而造成破坏性后果,国王将使用他的赦免权以淡化它嘚决定......中介性的王权时政治组织的一件杰作,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什么自由;它在纷乱的斗争中创造了一个安全、崇高、公正的神圣领域给那些斗争留出了没有危险的活动空间,规定它们不能超越某种界限。如果某些危险变得显而易见, 它就以合法的宪政手段去消除危险,而且没有任哬专横的痕迹”[106]

“拯救法国的药方就在于保王党和立宪君主派间的妥协......欲将善的原则灌注入行政中,只有让每个人都能在政府的运作中找箌自己的利益。”[107]为了让自由的原则在法兰西生根发芽,为了不让保王派全面复辟旧制度的野心得逞,斯塔尔夫人一方面论述了代议制是什么政府是现代政治制度的最佳选择;在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秩序,不让无政府状态的混乱或拿破仑式的暴政重现,她也着重强调了国王和新贵在权力汾离体系下的功用权力的分离是自由的前提,而分离权力间的合作则是政府顺利运行的保证。因此,王权与上院在斯塔尔夫人的代议制是什麼政府设 计中具有极高的重要性摆脱了孟德斯鸠式对分权的迷信,引领了后人对人民主权的反思,从这个角度来说,斯塔尔夫人无愧于“19 世纪仩半叶法国经典自由主义奠基人”[108]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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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人物:行斌(中国文联编) '行派艺术'思想"促使行斌先生以'惊世之举'开宗立派--独造艺术--.中外艺术界普遍认为,就当今中国艺术的现状洏言,真正给中国美术史注入了新的和极具时代生命理性精神及活力的,是中国的"行派艺术&

行着行着,感悟人生 年轻的心,经过日晒雨淋后,看过叶落飘零后,如同绿苹果长成一个红苹果,渐渐变得成熟.在那收获的秋,拾就了成长,拾就了懂得,拾就了淡然,满满一箩筐. 从握紧拳头呱呱落地至今,在時光的旅程,游历了廿多个年头.当回过头来,那个挂着鼻涕的孩童,只剩一个模糊的身影.还清楚可见的,是站在红尘前路那道高大的背影.而它的正媔,一张历尽沧桑的脸,印写着故事,有悲伤的,有喜悦的.但更让人深刻的,是那双目射出的坚毅,它是那么的无所畏惧. 岁月苍白青丝的同时,留下的更哆.这些年,随着年龄的增长,心境在

這家行門行素園來吃過好幾次了,是我認為台北少數好吃的素食餐廳之一 而且還是非常少見的素食『泰式料悝』!!! 台北還有另一家靠近仁愛路二段的[京品泰味素食]也蠻不錯吃! 在他們出現以前,吃素真的無法吃到泰式口味呀!!!但偏偏又很愛酸辣的食物 2015/06他們猴頭菇改成奶素,但也可以做全素(無蛋奶),其餘皆是全素 大概等於是99.9999%都無蛋奶素食唷!!!(只看見泰式奶茶是奶素haha) 沙嗲串燒 3串/NT150 有時候好吃有時候不恏吃,完全取決於食物熱度跟外層皮的口感!!! 但他真的是去泰

Q:信息从几年级开始学比较好? A: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首先我们要看看学习信息需要┅些什么.需要: 1.良好的逻辑能力: 2.一定的数学基础: 3.能够坚持的决心: 4.一定的兴趣. 有了上面四条就可以学好信息.那么对于年龄太小的孩子一般1.2.3条都仳较难以具备,而缺乏前三条,自然没有成就感,兴趣也就会下降,所以不建议年龄太小的孩子进行信息学的学习. 我认为最好的学习信息的时间是陸升初一,这个暑假孩子的时间也相对充足利于尝试,大部分别的省市一般也是这个时间开始信息学的学习.但是南京这个地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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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乐启良:西耶斯的制宪权悝论研究

在讨论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基础上施密特和凯尔森奠定了“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基础,并针锋相对地捍卫制宪权嘚决断主义或规范主义施密特和凯尔森及其各自信徒的长期争论,大大加深了人们对制宪权原则及其模棱两可性的认知然而,争论的雙方却都没有认识到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本身兼具决断主义和规范主义的两个维度事实上,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远甚于此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可分解成为“谁来制宪”、“为何制宪”以及“如何制宪”等三个问题,其答案分别体现为它的三个基本特征:淛宪权的决断性来自其专属于国民的特性它的有限性产生于其捍卫人权的正当性,它的规范性则取决于其行使对代议机构的依赖性应當准确地把握,而不是人为地割裂西耶斯制宪权理论之决断性、有限性和规范性这三种迥然不同但又密不可分的内在维度。

关键词: 西耶斯 制宪权 谁来制宪 为何制宪 如何制宪

随着卡尔?施密特和汉斯?凯尔森之争在汉学界的不断升温中国宪法学者也出现了“政治宪法学”囷“规范宪法学”的分野,[1]对制宪权问题上的认识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他们的分歧不仅表现在对西方宪政史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解读,也對中国未来的宪政改革提出了不同看法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双方对法国革命领袖伊曼纽埃尔?西耶斯(Emanuel Sieyès)神甫的制宪权理论作出了鈈同解释并据此对中国宪政作出了天壤有别的诊断。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萧高彦和大陆学者陈端洪循着施密特的政治决断论或者卢梭的人囻主权逻辑对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进行了看似针锋相对、实无本质区别的批判,并在是否应当把制宪权运用于中国宪政改革的问题上得絀了相左的结论[2]青年学者王建学通过分析人权与制宪权之间的内在关联,阐明了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规范性并主张宪法学研究应当有效地融人人权话语。[3]

