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抑郁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名词解释是什么意思

内容提示:中国与国外一些国家对处理精神障碍者犯罪法律责任中的法医精神病学特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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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20岁的滕某用白天从超市购买的菜刀将室友芦海清杀害,被害人身中50余刀,头颈断裂。警方3月28日将涉嫌故意杀人的滕某刑拘。

滕某的母亲曾向媒体表示,滕某在中学时曾两次割腕自杀。滕某的律师于4月初向公安机关申请了精神病鉴定。5月4日,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记者,警方对滕某的司法鉴定结果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个鉴定结果,芦海强表示他们并不认可。

免费为芦海强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陈逢逢律师表示,申请重新鉴定的同时,他们将对第一次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申请鉴定。此外,还将申请公安机关调取嫌疑人滕某考入四川师范大学的成绩、入学心理测试表、每次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班级参加活动的表现等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嫌疑人:“当时我什么都没想,就做了”

据报道,事发后滕某的律师问他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和芦海清有多大的仇,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事情?

“当时我什么都没想,就做了。”滕某表示,他是“因为一些很小的矛盾积攒起来”才动了杀念。滕某说,两人在3月26日打架,芦海清用皮带抽了他的脸。第二天本来好了,但是芦海清将打架时撕破了的衣服扔在了自己的垃圾桶里。滕某觉得,这就是一种挑衅。

“我对别人的说话方式很在意,不喜欢别人嘲讽我。”滕某对罗律师说。但是实际上,很多正常的玩笑都被他看成了嘲讽。案发前,滕某还动了出家的念头,但联系寺庙未果,滕某出家的念头落空。

被害人之母:如果滕某父母不隐瞒,惨案有可能避免

在被害人芦海清的母亲张朝花看来,这起校园惨案,滕某的父母有很大的责任。

记者:有媒体报道称滕某早年曾患有精神疾病,对此你怎么看?

张朝花:我认为滕某的父母有很大的责任,滕某的母亲曾跟媒体说自己的儿子曾患有精神疾病,因此如果有机会我就是很想去质问他们,既然明明知道自己的孩子曾患有精神疾病,为什么要隐瞒这一点,结果导致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里去害人。如果滕某的父母不隐瞒,或许这起惨案就有可能避免。

记者:你现在的诉求是什么?

张朝花:我知道精神鉴定的结果会对以后该案的判决带来的重大影响。但不管结果如何,我对于追责的态度只有一条,哪怕对方给我一百万甚至更多的经济赔偿,我也不会要一分钱,我只要杀人者偿命。

对抑郁症患者是否减轻处罚要看其作案时能否控制自己行为

这起发生在大学校园的血腥杀人案中,嫌疑人被鉴定为“患有抑郁症,并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抑郁症是否属于精神病范畴?为此,华商报记者连线多位专业人士。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成璐指出,抑郁症是情感类精神障碍疾病,属于精神病的一种。但是在刑法中,不在于行为人有哪种精神病,而在于作案时是否处在发病期,是否能够完全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即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作案时是部分行为能力,即不能完全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作案时是无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王浩公认为,抑郁症有程度轻重之别,对于犯罪嫌疑人滕某所患的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是否已经影响到其犯罪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需依赖相关专业司法机构的鉴定,要经过完备的程序。司法鉴定机构会了解其既往病历、治疗情况、康复情况,家族遗传、行为后与其接触的朋友、同学、家人等对其精神病的证言等材料综合判断进行认定。目前,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犯罪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患有抑郁症,并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如受害人家属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则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如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和现在一样,依据刑法的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滕某的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但是如重新鉴定结论为犯罪时能够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排除会判处其死刑。

那么,如何分辨嫌疑人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呢?成璐说,这由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掌握大量全面的材料,一定要有既往病史的病历,治疗情况、康复情况,行为前后朋友家人及与其接触的人对其精神状况的证言等等,由多名鉴定人员根据材料综合判断。

滕某的监护人有没有责任告知其患抑郁症情况,付不付法律责任?王浩公认为,滕某的家人虽没有告知学校其患抑郁症的情况,但监护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鉴定结论为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则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王永华

留美博士杀父伤母获刑10年

2014年1月,江苏扬州籍留美博士王勇回国探亲期间,自认为感情、生活不如别人,有了轻生念头,担心父母无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竟对父母痛下杀手,致其父死亡,其母轻伤,后王勇试图自杀未遂。

经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勇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同年5月,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勇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抑郁症司机驾车撞死两行人

2014年9月12日10时许,北京市昌平区,白某驾驶红色“马自达”牌轿车无故对路上行人进行冲撞,造成三名女性两死一伤。白某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上,白某回忆称,当天自己开车外出买水管件,因为没有买到,在回去的路上突然情绪烦躁,在几分钟内就产生了自杀念头。他在路边商店买了把壁纸刀,朝手腕割了三四刀。因为没有死,他突然产生开车撞人的想法。“我就是想警察把我枪毙了,这样我就解脱了。”

案发后经鉴定,白某患有比较严重的抑郁症,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15年7月,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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