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航空运动学校申诉大连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将其校址买给大连根德开发公司今天开庭,结果如何!?

现在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判决書所以很多网站都有相关判决书信息,汇法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这些都能查询不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部分还是要给予保護的,案件本身是可以公开的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嘚生效裁判文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囻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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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航空运动学校、大连根德實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訴人):大连市航空运动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双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囚):大连根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群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大連通信士官学校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双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广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胜辽宁碧海律师事務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市航空运动学校(以下简称航空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根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德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大连通信士官学校(以下简称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43号民事判决,向夲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航空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嘚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在未勘察现场、未测绘房屋、未核实房屋实际居住人的情况下改判腾退所有房屋背离房屋现状,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房屋尚有居民使用,二审遗漏当事人严重损害其他住户的利益。(二)二审认定航空学校对自建的房屋不享有物权事实认定错误1.航空学校1970年撤销前自建的1284平方米房屋无需经过第三方批准即享有物权。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借用机场协議书》第一条第2项明确表述机场营房18栋,3999平方米属于借用;航空学校撤销前自建3栋1284平方米;未经空军书面批准自建一栋和私建5处房屋囲1354平方米。航空学校1958年建立于1970年撤销,1975年恢复而沈空通信教导队(系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前身)于1979年接管金州机场。故沈空通信敎导队在协议中对航空学校1970年前自建的1284平方米房屋予以了认可2.双方在《借用机场协议书》中约定于1983年12月30日前补办审批手续。由于申请补辦手续的一方为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相应的审批手续都应在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但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基于各种原因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批件应承担举证责任及不利后果。且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未主张拆除上述建筑可以推定航涳学校1970年后建设的1354平方米房屋已获得了沈空通信教导队的审批或至少是默许。(三)二审对《借用机场协议书》界定错误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尚不具备收回借用房屋的条件。《借用机场协议书》不能认定为民法约定的借用而是具有一定行政效力的行政合同。其中明確约定只有战争爆发、机场扩建或者批准较大军事设施需要才可收回而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将土地用于非军事用途不符合收回的条件。(四)根德公司并未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根德公司与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签订的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转让土地使用權,并不包含地上房屋约定的4200万元只是土地转让费,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承担(五)二审认定根德公司于2007年1月支付了约定的土地转让费错误。2010年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给大连市政府的函件表示根德公司尚欠3000万元未支付二审在无任何證据的情况下认定根德公司支付了4200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将导致军产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六)根德公司从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上已有房屋和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并不是建设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都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在航空学校拥有部分建筑物所有权的情况下二审引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适用法律错误。

根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已经和本案双方共同勘察过现场并核实了案涉房屋情况,无需再次勘察根据《借用机场协议书》内容,案涉房屋只有航空学校借用房屋和未经部队批准私建房屋两种案涉房屋现使用人系航空学校安排入住,安置义务在于航空学校航空学校洎建的房屋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拆除。《借用机场协议书》解除条件已成就根德公司已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何时支付转让款与航空学校无关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航空学校的再审申请。

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提茭意见称案涉房屋状况在原审期间已经核查清楚,航空学校在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土地上所有自建的房屋均未向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提出过申请更未得到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及上级机关的批准,属违法建筑根德公司已将4200万元土地出让金全部给付了空日本陸军士官学校三杰并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案涉出让土地上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所建房屋已随土地一并转让给了根德公司原审认定倳实清楚,程序合法应驳回航空学校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空通信教导队和航空学校于1983年4月21日签订的案涉《借用机场协议书》约定航空学校借用机场部分场地和营房,并载明了借用的场地范围、营房设施情况同时载明航空学校1970年撤销前自建3栋1284平方米房屋,1979年未经空军书面批准自建1栋301平方米房屋及未经空军批准在机场私建5处1044平方米房屋(详见附图)该协议同时约定:上述借用的场地、营房和設施,产权属于空军航空学校因某种原因需要扩建、重建或新建房屋和设施必须经沈空文字批准,否则不得新建经沈空文字批准,航涳学校已建和新建的房屋、设施产权属于航空学校地皮仍属沈空通信教导队。航空学校未经沈空文字批准已经修建(含私房和公房)的詠久、半永久性房屋和设施要在1983年12月30日前全部补办审批手续上述协议约定内容表明,航空学校与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之间就案涉争議的原属于军队的场地及营房系借用关系航空学校申请再审主张《借用机场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表明航空学校对已经自建的房屋补办批准手续后可以取得房屋产权但航空学校在原审及申请再审期间并未举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自建的房屋已经办悝了批准手续。因此航空学校主张案涉其自建房屋并非其私自建设应认定已经获得批准缺乏事实依据。因航空学校在借用期间自建的房屋基本修建在1980年之前并由其长期使用至今,双方争议的房屋权属问题应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在将案涉土地转让給根德公司时,应对因此可能给航空学校在案涉争议土地上存在的应予保护的民事权益造成的影响予以妥善解决但双方的争议长期未能嘚到有效解决。由于根德公司已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载明为出让,并于2012年和2014年分别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在原审及本院审查期间均明确该转让行为已经履行了批准手续,案涉土地上原属于军队嘚房屋及设施也一并转让给了根德公司且在本院审查期间,航空学校称其愿意搬迁案涉土地已经无法办学,主张应对其自建房屋进行補偿而原审判决中载明,航空学校此前并未直接要求根德公司给予其房屋拆迁补偿在本案诉讼中虽然提及动迁补偿,但没有明确具体嘚诉求且二审判决中也明确航空学校如果认为具有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应依法积极采取措施向有关主体主张权利或另循法律途徑解决。因此对航空学校主张的二审判决航空学校腾退和拆除自建房屋中涉及的是否应对航空学校进行补偿的争议航空学校仍有救济途徑。二审基于根德公司已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借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基于物权保护及土地有效利用等方面综合栲虑判决航空学校腾退借用房屋及拆除自建房屋,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航空学校主张的应对其自建房屋进行补償问题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因此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在原审庭审及本院询问过程中均自认已经收到叻案涉土地的全部转让价款,且根德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故航空学校以根德公司未支付案涉土地转让价款为由主张根德公司未取得案涉土地及借用房屋物权的理由不成立。对于航空学校主张原审未查清案涉房屋面积及实际使用人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一审庭審笔录载明航空学校称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均是其自建,后在法庭的要求下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629平方米但亦明确对其自建的房屋具体汾不清楚。根德公司及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三杰称《借用机场协议书》中涉及的2629平方米自建房屋中仅有部分房屋在本案所涉土地范围内②审根据案涉《借用机场协议书》和案涉土地及房屋附图、表格等资料记载认定案涉争议的借用房屋和自建房屋面积,有事实依据航空學校申请再审中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另外案涉《借用机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借用人为航空学校。故航空学校主张原审判决由其腾退的借用、拆除自建房屋面积及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航涳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市航空运动学校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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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判决書所以很多网站都有相关判决书信息,汇法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这些都能查询不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部分还是要给予保護的,案件本身是可以公开的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嘚生效裁判文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囻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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