国内学者针对西耶斯的制宪权讨论表面上针尖对麦芒但平心而论,他们仍然没有摆脱施密特—凯尔森的窠臼凯尔森否认自然权利、人权和制宪权的规范性,拒绝将之纳入法学考察的范畴[4]施密特反其道而行之,主张把制宪权引入宪法学但并不承认咜们具有规范性。[5]否认人权和制宪权的规范维度是传统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共同立场。

不过否定人权的规范维度的人并不限于法学界。法国大革命结束后自然权利、人权、个人主义等概念遭到保守主义、威权自由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社会学等政治派別与思想流派的共同否定,家庭、社会、民族、种族等集体概念却成为追捧的对象并在整个19世纪以及20世纪前70年成为西方世界的主流观念。[6]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暂时退潮、自由主义的卷土重来与共和主义的不断复苏,自然权利尤其是人权的观念逐渐回暖时臸今日已经成为欧美国家的流行话语。[7]1971年宪法委员会在结社自由案中裁定《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具有宪法效力即是人权话语在法国得到複兴的一个显著标志。

然而人权话语的复兴以及人权宣言获得宪法效力,是否意味着关于制宪权之规范性的讨论已经尘埃落定或者,鈳以如王建学所言西耶斯的制宪权“主要不是决断主义的,而是规范主义的”[8]答案远非如此简单。法国宪法委员会承认人权宣言具有憲法效力的事实只能说明西方国家对人权观念的认识出现了重大的变化,但并不表明自然权利和人权的模棱两可性从此消亡了我们不能因为人权对制宪权的内在约束,就仓促断言制宪权具有规范性事实上,制宪权的有限性和规范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

Φ外很多法学家关于西耶斯之制宪权的讨论之所以聚讼纷纭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论证思路有失简单,只是片面地强调其制宪权理论的规范維度或决断色彩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在决断主义和规范主义当中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笔者倾向于把西耶斯的制宪权命题分解成三個问题:第一,谁来制宪第二,为何制宪第三,如何制宪拙文即围绕这三个层面,分析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希望藉此澄清国内学堺存在的某些认识误区。

卡尔?施密特把法国革命的制宪行动分解成了两个不同的过程:“首先法国人民将自己建构为制宪权主体……通过这一行动,他们实际上已经采取了另外一项行动即:他们对存在的特殊类型和形式作出了决断。”[9]按照施密特的理解法国革命制憲的关键是对“谁来决断”和“决断什么”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不过在他看来,“重要的问题始终是quis iudicabit (谁来决断)”[10]“决断什么”却昰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然而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更为复杂:人民或国民[11]拥有制宪权,他们选举制宪代表制宪代表对政府形式作出决斷。

(一)国民是唯一的制宪主体

虽然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和施密特的论断判然有别但施密特把西耶斯纳入“政治宪法学”的阵营,并非凭空捏造在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确实“将自己建构为制宪权主体”而且,消灭特权、镇压贵族以及大革命由此呈现出来的内战风格似乎也为施氏的“敌友之分”提供了绝佳的注脚。法国革命者自我决断的政治意愿以及区分敌友的绝然立场在《第三等级是什么?》里尽显无疑

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中西耶斯表达了第三等级要主宰法国政治命运的强烈诉求:“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迄今為止,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12]但是第三等级若想把自己建构为制憲主体,真正地行使自我决断的政治权力首先必须在法国社会内部消灭异己分子,悉数清除特权者然而,谁是特权者西耶斯提出了兩个明确的划分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普通法。“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不受普通法约束便构成特權”[13]第二个标准是劳动。凡是为法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作出实际贡献即提供劳动和服务的人,皆属于第三等级之列农、工、商、服务等行业以及公共职能部门的劳动者构成了国民的全部要素。[14]所以但凡遵守普通法,通过自己的劳动或服务谋生的人皆属于国民;而一切凌驾于普通法之上,靠渔利他人劳动成果的人都是特权者。不言而喻“特权等级的原则和目的与国民格格不入”,特权等级不仅构荿了一个“国中之国”还和普通等级水火不容,它们之间的敌对性“肯定不亚于英国人对法国人在战时表现的敌对性”[15]对他而言,1789年湔夕的法国事实上处在某种“战争状态”之中[16]

由于第三等级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并构成人口的绝大多数,[17]西耶斯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国摆脱战争状态重建社会和平的唯一出路就是消灭特权,把特权者尤其是贵族驱逐出境他认为,消灭特权等级对法国社会百利而无┅害“第三等级现在是什么?是一切是被束缚被压迫的一切。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18]既然第三等级贡献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内容那么他们也有权制萣一部符合法国社会经济现实的宪法,并据此组织公共机关规范政府活动。套用意大利哲学家安东尼奥?内格里的话来说法国革命者嘚目标是要颁布一部“劳动宪法”。[19]

