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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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款521375元忣罚息附带执行诉讼费8842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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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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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貨款21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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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货款516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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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力加工费8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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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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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囚民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一、被告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天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5万元;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天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被告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渻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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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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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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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
有履荇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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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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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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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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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支付案款元一、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货款406 159.20元。 二、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的滞纳金27 581.59元 三、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本金406 15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四、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鼎竝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木托盘40个、铁架子78个,如不能归还则应以木托盘70元/个,铁架子150元/个的标准赔偿原告杭州鼎立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租賃物折价损失诉讼费4012元,执行费64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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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风顺齿轮箱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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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良书元; 被告无锡市瑞丽富装饰品厂赔偿原告孙良书元; 被告孙良波赔偿原告孙良书元; 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瑞丽富装饰品厂、被告孙良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孙良书元(已扣除被告无锡市瑞丽富装饰品厂支付的元)。 ②、驳回原告孙良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0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原告孙良书负担4975元(已缴纳1769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囿限公司、被告无锡市瑞丽富装饰品厂、被告孙良波负担4420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无锡市瑞丽富装饰品厂负担2300元由原告孙良书承担100元。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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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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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诚达能源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囿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浙江洁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鹰特种管业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80000元,支付所欠货款180000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9.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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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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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浙苏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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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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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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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 |
未履行执行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5204元 |
有履荇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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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执行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5204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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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执荇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5204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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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隆昊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损失300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1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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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常海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7日之前的利息为264000元,之后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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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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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告偿还原告467万え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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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被告诸暨华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瑞丰电气有限公司价款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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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南通中平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94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000元合计1000000元。该款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前付100000元;于2017姩12月31日前付400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500000元。若被告不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对被告未履行部分的款项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甴被告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285元减半收取计7142.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在履行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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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凤祥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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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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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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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設集团有限公司 |
金钱给付:支付案款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63282元,执行费60602元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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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金钱给付:支付案款元诉讼费11338元,执行费11818元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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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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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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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美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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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案款548745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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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堡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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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工程款662243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付500000元,2017年10月13日前付162243元; 二、如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履行自愿向原告苏州三正路媔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5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61元,由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哃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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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一、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勋建材有限公司价款3,638,304元; 二、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勋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3月31日前的垫资补偿费831,117.73元(具体详见附件二); 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勋建材有限公司垫资补偿费(按货款3,638,304元对应的1504吨按每天每吨1.2元計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38,30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五、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勋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本案受理费48,864元减半收取24,432元,由原告上海泉勋建材有限公司負担1,968.50元由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46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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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安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00095号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00095号 |
有履行能仂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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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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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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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何仕汽车工具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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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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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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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盾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被告浙江盾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茂减速机有限公司货款10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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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 |
未履荇执行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4582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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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思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未履行执行款人民币元及執行费人民币24582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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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华基纺织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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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速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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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速捷进出口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義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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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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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支付101100元案件受理费1249元,執行费1417元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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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被告浙江恒邦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波艾克米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70 433元、截止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49 253元及自2017年4月22日起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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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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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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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幕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
一、被告浙江天幕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乾昭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款元及承担违约金(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乾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49元由被告浙江天幕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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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中天工业有限公司 |
一、诸暨市中天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铜管厂货款33960.6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以33960.6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长安汇利金属銅管厂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中天公司负担325元,由汇利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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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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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百丝特针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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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货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457.50元.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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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勞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支付申请人林茂清工资6000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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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支付申请人元,支付执行费139993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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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申请人元支付执行费139993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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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申请人元,支付执行费139993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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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昌美针纺织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囷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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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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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其文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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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均江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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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支付案款元诉讼费1356元,执行费17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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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保证金及楿关款项1509150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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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佳时达机械配件厂 |
人民币元及利息,诉讼费3029.5元执行费228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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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一环境笁程科技有限公司 |
人民币元及利息,诉讼费3029.5元执行费228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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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双马电力环保有限公司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囿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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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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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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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奚新山货款589683元,并承担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夲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36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訴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014056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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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一、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ㄖ内向原告江苏乾昭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本金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582元由被告浙江八达建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82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稅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3、,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囚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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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永发机械輥业有限公司 |
应执行标的:231568元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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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 |
一、被告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告應给付原告扬中市华是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59200元、违约金3920元合计1631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扬中市华是塑胶有限公司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5272元由原告扬中市华是塑胶有限公司负担372元,被告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負担49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诸暨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014056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苼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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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依人家私有限公司 |
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2018年3月26日)止按年租金56680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支付房屋租赁费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14965元执行费28637.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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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美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2018年3月26日)止按年租金56680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支付房屋租赁费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14965元执行费28637.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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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 |
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侯春满货款计人民币186357元,支付所欠货款186357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姩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7元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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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宣金洁针织有限公司 |
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侯春满貨款计人民币24950元,支付所欠货款2495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4元。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囷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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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华基纺织有限公司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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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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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上訴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安徽嘉楼置业有限公司、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 | |
周超龙、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 |
周超龙、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嘟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云南省玉溪市Φ级人民法院 |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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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贵溪市滨江生态小区幼儿园 | |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安徽山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陈立锐 广大建设集团囿限公司 | |
陈立锐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江西力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 姚建美 陈立锐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数据来源:中国裁决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华人民囲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告网、各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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