(二)西耶斯制宪权理论中的反历史主义

西耶斯把制宪权建立在劳动原则之上也逻辑地让他在理性主义的宪法观念和历史主义的宪法观念之间作出了毫不含糊的取舍。对于两种宪法观念的根本差异保尔?巴斯蒂(Paul Bastid)有过精辟的概括,“宪法是自然亦即社会现实的自发产物人类的天才和个人的创议在其中毫无发挥余地?抑或相反它是一种艺术的产物、一种意志的创慥,体现了人类的聪明才智概而言之,它出乎自然还是人为的构建?”[20]在18世纪关于宪法是历史产物抑或理性建构的争论,还和旧制喥法国是否存在宪法的问题密切相关

从产生时间的先后以及支持者多寡的角度而言,历史主义的宪法观念在1789年前夕占据上风尽管波旁迋朝缺乏成文宪法,但很多人认为旧制度承认的“基本法”类似于非成文的宪法具有限制国家(主要是王权)的效力。“基本法”的概念尽管在1576年首次出现在高等法院的法官之手但其约束王权的内涵在克洛维时代已经初具雏形。[21]路易十四逝世以后它就越来越多地成为貴族们批评王权、捍卫自身特权的工具。奥尔良公爵摄政时期布兰维利耶(Boulainvilliers)对绝对王权理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不仅抨击国王及其夶臣褫夺了贵族权力也批评了王权解放农奴、分封贵族、让教士和第三等级参政等做法。他表示唯有作为征服者法兰克人的后裔亦即國王和贵族,才有资格拥有政治自由[22]在18世纪的贵族反动中,布兰维利耶的影响不容小觑在某种意义上,孟德斯鸠也是他的传人孟德斯鸠认为英国的政治自由可追溯到“日耳曼的森林”,指出英国人“从日耳曼人那里汲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23]绝对主义理论家也洳法炮制,在稽稽不可考的早期法兰克人史当中寻找甚至杜撰绝对王权的依据

路易十六宣布召开三级议会以后,许多贵族主张沿袭1614年三級会议反对增加第三等级代表的人数,并抵制按照人头表决的议事方式他们效仿布兰维利耶,竞相援引历史证明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在君主国家里,等级、权利、荣誉特权的差别总是存在并且和出身、地位密不可分。毋庸讳言它是一种恶,但却是一种必要的恶”[24]王权的捍卫者也不忘宣扬君主制的悠久与正当:“在一千年以前,一个年轻的国王为我们创制了一部宪法成为国民的慈父……您是峩们的大脑,我们是您的躯干我们和您同心同德。”[25]

西耶斯猛烈抨击了贵族和王权诉诸历史捍卫特权的做法。针对特权者以征服者的後裔自居反对第三等级行使政治权利的立场,他呼吁“把那些继续狂妄地自诩为征服者种族的后裔并继承了先人权利的所有家族一律送回法兰克人居住的森林中去”。[26]西耶斯不仅把矛头指向贵族和王权的御用历史学家也对法国教会的固步自封提出了批评:“罔顾18世纪嘚进步,却固守14世纪不放这算哪门子的社会秩序呢?”[27]针对18世纪盛行的复古思潮和历史崇拜他更是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我要不遺余力地控诉和谴责这样一群作家:他们总是在过去追求我们未来的理想,总是在由荒谬与谎言编织而成的可鄙传统当中寻找再生公共秩序的法律。”[28]西耶斯表示即便要诉诸历史,那也应当诉诸经过理性检验的历史“真正的人民档案馆……存在理性之中,人们不应在別处寻找忠实可靠的历史托管人”不能让“把眼光投向过去的人”引领法国的未来。[29]对西耶斯而言有关旧制度是否拥有宪法的历史争論毫无裨益,因为这只会导致人们“沉迷于荒谬的封建制度的无耻场景沉迷于蛮荒时代的残酷制度”,从而助长专制主义的蔓延[30]由此鈳见,在历史之于自由的意义问题上西耶斯的看法和孟德斯鸠针锋相对。

历史并不靠谱理性才是评判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旧制度嘚致命缺陷在于把创造社会财富的国民视若草芥滋养了一批不事劳动、渔利同胞、凌驾普通法之上的特权者。路易十六及其大臣在解决財政危机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不敢轻易取缔贵族和教士的税收豁免权,就是忌惮于以各种特权为基础的“不成文宪法”[31]所以,为了讓国民摆脱旧制度的束缚就必须要和渗透着特权精神的历史、传统、习俗、道德彻底决裂。正因为如此法国在1789年前后曾经短暂地出现過一股反历史主义的思潮。[32]所以在理解西耶斯的国民制宪权理论时,我们绝不能忘记他和特权者进行辩论的历史语境西耶斯之所以说“国民独立于一切规章之外”[33]等话语,乃是为了批判旧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否定王权、神权以及贵族独占甚至分享政治决断权的可能性,並确立国民作为唯一的制宪主体的身份我们应当而且只能从这一角度来理解西耶斯制宪权理论中的决断主义。制宪权绝对地归属于国民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和修改宪法。

在西耶斯身上制宪权的决断主义只表现为其归属的绝对性,但施密特却偷梁换柱得出制宪权本身即为无限决断的结论。美国学者威廉?肖伊尔曼(William Scheuerman)指出施密特对法国革命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有选择性的阅读,粗暴地把革命制宪行为简化成两种发明:“第一他们建构了一种无限的、不可分割的主权,即西耶斯神甫在著名的《第三等级是什么》裏作出最清晰表述的制宪权;第二,他们把专断的、超法律的制宪权授予国民或至高无上的人民”[34]对施密特而言,制宪权是人民主权的玳名词“不以理性和协商为基础,不需要自我证明;换言之它是一种从无到有的绝对决断”。[35]然而在西耶斯身上,制宪权并不是人囻主权的代名词更不是“一种从无到有的绝对决断”,因为在国民作出决断之前其决断的内容是先在的、有限的。对于理解制宪权的決断内容的先在性和有限性而言没有什么比论述西耶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更为重要。

(一)社会契约理论是西耶斯政治思想的重要基础

社會契约论是贯穿西耶斯整个革命生涯的理论框架巴斯蒂表示,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是西耶斯哲学的深层基础[36]瑞士学者罗尼斯劳?巴奇科(Bronislaw Baczko)指出,社会契约论对于法国革命政治文化的形成举足轻重“卢梭的思想不仅是西耶斯的一个起点,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障碍”[37]法国学者埃尔文?佐梅雷尔(Erwan Sommerer)最近也强调,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学说是西耶斯思想中最具根本性的两个维度而制宪权理论“或许只鈈过是它们的次要结果”。[38]

需要指出西耶斯的政治学说并不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翻版,因为卢梭并不是西耶斯思想的唯一来源在熱月政变后出版的自传里,西耶斯指出自己在青年时代如饥似渴地阅读有关真理、正义和人的一切知识涉猎文学、数学、物理学、艺术、形而上学、伦理学、政治经济学等诸多领域,而洛克、孔迪亚克和博内的著作是他的最爱[39]亚当?斯密以及重农学派的著作对西耶斯的影响尤为卓著。如果不是杜尔哥(Turgot)内阁的意外倒台他很有可能在18世纪70年代中期发表已经获得出版许可的《致经济学家的信札》。法国學者让-法比安?斯比茨(Jean- Fabien Spitz)表示正是凭借对斯密与重农学派的精深阅读,西耶斯才有可能实现对卢梭的批判和超越[40]

因此,为了理解西耶斯的革命制宪理论必须回到其具有鲜明政治经济学风格的社会契约论。西耶斯没有专门讨论过社会契约论相关的内容散见于为解决革命法国面临的实际问题而发表、撰写的宣传册或私人笔记里,而且各处的表述也存在差别[41]但大体而言,他对社会契约论的思考还是构荿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在霍布斯和卢梭的笔下,社会契约的缔结标志着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之间出现了某种断裂并由此催生了政治社会。对他们而言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几乎是同义词。西耶斯的看法却不同社会状态不过是自然状态的延伸和补充,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之间才出现了真正的断裂在他的体系里,社会契约论并不是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或政治状态)的简单过渡而是经历了更為复杂的三个阶段:自然状态→社会状态→政治状态。[42]

(二)西耶斯论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

在西耶斯的自然状态里每个人都擁有一些“需求”以及为满足自身需求的“手段”。所谓“幸福”就是要运用自然赋予的智力、意志和力量,尽可能地增加、丰富和完善自然馈赠(空气、水、土地等)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需求,同时尽量避免自然可能带来的伤害[43]任何人都能够占有、支配、使用和處置自己“人的所有权”和“物的所有权”。他表示这两种权利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和源头。[44]

在自然状态下个人可以保持意志独立、人身自由和财产私有,但他并不是一颗物理意义的原子由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的需求符合人类天性,所以每个人都会愿意出让部分的财產或者时间[45]换取自己所需的产品与服务。因此每个健全的人都与生倶来地拥有“社会交往”的本能,[46]是一个“社会的动物”换言之,自然状态已经具备了向社会状态过渡的基本要素“通过肯定各自的权利,通过彼此的相互承认自然权利便具备了实定权利的特征……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联构成了社会秩序的灵魂。”[47]

无需赘言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乃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自然过程,既不必特意约萣也无需武力强制。而且此种过渡还具备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每个人皆有利可图西耶斯表示,“每个人都为追求私人利益进行聯合;联合产生的社会不会削弱、减少其私有的手段反而会借助道德能力和物质能力的重大发展,拓展它们丰富它们……既然在社会狀态中,人增加了自己的道德与体力的手段既然它帮助个人消除了使用这些手段的后顾之忧,那么认为自由在社会状态下将变得更充分、更完整认为它在所谓的自然状态下不可能变得更充分、更完整的观点,乃是正确的说法”[48]第二,它具有不可逆转性西耶斯的自由觀念具有鲜明的唯物主义倾向,缺乏明显的道德说教[49]西耶斯直观地表达了其自由观念的物质属性,“增加满足我们需求的手段和权力盡可能地多享受、少劳动,就是自由在社会状态中的自然增长”[50]有鉴于此,西耶斯宣称“社会秩序是自然秩序的结果与补充”[51]每个人嘟因此增加了自己的自由和福祉,所以西耶斯把全体成员为增进个人利益而彼此联合的行为视为社会契约的缔结视为国民的形成,视为“公意”的诞生[52]既然所有人都从社会联合获取利益,那么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不会轻言退出遑论撕毁社会契约。卢梭则不同他认为囚民不仅可以废止法律,还有权撕毁社会契约[53]

尽管社会契约的缔结水到渠成、有利可图且不可逆转,但由此形成的社会却并非尽善尽美由于智力、体力和意志力的差别,弱肉强食的可能性始终存在为了避免丛林法则支配社会,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必须建立一个超越个人利益、党派纷争的国家机器。[54]此外由于需要提供公共救济和公共慈善,建立良好的培训与教育体系建立军队,防止外敌入侵等因素人们也必须创建国家。

国家的诞生则标志着人们进入了社会契约的第三个阶段——政治状态政治状态是真正的分水岭。全体社会成员为创设自我保护的“公共机关”不得不牺牲部分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并由此出现了个人与国家、社会与政治的分野公囲机关虽为保护社会所设,但却也可能变成公民自由的最大敌人[55]因此,必须合理地“形成与构造各种公共权力”确保“它们彼此之间建立必要的关联,同时又能保持各自的独立”并设置必要的“政治防范措施”,使之“可以造福却不可能为害”。[56]

权力划分可以保护洎由权力集中则会导致专制,这是孟德斯鸠珍视的原则也是法国革命者坚持的信条。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凡人权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西耶斯也认为革命者必须明确立法权和行政权各自的权限,保障它们的独立“否则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自由”。[57]

(三)制宪权的宗旨是捍卫人权

然而权力划分原则的实施,在逻辑上必然要求存在一种原初的、更高的权威它鈳以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能作出清晰的界定与划分。换言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宪制权”(pouvoirs constitués)必须要以“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的存在为前提。[58]如西耶斯本人所言“宪法首先要假定制宪权的存在”。[59]

西耶斯区分“制宪权”和“宪制权”主要是为了约束“憲制权”及其行使者。譬如在《奥尔良公爵给其选区代表们的指示》里,西耶斯指出制宪权与宪制权的区分可以防止立法代表形成特殊嘚利益[60]在《法国宪法》序言中,他强调公共权力“必须服从法律、法规和规定而不能作出任何的改变;因为它们不能自我创建,所以咜们也不能改变自身的构造”[61]在《论国王否决权》中,他又指出普通议会“不得染指宪法的任何组成部分”[62]《第三等级是什么?》的論述也如出一辙[63]德?马尔贝格指出,西耶斯区分制宪权与宪制权乃是“在主权国家里,利用法律为公民创造和保护个人活动的领域維护其人身自由,使之不受宪定的国家权力的侵害”[64]不言而喻,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更多发展了分权的法治精神而不是继承了卢梭公意学说的衣钵。

既然宪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权明确宪制权的权限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那么制定宪法的权力也必然存有限度因为其制憲的对象只能是“国民的政治机构,而不可能是国民本身”[65]制宪权不能而且也无法规制国民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因为“无论个人抑戓家庭,都不愿把其私人生活、个人幸福或家庭幸福变成公共事物”[66]

根据西耶斯对社会契约的逻辑论证,国民和制宪权分别出现于社会狀态和政治状态是两个内涵与外延都不尽相同的概念。我们不能被《第三等级是什么》的辩论色彩迷惑,不可把制宪权视为人民主权嘚同义词事实上,西耶斯很少使用“主权”的概念而且主要是在否定意义上使用它。[67]施密特、阿伦特及其信徒们却很少注意到这种差別错误地把西耶斯视为卢梭的信徒。事实上西耶斯更多是法国“宪政自由主义”的重要开创者,[68]而不是绝对主权理论的传人

然而,峩们不能因为保障人权是行使制宪权的预设不能因为其决断内容的有限性,就遽然断言制宪权的规范性也存在于此柏克、德?迈斯特、孔德、马克思、涂尔干以及实证主义法学家已经充分揭示了人权的模棱两可性。我们又怎能把制宪权的规范性归诸模棱两可又变动不居嘚人权话语呢[69]毋庸讳言,制宪权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权原则但它的规范性却是存在于别处。

(一)代议制是什么并非只是狭隘的选举政治

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家抑或施密特他们都否认制宪权尤其是“原始制宪权”[70]的规范性。马尔贝格提醒人们不要无休止地追问制宪权嘚最初起源与归属,因为它总是和政变、革命形影不离而且“在政变和革命引发的政治动荡中,既没有法律原则也不存在宪法法律:此时的人不是置身于法律的领域,而是在面对武力”[71]马尔贝格认为,唯有在颁布宪法并由宪法指定修宪机构的条件下(点击此处阅读下┅页)

讨论制宪权(实际为一种“派生的制宪权”)才会变得有意义。施密特只关心宪法是否产生于制宪权的最高决断至于这个决断本身昰否借助了伦理规范和法律程序,则无关宏旨因为“规范根本不能为任何事情提供理由,政治存在的特殊类型无须、也不能被赋予正当性”[72] 马尔贝格和施密特之所以否认“原始制宪权”的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西耶斯的代议制是什么宪论产生了某种误解茬他们看来,西耶斯的代议制是什么宪论乃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伪命题德?马尔贝格指出,让代议机关(宪制权)行使原始制宪权在逻輯上难以自圆其说,“陷入了一种让制宪权的组织及行使取决于宪法的恶性循环”[73]汉娜?阿伦特认为,西耶斯陷入了“制宪权与宪制权嘚恶性循环”[74]施密特也把矛头指向了西耶斯的代议制是什么宪论,认为其结合“人民制宪权的民主理论”和“以制宪国民议会来代表人囻意志的反民主理论”的努力没有遵守首尾一贯的原则,会导致民主制蜕化为贵族制[75]安东尼奥?内格里的论断和施密特如出一辙,认為“制宪权和作为绝对权力的民主观念紧密相连”是一种反代表制的无限权力。[76]

根据他们的理解代议制是什么和国民制宪权无法兼容。笔者暂且不论其学说的缺陷只想指出一点:他们的论述和西耶斯本人的政治学说相去甚远。在西耶斯的体系里原始制宪权具有不可辯驳的规范性;而且,它的规范维度和代议制是什么密切相关

马尔贝格等人曲解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代议制是什么仅仅理解为选举政治将之看作直接民主的替代品。事实上这种观点并不新颖,很多法国革命者就提出了类似的看法譬如,激进派热罗姆?佩蒂翁(Jer?me Pétion)坦言直接民主之不可实现性是人们采纳代议制是什么的唯一理由,“为什么各国人民要选举代表这是因为让囚民自己行动几乎总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因为要是人民的大会能够以便于行动的和有规则的方式建立的话,代表就毫无用处甚至是危险的叻”[77]温和的王政派穆尼耶(Mounier)也承认,人数不多而且公民素质和国民财富达到一定水准的国家适合实行直接民主制[78]在多数的革命者看來,由于法国无法实行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无奈地选择代议制是什么对他们而言,代议制是什么在价值上要低于悝想的直接民主与此同时,他们指出代议制是什么蜕化为贵族制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为无论怎样严加防范代表违反、背叛和践踏選民意志的情况总是无法彻底避免。所以自代议制是什么诞生之日起,怀疑、批判与否定的声音便不绝于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国囚把普选视为直接民主的化身而鼓吹全民公投的“波拿巴主义”在法国的流行也可部分地归咎于此。然而第三共和国确立普选制的事實并不能彻底根除代议制是什么的固有缺陷。19世纪70年代和20世纪30年代期间欧洲政治精英的堕落腐化则进一步助长了反议会主义在欧洲的滋生與蔓延法国的乔治?索雷尔(Georges Sorel),意大利的维弗雷多?帕累托(Vilfreto Pareto)、德国的罗伯特?米歇尔斯(Roberto Michels)以及卡尔?施密特等仇恨议会制的思想家成为人们竞相追捧的对象

(二)代议制是什么是普遍的劳动分工原理在政治领域的延伸

西耶斯虽然在某些场合说过直接民主只适合尛国寡民的话语,[79]但在他的眼里代议制是什么绝不是选举制度的同义词,更不是直接民主的廉价替代对他而言,代议制是什么是现代商业社会必须遵守的劳动分工原则在政治领域的自然延伸“在社会状态中,代议无所不在无论在私人领域抑或公共领域,代议随处可見”[80]因此,和社会的其他领域一样政治也必须遵守代议制是什么,因为“由专职人员管理的政府更有效率”[81]

假如结合西耶斯的社会契约论来看,代议制是什么并非纯粹的政治建构它的存在先于制宪权。前者在第二阶段——社会状态里已然出现但后者却是第三阶段嘚产物,属于政治状态的范畴由此可见,西耶斯的代议制是什么宪论合乎逻辑“制宪权与宪制权的恶性循环”不过是马尔贝格和阿伦特的牵强附会。同样我们也可以藉此反驳施密特和内格里,在第三阶段才出现的制宪权又如何能够决定在第二阶段业已出现的代议制是什么的存废

因此,我们需要在两个层面区分代议制是什么:作为劳动分工原则的代议制是什么和作为选举程序的代议制是什么[82]前者在邏辑上先于制宪权而存在,是制宪权必须依托的行使方式;后者属于制宪权的决断范畴因为代议制是什么健康、有序、和平、合法的运荇,离不开制宪权为之设置一套规范的、合理的机制简言之,制宪权可以对代议的法律程序作出决断但却不能取缔代议原则本身,否則就是在开历史的倒车“波拿巴主义”之所以如此令人嫌恶,恰恰在于两个拿破仑不仅践踏了法国人民的自由意志也颠覆了1789年确立的政治现代性原则。

(三)代议制是什么形成公意的理性机制

除了借助选举程序保障政治合法性遵守劳动分工的基本原理之外,代议制是什么还在公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国民意志并不自在自为地存在它的形成必须依赖代议制是什么的渠噵。《第三等级是什么》里某些充满诡辩色彩的激进话语,[83]或许会让人得出结论说西耶斯是卢梭公意学说的信徒。其实不然由于深知“公意”的虚妄,[84]西耶斯始终坚持代议制是什么是形成国民意志的唯一手段“因为分散的人民不能形成共同意志,所以它也不能制定任何法律;因为它缺乏手段所以无法共同行动。人民没有也不可能拥有协商和表达意愿的能力。”唯有诉诸代议制是什么人民“方鈳形成一个大脑,形成共同意志完成自我组织”。[85]第二代议制是什么可以形成超越个人意志,真正符合国民利益的共同意志由于个囚意志是形成共同意志的要素,所以人们必须实行普遍意义的选举制度借以咨询和体现个体公民的自由意志。然而代议制是什么却不昰“强制委托”,代表们的角色并不局限于充当其选民或选区的“传声筒”西耶斯认为,强制委托不仅会让贵族代表阻挠政治革命的阴謀得逞也会导致“法兰西支离破碎,形成不计其数、规模狭小的民主国家”[86]为了避免法国的解体,人民应当赋予代表们以充分的信任国民议会的关键“不是清点民主的选票,而是要提案、聆听、汇总、修改自己的建议并集体形成共同意志”。所以代议制是什么的核心不只是一种代表选举制,更要让各级代表“理性商议和自由表决”[87]由此,我们便能理解西耶斯为什么要反对国王否决权、强制委托囷直接民主制为什么可以信誓旦旦地宣称:“人民或国民只能拥有一种声音,即国民立法机关的声音”[88]

由是观之,西耶斯的代议制是什么实际上隐含了三层各不相同但又密不可分的内涵:第一它是保障政治正当性的选举程序;第二,它是劳动分工原理在政治领域的自嘫延伸;第三它是形成国民意志的理性渠道。代议制是什么兼具选举、分工和协商的三种功能三者缺一不可。对他而言制宪权可以決断代议的程序,但却不能否认其更为重要的两个功能——劳动分工和理性协商无需赘言,制宪权的行使必须以代议制是什么为依托。

既然制宪权必须依托于代议制是什么那么把修宪权授予为此目的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更是理所当然不过,修宪议会的召开必须遵垨一些特殊条件:修宪议会在制宪期间不得拥有任何宪制权在修宪完毕后应立即解散;修宪期限也应作明确的规定。[89]1791年宪法第七部分对修宪程序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在连续三届议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召开修宪议会;而且,修宪议会只能对“前三届议会一致希望改革的问题”作出修正;此外在修宪议会的开幕式上,代表们必须宣誓“忠于国民、法律和国王”

(四)西耶斯对唯意志论的批判

西耶斯在革命初期提出的制宪权理论已经具备某些无可争议的规范性。法国革命的激进化以及雅各宾派制造的恐怖让西耶斯进一步强化了其思想中的反意志论。

在1795年热月2日演说里西耶斯批判了革命唯意志论,[90]批判了把人民主权原则绝对化的观念认为它们的泛滥成灾导致谋求建立“公共国家”的革命却最终建立起“极权国家”。[91]他表示唯有创建合理的政治制度,有效地兼顾统一性与权力划分才能真正地捍卫公民自由。他仍然坚持革命初期的立场认为英美的制衡体系并不是理想的政治制度,[92]而主张建立“协同体系”(système du concours)[93]在西耶斯的“协同体系”里,保民院和政府分别代表人民的两种不同利益诉求发挥“提案工厂”的作用,而一院制立法机关则扮演类似于最高法院嘚角色仔细聆听、公正判断,并制定合乎理性、体现人民利益的法律西耶斯旨在通过保民院、政府和立法机关的合理分工,克服英美權力制衡机制的内在缺陷“协同体系”的好处不言自明,“既能把党派斗争变成简单的舆论争鸣让社会远离群情激昂、骚动不安的状態,使道德败坏、丧心病狂的人无法从中渔利又不至于麻痹维持活力、催生启蒙的生命运动”。[94]

在西耶斯的体系里“宪法审查委员会”(jurie de constitution)也是重要一环。他赋予宪法审查委员会以三种重要的功能:(1)维护宪法的稳定追究违宪责任;(2)抵制危险的激情,提出修宪議案;(3)充当衡平法院避免法律缺陷或漏洞对人权造成伤害。[95]西耶斯提醒人们要警惕全盘否定现行宪法的危险强调“凤凰涅槃是一種幻想,定期地召开国民公会是一场不折不扣的灾难”;但与此同时他也认为,宪法应当向“理性与经验的进步敞开大门”应当吸收“各个时代的智慧结晶”。宪法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就是在捍卫宪法惩治违宪行为的同时,也要关注、收集、吸收有关完善宪法的各种观點并形成合理的修宪草案。初级议会对宪法审查委员会的修宪草案进行表决决定是否启动修宪程序;立法机关对已经获得初级议会通過的修宪议案进行表决或否定,但无权对草案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增加[96]在此,西耶斯又把代议制是什么(或劳动分工原则)引入了修宪荇动,让宪法审查委员会、初级议会和立法机关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推动宪法的渐进改良。宪法审查委员会只有提出修宪议案的权仂而最终的表决权仍然掌握在初级议会和立法机关的手里。在这个意义上说西耶斯并没有抛弃国民制宪的原则。

不过西耶斯的宪法方案并没有得到国民公会的批准。对生性高傲的西耶斯而言这无疑是一个莫大的耻辱。1795年宪法颁布后他毫不掩饰自己的厌恶,处心积慮地要代之以自己的方案1799年,他选择拿破仑?波拿巴将军发动雾月政变,推翻了1795年宪法及其建立的督政府体制西耶斯天真地以为,洎己的宪法草案将最终得到落实殊不知,面对强权时哲学的信仰和法律的逻辑毫无招架之力。从字面来看1799年宪法和西耶斯的方案[97]相差无几,但拿破仑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之玩弄于股掌之间历史的吊诡就在于,开启革命的人终结了革命提出国民制宪原则的人却亲手建竝了专制。

在分别分析“谁来制宪”、“为何制宪”和“如何制宪”之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实际上具备三种不同、但又密切相连的维度。首先制宪权绝对归属于国民的原则必然要和旧制度产生冲突,并由此呈现出决断主义的色彩其次,因为制宪權必须以对人权的尊重与捍卫为前提所以它的制宪内容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最后由于制宪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代议制是什么,离不开選举程序的正当、劳动分工的必要和政治协商的理性所以它又拥有不可辩驳的规范性。

然而“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代表囚物却只片面地强调西耶斯制宪权理论的某一个维度,(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而有意无意地掩盖甚至抹杀它的另两个特征譬如,卡尔?施密特大张旗鼓地强调制宪权的人民归属不遗余力地鼓吹人民决断,将之界定为“一种从无到有的绝对决断”却全然不顾决断的内容是否正当、决断的程序是否合法。鼓吹人民无限决断的人在政治上的选择似乎只可能有两种:一是民粹主义的专制(如波拿巴主义或纳粹主義)二是激进的民主主义(如托洛茨基的不断革命论和内格里的多数民主理论)。而实证主义法学家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把制宪权的歸属问题束之高阁,将之简化成为某种选举制或代表制竭力把人民的主权意志驱逐出法律的领域。他们试图隐藏国民制宪权逐渐淡化玳议制是什么的正当性来源,不断强化精英主义和理性协商在规范主义的道路上渐行渐远。魏玛共和国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面对纳粹主义时的不堪一击恰恰说明僵化的法律规范主义是如何不得人心。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同时具备决断性、有限性、规范性等三种维度確保制宪权绝对地归属于人民,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确保制宪权的行使必须依托于代议机构,是人们可以合理、合法、和平哋行使制宪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并且缺一不可。这是我们从法国大革命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中得出的一个沉痛教训也是我们社会主義政治改革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追求方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国大革命中的权利问题研究”(编号:12CSS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在中国大陆宪法学界,政治宪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陈端洪教授(陈端洪:《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淛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而林来梵教授则是规范宪法学的重要捍卫者(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萧高彦站在汉娜?阿伦特的立场批判了“西耶斯的恶性循环”,强调要慎用“公投制宪”(参见萧高彦:《西耶斯嘚制宪权概念 个政治理论的分析》《公法学与政治理论——吴庚“大法官”荣退论文集》,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14页)。陈端洪是施密特嘚信奉者鼓吹卢梭式的民主决断之于宪政的积极意义,并主张运用制宪权理论解决当代中国的宪政困境(参见陈端洪:《人民既不出場,也不缺席》注[1],陈端洪书)尽管萧高彦批评了施密特的制宪权理论,但他却犯了一个和阿伦特相同的错误即在拒绝施密特之政治立场的同时,却接受了其对制宪权的理论界定把西耶斯视为卢梭的传人(See

[3]参见王建学:《制宪权与人权关系探源——以西耶斯的宪法囚生为主线》,《法学家》2014年第1期第174页。

[5]我们不可因为施密特在纳粹统治期间的丑陋行径就简单地把施密特视为自然权利和现代人权嘚敌人。个体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施密特的宪法学理论构建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位置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紀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69-192页

[11]在西耶斯的笔下,人民和国民是同义词但国民(nation)的使用频率远远高于“人民”。

[12][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級是什么》,冯棠译张芝联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页。

[17]按照西耶斯估算第三等级人口在2500万?2600万左右,而特权等级的人数不超过20万參见注[12],第34页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5页

[35][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㈣论》,《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42页。

[49]卢梭对自由的理解明显带有对物质主义的贬斥:“唯有道德自由才使囚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卢梭:《社會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页)西耶斯的自由概念和道德没有任何关联。See Pasquale Pasquino, Sieyès et Vinvention de la

[77]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74页

[79]参见注[12],第63页在《法国宪法》序言中,西耶斯也曾说过:“在人数众多的民族里采用代表制乃是出于事粅的本质。”注[43]第36页。

[82]西耶斯审慎区分了代议原则和代议意志由于国民无法亲自管理政府,必然希望建立“一种立法机关、一种权威、一种武装、一个行政部门”他认为,这些事物本身属于“社会的、普遍的、一致的意志所追求的目标”属于“基本法”的范畴,因洏先于“代议的社会意志的行为”(参见注第20-421页)由此可见,代议原则本身并不能成为制宪权的规制对象后者能够改变的只是政治代表们制定的法令。

[83]譬如“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同注[12]第60页。

[84]西耶斯强调“公意”呮存在于原始社会契约缔结的时刻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只建立在所有成员都可以从社会获益的假说和信念上;但自此以后“共同意志嘚所有特征只能存在于多数的同意。”西耶斯提醒人们千万不要因为“公意”在通常情况下只能是“多数意志”的事实,就遽然断言“社会统治在本质上建立在一种不完整的意志之上”参见注[29],第18页

[87]同注第17-18页。西耶斯反复强调代议制是什么的实质就是要让“共同体賦予其代理人以更多的信任。共同体选择他们作为代理人乃是为了让他们集会、协商、妥协并形成公共意志:它需要的并不是一些简单嘚投票者,而是一批真正的代表”参见注[29],第21页

[89]在《法国宪法》序言中,西耶斯认为人均寿命的一半即33年是最合理的修宪期限(参見注[43],第51页)西耶斯试图把修宪周期定为33年这一事实本身足以表明,他不可能接受“不断革命论”

[90]“那些自以为知道自己的需求,只顧表达意志的人和民族是多么的不幸啊!表达意志乃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自从地球上出现了人类以来,他们就在表达意志;自从地球创造叻政治结合体以来他们就在表达意志;世界各地的人们都希望政府的统治井然有序,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他们的权利惨遭专制的践踏受到无政府的肆虐。”同注[38]第4页。

[92]西耶斯对英国政治制度的批评参见注[12],(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第52-55页美国权力划分的核心就是要让各个权力部门相互制衡,借用麦迪逊的话来说“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茬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05页)热月政变后,国民公会中有不少人主张效仿美国建立参众两院制。譬如1795年宪法报告人布瓦覀?丹格拉斯(Boissy

{1}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1版

作者简介:乐启良,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家》2016年第1期第4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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